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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兴义市城市管理局)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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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招标公告】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

招标详情

[新系统]【招标公告】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
发布日期:2021-09-30 16:33

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资金来自市级财政统筹(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峡谷村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内。

2.2 建设规模及内容:

(1)水体淤泥清理面积102566.78m2;

(2)水体HDPE复合土工膜防渗处理面积67516.34m2;

(3)1#16#观赏池场地平整合计90723.28m2;

(4)新建C25毛石混凝土跌水坝合计9座;

(5)新建生态式防护堤总长302m,共7处;

(6)新建钢筋混凝土输水管道1365m(含20m3取水前池1座);

(7)新建沥青道路2条,总长185m;

(8)新建青石步道2条,总长280m;

(9)新建分洪渠170m;

(10)新建420m2消力池1座;

(11)附属工程1项:新建和更换木栈道(含拆除损坏栈道)522m,改造木栈道(踏面、护栏)572m,防腐(木栈道除锈打磨刷漆)1725m,施工扰动恢复1项(青石步道(宽2.0m)修复649m、沥青路面修复(宽3.5m)37m、透水砖路面修复(宽1.5m)180m),木栈道基础1座;

(12)水土保持1项:其中表土剥离3.74万㎡,覆土整治8.64h㎡,植被恢复工程8.64h㎡,防尘网临时苫盖2.70h㎡,土袋临时拦挡444.52㎡;

(13)环境保护1项:环境保护标示牌20个,人工放流,生态保护标示牌10个,油烟净化器1套,污水处理设施1项,水白菜打捞设备1套,污泥脱水设备1套,施工期污水处理措施1项,施工期生产废水处理措施1项,尾气净化器5个,洒水车1辆,车辆限速、禁止鸣笛标示牌10个,移动隔声屏5套,

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1项,人群健康保护措施1项等。

2.3 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主要内容有: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土建(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招标

2.4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接到招标人安排的实施内容后180日历天内完成相应的设计、施工工作。

2.5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3693.90万元,其中设计估算金额172.99万元,施工估算金额2966.8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条件(或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具有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二家,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免费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qxn.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 10 月08 日至2021年10月13日(不少于五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开始出售,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支付标书费(未支付标书费的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无效)后,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ggzyjy.qxn.gov.cn)。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00.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电子版(即: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QXNTF格式))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上传至指定位置。本次招标,开唱标为远程开标会议。

5.2电子版投标文件(.QXNTF格式)递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8日10:00时。投标人应在本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QXNTF格式)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西南州)(网址:http://ggzyjy.qxn.gov.cn/)。

5.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收取电子投标文件。

6.远程开标的时间

6.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6.2 金州远程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大厅的网址:http://202.98.201.30:8112/BidOpening-7.1.22.2/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index。

6.3 各投标人应提前三十分钟,最迟不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登陆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注:投标人无须到达开标、唱标、评标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等事宜。

注:投标人远程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润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兴义市 地 址:兴义市

邮 编:562400 邮 编:562400

联 系 人:李晓昆 联 系 人:秦丽

电 话:18608596027 电 话:0859-3197389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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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y20210929853571451]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QXNZF
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 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 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 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 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 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 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 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 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特别提醒: 1、若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时间超出本文件规定的提出疑问截止时间,则视为投标人自 动放弃质疑权利,招标人自行答疑(澄清)的除外。 2、本项目为网上购买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须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http://ggzyjy.qxn.gov.cn/)缴纳工本费并下载招标文件成功后,方可视为 购买成功。否则就会导致在发布中标公示时无法联系到中标人,无法发布中标公示。若投标 单位未通过系统支付工本费且下载招标文件的,将被视为购买无效,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特别提醒 各投标人应提前三十分钟,最迟不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登陆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技术支持电话: 0859-3120751) 特别提醒 在这个页面上可以看到距离开标剩余时间,请务必在开标开始之前进行签到。 点击签到后需要输入以下信息才能签到完成,“授权委托人”为参与开标的被授权人,联系 电话请填写参加本次开标活动的人员电话,方便后续联系。 签到完成后请耐心等待开标,开标流程进度会实时显示在右下角公告栏当中。 1 目 录 第一卷 .............................................................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6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 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5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94 第二卷 ........................................................... 14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42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46 第三卷 ........................................................... 14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9 2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资金来自市级财政统筹(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峡谷村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内。 2.2 建设规模及内容: (1)水体淤泥清理面积 102566.78m?; (2)水体 HDPE复合土工膜防渗处理面积 67516.34m?; (3)1#16#观赏池场地平整合计 90723.28m?; (4)新建 C25毛石混凝土跌水坝合计 9座; (5)新建生态式防护堤总长 302m,共 7处; (6)新建钢筋混凝土输水管道 1365m(含 20m?取水前池 1 座); (7)新建沥青道路 2条,总长 185m; (8)新建青石步道 2条,总长 280m; (9)新建分洪渠 170m; (10)新建 420m2 消力池 1座; (11)附属工程 1 项:新建和更换木栈道(含拆除损坏栈道)522m,改造木栈道(踏面、护栏)572m, 防腐(木栈道除锈打磨刷漆)1725m,施工扰动恢复 1项(青石步道(宽 2.0m)修复 649m、沥青路面修复(宽 3.5m)37m、透水砖路面修复(宽 1.5m)180m),木栈道基础 1座; (12)水土保持 1 项:其中表土剥离 3.74万㎡,覆土整治 8.64h ㎡,植被恢复工程 8.64h ㎡,防尘网临 时苫盖 2.70h ㎡,土袋临时拦挡 444.52 ㎡; (13)环境保护 1 项:环境保护标示牌 20个,人工放流,生态保护标示牌 10个,油烟净化器 1套, 污水处理设施 1项,水白菜打捞设备 1套,污泥脱水设备 1套,施工期污水处理措施 1项,施工期生产废 水处理措施 1 项,尾气净化器 5个,洒水车 1辆,车辆限速、禁止鸣笛标示牌 10个,移动隔声屏 5套, 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1 项,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1项等。 2.3 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主要内容有: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土建(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招标 2.4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接到招标人安排的实施内容后 180日历天内完成相应的设计、施工工作。 2.5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 3693.90万元,其中设计估算金额 172.99 万元,施工估算金额 2966.82 4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同时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条件(或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具有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设计、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二家,牵头 单位为施工单位,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免费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qxn.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 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10 月 08 日至 2021年 10 月 13日(不 少于五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开始出售,若截止时间延期相 应顺延),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支付标书费(未支付标书费的投标 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无效)后,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 http://ggzyjy.qxn.gov.cn)。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00.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电子版(即: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QXNTF 格式))应按照本项 目招标文件上传至指定位置。本次招标,开唱标为远程开标会议。 5.2 电子版投标文件(.QXNTF 格式)递交的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 10:00 时。投标人应在本截 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QXNTF 格式)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西南州)(网 址:http://ggzyjy.qxn.gov.cn/)。 5.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收取电子投标文件。 6.远程开标的时间 6.1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6.2 金州远程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大厅的网址:http://202.98.201.30:8112/BidOpening-7.1.22.2 /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index。 6.3 各投标人应提前三十分钟,最迟不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登陆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注:投标人无 须到达开标、唱标、评标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等事宜。 注:投标人远程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7.发布公告的媒介 5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润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兴义市 地 址:兴义市 邮 编:562400 邮 编:562400 联 系 人:李晓昆 联 系 人:秦丽 电 话:18608596027 电 话:0859-3197389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2021年 9月 28日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兴义市 联 系 人:李晓昆 电 话:1860859602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润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兴义市 联系人:秦丽 电话:0859-3197389 1.1.4 项目名称 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 1.1.5 建设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峡谷村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内 1.2.1 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统筹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招标主要内容有: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土建(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 招标 1.3.2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接到招标人安排的实施内容后 180 日历天内完成相应的设计、施 工工作)。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 上资质,同时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条件(或由具备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 (含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均需提供。 (3)施工单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 位均需提供。 财务要求:提供 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 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 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 7 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的复印件,并附会计师事务有效的营业 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注: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由牵头单位提供。注:新成立 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取得资质证书时间为准),不作财务状况要求。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 验 5年以上。 施工机械设备:应说明设备来源(包括租赁意向)、目前状况等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1)设计主要管理人员: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人员 1 人。 (2)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注:本项资格审查内容由联合体任意方提供均可。) 其他要求: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 类)、2021 年第二季度养 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设计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21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 章。 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21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 盖公章,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 2021 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安 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如上述注册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 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 人、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单位。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二家,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 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 责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1.5 费用承担和设 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8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 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1.11.1 投标人拟分包 的工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按专业分包:/; (2)分包金额要求:/; (3)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10 月 28日 10:00 时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自行查询下载,无需以书面 形式回复。 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 担。 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修改通知并自行查询下载,无需以书面形式回 复。 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 担。 2.4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日前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或其计算方法 本项目设计采用包干价进行报价:即本项目设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为:壹佰柒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172.99万元)。 本项目施工采用费率进行报价:(即在结算审计价的基础上进行费率报价, 投标人最终得到的结算价=结算审计价×所报费率,例如:结算审计价为 100 万元, 9 所报费率为 98%,则投标人最终得到的施工结算价为 98万元)。 根据《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及对应取费标准、 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进行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1)本项目设计采用包干价进行报价:即本项目设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为:壹佰柒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172.99 万元)。 (2)施工最高投标费率为 100 %。(注:投标人所报费率不得高于 100%,即 在结算审计价的基础上进行费率报价,投标人最终得到的结算价=结算审计价×投 标人所报费率)。投标成本警戒费率为 95%,施工投标费率<95%的(不含 95%), 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被判定为低于投标成本的按废标处理。 根据《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及对应取费标准、企业 自身管理水平进行投标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3.4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银行转账,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若 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即投标人经中国 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信息(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载明的账 户)一次性汇入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 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信息(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汇款单据(或 银行进 帐单)应装入投标文件中。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 收款单位: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开户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入行行号:314707092889(此行号用于汇款时查询准确的开户行) 汇入账号:2881010001201100053646 联系电话:0859-3121501 特别说明: 1、本项目保证金缴纳方式为随机码缴纳,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 文件时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随机码。 2、投标单位汇款时必须在转(汇)款附言 栏(摘要、备注、用 途等)中填写对应标段(包)生成的随机码。填写随机码要求: 必 须是连续、完整、清晰可见的(不能填写特殊字符如‘*’或其他不是正常的 汉字或者文字)。 2.投标人可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电子保函 /担保/保险等凭证(黔西南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接入贵州省公共资源 交易金融服务平台)。若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 10 函/担保/保险的,其内容应载有招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保证金 金额、有效期,且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 同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 (6)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2日内向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时实行“原路返回”方式。 3、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2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4、中标候选人保证金退回需中标人将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在黔西南州公共 资源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上传,方能退回保证金。 5、投标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0589-3121046(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点至 11点 30分,下午 13点 30分至 17点) 3.5.1 财务状况 财务要求: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提供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 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 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注: 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由牵头单位提供。注: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取得资质 证书时间为准),不作财务状况要求。 3.5.2 近叁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如提 近叁年,指 2018 年 9月 30 日至 2021 年 9月 30 日止。 11 供) 3.5.3 近叁年发生的 重大诉讼及仲 裁情况 2018年 9 月至 2021年 9月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 求 电子版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企业制作该项目投标文件(造价人员除外)的 CA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 印章。 本项目采用技术标暗标评审,技术标投标文件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 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 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徽标及荣誉等)。 3.7.4 投标文件份数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QXNTF 格式,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指定位置上传)。 中标单位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提供和上 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贰份,电子光盘一份。纸质版投标文件须 胶装成册,并逐页编码。每本超过 5cm 的,须另册胶装,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 数。 3.7.5 电子版投标文 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 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 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 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 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投标价格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12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不 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由此引起的扣分、资格审查不通过等不利情形均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注:本项目为远程开标会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 提供原件核验。 (7)电子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可选择使用 CA 印章加盖投标人公章、法 定代表人签字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选择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有法定代 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上传;“联合体协议书”由投标人加 盖投标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扫描件上传。 4.2.1 投标文件的递 交 电子版要求: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QXNTF 格式)到黔 西南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摂的确认 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黔西南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 作时间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859-3120751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及网址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QXNTF 格式)到网址:黔西南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 统(网址 http://ggzyjy.qxn.gov.cn/)。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大厅网址: http://202.98.201.124:811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index 开标地点:能够满足本次开标会议的任意地点。 特别提醒:1、投标单位应注意签到截止时间;2、开标设备、软件、CA应满 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若投标人设备不满足要求,也可到本项目交易中心现 场);3、投标人应保证使用编制投标文件的 CA解密时,网络稳定;4、投标人在 开标、唱标期间(主持人未宣布开标结束前),保持在开标设备旁。其余远程开 标注意事项,详见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5、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须在开 标过程中一次性提出;开、唱标结束后须点击开标结果确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项目名称: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招标 2、开启系统群聊功能等待开标时间 (1)、尊敬的各级领导、各投标单位 大家好! 13 首先感谢各级领导、监督部门对本次开标会议的全程监督,同时也感谢各投 标人对本项目给予的大力支持,我们将以公平、公正 、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主 持本次开标会议。 (2)、介绍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相关单位 招 标 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督单位:兴义市住建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润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布投标人: (3)、查看投标人:有效投标单位、未签到投标单位、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投 标单位 3、准备解密招投标文件 (1)、互动交流栏:请各有效投标单位准备好 CA锁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2)、投标文件解密(1分钟) → 招标人解密 → 批量导入投标文件 → 唱标 (3)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起止时间:2021年 10 月 28日 10 时 00分至 2021 年 10 月 28日 10时 30 分 4、请各投标单位确认开标结果 有异议:请点击有异议按钮,输入异议内容 无异议:请点击无异议按钮,确认开标结果 本项开标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级领导对本项目的全程监督,也感谢各投 标人对本项目的参与,谢谢! 5.3 开标异议 远程开标会议期间:投标人均应在开标设备旁。 若投标人对开唱标有异议的,应按主持人要求,在开标过程中通过开标设备提出。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线上答复,并记录在开标记录表中。 6.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专家 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举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或费率)、项目经理姓名等内容在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4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0万元; 中标人在收到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通知后 3 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保 证金之后再行商定合同签订事宜; 中标人未在收到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通知后 3 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 为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28天内予以退还。 8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兴义市住建局招 标投标办公室 依法实施的监督。联系电话 0859-622297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考勤: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至施工现场,其中项目经理、设计现场负责人、 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出勤时间不少于 25 天,招标人 据实考勤,如项目经理、设计现场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每月出勤不满 25 天,每人 每缺勤一天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如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每月出勤不满 25天, 每人每缺勤一天支付 5万元违约金。中标人连续两个月出现人员缺勤的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未提供承诺的或承诺不完整的按废标处理,承诺格式自拟。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实力,由于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工程进度拨款由中标方与业主 单位拟定合同时商定,投标人承诺在计划工期内按期完成,超期的将按照每延期一天将罚款合同金 额的 1%,延期十日未完工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未提供承诺的按废标处理,承诺格式自拟。 3、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相关证书原件进行验证(同时 提供拟派的管理机构全体人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如合同签订前人员未验证或验证人员不齐 全、人员证书原件不齐全,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权利,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定合同并没收其本项 目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未提供承诺的按废标处理,承诺格式自拟。 4、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中所投入的人员必须对本工程持认真、负责态度,如业主单位发现中 标单位所承诺投入人员无故未到现场 3次,则业主有权与该中标单位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 金。 5、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必须按工程建设费的 2%向招标人提供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 15 工资保障金,逾期未存储或存储金额不足的,则招标人有权与其解除施工合同。 9.1 附投标人开户银行信息复印件 9.2 关于失信投标人 购买招标文件环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 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拒绝其下载 (或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环节: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 格无效,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 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 9.3 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 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 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 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没有要求的, 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 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QXNTF及*.nQXN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 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9.4 “暗标”评审 承包人建议 书、实施方案 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法 □不采用 □√采用。 (一)承包人建议书、实施方案中纳入“暗标”部分的内容:(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方案。 (二)暗标的编制要求为: 1. 技术标排版要求: (1)统一使用 WORD形式,简体宋体字体; (2)技术标中不允许出现页眉; (3)页脚用阿拉伯数字、小五号、居中、连续编码,不得分章或单独编码; 16 (4)行间距为 1.5 倍行距,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页边距设置:上、下均 为 2.5cm ,左为 2.8cm,右为 2cm; (5)标题 1(章标题)按照“小二号 、加粗、居中”编写。标题 2(节标题) 按照“三号 、加粗、顶格”编写。正文按照“四号字体、首行缩进 2 个字符”编 写。 (6)目录页编写说明:“目录”二字居中不留空,二号字号,章标题四号缩进 2个字符;目录的节标题及页码按照“小四号 缩进 4个字符”编写。 2. 技术标图表大小及字体要求: (1)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所有图的规格不做要求。图内文字:五号字体居中; (2)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所有表的行数、列数、列宽不做要求。表内文字:五号字 体宋体居中; 3.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统一使用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提供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 4.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设置水 印或字体背景颜色。 5.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均不得出现投标人 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图案、人员姓名、企 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徽标及荣誉。 否则,承包人建议书、实施方案将作零分计。 6.若有其他未尽事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补遗形式发布。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和装订 要求。 9.5 远程开标会议的确认:各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唱标期间(主持人未宣布开标结束前),保持在 开标设备旁,并保证不退出开标大厅,以便对开唱标过程的异议提出及数据确认等工作。避免由此 产生的不利情形。 在此,招标人申明:若投标人未在开标过程提出异议或进行数据确认等工作,视为投标人无异议且 对开标数据确认。 9.6 因本工程采用金州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 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 17 投标文件时生成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 意地点通过金州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金州远程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 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金州远程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 投 标 人的 授 权委 托 人或 法人 代 表提 前 进入金 州 远程 不 见面 交 易系 统( 登 录网 址 http://202.98.201.30:8112/BidOpening-7.1.22.2/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index 选 择投标人身份登录,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 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扫码 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 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 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 (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附件 3),投标人解密限定在主持人开启解密 30分钟前完成。因投标人网 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 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 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 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 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 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 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 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 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 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 上 ) , 贵 州 互 联 互 通 通 用 驱 动 包 ( 可 到 黔 西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qxn.gov.cn/xzzx_500593/201912/t20191207_18465299.html 下载)。为保证交互 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 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为座机:8805998000。 9.7 本项目开标时通过金州不见面开标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 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 18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 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指定位置(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而却忽略最 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开标当日不得使用备用光盘进行补救,后果由投 标人自负。 2、开标前,请使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http://www.qxnzjyzx.cn/qxnztb/Default.aspx)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如能正 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3、投标人进入金州不见面开标系统后,紧接着应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 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解密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1 年 10 月 28日 10 时 30 分),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 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 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 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场交 互顺畅。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一。金州不见面 开标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详见附件二,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附件中的各项内容,确保能顺利参加本 次项目的开标会议和交互全过程。 10.1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 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 23 号令)的规定,若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的投标家数为 两家或一家时,只要认定还具有竞争性时(考虑报价是否接近市场价等竞争因素),则仍然可以继 续评标直至推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 10.2 特别说明: (1)若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时间超出本文件规定的提出疑问截止时间,则视为投标人自动放 弃质疑权利,招标人自行答疑(澄清)的除外。 (2)本项目为网上购买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须在黔西南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 http://ggzyjy.qxn.gov.cn/)缴纳工本费并下载招标文件成功后,方可视为购买成功。否则就会 导致在发布中标公示时无法联系到中标人,无法发布中标公示。若投标单位未通过系统下载且支付 工本费的,将被视为购买无效,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0.3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以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为准,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 标代理机构支付。 10.4 注 “ ”(单删除线)删除的内容表示本次招标对该内容不作要求。 10.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须知前附表为准。 19 20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EPC)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名词解释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1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 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2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 CA 密匙登录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会员网上交 易系统(http://ggzyjy.qxn.gov.cn/),在“网上提问”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 招标人应将澄清文件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文件澄清”栏公布,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 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书面通知发布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 “招标文件澄清”栏)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 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商务标和技术两部份: (一)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单位提供); (4)资格审查资料;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技术标(实行暗标)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方案;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 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 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 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24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 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2020 年度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新成立公 司不足一年的(以取得资质证书时间为准),不作财务状况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 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 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 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25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 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 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 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 加盖 CA印章。 3.7.4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 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特别提醒: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暗标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 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 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投标 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实施方案将作 0分计。暗标文件封面的面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 进行屏蔽。 3.7.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 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 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 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 空。 (2)投标人实施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七章要求。 3.7.7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生成加密的投标文件(.qxntf 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 3.7.8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贰份給招标代理机构,一律用 A4 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 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6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或者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 求上传到指定地点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 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 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注: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时,投标人在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后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 传至黔西南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且须获得“上传成功”回执。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文件要求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远程开标会议期间:投标人均应在开标设备旁。 若投标人对开唱标有异议的,应按主持人要求,在开标过程中通过开标设备提出。由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线上答复,并记录在开标记录表中。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27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 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28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依法确认招标文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导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 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29 附件一: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郑重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是我方真实意思 的表达。 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业绩、印章以及其他相 关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标。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骗取投标和 中标资格。 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积极响应招标人的 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 10 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 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任意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六、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 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一切后果。 七、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招投标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没收投标保证 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 诺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30 附件二 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1、浏览器的选择及设置。 (可到交易中心官网-下载中心下载“黔西南州招投标环境检测工具.zip”安装后点击“一键检测”可自 动完成浏览器一键配置,地址: http://ggzyjy.qxn.gov.cn/xzzx_500593/202101/t20210120_66219271.html) ①请务必使用 IE11 版本 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选择“工具”——“Internet 选项”,在弹出 来的框里面选择“安全”——“可信站点”——点击“站点”,把 http://202.98.201.30:8112/BidOpening-7.1.22.2/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index 网址复制 到文本框中,去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前面的勾,点添加后再点关闭即可,具体如 下图: 31 32 ②把自定义中的 ActiveX 控件下所有项全部设为启用,具体步骤如下图: 33 ③在 Internet 选项中选择“隐私”选项卡,找到“启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默认方框中是勾选的, 需要将勾取消掉,然后点击“确定”保存设置。 ④设置“兼容性视图”:点击浏览器设置,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在弹出的窗口中把 http://20 2.98.201.30:8112/BidOpening-7.1.22.2/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index 网址添加到“兼容性 视图”中,点击关闭。 34 ⑤到交易中心官网——下载中心——2020 最新 CA 驱动包页面,下载【贵州省 CA驱动整合包.rar】到电脑 上进行安装,安装前请不要把 CA 锁插到电脑上,同时关闭杀毒软件、安全卫士。驱动下载地址: http://ggzyjy.qxn.gov.cn/xzzx_500593/201912/t20191207_18465299.html。安装完成后请插入 CA锁进 行确认,确保能够正常识别,打开 CA 驱动后能够显示相关信息即为驱动安装正常,如下所示: 35 2 、 请 开 标 前 30 分 钟 进 入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网 址 登 录 , 登 录 网 址 为 http://202.98.201.30:8112/BidOpening-7.1.22.2/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index。进入页面 后底部会出现是否运行加载项的提示,请全部点击“允许”。 36 3、加载项全部允许运行后插入 CA锁,在密码框中输入 CA密码,点击登录。 选择正确的公司证书,点击确认。 4、不见面开标系统成功登录后的网页页面如下,在“我的项目”中可以看到本单位投标的当天开标的以 及已过开标时间未开标结束的项目,开标当天之前无法看到该项目。 37 5、在开标前点击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名称,进入之后仔细阅读开标流程,然后点击“我已阅读”。 6、在这个页面上可以看到距离开标剩余时间,请务必在开标开始之前进行签到。 38 7、点击签到后需要输入以下信息才能签到完成,“授权委托人”为参与开标的被授权人,联系电话请填 写参加本次开标活动的人员电话,方便后续联系。 39 8、签到完成后请耐心等待开标,开标流程进度会实时显示在右下角公告栏当中。 当开始开标时招标代理开启直播后可以在右上角看到开标现场直播画面,点击直播画面下方的下拉符号可 40 以更换其他直播画面。 9、开标流程第一步为公布投标人,投标人无需进行操作。 10、开标流程第二步为查看投标人,同样无需进行操作。 41 11、“查看投标人”环节之后为“投标人解密”,请提前插好 CA 锁,在规定的时间内输入密码完成投标 文件解密,解密过程中会多次弹出证书选择,请全部点击确认。 42 当“我的投标文件”图标变为绿色,公告栏中显示“投标人解密成功”即可。 43 12、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则会显示“解密时间已到”,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会延长解密时间,请 尽快配合完成解密。解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信息科(0859-3120751)处理,避免因解密时间过未 解密成功而被废标。 13、开标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在【互动交流】栏中发送文字或语音,也可以点击【开标异议文字提问】进 行提问。 44 14、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即进入“招标人解密”环节,请耐心等待招标人解密完成。 15、招标人解密完成后进入“唱标”阶段,公布开标结果,请仔细查看本单位投标信息。 45 如有问题请点击“有异议”提出异议信息,如果没有请点击“无异议”提交。 46 16、确认是否对开标结果有异议后等待其他单位完成确认工作。 17、待所有单位完成开标结果确认后即开标结束。 47 18、点击右上角“返回”可退回到主页,再点“退出”可退出系统,结束本次开标活动。 48 附件三 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以远程开标系统中导出数据为准。 49 附件四: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 下列问题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传真至 (传真号 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50 附件五: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厖 投标人: (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束后再补盖单 位章。 51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联合体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被确定为中标人。 设计中标价为: (大写) (小写)。 中标施工费率:为 % (即在结算审计价的基础上进行费率报价,投标人最终得到的结算 价=结算审计价×所报费率)。 工期: 日历天。 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职称证号)。 施工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证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 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52 附件七: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 )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 (设计、施工等)投标, (银行名称)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 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 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金额)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内保 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 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53 附件八: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 (设计、施工等)投标, (担保人名称) 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 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 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不超过人 民币 (大写金额)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内保 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 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54 附件九: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格式) 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格式)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保 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设计、施工等)投标,并向我方投 保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 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 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 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大写金额 )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内保 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请将本 保险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险网址: (必填) 保 险 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5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若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如下: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企业制作该项 目投标文件(造价人员除外)的 CA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 定名称)的 CA印章。 若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要求如下: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 加盖单位章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 书”须全部成员单位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 章)外,其余投标文件的盖章、签字均可由牵头单 位完成。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设计、施工各部分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符合招标 文件的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6 施工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机械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2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范围。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技术标部分:53分 资信部分:27分 投标报价:20分 扣分因素: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 2.2.3 投标报价的下浮率 计算公式 下浮率=100%-所报费率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 (1) 技术部分评分 标准 承包人建议书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承包人实施方案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 (2) 资信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职称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设计负责人资格 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 其他主要人员 综合实力 57 2.2.4 (3) 投标报价评分 标准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获奖项目 2.2.4 (5) 扣分因素 评分标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 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 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 偏差(如明显文字或 计算错误等)的内容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58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细微偏差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细微偏差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本项目不要求提供以上原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9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 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 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60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 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 评标依据。 A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 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 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 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 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 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 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报价、投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款要求对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编制有暗标要求,本项目电子标开标、 唱标结束后,系统会按照随机方式自动为投标单位分配暗标编码。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 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 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4.1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62 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 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 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 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 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 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 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 用附表 A-2 记录审查结果。 A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 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 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款载明的 最高投标报价,凡投标报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 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 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 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 详细评审 63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 (2)资信部分; (3)投标报价; (4)细微偏差扣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技术部分评审和评分(A )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标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承包人建议书 图纸 4 见图纸评分标准 工程详细说明 6 由评委在 0-6分之间自行打分 承包人实施方 案 总体实施方案 4 见总体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项目实施要点 4 见项目实施要点评分标准 项目管理要点 15 见项目管理要点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0 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评分标准 编制规范要求扣分项 -5 评委在评审时如投标人制作的技术 标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 表”9.4 条中 1、2、4条的、每出现 一处扣 0.5分,最高扣 5分。 合计 53 注: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 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 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技术标将作 0分计。 64 图纸评分标准(4分)(承包人建议书评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2 施工图设计计划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3 施工图设计实施 2 由评委在 0-2分之间自行打分 总体实施方案评分标准(4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3 项目阶段划分 0.5 由评委在 0-0.5 分之间自行打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0.5 由评委在 0-0.5 分之间自行打分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0.5 由评委在 0-0.5 分之间自行打分 6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0.5 由评委在 0-0.5 分之间自行打分 项目实施要点评分标准(4分)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设计实施要点 2 由评委在 0-2分之间自行打分 2 施工实施要点 2 由评委在 0-2分之间自行打分 65 项目管理要点评分标准(15分) 序号 项 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合同管理要点 6 由评委在 0-6分之间自行打分 2 质量控制要点 3 进度控制要点 4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5 由评委在 0-5分之间自行打分 5 安全管理要点 6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7 环境管理要点 8 沟通和协调要点 9 财务管理要点 4 由评委在 0-4分之间自行打分 10 风险管理要点 11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2 报告制度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评分标准(2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 设计简介 工程的总体认识及总体施工 方案 1.0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重点、难点的剖析及对应措施 2.0 由评委在 0-2分之间自行打分 2 工程总体布置 3 由评委在 0-3分之间自行打分 3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6 由评委在 0-6分之间自行打分 4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 4.1 质量计划 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计划、 质量保障计划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4.2 岗位职责 管理机构设置、质量控制部门 岗位分工、岗位职责、人员数 量配置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4.3 过程控制 及检验 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检验措 施、质量保证措施、质量自检 计划、措施 1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5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0 5.1 安全体系 建设 职业卫生安全、健康安全、安 全管理体系、工程施工安全管 理体系、安全经费保障 0.5 由评委在 0-0.5分之间自行打分 5.2 施工安全 措施、预案 可靠性 施工安全措施、预案可靠性 0.5 由评委在 0-0.5分之间自行打分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2.0 6.1 环境保护 技术方案 及措施 环境保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1.0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6.2 水土保持 技术方案 水土保持技术方案及措施 1.0 由评委在 0-1分之间自行打分 66 A4.2.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 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A 。 A4.3 资信部分评审和评分(B)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职称 3 项目经理为中级职称得 1分,为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3分,未提供不得 分。 设计负责人资格 3 设计负责人为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1分,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3分,未提供按废标处理。 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 2 施工技术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1分,为高级职称得 2分,未提 供按废标处理。 其他主要人员 8 1、设计配备完整的水文、地质、水工、机电、测量专业人员得 2分。 提供毕业证和身份证,未提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或人员专业不全不得 分。 2、设计人员中每有一个中级职称得 1分,每有一个高级及以上职称 得 2分,本项最高得 4分,提供职称证,未提供证件不得分。 3、施工员、质检(量)员、资料员、材料员提供上岗证,安全员还 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件提供齐全的得 2分,提供 不齐全不得分。 综合实力 11 1、近三年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公告等级为施工类 A及以上得 2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不得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从 2018年 1月 1 日起至今已完工或正在施工 类似工程(综合治理)施工业绩且中标金额大于等于 3000 万的一个 得 2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本项满分 4分。(注:须附相关证书的复 及措施 7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0 7.1 进度计划 总进度计划、节点工期、关键 线路、工序的合理性 0.5 由评委在 0-0.5分之间自行打分 7.2 进度计划 保证措施 技术、资源、组织措施 0.5 由评委在 0-0.5分之间自行打分 8 资源配备计划 1.0 8.1 设备配备 计划 自有设备、租赁设备配备计 划、设备进场计划与工程进度 计划的衔接 0.5 由评委在 0-0.5分之间自行打分 8.2 劳动力 人员数量配备、工种配备计划 0.5 由评委在 0-0.5分之间自行打分 67 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建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已 经完工项目应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 程竣工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连续一年获得 A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得 1分,连续两年获得 A 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得 2分。(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资信:投标人同时持有环保工程专业资质的得 3 分。 注:以上评分内容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均可。 合计 27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资信部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 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B。 A4.5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设计部分投标报价得分 10 按下列计算公式 施工部分得分 10 按下列计算公式 合计 20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A设计部分投标报价得分 C1(10分) 设计投标报价得分 大于 172.99 万元 大于 155.691 万元且小于 172.99万元 小于或等于 155.691万元 分值 废标 5 10 B、施工部分得分 C2(10分) 根据各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投标下浮率计算得分值,如果投标人所报结算投标下浮率在下表给定值区 间内的按照直线插入法计算分值: A4.5.4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8 记录投标报价(或下浮率)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或下浮率)的得分记录为 D。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算术平均值;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施工下浮率报价 小于 5% 大于等于 5% 分值 废标 10 68 ③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5.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设计投标报价、施工投标费率进行评审和评 分。 A4.5.2 按照 C=C1+C2 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8 记录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 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 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 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 行。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的 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 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 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表 A -1 10 记录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 累计记录为 D 。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 分值 评分标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 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的内 容 5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一错误 出现两处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分) 合计 5分 A4.8 汇总评标结果 A4.8.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1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 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 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 69 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 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A5.1.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 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 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 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 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 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 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70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 补充条款 …… 71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1. 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远程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 B1.4 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或者解密失败的。 B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3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中的其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项不合格; 其他如不完全符合要求作细微偏差处理); B2.4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7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B2.8 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即认定为是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生成了两份或以上的 投标文件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 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72 附表 A-1: 评标委员会签到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73 附表 A-2: 形式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 投标函签字盖章 若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如下: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企业制作该项目投标文件 (造价人员除外)的 CA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 的 CA 印章。 若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要求如下: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章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须全部 成员单位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外,其余投标文件 的盖章、签字均可由牵头单位完成。 3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 4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 报价唯一 设计、施工各部分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4 形式审查结论: 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75 附表 A-3: 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均需提供 2 资质等级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 资质条件(或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和 具备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二家,牵头单 位由联合体各成员自行协商决定,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 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购买本项 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3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均需 提供。 4 财务状况 提供 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提供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 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 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 76 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的复印件,并附会计师事务有效的营 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注:若为联合体投标人,则由牵头单位提供。注:新 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取得资质证书时间为准),不作财务状况要求。 5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 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6 其他要求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 格。 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 经验 5 年以上。 施工机械设备:应说明设备来源(包括租赁意向)、目前状况等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1)设计主要管理人员: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人员 1 人。 (2)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注:本项资格审查内容由联合体任意方提供均 可。) 其他要求: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 类)、2021 年第二季度 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设计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21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盖 公章。 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21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 加盖公章,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77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 2021 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如上述注册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 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项目经理、施工技术 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单位。 7 联合体投 标人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 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和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独立法人 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 料 2 设计或咨 询服务 没有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以 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与监理人 关系 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 内容为证明材料 4 与代建人 关系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 内容为证明材料 5 与招标代 理机构关 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 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 78 系 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6 生产经营 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7 投标资格 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没有被行政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 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8 财产问题 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9 履约历史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承诺函内容 为证明材料 10 控股、管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营业执照及投标承诺函内容为 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澄清和说 明情况 按照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 2 投标人在 审查过程 中遵章 守法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甑 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结论: 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第 6 项--其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项不合格, 其他不作强制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79 附表 A-4: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内容 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主要内容有: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土建(永 久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招标 2 工期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接到招标人安排的实施内容后 180 日历天 内完成相应的设计、施工工作)。 3 质量标准 设计: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4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5 投标保证金 符合须知前附表规定,以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导出的数据为准。 6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 能接受的条件 7 投标报价(费 率) (1)本项目设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壹佰柒拾贰万玖 仟玖佰元整(¥:172.99 万元)。 (2)施工最高投标费率为 100 %。(注:投标人所报费率不得高于 100%,即在结算审计价的基础上进行费率报价,投标人最终得到的 结算价=结算审计价×投标人所报费率)。投标成本警戒费率为 95%, 施工投标费率<95%的(不含 95%),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投标成本评 审程序,被判定为低于投标成本的按废标处理。 80 根据《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及对应取 费标准、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进行投标报价。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81 附表 A-5: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统计表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分基 准值 评 分 基 准 值 ±30%(含 30%) 范围 投标人 得分 1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图纸 施工图设计说明 1 2 施工图设计计划 1 3 施工图设计实施 2 5 工程详细说明 6 6 合计 10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5-1的“合计”栏。 82 附表 A-5-1: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暗标编码及得分 暗标编码 1 暗标编码 2 暗标编码 3 暗标编码 4 暗标编码 5 1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图 纸 施工图设计说明 1 2 施工图设计计划 1 3 施工图设计实施 2 4 工程详细说明 6 5 合计 1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83 附表 A-6: 资信部分评审统计表 资信部分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 30%(含30%)范 围 投标人 得分 1 项目经 理职称 项目经理为中级职称得 1分,为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3分,未提供 不得分。 3 2 设计负 责人资 格 设计负责人为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1分,高级及以上职 称得 3分,未提供按废标处理。 3 3 施工技 术负责 人资格 施工技术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1分,为高级职称得 2分, 未提供按废标处理。 2 4 其他主 要人员 1、设计配备完整的水文、地质、水工、机电、测量专业人员得 2 分。提供毕业证和身份证,未提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或人员专业 不全不得分。 2、设计人员中每有一个中级职称得 1分,每有一个高级及以上职 称得 2分,本项最高得 4分,提供职称证,未提供证件不得分。 3、施工员、质检(量)员、资料员、材料员提供上岗证,安全员 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件提供齐全的得 2 分, 8 84 提供不齐全不得分。 5 综合实 力 1、近三年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 价公告等级为施工类 A 及以上得 2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 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从 2018年 1月 1日起至今已完工或正在 施工类似工程(综合治理)施工业绩且中标金额大于等于 3000 万 的一个得 2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本项满分 4分。(注:须附相 关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建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已经完工项目应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连续一年获得 A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得 1分,连续两年获 得 A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得 2分。(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资信:投标人同时持有环保工程专业资质的得 3 分。 注:以上评分内容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均可。 11 6 合计 27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6-1的“合计”栏。 85 附表 A-6-1: 资信部分评审记录表 资信部分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项目经 理职称 项目经理为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1分,为高级及以上职 称得 3分,未提供不得分。 3 2 设计负 责人资 格 设计负责人为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1分,高级及以上职 称得 3分,未提供按废标处理。 3 3 施工技 术负责 人资格 施工技术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1分,为高级职称得 2分, 未提供按废标处理。 2 4 其他主 要人员 1、设计配备完整的水文、地质、水工、机电、测量专业人员得 2 分。提供毕业证和身份证,未提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或人员专业 不全不得分。 2、设计人员中每有一个中级职称得 1分,每有一个高级及以上职 称得 2分,本项最高得 4分,提供职称证,未提供证件不得分。 3、施工员、质检(量)员、资料员、材料员提供上岗证,安全员 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件提供齐全的得 2 分, 8 86 提供不齐全不得分。 5 综合实 力 1、近三年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 价公告等级为施工类 A 及以上得 2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 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从 2018年 1月 1日起至今已完工或正在 施工类似工程(综合治理)施工业绩且中标金额大于等于 3000 万 的一个得 2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本项满分 4分。(注:须附相 关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建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已经完工项目应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连续一年获得 A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得 1分,连续两年获 得 A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得 2分。(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资信:投标人同时持有环保工程专业资质的得 3 分。 注:以上评分内容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均可。 11 6 合计 27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87 附表 A-7: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统计表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30% (含 30%)范围 投标人 得分 1 承包人 实施 方案 总体 实施 方案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 价) 1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1 项目阶段划分 0.5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0.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 的要求 0.5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0.5 2 项目 实施 要点 设计实施要点 2 施工实施要点 2 3 项目 管理 要点 合同管理要点 6 质量控制要点 进度控制要点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5 安全管理要点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环境管理要点 沟通和协调要点 财务管理要点 88 风险管理要点 4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报告制度 4 施工 方案 与技 术措 施 工程的总体认识及总体施 工方案 1 重点、难点的剖析及对应措 施 2 工程总体布置 3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6 质量计划 1 岗位职责 1 过程控制及检验 1 安全体系建设 0.5 施工安全措施、预案可靠性 0.5 环境保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1.0 水土保持技术方案及措施 1.0 进度计划 0.5 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0.5 设备配备计划 0.5 劳动力 0.5 合计 43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7-1的“合计”栏。 89 附表 A-7-1: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暗标编码及得分 暗标编码 1 暗标编码 2 暗标编码 3 暗标编码 4 暗标编码 5 1 承包人 实施 方案 总体 实施 方案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1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1 项目阶段划分 0.5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0.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0.5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0.5 2 项目 实施 要点 设计实施要点 2 施工实施要点 2 3 项目 管理 要点 合同管理要点 6 质量控制要点 进度控制要点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5 安全管理要点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环境管理要点 沟通和协调要点 90 财务管理要点 4 风险管理要点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报告制度 4 施工 方案 与技 术措 施 工程的总体认识及总体施工方案 1 重点、难点的剖析及对应措施 2 工程总体布置 3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6 质量计划 1 岗位职责 1 过程控制及检验 1 安全体系建设 0.5 施工安全措施、预案可靠性 0.5 环境保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1 水土保持技术方案及措施 1 进度计划 0.5 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0.5 设备配备计划 0.5 劳动力 0.5 合计 43分 91 附表 A-8: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设计部分报价得分(10 分) 2 施工投标费率得分(10 分) 投标报价总得分(C1+C2)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92 附表 A-9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 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算 错误等)的内容 5 合计 5 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 93 附表 A-10: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代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承包人建议书 A 2 资信部分 B 3 承包人实施方案 C 4 扣分因素 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A+B+C-D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9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最终以双方协商为准)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 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 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 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95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 期。 96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 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 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 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 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 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 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1.1.6 其他 97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 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 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 98 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 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 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 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 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99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 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 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100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 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 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 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 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提前 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101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 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 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 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 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 102 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 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 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103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 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 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 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 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 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 104 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 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 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采购负责 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 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 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 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105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 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 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 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 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 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 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 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 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 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 106 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 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 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 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 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 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 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 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 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 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 107 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 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 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 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 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 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 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 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 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 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 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 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 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 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 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 108 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 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 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 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 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 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9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 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 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 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 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110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水利行业专业设计 基准、水利行业专业设计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 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 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111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 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设计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 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 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 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 112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 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 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 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 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 113 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 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 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4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 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 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 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 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5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 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 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 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 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16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 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117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 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 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 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 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18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 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 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 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 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 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 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 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119 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 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 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 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 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 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120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 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 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 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 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 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 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 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 质量保证金 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 121 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 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 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 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 122 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 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 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 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23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 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 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 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 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 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 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 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12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 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 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 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25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 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 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 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 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 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 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6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 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27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 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 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128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 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 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129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 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130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 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第 22.1.3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 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 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 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 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 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 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 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执行。 131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 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 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 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132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 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 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 133 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 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 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 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 134 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35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3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37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_______________(项目 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 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设计负责人:__________ ;施工技术负责人: ______。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______天。 138 9. 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9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