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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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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4号窗口办公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12日 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互公服竞磋(服务)2021-07号

项目名称: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981000

最高限价(元):981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981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28日至2021年10月09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4号窗口办公室

方式:现场报名,网上自行下载领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2日 14:00(北京时间)

地点: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0月12日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互助县威远镇毛斯南路

传 真:/

项目联系人:颜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182972266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

地 址: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赵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72-8277987

附件信息:

3.招标文件.doc

470.9 KB

青海省政府采购

海东市互助县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互公服竞磋(服务)2021-07号

采购项目名称: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

采 购 单 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编制

2021年9月

目 录

TOC \o "1-2" \h \u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7

一、说 明 7

二、磋商文件说明 7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五、磋商过程 13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3

七、磋商程序及方法 13

八、成交办法 21

九、授予合同 21

十、磋商活动终止 22

十一、处罚 23

十二、其他 23

第三部分 互助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25

互助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25

第四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8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8

附件1:磋商函 40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1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2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43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4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5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46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7

附件9: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49

附件10:分项报价表 50

附件11:技术规格响应表 51

附件12: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52

附件1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53

附件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4

附件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55

附件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6

附件17: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 57

附件18: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8

第五部分 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61

一、磋商要求 61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61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外包项目服务方案要求 64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海东市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委托,拟对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名称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互公服竞磋(服务)2021-07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额度

98.1万元(人民币)

项目分包个数

不分包

采购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公告发布时间

2021年9月28日

获取磋商文件

起止时间

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

方式

现场报名,现场领取

获取磋商文件

地点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4号窗口

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及投标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磋商,逾期未完成递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

提交磋商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

2021年9月12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

2021年9月12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海东市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磋商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2000.00元整(大写:壹万两仟元整);

收款单位:海东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

账 号: 7779905201000392206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磋商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原件备案。

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个日历日

采购单位及

联系人

采购单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颜老师

联系电话:18297226662

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海东市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972-8277987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单位名称:海东市互助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2-8322413

海东市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受理部

2021年9月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项目合同书

(4)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3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 磋商报价为总报价。磋商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人员工资、管理费、验收费、手续费、保险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及服务过程中包含的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说明:具体内容应根据项目特点实事求是的填写)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有效期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8.3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最后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有效期

本次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个日历日

10.磋商保证金

10.1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作为磋商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缴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磋商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

10.2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人民币12000.00元整(大写:壹万两仟元整)

提交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海东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保证金专户

户 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

账 号:7779905201000392206

10.3缴纳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磋商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0.4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10.5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拒绝;

10.6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10.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磋商的;

(2)中标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部分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1.2符合性审查部分

(9)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0)分项报价表

(11)技术规格响应表

(12)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4)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

(18)供应商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9)磋商保证金证明

注:磋商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档”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12.3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处签字、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12.4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U盘编制,电子文档为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需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电子文档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盖章和签字,并与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供应商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为方便我机构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证明”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保证金证明”字样;

13.3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13.4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标注“于2021年9月12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前不准开启”的字样。

13.5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第13.1-13.4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磋商供应商;

13.6磋商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14.1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允许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前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5.2无论中标与否,磋商供应商递交的一切磋商材料均不予退还。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6.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7.资格审查程序

17.1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7.2 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

18.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8.1 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8.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18.3 未按第11.1.1款(1)-(8)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8.4 资格审查部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8.5 首次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8.6 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8.7 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18.8 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不一致的。

七、磋商程序及方法

19.磋商小组

19.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9.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9.4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9.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9.6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磋商工作程序

20.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20.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9)-(1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部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0.4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21.1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澄清方式”。

21.2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2.评审办法

2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磋商报价、服务方案、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等。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5),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2 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序号

评审

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报价

(10分)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算数平均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

服务方案(64分)

物业服务总体方案(6分)

投标人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的特殊性,制定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方案。服务方案针对性强,服务方案全面合理,项目调研详细、清晰、合理、完善,服务定位准确全面、操作性强的得6分;服务方案较为全面,项目调研较为详细、完善,服务定位较准确全面、操作性较强的得4分;服务方案可行性一般,项目调研的完整度及服务定位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没有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办公楼建筑本体及公共部分维护管理、公共配套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服务方案(6分)

根据维护管理、运行管理,分别制定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服务方案;投标人制定的方案考虑周全、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6分;投标人制定的方案考虑较周全、可操作性较强、比较切实可行,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投标人制定的方案考虑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基本可行,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保洁、保安服务专项方案(6分)

针对公共区域、会议服务的全部保洁及办公区域的安保服务内容,分别制定保洁作业计划及标准和保安作业计划及标准。项目调研清晰、服务定位准确全面、操作性强、制度针对性强,服务方案全面合理的得6分;项目调研较为清晰、服务定位较为全面、操作性较强、制度针对性较强,服务方案较为合理的得4分;项目调研不清晰、服务定位一般、操作基本可行、制度针对性一般,服务方案基本合理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服务方案(6分)

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绿化养护和管理服务方案,提供的绿化服务方案布局全面,能够定期对绿植进行修剪、除草、浇水、施肥、除虫等养护内容;内容详实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内容比较详实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得4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食堂餐饮服务方案(6分)

供应商须保证用餐人员按时用餐,饭菜安全卫生,厨师操作规范;餐厅清洁,卫生,通风,定期开展防蝇防虫及消毒工作;保持食堂环境良好。内容详实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内容比较详实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得4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应急管理方案(含突发疫情等)(6分)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应急预案、停电应急预案、电梯困人应急预案、跑水应急预案。有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全面性、安全性、预见性进行综合分析,突发情况应急方案,可操作性强,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种类全面且齐全、措施考虑周全,针对性强,有切实可行的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响应预案针对性强的得6分;突发情况应急方案,可操作性较强,包含常见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种类,有较为可行的预测与防范措施和事故响应应预案的得4分;突发情况应急方案,包含常见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种类,且列明应对措施,有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响应应预案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合理可行的得2分;(无物业管理应急方案的不得分)

安全防范管理方案(6分)

安全管理防范管理方案中,秩序维护方案切实、可行、完整清晰、安全防范管理方案详细、齐全、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秩序维护方案完整清晰,安全防范管理方案详细、齐全可操作性较强的得4分;秩序维护方案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完整,安全防范管理方案较为详细、齐全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无安全防范管理方案的不得分)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6分)

为保证服务质量,使项目顺利进行,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考虑周全、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6分;措施考虑较周全、内容一般、可操作性较强、比较切实可行,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措施考虑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基本可行,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物业服务账务管理(6分)

物业服务账务管理包括:账务制度、决策制度、财务报表、薪酬发放制度、账务往来制度。物业服务账务管理方案中内容齐全,且管理方案合理、清晰的得6分;物业服务账务管理方案中内容齐全,且管理方案较为合理、清晰的得4分;物业服务账务管理方案中内容基本齐全,且管理方案一般的得2分;(没有物业服务账务管理方案的不得分)

物资装备计划(6分)

物业办公、员工服装、清洁工具、垃圾清运、绿化工具等设备维护维修用品、易耗品等设备分列详细、完整,且备用物资充沛的得6分;物业办公、员工服装、清洁工具、垃圾清运、绿化工具、等设备维护维修用品、易耗品等设备分列较为详细、完整,且有备用物资的得4分;物业办公、员工服装、清洁工具、垃圾清运、绿化工具、等设备维护维修用品、易耗品等设备分列简单一般的得2分;物业办公、员工服装、清洁工具、垃圾清运、绿化工具、等无物资装备计划的不得分;

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情况(4分)

具有健全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各类档案资料管理方案详细、明确的得4分;具有较为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各类档案资料管理方案较为详细、明确的得3分;内部规章制度一般,类档案资料管理方案简单的得2分;(无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方案的不得分)

3

履约能力

(16分)

企业业绩情况(3分):投标人近一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签订的合同日期为准)已完成的或者正在履行的类似物业项目合同业绩为准,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5分;业绩以合同复印件为准。

投标人实力(5分):投标人提供至少两份现有用户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函,评价函须盖用户单位公章。有2份得3分,1份得1.5分,未提供未得分。投标人具备食堂卫生许可得2分。

项目负责人资格(3分):具备物业经理上岗证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复印件)。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5分)

根据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要求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如:厨师、水、电暖维修工、司炉工、消防人员等)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及保洁、保安等其他人员,服务机构合理,人员配置齐全责任岗位职责明确、持证上岗、员工培训方案科学合理得3分;所有配备人员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人员的基础上,除项目负责人外每提供一名物业管理员的加0.5分,最多得1分;每多配备一名技术人员(厨师、水、电暖维修工、司炉工)的加0.5分,最多得1分;满分3分,配备人员持有健康证的每提供一名得1分;满分2分。

注:项目管理机构中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食堂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4

售后服务

(10分)

本地化服务能力(5分)

在项目所在地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服务承诺(5分)

根据本物业管理服务,有健全的秩序维护制度及服务标准,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承诺,有增值服务方案,并且合理、操作性强的得5分;有较为健全的秩序维护制度及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承诺的较为合理、且可行的得3分;物业服务承诺中,秩序维护制度及服务标准一般,物业管理承诺一般的得2分;物业服务承诺中,秩序维护制度及服务标准低,物业管理承诺差的得1分;(无物业服务承诺的不得分)

八、成交办法

23.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4.成交通知

24.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4.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授予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备案。

25.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5.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5.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5.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5.8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5.9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5.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磋商文件。

十、磋商活动终止

26. 终止情形

26.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处罚

27.处罚情形

2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主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7.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其他

28.串标情形

28.1磋商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磋商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1)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8.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互助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互助县政府采购项目

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HGF2021-07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1年*月*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物业外包项[互公服竞磋(服务)2021-07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海东市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受理部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品牌

产地

生产厂家

数量及单位

单价

合计

备注

1

2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加工制作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合同备案部门:海东市互助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

负责人: 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验收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检测计划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汇票或现金。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