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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10月至10月政府采购意向
时间:2021-09-2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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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公告类型: 招标预告
-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
- 截止时间:
- 招标机构:
- 招标地区: 福建省
- 招标产品: 食用油,植物油,母猪,农药
- 所属行业: ;粮食;其他化学原料药;牲畜;农药;
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10月至10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购函〔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 年 10 (至)10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单位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品目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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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C0702]餐饮服务 | (一)食品质量要求 (1)投标人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中标人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4)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5)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6)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方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方面承担。投标人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超过三次的,采购方可无责解除合同。 (7)投标人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二)粮油供货 (1)投标人提供的粮油须符合国家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 (2)投标人提供的粮油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 (3)粮油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 (4)投标人提供的粮油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 (5)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6)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三)包点供货 (1)符合国家包点相关标准。品类丰富 (四)蔬菜 中标人销售给采购方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2)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3)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4)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5)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6)净菜率须在95%以上。 (五)鲜肉 (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6)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六)副食品 (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七)冻品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2)产品无过保质期; (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6)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 | 61.13 | 2021-10 | 无 |
注:“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栏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