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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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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8 13:33

一、项目编号
510188202100215
二、项目名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丰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黄河中路一段208号
中标(成交)金额 总价:9%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1.名称:大米 品牌:四川万凤粮油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25KG/袋 数量:据实结算,按采购人要求 单价:9% 2.名称:面粉 品牌:山东莘县神龙面业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25KG/袋 数量:据实结算,按采购人要求 单价:9% 3.名称:食用油 品牌:成都新宇晟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按采购人要求 数量:据实结算,按采购人要求 单价: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曾庆佑,徐增祥,周程(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经与采购人协商,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8900元。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89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备案号:(2021)0890号,采购预算品目为A1501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本项目共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监督机构: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联系电话:028-82829642。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28-853105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香年广场3栋7层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28-845100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先生
电话: 028-8451007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项目编号:510188202100215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070541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HYPERLINK \l "_Toc4070541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40705415"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40705416" 二、总 则 7

HYPERLINK \l "_Toc40705417" 三、磋商文件 10

HYPERLINK \l "_Toc40705418" 四、响应文件 10

HYPERLINK \l "_Toc40705419" 五、评审 13

HYPERLINK \l "_Toc40705420" 六、成交事项 13

HYPERLINK \l "_Toc40705421" 七、合同事项 15

HYPERLINK \l "_Toc40705422" 八、磋商纪律要求 16

HYPERLINK \l "_Toc40705423"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17

HYPERLINK \l "_Toc40705424" 十、其 他 17

HYPERLINK \l "_Toc4070542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9

HYPERLINK \l "_Toc4070542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1

HYPERLINK \l "_Toc407054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HYPERLINK \l "_Toc40705428"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8

HYPERLINK \l "_Toc4070542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9

HYPERLINK \l "_Toc407054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HYPERLINK \l "_Toc407054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0

HYPERLINK \l "_Toc40705432" 1.总则 50

HYPERLINK \l "_Toc40705433" 2.磋商程序 50

HYPERLINK \l "_Toc40705434" 3.综合评分 56

HYPERLINK \l "_Toc40705435"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8

HYPERLINK \l "_Toc40705436"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8

HYPERLINK \l "_Toc40705437"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59

HYPERLINK \l "_Toc4070543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0

HYPERLINK \l "_Toc40705439" 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6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拟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510188202100215。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56.3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配送产品(猪肉)的生产厂家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2021916日至20219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政采云平台获取。

报名方式:政府采购云平台报名。

本项目提供电子版磋商文件,无偿获取(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磋商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提示:(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免费获取。(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无效责任自负。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自身参与本项目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供应商欲修改报名信息,请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九、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192710:30至202192711:0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开标厅。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1927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

十三、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详见第二章磋商须知)。

十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

联 系 人:周老师

电 话:028-8531051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

账 号:5100 1406 1370 5152 673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 系 人:谢先生

电 话:028-87333799-0(报名相关事宜咨询)

028-84510079-8009(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咨询)

电子邮件:sczz@sczz84510079.com

2021年9月15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

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

采购预算

本项目备案号:(2021)0890号,采购预算品目为A1501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6.3万元。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物:A1501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属于农、林、牧、渔业等。(具体行业划分见第五章)

3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6.3万元(大写:伍拾陆万叁仟元整),基础价格由采购人与供应商联合在当地市场共同每月上半月和下半月各询价一次,以平均价作为基础价格,不得浮动。供应商按下浮率方式报价,结算价格=基础价格×(1-下浮率),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进行价格扣除。

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6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7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

范围

(节能、环保)

强制采购范围(若有)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优先采购范围(若有)详见磋商文件第九章。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9

磋商文件咨询、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0

供应商询问

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询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询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028-84510079-8009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1

供应商质疑

1.对磋商文件的质疑: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质疑时间: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和结果的质疑: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对磋商过程质疑时间:为磋商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磋商结果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028-84510079-8009

注:供应商按要求领取磋商文件的,为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2

招标代理

服务费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经与采购人协商,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8900元。

13

成交通知书

领取

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邱女士

联系电话:028-6578357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及其附件1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公示的银行或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联系电话:028-82829642

联系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高新区管委会5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大米。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应以非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7.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对以下有关知识产权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

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

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13.响应文件的语言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14.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其他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清楚工整。

17.4响应文件编制目录并逐页编码。

17.5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7.6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均要求加盖公章鲜章。

17.7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10电子文档

17.10.1电子文档一份为响应文件Word或WPS版本,一份为PDF版本。电子文档保存介质使用USB闪存盘(U盘)。PDF版的电子文档可以为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完成并加盖相应公章及签名的响应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为加盖了相应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17.10.2若电子文档与书面响应文件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和标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

18.2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电子文档的包装和密封、标注

电子文档须单独密封包装,且包装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起同时递交。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19.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9.4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0.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供应商承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进行情况说明)]。

23.2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30.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若有)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项目不再发布更正公告、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供应商必须承诺符合其要求,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40.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及其附件1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公示的银行或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配送产品(猪肉)的生产厂家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

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具体金额标准详见《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则为身份证明材料;②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1)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2)财务状况报告:①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出具报告机构、人员的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内部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a.以上①②③提供任意一项即可;b.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的,提供任意时间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即可;c.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即可;d.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①加盖供应商公章;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

(1)2021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2)2021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配送产品(猪肉)的生产厂家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按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名登记表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联合体参与磋商的,作无效处理。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的供应商件将作无效处理。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①授权书按本磋商文件第八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书”格式提供,并按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②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签署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

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签字或盖章的,应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2.上述内容中涉及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一并进行承诺。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4.供应商若未将用于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装订入资格性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

1、供应范围:

1.1成品粮油(大米、面粉、食用油)类

1.2蔬菜水果类

1.3蛋类

1.4肉禽类

1.5干杂调味和其他类

2、服务流程

★2.1 采购人预定次日所需原材料,供应商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将预定的货物按时、按点配送,若因供应商延迟送货而导致食堂不能正常运营,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全额经济损失。

2.2供应商应提供一式两联的送货清单:明确日期、货物种类、数量、是否为合格产品。送货时交予采购人签收,并作为结账的凭证。

★2.3供应商每次供货时,需同时提供相关检验证明(①肉类提供动监部门检验检疫合格,所配送冷鲜肉必须有“两章两证”(猪、牛、羊肉的检验检疫合格需要两证两章,即检疫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②蛋类提供散装生鲜禽蛋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③米面油及干杂类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供应商须无条件更换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2.4如果供应商需更换商品品牌或生产厂家等,需提前7天通知采购人,并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明。待采购人同意确认后方可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5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时间、地点、品种、质量等(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食堂原材料。

★2.6供应商应安排专人24小时对采购人提供响应服务,解决协调因采购人临时补货(应在当日约定时间内补足)、临时变更货品等相关事宜。

服务标准

1、内容、技术指标:

序号

名称

(种类)

技术指标及要求

行业

1

大米

(核心产品)

1.品种为一级优质非转基因籼稻米或粳稻米等。

2.包装规格:25Kg/袋(仅作参考,最终以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

3. 符合国家标准。

工业

2

面粉

1.面粉色泽呈乳白色或淡黄色,不发暗,无杂质,无粗粒感,流散性好,不结块,有自然的麦香味。

2.符合国家标准。

工业

3

食用油

1.菜籽油或调和油等,根据采购人具体需求提供。

2.具有食用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3.符合国家标准。

工业

5

蔬菜水果类

1.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豆芽菜及豆制品、土豆、萝卜、白菜、花菜、佛手瓜、冬瓜、茄子、豇豆、青豆等叶菜类、茎菜类、根菜类、果菜类、花菜类等,实际以当季蔬菜和采购人通知为准。

2.符合国家标准。

3.蔬菜要求干净、优质、新鲜、无感观异常。豆芽菜及豆制-品要求不得使用添加剂,无感观异常,农药残留不得超标。

农、林、牧、渔业

禽蛋类

1.禽蛋须保证新鲜、安全、卫生,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蛋壳清洁、无破裂,无异味。

2.符合国家标准。

农、林、牧、渔业

4

肉类

1.符合国家标准。

2.配送时提供由检疫部门出具的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须符合成都市生猪溯源体系要求,提供溯源相关材料交采购人备案待查。

工业

6

干杂调味及其他类

1.包括但不限于粉条、海带、香料、食盐、酱油等干杂和调味辅料,以采购人实际通知为准。

2.产品技术要求:

2.1干杂类不得含有二氧化硫及重金属元素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产品优质、无感观异常,农药残留不得超标。食盐:加碘。

2.2符合国家标准。

工业

2、质量要求:

(1)本项目所采购产品的具体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每次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所列产品标准如在履约期间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要求,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供应商所供产品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国家有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保证所供产品配送到被服务单位时的质量、卫生和安全。

(3)配送供应商实际配送产品必须与磋商活动时承诺的产品规格等技术参数保持一致或配送更高技术参数标准的产品。

二、商务要求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履约地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付款方式:采购人于每月约定日期前根据送货清单签收表、发票等票据付款。供应商应安排专人定期与食堂相关人员核对费用,对超出执行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扣除超出部分并在结算时不予结算超出部分。

四、其他要求

1、验收标准:

1.1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等不合格产品进入仓库。经查实属因所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造成的安全事件需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详见质量要求)。

2、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由采购人组织进行验收。

3、履约保证金:无。

4、报价方式:供应商经综合测算后,统一报基准价的下浮率。(所有品目优惠比例一致)。成交单价为基准价*(1-下浮率),(下浮比率≧100%或者下浮比率≦0,作为无效响应)。

5、结算方式:供应商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基准价*(1-下浮率)进行结算,采购预算用完为止。

6、售后服务:供应商须对不符合质量和要求的货物进行无条件调换或退货。

7、其它要求:供应商所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擅自更换品种、数量、自行变更送货时间、擅自向采购人搭售蔬菜以外的其它生活物资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顺延第二名或将补充供应商作为临时主要供应商。

注:

以上打★号的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可提供承诺函),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

本项目主要标的:大米。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本项目主要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将在结果公告中进行公告。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要求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项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十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强制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或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

三、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组成材料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要求提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为承诺函的,应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承诺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注: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