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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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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外包服务合同

招标详情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tzcjh20210101

二、合同名称: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外包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h20210101

四、项目名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外包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2号

联系方式:13961018766

供应商(乙方):泰州市美丽华酒店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6号三楼办公室

联系方式:158508531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62400元

合同金额:3624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年9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外包服务合同.doc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外包服务合同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外包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人/买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应商/卖方):泰州市美丽华酒店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方根据需要将其食堂委托乙方给予经营及管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之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1、甲方以如下员工餐标准委托乙方给予承包:

早餐:5元/位,菜式:豆浆、油条、烧饼、鸡蛋、面条、干丝、酸奶、包子

午餐:13元/位,菜式:四菜一汤(一大荤、两小荤、一素菜)、杂粮、水果、米饭、点心

晚餐:5元/位,菜式:包子、花卷、一小荤、一素菜、一汤、米饭、面条

2、甲方的内部招待餐,乙方在原料成本的基础上加收20%-30%的合理利润,可提供家常菜、淮阳菜;

3、甲方免费提供厨房、厨具、餐厅、餐具等给乙方使用;

4、甲方承担食堂经营所需的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

5、? 食堂供应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餐时间:7:30---8:40,中餐时间:11:30---12:30,晚餐时间:6:15---7:00。早餐用餐人数140人,中午就餐人数以210人,晚餐40人为基数收费。

2、? 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人民币(?362400元)

三、知识产权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产权保证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和服务所涉及的物品所有权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五、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待本项目服务合同履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用以约束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

5.3 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六、转包或分包

6.1 本合同禁止转包,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的,不得转让他人提供。

6.2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是分包方式履行的,乙方应就采购项目向甲方负全责。

七、服务期

7.1 服务期32个月,从202151日至20231231日。

7.2本次合同期限为自202151日至20211231日。

八、交付方式及交付地点

8.1 交付方式: 按月支付,开具正规发票 。

8.2 服务地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

九、付款方式

9.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9.2 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普通增值税发票。

9.3甲方对作业服务费采取按月计算形式,各项费用的报价均以月为时间单位。

9.4甲方在支付费用时,在当月总承包费用中提取10%资金,作为食堂管理的绩效考核资金,根据考核业绩每月10日前按实支付上月账款。每月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对伙食情况进行一次测评,并评定等次(一般,起评分70分;良好,起评分90分;优秀,起评分100分),绩效考核资金根据当月测评等次起评分值进行考核支付。每月支付费用时,达到90分的全额支付绩效考核资金,达到89分的支付绩效考核资金的89%,达到88分的支付绩效考核资金的88%,达到87分的支付绩效考核资金的87%,依次类推(以评定等次分值作为扣减基数)。专项处罚有重合的,以处罚最高项实行。

9.5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为:45300元/月(含税)

增加服务项目:①为全院干警免费提供加工菜肴服务(家里不方便烹饪的菜肴,暂定每周五下午)

②每周五下午提供菜肴外卖(需提前预定并限制菜肴种类和份量)

③提供超市代购(现金结算)

④每天晚餐提供点菜服务(需提前预定并现金结算)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扶贫大米补贴费用每斤0.6元,按实结算

调料由甲方委托乙方每月到大润发超市进行采购,乙方凭采购发票向甲方实报

甲方提供乙方派驻食堂工作人员每日中午一顿午餐(合计10人/天)

甲方每月针对食堂采购肉类及鸡蛋因物价上涨的部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当月的用量及市场价格按实结算;

十、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一、质量保证及服务

11.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若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是全面和规范的,并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如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如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0.5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11.4乙方应对所提供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现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10 %赔偿金。

2、本项目派驻团队及提供的服务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若需调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的地震、洪水等,但一方违约或疏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若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争议解决

14.1 因服务的品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在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内容质量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项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4.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先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的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如仲裁不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最终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的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向泰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5.3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解除合同的,为避免扩大损失,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

十五、合同其它

15.1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15.2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见证盖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见证方及财政监管部门(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各执壹份。

甲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 泰州市美丽华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2号 地址: 泰州凤凰东路66号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羊文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晨斌

联系电话:13961018766 联系电话:15850853111

日期: 2021 年 4 月 28 日 日期: 2021 年 4 月 28 日

见证方: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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