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1年09月28日
受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本代理机构对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项目进行采购,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衡财采计[2021]-030168
采购项目编号:3047-20210927-69
项目负责人:李富华
联系电话:15273440687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2,950,000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分 包:
包名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1 2,950,000 2950000 36450
包详情:
包名 品目分类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1 C0702-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1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本采购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防疫要求:由于现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投标人均须规范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绿色)。未佩戴口罩,黄码、红码及体温异常者,一律不得入场。凡从中高风险地区往(返)衡阳的人员,一律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报告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否则谢绝进场。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从2021年09月28日 起至2021年10月15日 17:00止,每日8:00-12:00,15:00-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购买招标文件。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3、供应商请至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hyggzyjy.hengyang.gov.cn:89/TPBidder/memberLogin)报名,报名成功后,在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此网站下载采购文件,并进行“报名确认”操作,未进行“报名确认”将视同放弃投标资格。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
5、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hengyang.gov.cn/均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进行操作,尚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供应商请及时登录http://ggzy.hengyang.gov.cn/查询数字证书有关业务流程或电话咨询:4009280095,0734-8846545,4006682666,0734-8846535。
经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最高限价:36,45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0日 09:00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6
3、开标时间:2021年10月20日 09:00
4、开标地点: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6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及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hengyang.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李富华
电 话:15273440687
2、采购人
名 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
联系人:尚桂华
电 话:07348850584
邮 编:421101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富华
电 话:0734-8855833
邮 编:421001
电子邮箱:853414137@qq.com
八、其它补充事宜
1、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2、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联系人:/
财务电话:/
附件:
公开招标文件9.28定稿.zip
注:各供应商,如需参与投标,如需参与投标,请使用CA证书登录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衡阳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

政府采购编号:衡财采计[2021]-030168

委托代理编号:YQ2021-FW021

采 购 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3

第一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第二节 投标须知 7

一、总则 7

二、招标文件 8

三、投标文件 9

四、投标 13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15

六、中标信息公布 16

七、合同签订 17

八、政府采购政策 18

九、其他规定 19

第三章 资格审查 21

1.资格审查主体 21

2.资格审查 21

3.资格审查结果 22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23

第一节 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23

第二节 评标方法及标准 26

1.评标方法 26

2.评标程序 26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

4.投标文件的澄清 26

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27

6.推荐中标候选人 28

7.编写评标报告 28

8.评标报告复核 28

9.停止评标 28

10.废标 29

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9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0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31

附页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 33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4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39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39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2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8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49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50

一、开标一览表 51

二、投标保证金 52

三、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53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 60

四、投标函 61

五、分项报价 63

六、采购需求响应 64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 65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 66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67

十、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73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74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

2、政府采购编号:衡财采计[2021]-030168 委托代理编号:YQ2021-FW021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职工食堂食材配(具体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采购上限值:295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由于现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投标人均须规范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绿色)。未佩戴口罩,黄码、红码及体温异常者,一律不得入场。凡从中高风险地区往(返)衡阳的人员,一律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报告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否则谢绝进场。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从2021年09月28日 起至2021年10月15日 17:00止,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engyang.gov.cn/)购买招标文件。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3、供应商请至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hyggzyjy.hengyang.gov.cn:89/TPBidder/memberLogin)报名,报名成功后,在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此网站下载采购文件,并进行“报名确认”操作,未进行“报名确认”将视同放弃投标资格。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

5、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hengyang.gov.cn/均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进行操作,尚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供应商请及时登录http://ggzy.hengyang.gov.cn/查询数字证书有关业务流程或电话咨询:4009280095,0734-8846545,4006682666,0734-8846535。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及开标时间: 2021 年1020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2、投标及开标地点: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6

六、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七、疑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

联系人:尚先生 电话:0734-88506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325房

联系人:李富华 电话: 0734-8855833/15273440687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1.1款

采购项目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重新立项

第1.2款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一节 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第2.1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李富华 电 话: 0734-8855833

第2.2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2.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2.5

采购进口产品

不授受进口产品。

第3.1

投标人资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3.2

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5.1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5.2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不组织

二、招标文件

第7.4

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负偏离项数之和≥10项将导致无效投标。

第9.1

招标公告指定媒体

湖南衡阳市政府采购网

http://hengy.ccgp-hunan.gov.cn

三、投标文件

第13.2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295万元人民币/年,期限一年。

第13.8款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总价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对每种服务及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含分包预算)或者最高限价,否则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

4、如果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或者有理由怀疑其投标综合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详细的成本计算清单(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与本次采购规模、性能参数类似的业绩,以合同复印件为准,并加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单位公章)。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具详细的成本计算清单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14.1款

投标人应提供基本资格条件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资格声明。

第14.1(3)项

特定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16.1

投标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如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

第17.1

投标保证金

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00)

缴纳方式: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新系统公布多家保证金银行,新系统按供应商、按项目中的包(标段)自动生成一一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供应商使用CA登录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engyang.gov.cn/),在“保证金生成”菜单中查看所有保证金银行名单并选择一家银行,点击“生成子账号”按钮,按项目及所投标的包(标段)获取对应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向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及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可查询是否交纳成功。

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734-8846539、8846545。

2、电子保险保函和电子担保保函。咨询服务电话:400-800-5100。

第18.1

分包

本项目不分包。

第19.1款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1、资格审查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2、商务、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 份及电子U盘一份,开标一览表一份(小信封单独密封)

四、投标

第21.1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24.1

开标地点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24.2

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开标一览表内容

六、中标信息公布

第28.2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29.3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325房

联系电话:0734-8855833

七、合同签订

第31.1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九、其他规定

第35.1

招标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36450.00元

第36.1

其他规定

第二节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无效

2. 定义

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3.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本章第3.1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5.2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5.3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

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偏离与实质性响应

7.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7.2偏离是指投标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7.3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

7.4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则投标无效

8. 询问

8.1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9.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

9.2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修改公告。

9.4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通知。

三、投标文件

10. 投标语言

10.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 计量单位

11.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如下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投标保证金

第二部分 商务和技术文件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分项价格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技术文件

六、货物说明一览表

七、采购需求响应

八、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2投标人可以编制资格审查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以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及评审时查阅。

12.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3. 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果设定),否则其投标无效。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对每项内容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3.4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3.5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投标无效

13.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13.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及“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

13.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4.1【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4.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

15. 投标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2)货物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及原产地等说明;

(3)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它文件。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16.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17. 投标保证金

17.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17.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交国库: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8.分包

18.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8.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8.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

19. 投标文件的签署

19.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投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需要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投标人代表可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9.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的地方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签署的,其投标无效

19.4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签字盖章扫描后的PDF格式,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四、投标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

20.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正本”或“副本”和“于(开标时间) 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如果采购项目分包招标的,还应注明投标的包号。

20.3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建议投标人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密封,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20.4未按本章第 20.1 款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 投标截止期

21.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投标地点。

21.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

(2)投标人名称;

(3)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地址;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6)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密封和标记(在密封袋上注明“修改”字样,以及修改的时间),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只需提供一份,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修改或者撤回的书面通知,按照本章第21.3款规定如实记载、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22.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3. 串通投标行为

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24. 开标

2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4.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当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5. 资格审查

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25.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评标。

26. 评标委员会

26.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6.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7. 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

28. 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8.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9. 投标人询问及质疑

2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29.5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0. 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联标的体各采购人签订采购人承连带责

30.4中标合同将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 履约担保

31.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1.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1.1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政府采购政策

33. 政府采购政策

33.1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3.2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33.3价格评审优惠:

(1)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该联合体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3.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投标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投标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33.5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投标人应按本章第33.6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提供相关报价)。

33.6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3.1款、第33.2款、第33.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投标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投标人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3.7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九、其他规定

34. 招标不足三家处理

34.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34.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3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6.1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主体

1.1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

2.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2.3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

(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2.4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

(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资格审查结果

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3.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一节 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第3.4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