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320682-2021-09-0539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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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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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2-2021-0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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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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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原镇教育工会2021年中秋、国庆慰问品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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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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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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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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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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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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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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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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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下原镇教育工会会员采购2021年中秋、国庆慰问品。(详情见“第三章 项目需求”)。
-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对中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 2.超市营业执照,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经营地点位于如城城区或下原镇区域内。 3.响应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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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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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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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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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10月12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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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评标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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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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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无需提供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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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如皋市下原镇教育教育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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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皋市下原镇富盛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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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599665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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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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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皋市福寿西路158号兴隆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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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顾新春 1381521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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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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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5996656262
如皋市政府采购询价文件
项目名称: |
下原镇教育工会2021年中秋、国庆慰问品采购项目 (二次) |
计划编号: |
320682-2021-09-0539 |
采 购 人:如皋市下原镇教育管理中心(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9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 询价响应供应商 的资格要求 1
三、获取询价文件 2
四、响应文件提交 3
五、评审时间、方法和地点 3
六 、公告期限 3
七 、其他补充事宜 4
八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一、询价费用 5
二、询价文件的约束力 5
三、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5
四、评审 6
五、成交和合同 7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8
七、采购活动终止 11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11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13
十、注意事项 13
第三章 项目需求 14
一、项目简介 14
二、采购内容 14
三、 服务要求 14
四、报价要求 15
五、 提交提货券 期限和地点 15
六、履约保证金 15
七、验收方案 15
八、 提货券有效 期限 15
九、售后服务 15
十、 结算及 付款方式 16
十一、其他要求 16
第四章 合同范本 17
第五章 报价文件 22
封面 22
第一部分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23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23
第二部分 技术商务响应文件 31
第三部分 响应报价文件 32
第一章 询价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下原镇教育工会2021年中秋、国庆慰问品采购项目
(二)项目地点:如皋市下原镇教育管理中心
(三)计划编号:320682-2021-09-0539
(四)预算金额:人民币22.88万元
(五)最高限价:人民币22.88万元
(六)采购需求:本项目为下原镇教育工会会员采购2021年中秋、国庆慰问品。(详情见“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七)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八)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询价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对中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
2.超市营业执照,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经营地点位于如城城区或下原镇区域内。
3.响应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所属行业;
(四)以下情形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 )”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三、获取询价文件
1.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1日17:00,在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询价公告附件中下载。
2.对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收取询价文件编制费用200元人民币,响应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现场现金缴纳,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收据。无论流标或响应供应商是否中标,文件编制费用一概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一)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二)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开标室。
(三)特别提醒:
1.拒绝来自中风险地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该项目竞争性询价活动。
2.来自中风险所在地的低风险地区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所有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佩戴口罩,体温正常,并出示绿色健康码。
4.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必须自行核查单位所在地风险等级,按以上防疫要求执行,否则拒绝进场。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管控、交通堵塞以及停车难等诸多因素,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和应对,否则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负。
五、评审时间、方法和地点
评审时间: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评审地点: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寿南路6号(如皋高新区实验学校)6楼如皋市教育采购中心评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无需提供样品。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名 称:如皋市下原镇教育教育管理中心
地 址:如皋市下原镇富盛路18号
联系方式:秦 杰 15996656262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福寿西路158号兴隆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顾新春 13815216439
联系方式:曾 妮 1896270133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询价费用
供应商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询价文件的约束力
1.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询价文件并决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询价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三、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询价响应文件应牢固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询价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4.报价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注明询价公告或询价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计划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8.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询价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90天。
四、评审
1.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询价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询价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询价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
3.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4.询价小组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报价评审阶段。本次报价为让利报价,本项目最低让利为5%,有效报价中(让利率)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7.询价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如询价小组认为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询价小组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按顺序由最后报价次低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五、成交和合同
(一)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二)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四)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一)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响应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下列情形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2)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此函不享受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四)其它相关规定
1.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本项目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6%。
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相同,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财政部、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若均非“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则将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
七、采购活动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三)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响应供应商在报价中需综合考虑此代付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2.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成交金额500万(含500万)~100万,按1.1%计费;100万以内(含100万)按的1.5%计费,不足3000元的,视情况收取。
十、注意事项
1.响应供应商须根据询价文件对技术、售后服务要求逐项作出明确应答与承诺,未作明确应答与承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完全符合“第三章 项目需求”中的“三、技术要求”。
3.本章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某一品牌的技术要求或参数标注为★号,否则该★号条款被取消)。标注★号的内容不允许有负偏离。一般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不得超过叁个。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简介
根据皋工发(2018)54号文件精神,下原镇教育工会给予会员(总人数286人)发放大米、面粉、食用油、月饼等物资。
二、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286份提货券,分两A、B种套餐,其中A套餐为人均800元,B套餐为人均400元,物资必须质优价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项目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清单
序号 |
提货券 类别 |
规格型号及要求(元/份) |
数量 |
单位 |
优惠率% |
让利后的提货券面额(元/份) |
备注 |
1 |
A |
800 |
按实 结算 |
张 |
|||
2 |
B |
400 |
按实 结算 |
张 |
本次招标只招一家超市,选取如城城区或下原镇区域内性价比和服务质量较好的1家。为方便提货,中标超市根据会员数制作相应数量的提货券,所供物资必须为超市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全部货品(包含特价商品,享受超市正常促销活动)。提货券的使用时间不少于1年。
本次报价为让利报价,本项目最低让利为5%,有效报价中(让利率)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三、服务要求
(1)投标人对持券人所提货物的种类无任何限制(可在提货场所任选货物)。
(2)投标人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合格、在保质期内之产品。
四、提交提货券期限和地点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历天内。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提货券有效期限
自提货券发放结束之日起计壹年。
六、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金额10%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七、验收方案
1.根据最终选择提货券的类别,依照提货人的满意度验收。
2.满意度80%及以上为验收合格,买方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合同总金额=实际人数(实际提货券数)*800元。每份提货券金额为A套餐:800*(1+中标让利), B套餐400*(1+中标让利)。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中标人完成提货券制作并交付招标人。2021年10月30日前,中标人出据正式税务发票,招标人支付合同的全部款项。
九、售后服务
1.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处理提货券发放相关事宜。
2.提货券到期前1月前友情提醒未提货的持券人。
3.友好处理提货过程中的纠纷与争议。
十、其他要求
(一)报价要求
报价人报价应包含货物(产品)的制造、包装、运输、装卸、税金、代理等一切相关费用。
本次采购报价为让利报价,有效报价中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本项目最低让利为5%。
(二)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咨询服务。
(三)对本项目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等的质疑由采购单位负责答复;采购单位具有项目的解释权,质疑函和答复由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合同范本
如皋市政府采购合同
如皋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1、 货物及其数量如下表: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及要求(元/份)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 |
提货券A |
800 |
份 |
按实结算 |
800 |
|
提货券B |
400 |
份 |
按实结算 |
400 |
|
总计 |
(大写) |
¥ |
2、 质保期:
3、 交货时间:
4、 交货地点:
5、 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直接向乙方办理付款,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6、 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7、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号)采购文件;
2.询价响应文件;
3.乙方在参加采购活动时的书面承诺;
4.(××号)中标(成交)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如: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7.保密协议或条款;
8.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年 月 日 |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供货及知识产权
乙方应按询价文件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所提供产品应包含不少于 年的整机(含全部部件)免费上门保修服务,质量保证期从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内厂商应自行处理保修凭证问题,采购人不负责提供产品的保修卡、发票等保修凭证。
3.应针对本项目指定专人作为售后联系人,7*8小时负责协调产品销售以及售后问题。
4.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故障报修电话为7*24小时,故障报修响应时间应在60分钟内。故障修复时间应在48小时内提供上门服务并修复。此款“修复”,是指从发现设备或系统发生故障并通知有关成交供应商后,经过相应的技术服务使设备或系统继续正常提供系统服务,才视为“修复”。
5.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情况下主动提供免费备机服务。
6.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的任何配件,须为原设备厂家生产的;并且保证替代的零配件是新的未使用过和未经修复的。
7. 提供的产品若有设计缺陷,应主动召回。
8.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提供每年度技术巡检服务,巡检内容应包含:对设备使用状况的调查、升级软件、为机器除尘,故障预防工作。并向采购人提供巡检记录以及巡检报告。
9.软件免费维护和升级服务的内容,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的软件服务方案。
10.损坏的信息存储介质不得收回,应免费由用户保留。
第四条 质量保证期外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按乙方询价响应文件执行。
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五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货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并提交所需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3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南通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金在履约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逾期退还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五章 报价文件
封面
如皋市政府采购询价响应文件
(正、副本)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序号 |
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内容 |
是否响应 (填是或者否) |
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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