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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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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21-09-29 11:09:37
项目概况

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宜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441900036-2021-00555

项目编号:441900036-2021-00555

项目名称: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48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6,48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餐饮服务 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6480000.00

6480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供应商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宜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15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10月21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J)栋1301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开标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J)栋1301会议室。

1. 建档入库事项:供应商应在项目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完成注册登记。如因供应商未完成注册登记造成本项目不能按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3.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已办理报名及登记的供应商的投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东莞市高埗医院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创兴中路2号

联系方式:0769-81302282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

联系方式:0769-266221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0769-26622145

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29日


相关附件:
采购文件发售稿---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2021.09.29.doc
委托代理协议---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pdf
东莞市政府采购

东莞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441900036-2021-00555

采购单位:

东莞市高埗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3

投标邀请函 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8

一、说明 9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9

2.定义 9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9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0

5.投标费用 11

6. 联合体投标(适用于联合体投标项目) 11

二、招标文件 11

7.招标文件的组成 11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2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11.投标文件格式 12

12.投标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 13

13.投标报价说明 14

14.投标货币 14

15.投标有效期 14

16.投标保证金 14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17.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 15

18.投标截止时间 15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6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16

21.开标 16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7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17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18

六、合同授予 25

25.合同授予标准 25

26.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5

27.发布中标结果 25

七、合同签订 25

28.合同签订 25

八、询问、质疑、投诉 26

30. 询问 26

31. 质疑 27

32. 投诉 27

九、其他 27

33. 中标服务费 27

34. 适用法律 28

35. 招标文件解释权 28

第三部分 合同书格式 29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44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62

投标文件格式 63

一、价格文件(独立成册) 64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 65

(二)报价明细表 66

二、商务技术文件(独立成册) 67

投标函 6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84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85

附件1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87

其他格式 92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东莞市高埗医院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就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实施能力和资质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441900036-2021-0055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采购预算:¥6480000.00元(人民币陆佰肆拾捌万元整)

2.采购内容:

包号

内容

服务期

服务地点

A

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合同签订后生效之日起三年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投标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书面承诺书;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须提供资格申明函(详见附件格式)

3.2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供应商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6.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3.6.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 建档入库事项:供应商应在项目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完成注册登记。如因供应商未完成注册登记造成本项目不能按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已办理报名及登记的供应商的投标。

6.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7.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7.1采购公告公示期限:2021年 9 月30日2021年 10月12日(共五个工作日)。

7.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 9月30日2021年10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公休节假日除外)。

7.3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

7.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购买,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宜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5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

7.6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8.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事宜

8.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1 10 21 日上午09:00-09:30(北京时间)。

8.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1 10 21 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8.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J)栋1301会议室。

开标事宜: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代表(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9.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

9.1供应商必须提交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9.2提交投标保证金办法:供应商应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包括以存现方式)提交,且提交人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供应商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必须付至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550880216962300246

开户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

(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采购编号,否则将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款进度)

说明: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者交纳金额不足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专业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方式提交;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投标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④投标担保函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交至代理机构处。

说明:提交投标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0.本项目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11.有关本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形式查询:

采购人名称:东莞市高埗医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创兴中路2号

联系人:周女士

电话:0769-8130228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J区1301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769-26622145

邮箱地址:yisheng_gd@163.com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标的为 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

1.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采购预算: 6480000.00 元。

2.定义

2.1采购人: 东莞市高埗医院

2.2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4日期:指公历日。

2.5时间: 指北京时间。

2.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7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投标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书面承诺书;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须提供资格申明函(详见附件格式)

3.2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供应商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6.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3.6.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本国货物。

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3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注:该清单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请供应商打印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5验收。

4.5.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进行。

4.5.2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提出的方式验收。

4.5.3由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招标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5.投标费用

5.1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负责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5.2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联合体投标(适用于联合体投标项目)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

7.1.1 投标邀请函;

7.1.2 供应商须知;

7.1.3 合同书格式;

7.1.4 用户需求书;

7.1.5 投标文件格式。

7.1.6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2招标期间,供应商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供应商应于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8.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2 除非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有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

10.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1.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

12.1供应商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五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一份唱标信封(内附电子光盘)的投标文件。

序号

投标文件类型

投标文件名称

份数

装订

包装

1

正本

价格文件

1

每份独立装订

一起密封包装

商务技术文件

1

每份独立装订

2

副本

价格文件

5

每份独立装订

一起密封包装

商务技术文件

5

每份独立装订

3

唱标

信封

唱标信封

1

单独密封包装

(内附全套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

注: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各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所有文件均不允许采用活动夹方式装订,如出现,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2.2投标文件正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3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或者将所投包组的内容在同一套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包组的投标内容。

12.4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12.5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2.6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12.7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12.8电子文件内容包括:由供应商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光盘储存,并注明供应商名称及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13.投标报价说明

13.1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少报无效。

13.2投标报价应包含货物及所需附件的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验收费、售后服务费、维护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13.3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的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13.4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5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14.投标货币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可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供应商须知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保证金

16.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办法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因为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6.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5.1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16.5.2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6.5.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6.5.4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供应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

17.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① 收 件 人:广东溢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② 项目名称:东莞市高埗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③ 采购编号: ;

④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⑤ 标明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以及文件的种类(如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唱标信封等)。

17.3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记和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17.4投标样品(如有):为方便评标,供应商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量少用外包装,但须在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按17.2款要求标记。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18.2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20.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21.开标

21.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21.2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1.3 开标程序

21.3.1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3.2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3.3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3.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1.3.5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22.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款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23.1评标委员会。

23.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供应商。

23.1.3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23.1.3.1三年内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23.1.3.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3.1.3.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23.1.3.4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23.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3.2.1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23.2.2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3评标办法: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供应商的商务状况、技术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独立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对各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然后,评出价格得分(如有)。将商务评分、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3.2.4评标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审。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24.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4.1.1资格性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24.1.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4.1.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4)投标文件不完整或投标文件份数不足;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6)投标有效期及项目供货期限(服务期)不符合要求;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号要求的内容;

8)主要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要求,或重要指标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9)投标报价不是固定价或投标方案不是唯一;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4.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4.2.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3投标价格的核准

24.3.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3.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为准;

24.3.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3.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3.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24.2.2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3.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4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4.1商务评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商务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商务评分。

24.4.2技术评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及响应程度进行评议和比较,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出其技术评分。

24.4.3价格评分:

注:本项目无固定预算金额,服务期内,以每个月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服务期内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480000.00元。

投标报价为统一固定报价,无需进行价格竞争,报价统一为项目预算价人民币6480000.00元,早餐8元/人/天,午餐15元/人/天,晚餐15元/人/天。如无按要求进行统一固定报价,其投标无效。

24.4.4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如有需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24.4.4.1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应当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4.4.4.2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4.4.4.3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含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时,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即评标价=投标报价-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投标报价×6%。

24.4.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