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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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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安市中医医院拟对“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GASZYYY2021012(本项目编号以此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采购项目

    3.采购人:广安市中医医院

    二、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合作期限:半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本次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guang-an.gov.cn/)和广安市中医医院官网(http://www.gaszyyy.com/)上以发布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实际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获取时间:磋商文件自2021年9月26日至9月28日08:00-12:00,14: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

    (二)获取方式及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规定时间在广安市中医医院(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后勤保障部获取磋商文件。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获取磋商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获取采购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本项目采购文件现场获取,按相关要求填写响应表格,将已填写的《介绍信》(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供应商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本项目相关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注: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拒绝。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15:30时(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9月30日15: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广安市中医医院(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本项目开标室

    注: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广安市中医医院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9月30日15:30时(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广安市中医医院(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安市中医医院

    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电子邮件:793654634@qq.com

  • 2021年9月

    附件下载:

    磋商文件-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9.26.pdf
    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ASZYYY202101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广安)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0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4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5 第八章 评审方法·············································································49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草案)···························································58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安市中医医院拟对“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 施政府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GASZYYY2021012(本项目编号以此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劳务承包采购项目 3.采购人:广安市中医医院 二、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合作期限:半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本次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guang-an.gov.cn/)和广 安市中医医院官网(http://www.gaszyyy.com/)上以发布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实际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信用 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 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 2 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获取时间:磋商文件自 2021年 9 月 26 日至 9 月 28日 08:00-12:00,14:30-18: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 (二)获取方式及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规定时间在广安市中医医院(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后勤 保障部获取磋商文件。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 时限报名获取磋商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获取采购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本项目采购文件现场获取,按相关要求 填写响应表格,将已填写的《介绍信》(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 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供应商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本项 目相关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注: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拒绝。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30 日 15:30 时(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接收 时间:2021年 9月 30日 15: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广安市中医医院(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本项目开标室 注: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 文件,广安市中医医院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 9月 30日 15:30时(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广安市中医医院(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 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 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 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 信用融资贷款。 十三、联系方式 3 采购人:广安市中医医院 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电子邮件:793654634@qq.com 2021 年 9 月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预算金额:240000元(240000元/半年)。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40000元(240000元/半年)。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视为供应商响应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5 本项目采购标的 类型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 6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 应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所属行业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 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为: 餐饮业 。 温馨提示:供应商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 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网址: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 html)辨别并自测规模类型。 7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此项。 8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 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 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 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 则无效。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 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 评价。供应商逾期提供、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小微企业(监狱企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方式如下: 5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 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 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 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即所有参与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的供应商均不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 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0 节能、环保、无线局 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此项。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此项。 1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供应商磋商保证金。 1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14 磋商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15 磋商情况公告 1.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评分情况、磋商结果在广安公 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 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 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将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 标注和说明的,视为相关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16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 件到广安市中医医院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17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 6 邮 编:638000 18 供应商质疑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采购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等提出质疑,向采购人提出。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 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 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 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 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否 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 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收件人在签收单上 签收的日期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函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 联系采购人,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 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采购人相关事宜)。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482613709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一号 邮政编码:6380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 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采购 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 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 予受理。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欧女士。 监督电话:1818181803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 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 令规定。 7 20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注册地为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 产品及服务。(同等条件指供应商响应文件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有实质 性要求且评审得分及报价相同) 8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广安市中医医院 。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 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 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 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 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9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 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 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 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 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缴纳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 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 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 10 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 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 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 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 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 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 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方式视 同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广安公共资 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相关供应商应及时接收或上网查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否则, 其后果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磋商文件截止 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 项。 11.4 磋商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 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 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 11 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 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 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 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 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 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 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 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 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 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 12 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 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 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 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 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在接收响应文件 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 内。 19.2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的密封袋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 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 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两轮以上报价只报总价,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 交。供应商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不能报价。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退还。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 13 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 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 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 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 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 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 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 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 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 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 14 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 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 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 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 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 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 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 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15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 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 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 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 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 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 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 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 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 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 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16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 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注:本条不适用于磋商文件规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 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应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成交供应商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 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 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17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 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政策法规模块查询)。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 的质疑。 十、其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 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 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 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18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实际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 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 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 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 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申请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 业执照复印件”;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③若 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若为自 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⑤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分公司的,可提供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可由分 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和授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可参考“第七章 格 式 3”)。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可参考“第七章 格 式 4”)。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可参考“第七章 格式 5”)。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原 件(格式可参考“第七章 格式 6”)。 6.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格式可参考“第七章 格式 1”);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格式可参考“第七章 格式 2”)。 7.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间、金额符合磋商 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③如本采购项目未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则不需提供 此项)。 注:以上证明材料要求为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 章(鲜章)。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服务概述 本项目为广安市中医医院(采购人)食堂劳务承包服务。供应商需提供职工食堂工作时间 内的早餐、中餐、晚餐以及接待桌餐的制作及餐饮服务等相关工作(不含食材及配套设施设备)。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范围 1.广安市中医医院食堂为医院内部食堂,全年无休为医院患者及家属、医院职工、来院专 家等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用餐及接待用餐,保障每日早、中、晚用餐,提供各类接待餐制作 及餐饮服务工作。 (二)服务要求 1.劳务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流程,严格按制度和操 作流程工作,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职工食堂的劳务服务转给任何第三方承担。 2.保障采购人职工就餐时间: 早餐:7:00-8:00 午餐:12:00-13:20; 晚餐:冬季 18:00-19:30,夏季 18:30-19:50。 除以上供餐时间段外,劳务承包单位应在采购人通知的其他时限内,保障采购人职工食堂 各类用餐正常有序进行。 3.劳务承包单位应合理妥善保管、维护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 自对房屋、厨房设备设施做任何改动。食堂增添设备设施及餐具,劳务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交由采购人审核并采购。 4.劳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对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安全、 工伤等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劳务承包单位应加强所派驻人员管理,督促其派驻员工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 违纪行为,不得将食材、调味品、食品等属采购人所有的物品带离食堂以外。 6.劳务承包单位应当与派驻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承担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及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劳务承包单位主动接受管理、检查、监督,对经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及时更换;在更换人 员期间,不得影响为提供的服务工作。 8.劳务承包单位必须为服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意外事故险。 21 9.劳务团队定期接受食堂满意度测评,采购人将制定满意度测评标准。 (三)服务标准 1.每日伙食的花色品种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并根据采购人审核情况提前一周提供下周食 谱,并附原材料采购申购单,安排一名负责人参与采购人采购食材和物耗品的验收。 (1)早餐供应豆浆、稀饭、包子、馒头、花卷等(必须当天使用当天制作),面、粉、 鸡、鸭、蛋、泡菜,轮流提供油条、粥、各类糕点等; (2)午餐供应主食 2种、荤菜 3个、素菜 3个、汤 1个,根据要求提供水果和小吃等; (3)晚餐供应主食 1种、荤菜 2 个、素菜 2个、汤 1个,轮流提供稀饭、面条、抄手、 水饺、汤圆、馒头等(2-3种);根据午餐剩余情况而定。 (4)根据用餐时间准时供餐;根据就餐人数合理安排食材用量、核算材料成本; (5)工作就餐为分餐模式,根据餐标,科学制订食谱,确保菜品至少一周不重复,每月 推出 1—2 个新菜; (6)接待用餐:根据就餐人数、用餐标准合理计划食材,高质量开展接待服务工作。 (7)食材入库:对食材验收入库,并对验收的食材品质负责。 (8)食材加工:每天使用的食材必须当天加工、清洗,避免交叉污染。在保证菜品质量 前提下,提高原料利用率,控制厨房成本。 (9)食材管理:按照食材储存要求储存食材,先进先出,避免积压及储存不当造成损坏, 所有食材进行使用登记。 2.节假日早中晚餐适当调整菜品。接待用餐根据接待要求确定菜谱。 ★(四)人员要求 1.根据食堂运行情况配备相应的派驻人员,劳务承包单位应投入足够数量员工保障食堂正 常运转,满足食堂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需要,要求派驻医院食堂工作人员不少于 8人(厨师长 1 人、副厨 2人、糕点师 1人、服务员 4人),企业法人具有中式烹调师(二级及以上)公共营 养师(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承诺上岗前提供), 服务员限女性且年龄在 35岁以下,其余人员年龄在 50岁以下。岗位职责主要如下: 主厨(厨师长):担任头锅,开发新品,制定菜单,确定菜品主料、配料、调料分量、烹 饪方法,负责内堂及服务团队管理。具有丰富的烹制经验。 副厨:协助主厨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烹制经验。 糕点师:负责面食(馒头、包子、面条、饺子、抄手等)加工与制作。 服务人员:协助厨师处理各种菜品及厨房环境卫生,负责蔬菜清洗、餐具清洗、清洁、收 纳消毒等工作(为养老中心送餐) 注:以上岗位职责为草案,劳务服务团队在保障食堂各项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前提下可根据 22 团队实际对岗位职责进行分工调整。 2.劳务承包单位派驻团队成员必须统一着工装、配带身份标识牌、持《健康证》上岗,并 将人员身份信息及《健康证》报采购人备案。(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派驻本项目的以上所有人 员的《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劳务承包单位公章)或者以上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均具备《健康 证》的承诺函原件。) 3.劳务外包费用实行包干制,此费用包括劳务承包单位为履行合同派至采购人提供服务的 全体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资及社会保险、绩效考核、工作服及员工工作物品等所有费用, 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4.所有派驻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劳务承包单位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 说明更换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5.所有派驻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合格,无犯罪记录,未列入诚信黑名单,劳务承包单位必须 严格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针对此项内容的承诺函原件, 格式自拟。) 6.劳务承包单位负责对派驻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安全培训,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五)其他 1.采购人免费提供食堂用具、厨具、餐具、卫生用品等日常用品,保证水、电、气的正常 使用。采购人承担食堂所需水、电、气的费用和设备投入及维修费用,并负责食堂所需原材料 的采购和库房管理。 2.劳务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劳务 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采购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且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 合同并追究劳务承包单位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对食堂安全卫生、饮食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劳务团队成员,有权要求及时更换和整改。 3.采购人为劳务承包单位派驻员工免费提供工作用餐。 4.采购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派驻员工进行传染病健康体检,劳务承包单位派驻员工 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负责食堂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劳务承包单位应配合采购人做好 此项工作。 5.劳务承包单位应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员工管理制度、食堂 人身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劳务承包单位应做好环境管理,负责厨房、餐厅、包间等清洁卫生,做到人人做清扫, 天天保清洁,使卫生工作经常化;一周最少一次大扫除;按照环保要求,负责餐厨垃圾每日清 运工作。 23 7.派驻团队应服从采购人的调配安排,做好其他临时性加餐工作及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后勤 运行工作。 三、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半年,根据满意度测评结果确定是否续签下年合同。 (二)服务地点:广安市中医医院。 ★(三)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劳务费,每月末之前根据合同约定与劳务承包单位确定上 月的劳务费结算金额,劳务承包单位提供合法票据及凭证资料进行结算。 (四)履约验收:验收及考核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协调,参照财政及主管单位要求及采购 人相关考核要求进行履约验收和考核。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注:本章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须完全满足,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4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 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 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 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 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 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6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27 一、磋商响应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货物/服务。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 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各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用于磋 商及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 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28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 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 面如实反映。 六、没有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并认同我单位如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 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 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 的、合法的。 八、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 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高于 15%。 九、我单位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 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 29 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 的成交产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 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我单位(自然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十二、我单位(自然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 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0 三、资格证明材料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请按要求提供 。 1、 2、 3、 ....... 31 温馨提示: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涉及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可参照以下格式准备。 格式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兹声明:(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我方“ 采 购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 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2 格式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 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33 格式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具有良 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4 格式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具有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5 格式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具有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6 格式 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7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38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 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 型企业适用。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3、本项目承接企业不是中小企业的,可不提供此声明函,相应的不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9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40 三、监狱企业证明 注: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如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能享受采购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 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性。 4.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41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2 五、报价一览表 (第 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期限 报价 每月 每月报价:小写: 元(大写: ) 半年 半年总报价:小写: 元(大写: )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实现服务效果所投入的所有费用,包括税费等。 2.以“半年总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表报价部分的评分。 3.特别注意:第一轮(首轮)报价需装订入响应文件中,另请供应商自备几份空白的签 字盖章的表格,以备磋商现场需两轮及以上报价时提交给磋商小组。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3 六、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注: 1、本表只填写与磋商文件第五章“二、技术、服务要求”有偏离的内容,偏离情况包 括正偏离和负偏离。 2、与磋商文件第五章“二、技术、服务要求”响应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如 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均视为默认接受(即无偏离), 供应商不得借未作答而拒不接受,并应按第五章“二、技术、服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要求提供)。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4 七、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注: 1、本表只填写与磋商文件第五章“三、商务要求”有偏离的内容,偏离情况包括正偏 离和负偏离。 2、与磋商文件第五章“三、商务要求”响应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如有偏离 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均视为默认接受(即无偏离),供应商 不得借未作答而拒不接受,并应按第五章“三、商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要求提供)。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5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按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6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7 十、项目相关方案 (供应商根据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关方案、措施等,格式自拟。) 48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磋商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49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 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 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 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 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 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 50 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审查。 2.2.1 在开启时间后,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名单。 2.2.2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3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2.4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 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 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 审查结果。 2.2.5 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 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在磋商结果公告中向社会公开。 2.3 磋商。 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 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3.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 定磋商内容。 2.3.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 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 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51 2.3.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 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 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 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 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 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 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 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 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 法辨认的除外)。 2.3.7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 和其他信息。 2.3.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 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9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 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3.10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 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52 2.4最后报价。 2.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4.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 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 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 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4.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 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 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 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 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6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 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 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得分、最后报价、技术指标分项 得分均相同的,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优先获得推荐。供应商得分、最后 报价、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且均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荐顺序并列。 2.7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 53 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 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 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 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 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 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 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 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 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54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 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 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 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注:①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 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可以为 2家。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 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55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报价 30% 30分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有效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其报价分为 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终有效报价)×30%×100(保留两位小数) 注: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执行。 2 技术、服务 及商务要 求响应 33% 33分 未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共33条,供应商每满足一条得1分, 最多得33分。 3 服务方案 26% 食品质 量保障 措施 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质量保障措施(包含:①菜品搭配品质、② 食品储存、③食品加工、④食品安全保障)进行综合评审,每有以上一 项内容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得2分,最多得8分;每有以上一项内容缺失 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该项得0分;未提供食品质量保障措施不得分。 服务质 量保障 措施 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含:①日常员工就餐服务、 ②日常接待服务、③重要紧急用餐接待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每有以 上一项内容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得2分,最多得6分;每有以上一项内容 缺失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该项得0分;未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不得 分。 应急保 障措施 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保障措施(包含:①停水、停电、停气等突 发情况应急措施、②食品卫生事件应急措施、③公共卫生(疫情等)应 急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每有以上一项内容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得2分, 最多得6分;每有以上一项内容缺失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该项得0分; 未提供应急保障措施不得分。 安全管 理方案 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方案(包含:①服务人员安全管理、② 用餐人员安全管理、③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每有以 上一项内容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得2分,最多得6分;每有以上一项内容 缺失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该项得0分;未提供安全管理方案不得分。 4 履约能力 11% 11分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认证证书得2分、职业公共营养师体系认证 证书得2分、比赛获奖认证证书得2分、食品安全管理员体系认证证书得2 分,本小项最多得8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食堂劳务承包 服务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 注: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6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 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 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 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 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 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 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 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 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 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 57 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 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 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 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58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草案) (本合同为草案,仅供参考。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可协商一致后对内容和 格式进行修改完善,但不得偏离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及磋商过程确定的实质性内 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 XX 月 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 律法规,以及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 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 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XXXX 第二条 合同期限 XXXX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9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 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 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 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 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甲方根据考评结果扣减乙方 的服务费用,且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考评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 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 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60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 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份,乙方 XX 份,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 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 XX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年 XX 月 XX日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注:本章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须完全满足,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审方法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草案) 2021-09-26T16:16:40+0800 NJ dzqz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