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XM-00-20210831-1029
二、项目名称: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
4859280.00元 |
上海梁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新府中路1288号W01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1 |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
/ |
1 |
4859280.00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震亚,陈炜中,邵建华,徐华海,张赟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收费,100万元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按1.1%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7452.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通过对5家单位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评审,建议如下:1;5家单位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上海梁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望家欢公司、上海鲜吉达公司3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相对比较完整,整体方案针对性相对较强,其中,上海梁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保障方案比较全面,防疫防控措施详细,服务承诺相对较好,人员配置基本符合项目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供应服务的优势。3;其他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均各有优劣,但服务方案和人员配置情况相对一般,保障措施和服务承诺相对简单。综上所述,推荐上海梁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地 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联系方式:021-221705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
联系方式:552319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天如
电 话:55231986
2021年09月26日
2021年09月02日
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
— 1 —
项目编号:SHXM-00-20210831-1029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招
标
文
件
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 2 —
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项目预算:4859280元人民币(超预算废标。)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Q21-0998
预算编号:1021-W00711
2.
采购代理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采购代理联系人:吴天如、谢林言
采购代理电话:(021)55231986-8033、8016
邮政编码:200433
3.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
请于 2021 年 09 月 10 日上午 10:00 前与采购代理联系(联系人:吴天如;电话:
55231986-8033),对招标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
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
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将安
排召开答疑会。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90000元。
支付方式:银行本票、电汇、支票等非现金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
账号:31001544900059730003
投标保证金请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为确保保证金到账确认及时,建议于 2021年 09
月 22日下午 15:00前到账,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5.
正本数量:壹套
副本数量:贰套
投标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 份(以 U 盘或光盘形式递交,注:概不退还),密封在正本
内,并在所投文件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
6.
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投标截止时间:2021-09-23 09:30:00(北京时间)
7. 投标有效期:90天
8. 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办法
— 3 —
9.
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投标供应商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
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供应
商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
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0.
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截止后
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
示的时间为准。(注: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
的电子版为准。)
11.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
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
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
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
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
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
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截止前
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 4 —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
文件,并于 2021-09-23 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10831-1029
项目名称: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预算金额:4859280.00 元
最高限价(如有):包 1-485928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8592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用途:为了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稳定
监所秩序,确保监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结合我所实际情况,拟采购第三方
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
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
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小微企业(含监狱、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价
格扣除比例:6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 近三年(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 具有相应专业服务能力;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 5 —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8) 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
9)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10) 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响应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 间 : 2021-09-02 至 2021-09-10 , 每 天 上 午 09:00:00~12:00:00 , 下 午
12:00:00~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09-23 09:3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
开标时间:2021-09-23 09:30:00
开标地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 弄 2号 11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地点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投标方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证书出席开标仪式。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地址:平凉路 2049号
联系方式:559531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6 —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联系方式:552319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天如、谢林言
电 话:55231986*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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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项目招标要求
项目名称: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Q21-0998
预算金额:4859280元,超预算废标。
交货地点:中原路 1101号
一、项目概况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和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沪公通字
[2015]14 号)规定,伙食费支出包括在押人员的“粮食”、“蔬菜”、“肉类”、“禽蛋”、“豆
制品”“食油”、“酱菜”以及“调味费”等合计每人 340元/月。由于我所性质特殊,人员不
得随意进出。为了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稳定监所秩序,确保监所安全,保障刑
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结合我所实际情况,拟采购第三方服务。
二、相关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77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沪府令 33号)
《关于调整本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和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14号)
其他国家现行标准
三、在押人员食堂采购清单
伙食费支出包括在押人员的“粮食”、“蔬菜”、“肉类”、“禽蛋”、“豆制品”“食油”、“酱
菜”以及“调味费”等合计每人 340 元/月。
序号 品名 规格
1 葵花籽油 5 升/桶
2 优质大米 50 斤/包
3 老抽 1.6 升/桶
4 精制食盐 500 克/包
5 咖喱粉 500 克/包
6 方便碱 5 公斤/包
— 8 —
7 大曲 500 毫升/瓶
8 洗洁精 2 公斤/桶
9 辣椒酱 25 公斤/桶
10 红油榨菜丝 5 公斤/箱
11 酱菜金玉满堂 5 公斤/箱
12 酱菜菜脯王 5 公斤/箱
13 外婆菜 5 公斤/箱
14 葱花鱼丸 2.5 公斤/包
15 鲜鸡蛋 20 公斤/箱
16 油豆腐 散装称重
17 油面筋 散装称重
18 百叶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19 大白干 散装称重
20 烤麸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21 黄豆 散装称重
22 花生米 散装称重
23 干香菇 散装称重
24 干黑木耳 散装称重
25 粉丝 散装称重
26 干紫菜 散装称重
27 香肠 5 公斤/箱
28 冰鲜猪肉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29 国产冰鲜牛肉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30 国产咸肉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31 海带丝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32 真空包装咸蛋(大号) 100 只/箱
33 白菜 散装称重
34 卷心菜 散装称重
35 西葫芦 散装称重
36 黄瓜 散装称重
37 长萝卜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38 冬瓜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39 莴笋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40 土豆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41 长豇豆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42 西芹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 9 —
43 胡萝卜 散装称重(按要求加工)
44 鸭肫 12 公斤/箱
45 鸭胸 12 公斤/箱
四、采购要求
1. 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
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 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特殊要求。
3.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SC”编码或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
保质期、产品标准;生鲜肉类包装(或检疫合格证上)应注明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
期、保质期、产品标准。
4. 大米须符合 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5. 配送的肉类应为当日生产的冷鲜肉,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应符合 GB 9959.1-2001
等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规定。
6. 猪肉、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投标时无需提供)。
7. 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品种、质量应符合采购人要求,产品符合食品卫生安
全法要求并能够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
8. 各类米、面、食用油、乳制品、调味品等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食品包装必须
符合国家规范,包装、容器须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9. 各类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
严禁伪劣、假冒、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10. 蛋类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
严禁伪劣、假冒、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11. 应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
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12. 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必须价格合理,应按照餐费标准供给,否则采购人有权不用。
13. 中标单位在供应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
中标单位责任的,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
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4. 如中标单位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承担采购人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接受违约处罚。
— 10 —
15. 中标单位每天的供应按采购人提出的品种要求和计划数量进行供应。属季节问题,若出
现品种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可与采购人协商调换相应类别的时令品种(按叶菜、
瓜菜等进行分类)。
五、项目供应相关要求
(一)订货
1、采购人会提前一天通过手机微信将所需菜品数量发给供应商相关人员;
2、大米每袋 50足斤,不能缺克;
3、酱菜按甲方要求提供;
4、油为非转基因葵花籽油;
5、蔬菜为净菜,肉品需按甲方要求加工,切成小块,肥瘦肉二八开。
(二)收货
1、送货时每天需提供检疫单(相关货物);
2、送货单每天随货物跟进,需标有单价和金额;
3、每天现场当班人员验货后根据实收数量签收后方为有效;
4、供货需按时,每天早晨 5点 30分之前到看守所,所有食品均需保质保量供货;
5、配送地址:中原路 1101 号。
(三)车辆及包装要求
1、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
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2、中标单位要免费提供运送及卸货服务。
3、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
变现象。
4、标志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
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SC”编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六、报价及结算要求
1. 报价方式:
★参与投标的单位总体报价应均为 485.928万暂定价,其余报价一律不予认可,做
废标处理。
报价分以折扣率计分,投标方应参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公布的上海市主
要主副食品品种价格信息表(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报折扣率(如采购上海
市主要主副食品品种价格信息表以外的食品,按采购方所在区域附近的大型超市按同期
同类商品零售价格)。例如:原价的 90%,即折扣率为九折,原价的 60%,即折扣率为六
— 11 —
折。
2. 结算方式:
根据每人每月 340元标准,以实际在押人数,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每月结算伙食费。
七、其他要求
1. 为本项目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包含项目负责人 1人。
2. 中标人应向委托单位提交合同总价 10%的保函(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
不少于合同期限),在合同履约期内,因中标人在配送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设施设备严重
损坏、治安责任事故或消防责任事故,直接扣除中标人所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当年综合考评
直接做不合格处理,招标人扣除中标人所有考核费用。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 10%的合同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给
甲方,期限不少于合同期限),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每月按实结算。项目服务期满后,甲
方无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标书制作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纸质文件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纸张、封面和装订应力求简洁,不宜追求豪华装订,投
标文件要求采用 A4纸张。投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
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及装订顺序如下【以下文件非提供原件的,须加盖
相应的企业公章(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1. 投标书
2. 开标一览表
3. 分项报价表
4.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
5. 所供粮食、蔬菜、肉类、蛋、豆制品、食油、调味品等进货渠道(附相关证明材料)
6. 人员配备及车辆运输、仓储设施
7. 详细的务条款和售后服务承诺
8. 售后服务点(提供相关证明)、常驻技术人员名单
9.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表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及情况表(提供相关证书)
11. 投标方基本情况表
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
13. 中小企业声明函
14.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2 —
15. 近三年(从 2018 年 09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
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6.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
章)
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8.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19. 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
前近期的财务报表)、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20. 其他资料表(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部分 投标方须知
A 说 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相关货物。
2. 定义
2.1 “采购人”(买方)系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2 “投标方”(卖方)系指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服务的义务。
2.4 “货物提供”系指投标方按技术要求提供的货物。
3. 合格的投标方
3.1 详见招标公告中。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本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
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2) 招标公告
— 13 —
(3) 项目招标要求
(4) 投标方须知
(5) 项目合同文本
(6) 投标文件格式
(7) 评分办法
5.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公用设施等情况,
投标方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1 年 09 月 10 日上午 10:00 前与采
购代理联系,对招标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将视
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
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将安排召
开答疑会。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采购代理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为使投标方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代理
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
方。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方有约束力。
7.4 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后发的
修改文件为准。
7.5 请在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
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 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
拒绝。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文件及投标方和采购代理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 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 14 —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服务方案等。
(2)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 售后服务条款及质量保证期。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授权代表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报价价格表上写明服务的所报总价。投标方对每种服务只
允许有一个报价,评标小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2 投标报价中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方对每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
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 投标货币
13.1 投标书、分项报价表及开标一览表等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4. 投标方资格证明文件
14.1 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
分。
(1) 投标方必须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服务能力;
(2) 投标方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投标方履行的保养、维
修、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
(3) 投标方的资质、证明。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5.2 投标方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提交人民币 9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请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为确保保证金到账确认及时,建议于 2021年 09月
22日下午 15:00前到账,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
15.3 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投标方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
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方录
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
进行确认后生效。
15.4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5.5 投标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有效
— 15 —
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采购代理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15.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5.7 未选中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注:供应商不及时来退投标保
证金(或经催促,依然不及时退)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支付任
何利息。)
15.8 选中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选中方签订合同并交纳中标服务费后,经银行扣除手续费,
予以无息退还。
15.9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 按本须知第 35条规定签订合同;
b. 按本须知第 36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天(至少 90天)。特殊招标项目在“技术规
格及要求”部分另行规定。
1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
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方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
求的投标方,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须明确注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
子版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除投标方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
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加盖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的印章。
17.3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定为无
效。
17.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在封面或扉页以及规定签章处加盖投标方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
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投标代理人印章。
17.5 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不包含投标专
用章等企业专用章),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服务名称及正本和副本。
— 16 —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正本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招标文件密封袋中。
18.3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之前(指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
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8.4 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 18.1-18.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
按投标方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指定地点。
18.5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9.1 根据 20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的递交,都必须按采购代理在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指定地点。
19.2 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采购代理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1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采购代理须在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
21.2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 17 和 18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
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1.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方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代理将按第 15
条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 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采购代理在投标法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方派代表参加。
22.2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定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正本“开标一览表”内容,
以及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
较。
23.2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视情况邀请投标方派代表参加询标。
24.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 开标后,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提供,文件
是否恰当的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若投标方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
— 17 —
投标将被废除。
24.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
投标方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业主的权力
和投标方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方的公平
竞争地位。
24.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5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方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
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4.6 在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后,投标方可以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
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4.7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以下情况作为无效报价:
(1) 投标方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第 15 条
的规定的;
(2)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至少 90天)的要求;
(3) 不满足招标文件的配置要求;
(4)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
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和
澄清。
25.2 重要澄清的答复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6. 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 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 评标原则及方法
27.1 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7.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7.3 在评标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出中标人。
28. 保密
28.1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
透露给任一投标方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人员。
— 18 —
28.2 投标方不得干扰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F 授予合同
29. 合同授予的准则
29.1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方。
29.2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30. 资格最终审查
30.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方的财务、技术、服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
合同。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 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
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32. 中标通知
32.1《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2.2 采购代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方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32.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3.1 业主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
条件做任何变更。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业主签订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35. 质疑方式
3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
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
35.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5.3 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吴天如
联系电话:55231986*8033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36.中标服务费
36.1 中标方须向采购代理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 中标服务费:按照差额累进制收费,100万元以内按照 1.5%收取,100-500万元按照 1.1%
— 19 —
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2) 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现金。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
目名称。
— 20 —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1.2 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2交货地点、时间
2.1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21 —
2.2交货:详见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确定。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
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
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
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
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
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
过上述 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
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 22 —
(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
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
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 10%的合同款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
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不少于合同期限),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每月按实结算。项目
服务期满后,甲方无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
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
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
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
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质量保证期内,卖方
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
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条规定
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23 —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
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金额 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
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
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
后 12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 15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
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
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
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
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
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
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
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
— 24 —
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
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 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
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
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
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
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日内退还卖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
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提请调解。
— 25 —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
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
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
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
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
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
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
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26 —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27 —
— 28 —
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1
投 标 书
致: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的招
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方 (投
标方的名称),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书
2. 开标一览表
3. 分项报价表
4.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
5. 所供粮食、蔬菜、肉类、蛋、豆制品、食油、调味品等进货渠道(附相关证明材料)
6. 人员配备及车辆运输、仓储设施
7. 详细的务条款和售后服务承诺
8. 售后服务点(提供相关证明)、常驻技术人员名单
9.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表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及情况表(提供相关证书)
11. 投标方基本情况表
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
13. 中小企业声明函
14.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 近三年(从 2018 年 09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6.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
章)
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8.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19. 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
前近期的财务报表)、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
保(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
文件)
20. 其他资料表(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 29 —
由 (银行名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投标总价为 即 (文字
表述)。
(2) 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
有关附件。
(4)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 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个日历日。
(6)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限内撤回投标,其保证金将被贵方
没收。
(7) 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
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投标方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投标方名称(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 30 —
附件 2
开标一览表
投标方名称:
招标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包 1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元)(大写) 投标总价(总价、元)
注:★参与投标的单位总体报价应均为 485.928 万暂定价,其余报价一律不予认可,做废
标处理。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职务: 日期:
— 31 —
附件 3
分项报价表
投标方名称: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类名称 报价费用 备注
报价合计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
日期:
— 32 —
附件 4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
投标方名称 招标编号 货币
单位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性能说明 备 注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 33 —
附件 5
所供粮食、蔬菜、肉类、蛋、豆制品、食油、调味品
等进货渠道(附相关证明材料)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 6
人员配备及车辆运输、仓储设施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 7
详细的务条款和售后服务承诺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 8
售后服务点(提供相关证明)、常驻技术人员名单
(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34 —
附件 9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附相关证书、相关培训经验证明等)
1.一般情况
姓 名 年 龄 技术职务
职 务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学 历
相关职业资格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2.经 历
年 份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该项目中任职 备 注
备注: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
日期:
— 35 —
附件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1.一般情况
姓 名 年 龄 技术职务
职 务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学 历
相关职业资格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2.经 历
年 份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类型金额)
该项目中任职 备 注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
日期:
— 36 —
附件 11
投标方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月 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37 —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担任 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供应商全称:
公章(盖 章)
日 期:
----------------------------------------------------------------------------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 公 司 名 称 ) 法 人 代 表
(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投标方”)任命:
( 姓 名 ) 为 正 式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并 授 权 该 代 理 人 在 有 关
(项目名称)的投标工作中,以投标方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投
标、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盖章:
(加盖企业公章)
代理人签字:
地 点:
时 间:
— 38 —
注:请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法人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在投
标当天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 39 —
附件 1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
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批发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批发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 40 —
附件 14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项目序号 1 2 3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采购人名称
项目采购人地址
项目采购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用户反映)
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项目数量,调整表单的列数。
投标方代表签字: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 41 —
附件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
声明
承诺书
我单位参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郑重声明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方声明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
附件 16
近三年(从 2018 年 09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
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供应商
附件 17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
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
— 43 —
附件 18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序号
名称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万元)
占全部股份
比例
备注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视为放
弃中标(成交)资格。
注:1.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
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投标单位(响应单位)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
多于 10个的,填写前 10名,不足 10个的全部填写。
投标方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 19
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财务报表)、缴纳税收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
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 44 —
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
1.评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作为本次采购选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本次
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
标文件进行统一评分,各评标项目累计总分为 100分。
2.评标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4位及采购人 1位代表组成。采购预算
在 1000万元以上或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由 6位专家和 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代
理机构按照评标细则对报价进行计算,数值精度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法)。各
评委各自独立地进行打分,打分的最小单位是 0.1分。最后由评标系统自动对评委的技
术评分及计算得出的报价分进行汇总计算并得出各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供应商的得分
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并择优确认本次采购的中标单位。
3.所有投标项目均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二、评议规则
1.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及采购人代表。
2.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权利,评议及评分表要保存备查。
3.评委会将对投标方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出 3个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
4.评委会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
5.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授予合同的保证。
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财政预算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做无效标处理。
7.投标方必须对本技术规格要求逐条响应(打“★”号为必须实质响应的内容,若无法
满足,做无效标处理,“▲”号为主要指标,若未能满足作扣分处理),并提供技术规格要求
偏离表。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不能违背真实的参数和指标,如发现任何虚假参数,则作为扣
分或废标依据。
8.评审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9、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
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
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
选人。
三、评议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 45 —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
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
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活动。
四、“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一)资格性检查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之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据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资格性检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不具
备投标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并交评审委员审核
(二)符合性检查
1.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投标文
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已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
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采购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
条件、条款及规格相符,无论是在商务方面还是技术方面上均无明显偏离或保留。
2.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3.投标方如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
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供应商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投标书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
(5)投标文件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价的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 46 —
(三)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
监所在押人员食堂副食品供应包 1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分值区间 评分办法
报价分 0~30 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
价格最低的折扣率为评标基
准折扣率,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折
扣率/投标折扣率)×100
货物技术指标 1~30 根据投标单位所提供货物产
品的品牌、产地、等级(附相
关证明材料)可靠性、安全性、
齐全程度进行综合打分。提供
的货物品牌知名,品名、规格、
产地、生产厂家、货物等信息
标注齐全、能提供有效期内检
测报告,得 21-30分;提供的
货物品牌较知名,品名、规格、
产地、生产厂家、货物等信息
标注齐全、能提供部分有效期
内检测报告的,得 11-20分,
提供的货物品牌不知名,品
名、规格、产地、生产厂家、
货物等信息未标注齐全、不能
提供有效期内检测报告的,得
1-10 分。
进货渠道 1~10 根据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货物
产品进货渠道(附相关证明材
料)的可靠性等进行综合打
分。分别给予:进货渠道资料
齐全,可靠性强的,得 8-10
— 47 —
分;进货渠道资料较齐全,可
靠性较强的,得 4-7分;进货
渠道资料遗漏较多,可靠性一
般的,得 1-3分。
人员配备及车辆运输、仓储设
施情况
1~10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人员配
备情况,包括人员相关经验、
年龄结构、学历等情况综合打
分。人员配备充足,项目负责
人及项目组人员对类似项目
的工作经验丰富得 8-10分;
人员配备一般,项目负责人及
项目组人员对类似项目的工
作经验一般得 4-7分;人员配
备一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
人员对类似项目的工作经验
不足得 1-3分。
人员配备及车辆运输、仓储设
施情况
1~10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车辆运
输、仓储地点、面积、相关证
明材料等综合打分。运输车辆
及仓储设施满足或优于项目
需求,得 8-10分;运输车辆
及仓储设施基本满足项目需
求的得 4-7分;运输车辆及仓
储设施满足不能满足项目需
求的为差得 1-3分。
企业综合实力 1~5 根据投标方的信誉情况、履约
能力、营运状况等综合实力进
行评分。企业实力强得 4-5
分,较好得 2-3分,一般得 1
分。
企业综合实力 0~5 根据投标方提供的近三年来
类似业绩,每提供 1 个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得 1分,
最高得 5分。
— 48 —
五、政策扶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本次采购对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
其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有限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
其规定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供应商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响
应文件进行评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49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
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
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
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
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
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
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
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
— 50 —
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
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
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
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
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
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
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
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
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
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
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
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
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
— 51 —
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
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
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
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
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
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
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
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
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52 —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
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
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
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
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 5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11.6.18
( 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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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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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
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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