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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城市精神病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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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告]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正在公告]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时间:2021-09-28 17:40 】

项目概况: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公告下方直接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10月12日 9时整(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为纸质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ZQSC21050

2、项目名称: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44万元。(注:住院病人餐饮费结算标准按14.5元/床.日计)

5、最高限价:14.5元/床.日(即住院病人餐饮费结算标准)

6、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7、合同履行期限:3年(为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民主测评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5、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9月28日至 2021年10月12日 9时整(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

3、下载文件方式:公告下方直接下载。

4、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2日9时整(北京时间)。

2、地点:因疫情影响,本项目开标时,开标现场不设响应人接待场所。各响应人须在 2021年10月12日9时整前(不在规定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将响应文件送达至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综合楼后面停车库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接受响应文件。

3、供应商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电话二十分钟内将二次报价表填写完整,(供应商自行准备档案袋)密封递交,封面应签署授权委托人姓名及供应商名称。响应人即交即走,避免现场聚集。

4、开标会现场,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采购人代表、见证人员、监督人员全程参与。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评标过程中需询标的,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电话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0月12日 9时整(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无;

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3、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因原食堂承包合同到期,现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进行采购(食堂操作、经营建筑面积:1000㎡),服务期限为3年(为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民主测评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4、本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的,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长桥村境内(318国道往寒亭方向沿线)

联系方式:13966185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宣城凯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亚夏汽车城北1栋401室

联系方式:13731919991,0563-28323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鲍院长/陈工

电 话: 13966185180/13731919991,0563-2832390

4、监督部门信息:

名称: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西路与卜村路交叉口

联系人: 吴科长

联系方式:13966185180


2021年9月28日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目 录

项目编号:XZQSC21050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凯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一、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公告下方直接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11012 9时整(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为纸质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ZQSC21050

2、项目名称: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44万元。(注:住院病人餐饮费结算标准按14.5元/床.日计)

5、最高限价:14.5元/床.日(即住院病人餐饮费结算标准)

6、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7、合同履行期限:3年(为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民主测评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5、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928日至 2021年10月129整(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

3、下载文件方式:公告下方直接下载。

4、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2日9时整(北京时间)。

2、地点:因疫情影响,本项目开标时,开标现场不设响应人接待场所。各响应人须在 2021年10月12日9时整前(不在规定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将响应文件送达至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综合楼后面停车库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接受响应文件。

3、供应商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电话二十分钟内将二次报价表填写完整,(供应商自行准备档案袋)密封递交,封面应签署授权委托人姓名及供应商名称。响应人即交即走,避免现场聚集。

4、开标会现场,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采购人代表、见证人员、监督人员全程参与。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评标过程中需询标的,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电话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0月12日 9时整(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无;

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3、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因原食堂承包合同到期,现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进行采购(食堂操作、经营建筑面积:1000㎡),服务期限为3年(为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民主测评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4、本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的,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长桥村境内(318国道往寒亭方向沿线)

联系方式:13966185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宣城凯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亚夏汽车城北1栋401室

联系方式:13731919991,0563-28323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鲍院长/陈工

电 话: 13966185180/13731919991,0563-2832390

4、监督部门信息:

名称: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西路与卜村路交叉口

联系人: 吴科长

联系方式:13966185180

2021年9月28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详见“磋商公告”

2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详见“磋商公告”

3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网址:

详见“磋商公告”

4

磋商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 60

5

磋商响应保证金为:

6

履约保证金:

1、成交人在正式签合同前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6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根据履约情况办理退还手续(无息)。其他详见采购需求。

2、成交人必须在正式签合同前须向采购人一次性交纳设备押金2万元,合同期满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办理退还手续,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7

本项目预算价:

详见“磋商公告”。

(注:住院病人餐饮费结算标准未按14.5元/床.日报价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8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

9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0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份数: 1 份 副本份数:2

11

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住院病人餐饮费按每日14.5元/床日由采购人统一代收,所收取的费用,成交人按采购人财务要求,提供餐饮正式发票,每月与采购人结算。另每月需向采购人管理部门报送营业报表。

2、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应向采购人支付食堂经营管理费用,该费用金额为成交人的投标报价。

12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成交人需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内容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承诺、成交通知书确定的规格、数量和金额、服务期等签订合同。

1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由评委会根据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装订入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初审未通过的风险。

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采购需求。

注: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法人授权书以原件装订入投标文件外,其他须提供相应加盖公章的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

14

证明材料要求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资格审查材料等证明材料均以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为准

投标材料真实、合法性由投标响应人负全责。

15

质疑、答疑、澄清

1)供应商质疑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2)接受质疑的方式: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发送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质疑电子版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815082790@qq.com。为保证质疑的及时处理,请质疑人在发出质疑后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电话确认。

3)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务必上网查询是否有更正(变更、答疑)公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网上公布的更正公告视同通知了所有供应商,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接受采购文件质疑的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2日 前;

5)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公告。

16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号)有关规定:

□1)本项目专门面向采购人所定行业的中小企业采购。

□1)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评审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根据本项目特点,以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不采用。

17

随成交公告一并公示的相关附件

1.项目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响应的《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18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仅以下述渠道查询结果为准):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自行查询,符合要求的按磋商文件中格式提供《供应商声明函》;

19

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计取(其计算基数为食堂经营服务预算金额344万元,计算后的代理费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20

新增1

1、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建议供应商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需提前与采购单位联系(朱科长13956566162)。采购方没有提供的食堂厨具、设备等器具由成交方自行负责解决(包括排烟系统更新需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成交方经营期间添置的设备、器具等动产归成交方所有;成交方因满足其经营需求,对医院食堂进行装修、装饰等设施及其它不动产应无偿移交采购人(不得恶意损坏)。食堂的水、电、气、空调等日常维修费用和灭四害、化粪池清淤及其他各种开支均由成交方自付。中标(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餐饮管理过程中,成交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减少管理费或索赔的要求。成交人终止合同一周内撤离,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对留滞后设备、器具等予以处理。新、老成交人互相交接时,提前相互协商,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运行。

2、成交人必须在正式签合同前应向采购人一次性交纳设备押金2万元,合同期满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办理退还手续,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19

新增2

投标供应商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电话二十分钟内将二次报价表填写完整,(供应商自行准备档案袋)密封递交,封面应签署授权委托人姓名及供应商名称。响应人即交即走,避免现场聚集。未按时递交二次报价表的,视同“磋商响应函”中的报价为二次报价(即最后报价)。

20

特别提醒

1、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证明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一周内,成交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交采购人进行查验,如存在虚假投标(响应)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行政监督部门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成交人不得转包,一经查实,成交人无条件接受采购人解除合同的后果 。

21

其他

采购人及磋商代理机构对本磋商文件具有最终解释权。

22


三、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制订及适用范围

1.1本磋商采购文件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本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货物服务: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或服务采购,也是指货物采购所伴随的服务或服务采购中伴随的货物采购。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中规定。

2.3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所指称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响应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资格要求。

3.2符合本采购项目(或包)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各项规定。

4.现场考察

4.1 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对供货和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对象是以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考察现场的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无另行规定,其现场考察方式为自行考察。考察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要求进行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到供货和服务现场实地考察的,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4.3 除有特殊要求,不再单独提供供货和服务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

6 纪律

6.1 供应商的参与磋商应遵守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出现以下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情形: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c.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a.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b.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c.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e.提供假冒伪劣产品;f.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6.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b.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c.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f.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g.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并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报告本级监督管理部门: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签章的,供应商须按本须知中签章规定完成签章。在有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放入响应文件中)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8.合同标的转包与分包

8.1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包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向他人违法分包。

8.2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采购人允许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8.3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二)磋商采购文件

9、磋商采购文件构成

9.1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a.磋商公告

b.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供应商须知

d.采购需求

e.评审办法

f.采购合同

g.响应文件格式

h.质疑函范本

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响应文件没有满足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磋商采购文件的更正

10.1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10.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询问或质疑)或建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联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且需要做出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中指定的网址公告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该更正是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登陆采购公告中指定网址查询该项目的相关更正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0.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通知将在指定的网址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10.5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但无需要做出磋商文件修改的问题,只对问题来源进行回复,不再在指定网址公告。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1.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2.1 响应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2.2 除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或格式自理的,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制,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时应标明页码,装订成册,活页式装订按无效标处理。

12.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一式叁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应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2.5磋商响应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为节约和环保,建议响应文件双面打印。

12.6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除供应商前附表须知中有另外规定,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磋商,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制响应文件。

12.7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交,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签章要求

13.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

14、磋商报价

14.1 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最高限价)、项目预算。

14.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利润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磋商文件中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4.5除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书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15、报价的货币

人民币。

16、响应内容填写及说明

16.1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资格、服务、技术、商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其中关于服务、技术、商务部分的响应,要注明详细的响应内容并提供采购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仅填写“响应”“满足”而无详细的响应内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16.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服务主要内容的详细描述等。

16.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6.4如果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供应商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17.2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须从供应商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其分公司、子公司、个人代缴投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

17.3对于未能按规定的缴纳方式、时间及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供应商自行负责,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7.4采用电汇(转账)方式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5为方便供应商,供应商采用电汇(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时不需到交易中心开具保证金到账收据,退还保证金时也不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保证金收款收据。

17.6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c.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磋商有效期

18.1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8.3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封装好,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

19.2如果所投项目分有多个包,则磋商响应文件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封装。

19.3磋商响应文件包装袋上必须清楚写明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包名(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全称。

19.4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和撤回,修改和撤回后的响应文件可以重新递交。

21、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1.1采购代理机和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五)采购程序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邀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表参与监管。(受疫情影响,参加开标会人员详见磋商公告)

22.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将当众公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3开标会结束后,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完成签到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若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需要询标的,须联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其身份证明文件在20分钟之内参与询标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询标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

23、评审

23.1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3.2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确认磋商文件;

b.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c.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d.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编写评审报告;

f.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3.3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b.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c.完成评审报告;

d.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函格式(报价)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响应函格式(报价)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3.5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4、磋商采购活动终止情形及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2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财库【2014】214号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除外。

24.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a.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和完整响应的;

e.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f.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附加条件的;

g.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二次采购

25.1项目终止后,采购人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采购。

25.2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等。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响应文件。

25.3前次采购失败的,采购人将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前,须按最新公告公布的保证金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

25.4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终止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六)授予合同

26、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处理

?26.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6.2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侯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采购人将在指定网址发布成交公告。

26.4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6.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6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7、履约保证金

27.1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规定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

28、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指定网站”发布成交公告,按规定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8.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或非采购人原因导致的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若磋商小组推选的成交候选人都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七)质疑与投诉

30、质疑

30.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0.2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3质疑材料的接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材料格式详见第八章《质疑函范本》。

30.4质疑实行实名制,依照《质疑函范本》编制,须内容要素齐全;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30.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30.7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0.8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b.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c.质疑材料不完整或有误的;

d.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f.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0.10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11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30.1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0.13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a.捏造事实;

b.提供虚假材料;

c.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八) 未尽事宜

按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需求

(以下采购需求部分由采购人: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并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见磋商公告)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

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产品(或服务条款),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服务范围(内容)、服务时间(期限)、服务要求等信息,承诺函随评审结果一并公吿;

5、★条款须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否则响应无效;非★条款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评审。

(一)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是安徽省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新院区位于宣城市西南郊,318国道旁。医院新院区总投资约1.2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近90亩,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可开放800张床位。医院目前开放床位700张,实际住院人数650人,设有7个病区(5个男病区、2个女病区)。医院在职职工160人,另有劳务派遣护工70人。因原食堂承包合同到期,现将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餐饮服务进行采购(食堂操作、经营建筑面积:1000㎡)。

本次餐饮服务采购预算金额为 344万元(暂按开放床位650人计)。其住院病人餐饮费按每日14.5元/床.日由采购人统一代收,所收取的费用,成交人按采购人财务要求,提供餐饮正式发票,每月与采购人结算。另每月需向采购人管理部门报送营业报表。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应向采购人支付食堂经营管理费用,该费用金额为成交人的投标报价。

(二)服务需求及要求:

1、服务内容:此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为医院就餐人员提供餐饮服务。

2、服务期:三年。(为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民主测评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备注: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采购人中层及以上干部,同意人数达到60%即为合格

3、食堂人员要求:必须配有项目经理1名,经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外出必到采购人总务科报备并指定经营临时负责人);厨师不得少于2名(含面点师),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名。(在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服务要求:

4.1 住院病人的伙食标准按每住院日(每人、每天住院伙食)14.5元执行。早餐稀饭、面点等整体花色一周内不重复,中餐一荤一素一汤,晚餐一荤一素。原则不受市场食品等物价波动而变化。

4.2 职工普通餐需保证正常的餐饮服务,三餐正点,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职工、病人家属中餐不得少于8个品种、晚餐不得少于6个品种。普通荤菜每份价格不得高于3.0元,素菜每份不得高于2.0元,荤菜同一品种一周内不得重复四次以上,包括四次),(早、中、晚餐可提供包子、大馍、烧麦等面食,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价并明码标价)。

4.3 传统节假日加餐由医院统一安排(医院拟定菜谱、价格,并承担费用)。

4.4 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送餐车运到各病区配餐间,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配餐打饭打菜(含清洗碗筷),取回餐车清洗并消毒。 (规定的时间由采购人提供)

4.5 病区患者就餐餐具(碗、筷、勺子等)需按照精神专科医院要求,由成交人提供。

5、其他要求:

5.1 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内容执行。

5.2每周必须制定营养科学的食谱,一日三餐均按食谱执行。

5.3成交人必须制定一份:住院患者二周伙食食谱及工作人员就餐的二周食谱(要求每周早餐整体花色不重复住院病人中餐菜谱一荤一素、一汤,晚餐一荤一素)。【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食谱

5.4成交人需制定以下相应方案:

1) 提供停水、停电、停气的餐饮应急保障方案(含特殊天气餐饮的供应保障方案)。

2)具有食品质量控制方案(配备专一的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员)

3) 具有服务质量控制方案(订餐、送餐质量控制方案)

①卫生管理控制方案、食品卫生(包括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标准与程序)、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包括食物残渣处理方案)、灭四害方案等;

② 餐厅环境管理方案;

③ 固定资产维护方案;

④ 成本及利润控制方案(包括主要品种、菜肴质量标准和价格);

⑤ 食品保存管理方案;

⑥ 投诉处理方案 ;

5.5对于明厨亮灶要求:

“明厨亮灶”建设成交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成交人中标(成交)后必须接受采购人对其食品加工环节监管。在菜品的验收、切配、烹饪、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等环节,食品的加工间(红案、白案)、烹饪间、配(分)餐间、专间、专用操作区域、清洗消毒间等增补安装高清视频联网监控装置及配套设备,以便采购人对一切材料加工、厨具使用、厨师操作工艺流程和卫生行为等全程进行监督,监控范围需符合采购方要求。监控资料按规定保存期限为45天,纳入采购人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用电子显示屏在餐厅实时播放,职工可以在餐厅直接观看,电子显示屏不得小于65英寸)。

5.6食品及其它食品辅材购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生产许可。为确保住院患者和就餐人员饮食卫生安全和人身安全,中标(成交)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食堂经营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所进一切原材料必须合格、卫生,杜绝购买和出售腐烂变质物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加强食品留样管理,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成交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7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要求和餐饮加工企业的卫生标准要求。成交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食品卫生法》,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规程规定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否则,由于成交人管理经营不当、违规操作、违规经营,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均有成交人承担,采购人有权依据本次采购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或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处罚给予相对应的处罚或中途解除合同。

5.8成交人所聘用的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有为住院患者和就餐人员服务的意识和大局观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无劣迹行为;③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的、经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并持有健康合格证,且随时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④前台服务人员需统一着装,佩带口罩,手套上岗。

5.9食堂各项制度要求齐全、管理要求规范。

5.10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做到五防(防火、防盗、防滋扰闹事、防电击雷击、防破坏和各类事故),做到安全文明经营。

5.11水、电及燃气费用,每月按实际抄表数以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各种劳动工具、材料,如扫帚、簸箕、纸篓、清洁剂、毛巾、垃圾袋、洗衣粉等日常保洁耗材由成交人自行解决。

5.12采购人考核组每月对食堂伙食质量、服务态度、室内外环境卫生等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低于90分时则按照500元/分标准从当月病人餐饮费中扣除。(具体考核标准及监督管理处罚办法见附件)

5.13成交人经营中发生债权、债务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和处理。

5.14涉及工商、税务等与成交人经营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5.15食堂配有部分就餐桌椅和厨房灶具并保证完好,详见《宣城市四院食堂资产登记表》(即附件“食堂现有家具清单”、“食堂处现有食堂用具清单”),成交人有责任在委托经营期间内维修保养并合同到期时完好交给采购人。

5.16成交人对采购方提供的现有厨具、设备、桌椅,应现场踏勘、验收。采购方没有提供的食堂厨具、设备等器具由成交方自行负责解决(包括排烟系统更新需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成交方经营期间添置的设备、器具等动产归成交方所有;成交方因满足其经营需求,对医院食堂进行装修、装饰等设施及其它不动产应无偿移交采购人(不得恶意损坏)。食堂的水、电、气、空调等日常维修费用和灭四害、化粪池清淤及其他各种开支均由成交方自付。中标(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餐饮管理过程中,成交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减少管理费或索赔的要求。成交人终止合同一周内撤离,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对留滞后设备、器具等予以处理。成交人自行现场踏勘需提前与采购单位联系(朱科长13956566162)。新、老成交人互相交接时,提前相互协商,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运行。

5.1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一周内且在合同签订前,成交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交采购人进行查验,如存在虚假响应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并有权请求行政监督部门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成交人不得转包,一经查实,成交人无条件接受采购人解除合同的后果 。

5.18食堂营运时所产生的相关垃圾,由成交人按项目所在地关于垃圾分类处置要求进行处理,其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6、在合同服务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若需对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上的员工做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时,其检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响应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4.2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四)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格式)

3、供应商声明(按格式要求)

4、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5、采购需求中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合同主要条款:

1、服务需求(食堂人员要求、服务要求等)。

2、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在正式签合同前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整,合同期满根据履约情况办理退还手续(无息)。

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任意一形式。

在服务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将不退还成交人已交的履约保证金,并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对成交人作出处罚:

①成交人投标时有虚假不实行为的;

②成交人签订承包合同后不亲自经营或中途停业或终止合同的或者转承包的;

3、在正式签合同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一次性交纳设备押金2万元,否则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合同期满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办理设备押金退还手续,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4、服务期限:三年(为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民主测评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备注: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采购人中层及以上干部,同意人数达到60%即为合格)。

5、结算方式:住院病人餐饮费按每日14.5元/床日由采购人统一代收,所收取的费用,成交人按采购人财务要求,提供餐饮正式发票,每月与采购人结算。另每月需向采购人管理部门报送营业报表。

6、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应向采购人支付食堂经营管理费用,该费用金额为成交人的投标报价。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7、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8、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1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8.1.1、负责提供食堂开办所需的场地及燃气等。

8.1.2、指派专人负责食堂的售价核算、价格监管和财务管理。

8.1.3、负责监督食堂饮食、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双证等查验。

8.1.4、负责对成交人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满意度、考评制度等形式及时向成交人反馈意见。

8.2成交人的权利与义务

8.2.1成交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从业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符合从业饮食业的要求),管理和工资福利。

8.2.2成交人负责经营用所有厨、灶、餐具和水电等设备设施,耗材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经营期间内油烟管道、隔油池的定期清洗、疏通(费用自理)。

8.2.3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不得自行装潢,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不得乱搭乱建。成交人对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用水电气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社会综合治安治理、食堂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送餐途中安全、食堂就餐人员意外安全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8.2.4经营服务期食堂使用设施和设备若有损坏则由成交人承担修缮、改造费用。

8.2.5成交人需负责4号楼(食堂所在楼栋)整栋楼的清洁卫生工作。

9、相关约定与违约责任

9.1成交人接受采购人关于食堂饮食监督,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双证等查验。

9.2成交人对采购人房屋设施或其他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成交人原样修复或按价赔偿。

9.3成交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保证正常供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供餐。如发生一次耽误供餐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

9.4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9.5成交人如单方面违约,采购人有权停水、停电、停气,且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9.6成交人如擅自更改项目经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在合同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若需对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上的员工做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时,其检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附件1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食堂考核细则表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备注

分值

得分







1.食堂采购的食品必须新鲜卫生,不准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超过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进入食堂。(5分)

采购不需加工食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要求,要标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无霉变、异味等现象(5分),并且索人索票(供货商资质及供货小票) (1分)

20

 

 

2.蔬菜要求新鲜洁净无污染案,严禁采购腐烂、霉变食品(3分)

荤菜同一品种一周内不得重复四次及以上。(1分)

素菜加工时不能以煮代炒,汤汁在5%以内(1分)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和存放及使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志。(1分)

4.食品存放应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无过期变质食品。(3分)







1.厨具在使用前洗干净,按规定处理,摆放序,刀板每次用完后应彻底清洁。(1分)

10

 

 

2.炉灶、配料台、锅头、工作台、洗菜池、洗碗池、使用后及时清理,并彻底清洗,保持干净、整洁。(1分)

3.冷藏柜应定期解冻、清洗,以保存制冷效果及冷柜内环境卫生、整洁。(1分)

4.清除卫生死角,工作间无老鼠、蟑螂、苍蝇。防蚊、防蝇、防鼠、防蟑、防尘设备齐全有效;(2分)

食堂运行过程中的食物残渣和生活垃圾需按规定处理(2分)

5.洗涤、消毒、保管程序:(一)洗:用流动水将餐具或用具表面粘附的残物冲掉(1分),(二)刷:直接用洗洁剂刷残留的油渍和污垢;(1分)(三)冲:用流动水将洗洁剂彻底洗尽(1分)(四)消毒:按院感考核规定执行

地面卫生

1.地面光洁无杂物,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保持食堂环境清洁卫生(3分)

5

2.厨房排水应保持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2分)

食品留样及检查制度

1. 食品留样制度健全,一日三次按要求留样、贴标签、封存并保留48小时每餐每样留样食品需有记录(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2分)

5

 

 

2. 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2分)

3. 配合医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并提供所需各项资料(1分)




菜品的验收、切配、烹饪、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等环节,食品的加工间(红案、白案)、烹饪间、配(分)餐间、专间、专用操作区域、清洗消毒间等安装高清视频联网监控装置及配套设备,医院可全程进行监督。监控资料按规定保存期限为45天,纳入医院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用电子显示屏在餐厅实时播放,职工可以在餐厅直接观看

5

 

 

1.食堂工作人员要微笑服务、耐心解答,不得发生争吵、打骂等不文明行为。(5分)

按照医院规定时间开饭,并负责回收、清洗、消毒餐具。(5分)

50

 

 

2.食堂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5分)

操作食品时禁止吸烟、挖鼻孔和对食物打喷嚏等不卫生行为(5分),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物(5分)。

3. 中、晚餐荤素搭配合理,中、晚餐不得少于一荤一素(荤菜为普荤、其中纯荤比例不得少于30%-50%)(5分)

4.每周五前需将下周食谱提供至各病区(5分);伙食供应同菜谱一致(5分)

5. 确保食品品味纯正,不准食物中出现杂物、不熟、霉变现象。(10分)



1.手卫生(1分)

5

 

 

2.定期通风(1分)

3.餐具、餐车消毒(3分)

注:1.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食堂考核为每月考核,考核总分低于90分时则按照500元/分标准从当月病人餐饮费中扣除。

2.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食堂日常监督管理处罚办法中对合同成交人的违规处罚金额每100元计1分,纳入当月考核,从考核总分中扣除。

附2: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食堂监督管理处罚办法

为保证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食堂监督管理,对不遵守规定、不严格执行管理的食堂运营商的违规行为特制定以下处罚办法:

操作间工作时吸烟、挖鼻孔、对食物打喷嚏、吐口水等不卫生行为罚款100 元/次;

为就餐人员打饭时,用手直接接触食物罚款 100 元/次;

食物过期、变质、发霉甚至腐烂按单餐餐费乘以就餐人数扣除(早餐3元,中餐6元,晚餐4元);

食物中有苍蝇、虫、杂物等两次以上罚款100 元/次;

面食质量不达标,出现酸、黄、青、夹生;米饭出现夹生;稀饭糊锅等罚款 100元/次;

未按规定留样罚款100元/次;

食物储存在有毒、有害地点,罚款100元/次;

使用过期、不符合规范的食物添加剂及调味品等,罚款100元/次。

8、保证及时足量送餐,出现两次以上少于五人份餐则罚款100元/次(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

附3:安徽宣城第四人民医院食堂现有家具清单

安徽宣城第四人民医院家具清单


图 片

名称/型号

规 格
(CM)

颜 色

数 量

1

椅子

常规

红胡桃色

28

2

圆台

Φ180

红胡桃色

1

3

圆台
(非电动)

Φ240

红胡桃色

1

4

沙发

三人
牛皮

按样

1

5

三人沙发茶几

120*60*45

红胡桃色

1

6

方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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