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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边境管理支队(林芝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食品慰问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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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边境管理支队法律顾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 LZZD-CGHT-2021-013

二、合同名称: 林芝边境管理支队法律顾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 林芝边境管理支队2021年工会中秋、国庆慰问品和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林芝边境管理支队

地 址: 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

联系方式:0894-5803604

供应商(乙方):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大街北段

联系方式:1390894008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对甲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准确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为支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详细内容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8600

合同金额: 5.8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地点:林芝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标的详细内容见合同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林芝边境管理支队2021年工会中秋、国庆慰问品和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附件:

  • 法律顾问合同 定稿.doc

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LZZD-CGHT-2021-013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蒋雨琪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的需要,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蒋雨琪、张斌律师出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 10 月 1 日至2022年 9 月30 日止。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对甲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准确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协助甲方进行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参与重要政策文件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事项决策或谈判;

5、协助甲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律培训工作以及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律知识授课;

6、应邀参与甲方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的诉讼、非诉讼活动;

7、甲方要求乙方指派的律师具体参与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8、应甲方委托,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

9、对甲方单位所属个人(民警)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10、应邀参与甲方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以及有关行政执法等法律问题风险评估;

11、应邀参与甲方执法业务考评工作机制,多角度帮助查找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2、其他甲、乙双方为应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规定的服务内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提供与贵单位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5、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6、甲方同意并保证,在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除本单位自行处理的法律事务外,甲方法律事务优先由乙方负责代理;

7、向乙方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本单位有关的信息资料;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2、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3、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4、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5、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不得泄露甲方的事务秘密。

6、乙方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及时向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7、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要求和具体情况及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超过5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律师服务费。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9、乙方所指派律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以甲方法律顾问名义或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年费人民币 586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陆佰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2个月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作为收取顾问费的账户:

用户名: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

账号:2578000104003406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分行营业部

甲方另行委托乙方办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乙方按照律师收费标准计算代理费用后减半收取,非诉讼法律事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代理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及林芝市城区以外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收取差旅费,实时报销。

甲方随行人员上述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办理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费用及差旅费用,甲方应及时予以支付。

4、根据《林芝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除甲方本单位的事务外,乙方无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若甲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标准优惠10-15%计收律师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十条 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1、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作为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蒋雨琪律师:电话:13908940084

张斌律师:电话:18008946694

2、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大街北段工布老街A1号楼112—113号

3、一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的视为已向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4、如果乙方需要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 乙方: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乙方代表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0894008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林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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