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BFZB2021-08-01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陕西诚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9号2幢1单元10215室
成交 金额 : 751,370.4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磋商报价表-.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 陈洁、高运华 | 骆晓辉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1,271.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级)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888号
联系电话:029-86486212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话:15114839049
传真:029-88221368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西新城康定路西部云谷E4座208室
联系方式:15114839049
十、附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doc
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政府采购类 采购编号:BFZB2021-08-01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148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2151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14824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1775 二、项目说明 8
HYPERLINK \l _Toc28424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8
HYPERLINK \l _Toc10338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0
HYPERLINK \l _Toc18897 五、磋商响应 14
HYPERLINK \l _Toc21946 六、磋商、评审及定标 15
HYPERLINK \l _Toc5970 七、合同 26
HYPERLINK \l _Toc16581 八、合同的履约验收 26
HYPERLINK \l _Toc24363 九、招标服务费 26
HYPERLINK \l _Toc17257 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
HYPERLINK \l _Toc26960 十一、特殊情况处理 27
HYPERLINK \l _Toc3303 十二、询问、质疑与投诉 27
HYPERLINK \l _Toc31408 十三、拒绝商业贿赂 28
HYPERLINK \l _Toc7772 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28
HYPERLINK \l _Toc18485 第四章 商务要求 31
HYPERLINK \l _Toc14402 第五章 合同条款 28
HYPERLINK \l _Toc23234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付8号三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29日14: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FZB2021-08-01
2、项目名称: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756,096.00元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1项, 采购预算: 756,096.00元, 项目概况: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供应职工正常用餐(早、中)、公务接待及非正常就餐时间加班工作人员用餐服务;餐厅所用原材料采购;餐厅内环境卫生及日常保洁;餐厅设备的日常维护;协助甲方做好餐厅能耗控制等。
6、合同履行期限:2021-10-08 00:00:00 至 2022-10-08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8)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本项目拒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参与;
(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只须提交其身份证原件);
(8)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09月23日17:00:00 止
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付8号三楼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免费赠送
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09月16日至2021年09月23日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被介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可自带U盘拷贝电子文件(本项目仅支持现场报名获取,谢绝邮寄)。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4:00:00
地 点:西安市雁塔区光华路145号导航宾馆二楼小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未央区红旗东路888号
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029-86486212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15114839049
传 真:029-88221368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西新城康定路西部云谷E4座208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称: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未央区红旗东路888号 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029-86486212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西新城康定路西部云谷E4座208室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15114839049 传 真:029-88221368 |
3 |
监督管理机构 |
西安市财政局 |
4 |
项目名称 |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
5 |
项目编号 |
BFZB2021-08-01 |
6 |
项目性质 |
财政拨款 |
7 |
采购预算 |
756,096.00元 注:因756096.00元=179人×16元/人/天×22天/月×12月, 故供应商磋商总价=179人×(人均服务费)元/人/天×22天/月×12月。 若用餐人员总数有变化,以供应商所报人均服务费为基准,按照上述公式据实结算。 |
8 |
项目用途 |
自用 |
9 |
采购内容和要求 |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中心)餐饮服务采购 |
10 |
公告媒体 |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
1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一)基本资格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本项目拒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参与; (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只须提交其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12 |
服务期限、地点 |
服务期限:12个月 地点: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地点。 |
13 |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 |
获取时间:2021年09月16日至2021年09月23日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获取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付8号三楼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4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5 |
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勘查,并承担所有费用及风险。 |
16 |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无效。 |
17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8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
19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
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9日14:00时 2、磋商时间:2021年09月29日14:00时 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及磋商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光华路145号导航宾馆二楼小会议室 |
20 |
开标现场 需携带原件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21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22 |
汇款账户 |
1、开户名称: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 3、帐 号:2614 2601 0400 1339 7 备注:供应商在汇款(招标服务费)时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简称 |
23 |
备选磋商方案 和报价 |
不接受备选磋商方案和多个报价。 |
24 |
盖章签字 |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加盖公章(鲜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其余页面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
25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装订 |
密封: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资格证明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完好(标袋不得有破损),电子文件密封在正本标袋中。标袋正面上要有标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标袋标识按给定式样编写(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标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装订: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或移动硬盘,谢绝光盘)二份。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双面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 共几页”字样。 |
26 |
磋商报价 |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采购范围内所有内容、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包含复检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
27 |
合同类型 |
固定单价。 |
28 |
评标办法及标准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
29 |
其它事项 |
本次采购、磋商报价、评审和合同授予均以项目为单位,供应商必须就一个完整项目进行响应。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
30 |
其他 |
正文与前附表表述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前附表为准 |
31 |
弃标须知 |
根据市财函{2021}431号文第16条规定:投标人登记免费领取采购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投标(或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 |
32 |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xaczj.xa.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 |
二、项目说明
1、本项目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项目。
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供应商须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无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名称与登记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前五章。
4、供应商应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顺延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文件的一切条款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7、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8、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根据采购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延长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10、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见须知前附表。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本项目拒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参与;
(6)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只须提交其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合格供应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无效。
3、供应商信用信息:
3-1、使用规则: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3-2、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9日14:00时;
3-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及网页截图;
3-4、特别说明:
(1)供应商如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仍有权利提请磋商小组取消其成交资格;
(2)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已出具的书面声明并不能取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进行复查。(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1、磋商函(格式)
4-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4-3、分项报价表(格式)
4-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要求:
(1)对应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按实际商务条款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3)供应商应按实际响应的商务条款如实填写。
4-/5、服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要求:
(1)对应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按实际要求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3)供应商应按实际响应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得照抄、复制磋商文件要求。
4-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7、资格证明文件
4-8、项目实施方案
4-9、拟派项目组人员
4-10、业绩
4-11、服务承诺
4-1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写说明
5-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格式之外的可自行编写。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为鲜章),如有遗漏,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5-3、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5-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因书写潦草、内容表达不清、印章或证明材料内容模糊难辨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中的内容一致。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装订:
6-1、密封: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资格证明材料、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完好(标袋不得有破损),电子文件密封在正本标袋中。标袋正面上要有标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标袋标识按给定式样编写(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标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2、装订: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或移动硬盘,谢绝光盘)一份。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双面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
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磋商报价
8-1、磋商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2、磋商报价: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包含复检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注:磋商报价(每轮)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无效。
8-3、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9、各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9-1、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和串通磋商。
9-2、必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服务;
9-3、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4、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对服务内容、质量、进度、实施方案、价款支付与结算等的监督和管理。
9-5、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服务的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6、采购人享有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含合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7、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以规避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磋商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五、磋商响应
1、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
1-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3、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收;
1-4、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相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供应商提出修改要求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封面上加注“修改”字样。
2-3、供应商提出撤标要求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经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响应,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响应的正式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摄像留存后,将要“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包含纸质及电子版)退还供应商,供应商签字确认领取。
2-4、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5、在磋商截止时间至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
3-1、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按无效竞争性磋商响应处理。成交单位的竞争性磋
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3-2、在原有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响应无效: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4-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4-7、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响应无效:
5-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5-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5-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磋商、评审及定标
1、磋商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
1-2、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1-3、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磋商会议开始,并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监标人当众共同查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审查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结束,所有供应商离场。
1-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摄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1-7、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评审
2-1、磋商小组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2)采购人派一名代表进入磋商小组,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3)磋商小组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
b、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c、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d、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e、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名单,对磋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f、拟定磋商结果;
g、对磋商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h、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i、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j、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磋商小组)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磋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2-4、评审办法: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节评分标准)。
2-5、磋商工作程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2-5-1、资格审查
磋商会议结束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缺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不合格,不合格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供应商须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下述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逾期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
1 |
独立法人资格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
2 |
财务状况报告 |
提供2020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3 |
税收缴纳证明 |
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
提供2021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5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只须提交其身份证原件)。 |
6 |
信誉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本项目拒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参与。 |
7 |
履行承诺函 |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
8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9 |
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供应商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2-5-2、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合格者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通过审查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一致 |
2 |
签字盖章 |
响应文件中需签字的地方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需盖章的地方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其中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格式应符合“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3 |
报价 |
供应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5 |
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6 |
响应文件内容 |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注:1、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5-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书写错误的评审标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a、磋商响应文件有关内容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的计算结果为准;
e、磋商响应文件图表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f、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g、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h、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注:按上述方法修正的内容(其中,同时出现上述a至d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2-5-4、评议:
(1)磋商小组评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评审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按无效响应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a、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b、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c、如果磋商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
d、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2-6、评分标准
评标内容 |
分值 |
评标原则与标准 |
磋商 总报价 (10分) |
10分 |
有效磋商总报价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10分,其他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示计算:(基准价/磋商总报价)*10*100%。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设备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级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上政策同时具备的仅对其进行一次6%的价格扣除,不重复扣除。 |
拟投入人员配备 (10分) |
10分 |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得1分,具有中级及以上厨师证书得2分,最高得3分。 2.拟派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3. 拟派项目服务人员具有三级及以上厨师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 |
业绩 (6分) |
6分 |
企业业绩:2018年1月至今具有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5分,满分6分。 |
技术 部分 (64分) |
服务 方案 (8分) |
对项目的定位及认识:对项目的认识和项目的定位清晰、明确。餐饮服务方案详实,保障措施明确,能够保障项目管理顺利进行。方案详实、措施明确的计(4-8]分,方案、措施一般的计[0-4]分。 |
组织 机构 (8分) |
拟派项目团队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团队分工明确,有清晰的岗位职责,根据配置情况。团队配置科学、分工明确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人员 培训 (8分) |
针对所有工作人员,制定上岗前的安全、制度、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方案,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针对工作人员制定相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方案详实、针对性强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伙食 质量 (8分) |
能够列出用餐品种、营养搭配的说明,横向对比搭配的合理性、多样性以及成本核算的高低。伙食搭配合理多样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材料保存措施 (8分) |
原材料等食品保存管理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的要求。措施详实、针对性强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8分) |
服务措施有效扎实,管理责任清晰。包括食品卫生安全,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对餐饮用品、清洁材料以及食材的保鲜和存储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考核办法。措施详实、针对性强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应急 措施 (8分) |
有饮食保障应急预案,且预案完善合理,并对工伤事故、消防事故、停水、停电、停气等其它特殊情况有应对措施。措施详实、针对性强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质量控制措施 (8分) |
烹饪加工制作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规范。措施详实、针对性强的计(4-8]分,一般的计[0-4]分。 |
|
质量 保证 |
10分 |
投标人提供对管理区内餐饮设施设备建立维护措施制度,制度内容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餐饮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2)不同区域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应有明确管理的负责人。 根据响应情况计0-5分。 |
水、电、气使用过程中的节约保障措施。根据响应情况计0-5分。 |
注:1)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各种计算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特殊情况处理:
a、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则依次比较报价得分,技术方案得分,商务能力得分,以得分高的排序在先。
b、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磋商报价分的计算。
c、评议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分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2-7、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标准
2-7-1、中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函【2020】616号),对于非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中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3)参加本项目的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中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供应商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中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2-7-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磋商报价*(1-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式样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磋商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品目清单内产品截图和认证证书,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分明细表及品目清单内产品截图清单和认证证书的不给予计分。
(3)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所投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所投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5)对于同时列入环保品目清单和节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6)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磋商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3、定标
3-1、定标程序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评审。经过评审、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等程序后,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根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成为成交供应商,若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的成为成交供应商。确定结果后,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定标复函》。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1个工作日,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按《政府采购法》第52条执行。
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不作任何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含纸质及电子版文件)。
4、磋商无效的情形:
4-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3、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4-4、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成交通知书
5-1、成交通知书将在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
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七、合同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执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评议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4、成交后,成交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的服务,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
5、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合同的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九、招标服务费
1、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向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
2、招标服务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方式缴纳。
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