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学院教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学院教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21AT08048806900
采 购 人: 亳州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457142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457142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4
HYPERLINK \l "_Toc457142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40
HYPERLINK \l "_Toc4571426" 第四章 磋商和评审办法 4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学院教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 9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1AT08048806900
项目名称:学院教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1万元/月
最高限价(如有):1万元/月(不足1月按天计算(四舍五入两位小数))
采购需求:负责学院教工食堂的经营与管理等(其他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服务期限:2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履约合同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近三年内企业在服务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餐饮服务无食品安全事故,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9 月18 日至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www.xinecai.com)
方式:网上获取。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操作手册,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51-63735952
售价:300元/本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 9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103 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 9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103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申请人应合理安排采购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采购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2.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供应商,需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https://www.xinecai.com/)进行企业免费注册(已注册用户请确认完善信息并提交通过),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门户—资料下载—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信息资源库操作手册(https://www.xinecai.com/download)。完成企业注册并通过后(一般为一到三个工作日),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投标后选择投标申请,明确参加项目及标段,下载文件及相关附件(含澄清、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文件,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信e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上述相关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链接:https://www.xinecai.com/download)。用户注册成功后如需要变更初始注册信息的,应及时在信e采申请变更(信e采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51-63735952),如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良后果,投标人/供应商责任自负。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亳州学院
地 址:亳州市汤王大道2266号
联系方式:0558-30375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1408室
联系方式:周工;0551-63735950/15345601212
电子邮箱地址:rjzhou@ahbidding.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工
电 话:0551-6373595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详见磋商公告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详见磋商公告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详见磋商公告 |
1.1.5 |
包别划分 |
详见磋商公告 |
1.1.6 |
采购预算 |
详见磋商公告 |
1.3.1 |
采购需求 |
详见磋商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2年 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1.3.3 |
质量要求 |
/ |
1.3.4 |
付款方式 |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学期结算一次(若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算补助,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1.4.1 |
供应商资格 |
详见磋商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详见磋商公告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10.1 |
供应商提出疑问 |
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1.10.2 |
竞争性磋商文件答疑发出的形式 |
发出时间:如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发布澄清或修改,否则需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无需确认,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采购清单等(如有)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 |
时间: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形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具体见磋商公告载明的电子邮箱)或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疑问 |
2.2.2 |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发出形式:在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无需书面确认,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 |
在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无需供应商书面确认。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其责任自负。 |
2.3.1 |
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同澄清发出形式的规定。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 |
同确认收到澄清的规定 |
2.4.1 |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和形式 |
时间: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形式:见第三章第9.2款规定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评审办法及采购需求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
3.2.1 |
响应报价包括的内容 |
响应报价包括提供服务的一切成本和费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及采购合同中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均可 |
3.2.5 |
最高限价 |
1万元/月(不足1月按天计算(四舍五入两位小数)) |
3.2.6 |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 |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所提供的范围是计划采购数量,仅作为响应报价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个日历天(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磋商保证金 |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 是 ? 否 磋商保证金额:/ 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说明 1、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保函原件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 (2)如采用担保机构保函,应为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请参考http://baohan.xinecai.com:8092/#/User/Login,保函原件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同时保函扫复须附于响应文件中。 2、磋商保证金汇款账号获取方式:供应商通过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https://www.xinecai.com/)对应项目的缴费按钮取得相应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上会有具体的汇款账号及截止时间,具体操作详见我单位门户网站内的“信e采投标人操作手册”。 (多标段项目,各标段账号均不同) 3、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各项目(包别)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账。 4、供应商汇出账号必须是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5、因供应商操作引起的磋商保证金未及时到帐或系统验证匹配失败的,其后果自负。 6、温馨提醒:以下情形可能造成磋商保证金未及时到账或被系统验证匹配失败: (1)磋商保证金付款金额不得少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中的金额(以系统显示为准),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缴纳失败。 (2)磋商保证金的有效金额以收款人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缴纳。(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尽量提前缴纳) (3)为确保磋商保证金的及时到账,建议使用电汇加急或网银加急方式进行汇款(人民银行系统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若周一为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的,请在上周五确保资金到账)。 (4)账号根据不同项目(多包别项目,各包别账号均不同)由系统随机生成,此汇款账号只在本项目包别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缴纳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已获取或未获取汇款账号,而往其他企业的汇款账号进行转账的,依据本项目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视为串通行为。 7、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若供应商不提交磋商保证金,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9、供应商递交保证金账户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10、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
3.4.5 |
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3.6.4(1)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要求: 响应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 |
3.6.4(2)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1、响应文件份数: 除正本1份外,还需提供副本2份 2、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是 □否 如要求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一份,可以采用光盘或优盘的形式,可随响应文件正本一起密封提供,或单独提供。 无论是否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均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3、其他要求: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等。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 |
4.1.1 |
响应文件封套签署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当: 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4.1.2 |
响应文件封套应载明的信息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当写明: (项目名称) 包号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联合体磋商的,注明牵头人名称) 注:封套上应注明正本/副本 |
4.2.1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详见《磋商公告》 注:供应商未能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向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拒收迟到的响应文件。 |
4.2.2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到场参加磋商的,单独提交一份身份证明复制件及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磋商的,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需单独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其中样品的退还规定: / □是,退还安排: / |
5.1 |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5.2(3) |
磋商程序 |
开启顺序:随机顺序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磋商小组的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
6.2.1 |
磋商顺序 |
按照供应商的递交响应文件顺序 |
6.2.3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 |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
6.3.1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
详见磋商文件要求 |
6.3.3 |
报价轮次 |
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确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报价即为首轮报价。 注: 1)、供应商各轮次的报价一经报出即不可撤回 2)、在本须知前附表已选择“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确定”情况下,如果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最近轮次的报价不满意,可以增加一轮磋商,符合《供应商前附表》第6.3.1款的每个供应商应具有相同的报价机会。 |
6.3.4 |
最后报价的公布 |
不公布各供应商最后报价 |
6.5.3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1-3 名 |
7.1.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 |
7.1.2 |
成交结果公告 |
公告方式: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上(信e采招标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7.2 |
成交结果质疑 |
时间:成交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接受质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
7.4.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银行汇票、电汇或银行转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价的10万元整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 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采购人指定账户(开户名:亳州学院,账号:34001888608053005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004859573950。转账备注信息为:亳州学院教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或提交中标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保期同服务期),服务合同期内无违约,服务期满后无息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次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具体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到期不计息退还 。 |
11.1. |
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不适用 |
11.1.2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不适用 |
11.2.1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否 |
11.2.2 |
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价格扣除标准 |
不适用 |
11.2.3 |
是否允许大中型 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
否 |
1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2.1 |
原则规定与定义 |
(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供应商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符号表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供应商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采购活动。 (3)与合同履行有关条款中注明的“甲方”、“买方”,在采购阶段按“采购人”理解;注明的“乙方”、“卖方”,按“供应商”理解。 |
12.2 |
知识产权 |
(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相关内容)。 |
12.3 |
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效力规定 |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供应商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磋商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磋商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
12.4 |
相关提示 |
(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2)供应商应注意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避免响应文件迟交的情况发生,建议供应商提前30分钟到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做好响应文件提交和其它准备工作。 (3)本项目保证金账户采用虚拟账号,每个项目均不同,同一个项目不同标包也不同。参与磋商的标包应与磋商保证金相匹配。如项目采购失败再次采购时,保证金账号也会发生变化。请供应商仔细核对账户信息。 |
12.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注: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本部分对同一内容的规定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标段(包别)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需求、交货地点、交货期和质量要求
1.3.1 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磋商公告。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标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参加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8)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
(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具体按财政部财办库〔2015〕295号文件规定;
(10)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为准);
(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12)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14)餐饮服务无食品安全事故;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一成员不得存在以上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各方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现场考察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
1.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10 供应商提出疑问及答复
1.10.1 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
1.10.2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答疑,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答疑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答疑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足5日的,并且答疑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1 分包
1.11.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磋商与评审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
2.4.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4.2 采购人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4.3 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磋商保证金;
(5)响应报价一览表;
(6)分项报价表;
(7)中小企业产品(工程或服务)声明函;
(8)资格证明文件;
(9)商务条款偏离表;
(10)技术规格偏离表;
(11)服务方案;
(12)承诺函
(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4)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在磋商、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磋商保证金。
3.2 响应报价
3.2.1 响应报价应当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响应报价,并按给定格式填写响应报价表格。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响应报价,或者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3.2.4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报价一览表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无效,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中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否则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响应的,其磋商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4.3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4.4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后,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类似项目表”应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相关情况。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扩展表格,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不可磋商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3 供应商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3.6.4(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函以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左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4. 响应文件的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包装,封套的签署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如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第4.1.1项-第4.1.2项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4.1.4未按照上述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未按照上述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1.5未按照上述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未按照上述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4.2.2响应文件的提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4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4.3.4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只需提供一份。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
5. 响应文件的开启
5.1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启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 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工作纪律;
(2)宣布相关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
(3)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开启各响应文件,宣布磋商、评审相关安排;
(4)开启程序结束。
5.3 开启会议的异议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6. 磋商与评审
6.1竞争性磋商小组
6.1.1磋商与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3磋商与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磋商与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磋商与评审。
6.2磋商
6.2.1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2.2除下列情形外,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作出变动说明。
6.3最后报价
6.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6.3.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将退还其的磋商保证金。
6.3.3除供应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最后报价轮次为两轮,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即为首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即为磋商最后报价。
6.3.4采购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公布供应商最后报价。
6.4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该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5评审办法
6.5.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5.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5.3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家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委员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2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和期限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7.2 成交结果质疑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7.3 成交通知
7.3.1 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2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其计取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中的收费基础的80%执行,计算基数为3年服务期总价计算;由中标人支付,不单独报价,投标人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5.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5.5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 重新采购、变更采购方式与终止采购
8.1 重新采购
8.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按原采购方式或变更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第6.2.2项规定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情形外,在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8.1.2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需要批准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8.2终止采购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9. 询问与质疑
9.1 询问与质疑的提出
9.1.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有相关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9.1.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9.1.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的工作秩序。
9.2 质疑材料的要求
9.2.1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制件。
9.2.2 质疑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
(6)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8)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9.3 质疑处理
9.3.1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供应商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 纪律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