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NAGGZYCQJY2021018M10081021
项目名称:南岸区七处商业及服务用房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
受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对南岸区七处商业及服务用房进行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
一、招租信息发布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发布转让信息。
二、获取招租文件
凡有意向竞租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自行下载竞租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方式一次性支付足额招租保证金。(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招租文件)。若竞租人同时参加多个分包竞价,则每一个分包须单独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招租人: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出租物情况:
项目简介:
分包一
名称: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10栋附1、附2号
简介:位于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内商10栋附1、附2号商铺,属于江南小区内部商业。租赁面积113.14㎡。
租赁用途:商业门面(不能经营餐饮)
租赁年限:3年
免租期:1个月
分包二
名称:南岸区金菊路2号职工之家A栋14套职工宿舍
简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号职工之家A栋3层共14套职工宿舍,单套面积约30㎡,紧邻老茶园管委会旧址,距茶园地铁站步行约10分钟(无产权证)。租赁面积420㎡。
租赁用途:职工宿舍(不能改变房屋用途作为酒店使用)
租赁年限:2年
免租期:无
分包三
名称: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79栋附22号
简介:位于南岸区江南小区79栋附22号商铺,属于江南小区内部商业门面,紧邻江南小区会所附近,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104.04㎡。
租赁用途:商业(不能经营餐饮)
租赁年限:3年
免租期:无
分包四
名称: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6栋附4号
简介:位于南岸区江南小区6栋附4号商铺,属于江南小区内部商业门面,紧邻江南小区工商银行附近,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70.68㎡。
租赁用途:商业(不能经营餐饮)
租赁年限:5年
免租期:无
分包五
名称:南岸区广福大道9号3-5号
简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9号3-5号,江南小区7期外商临街商业门面,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71.13㎡。
租赁用途:商业
租赁年限:3年
免租期:无
分包六
名称:新天泽国际总部城B7幢1、2单元1至6层房屋
简介:位于南岸区茶园长江工业园C26-1/02地块,通江大道往广阳岛方向右侧,紧邻经开区管委会,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约10253.38㎡(无产权证)。
租赁用途:商业
租赁年限:5年
免租期:5个月
分包七
名称:南岸区南湖路6号
简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6号(原武装部办公大楼整体及军械库2层),地理位置一般。租赁面积1936.58㎡(无产权证)。
租赁用途:商业(长租公寓,不能改变房屋用途作为酒店使用)
租赁年限:10年
免租期:6个月
具体招租情况见下表:
分包号 | 门面地址 | 面积/㎡ | 租赁年限 | 经营 范围 | 竞租底价(元/年) | 竞租保证金(万) |
一 | 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10栋附1、附2号 | 113.14 | 3年 | 商业 | 20400 | 1 |
二 | 南岸区金菊路2号职工之家A栋14套职工宿舍 | 420 | 2年 | 职工宿舍 | 67200 | 1 |
三 | 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79栋附22号 | 104.04 | 3年 | 商业 | 37200 | 1 |
四 | 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6栋附4号 | 70.68 | 5年 | 商业 | 10800 | 1 |
五 | 南岸区广福大道9号3-5号 | 71.13 | 3年 | 商业 | 26400 | 1 |
六 | 新天泽国际总部城B7幢1、2单元1至6层房屋 | 10253.38 | 5年 | 商业 | 4306428 | 1 |
七 | 南岸区南湖路6号 | 1936.58 | 10年 | 商业 | 264000 | 1 |
1、竞租人的竞租报价不得低于上述竞租底价,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竞价。
2、竞租人的竞租报价必须高于上述竞租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竞租人对竞租底价、经营范围、租期、房屋租赁合同、竞租保证金及竞租人资格要求等必须无条件响应,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次门面出租的租赁期详见第二页,具体租赁起止日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4、竞得人进行装修装饰须经招租人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竞得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招租人所有,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5、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招租人提供水、电接入,无天然气接入,其他管网由竞得人自行安装,招租人提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6、所有分包房屋租金按季交纳(按合同季计算),租赁经营保证金为以最终竞价的第一季度租金为准。
分包一、分包三、分包四、分包五房屋租金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分包二房屋租金从第二年递增5%。
分包六、分包七房屋租金从第三年起每两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7、竞得人应承担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不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招租人装修改造后仍处在保修期内的部分)、消防、安全等。
8、招租人保证提供招租的房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招租人以现状出租,不作任何投入。
9、所有房屋不准经营噪音大、粉尘多、有污染的加工、代工产品等项目,不准经营影响环保、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准经营违法的项目。
10、竞租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网上银行方式(缴纳方式详见第二部分 6、竞租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将竞租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他人为竞租人代缴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没收所缴款项,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11、本项目为延时竞价,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3分钟前无最新报价,则网上竞价按规定的时间截止;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3分钟内有最新报价,则截止报价时间到后3分钟内还可以继续报价,截止时间则会根据最新报价时间顺延3分钟,直至无最新报价为止,以此类推。
12、本次拟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的房屋均已开通水电,部分标注不详,建议自行现场勘察核实。
五、竞租人资格要求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竞租。
意向竞租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
2、应当严格遵守相应房产的限制性规定;
3、若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招租人有权对竞得人资格要求情况进行核实,如若情况不实,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该竞得人将进入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名单库,不再具有参与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采购活动的资格;我中心将把此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及在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曝光;并且没收竞租保证金。
六、网上竞价时间及地点
竞租人缴费成功后,即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网上竞价。(本项目为延时竞价,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3分钟前无最新报价,则网上竞价按规定的时间截止;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3分钟内有最新报价,则截止报价时间到后3分钟内还可以继续报价,截止时间则会根据最新报价时间顺延3分钟,直至无最新报价为止,以此类推。)
所有分包竞价时间:
开始时间:2021年10月21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1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时。
网上竞价地点:竞租人自行在可连接互联网的任意电脑终端参与网上竞价(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友情提醒:请各竞租人自行在另一个区域自备电脑一台,以防止突发情况等导致无法竞价。若因竞租人所在区域的网络或电脑等自身问题无法竞价,一切责任自行承担。如因交易中心停电、被服务器或堡垒机的安全机制误判、系统故障、网络受到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进行网上竞价或部分时段竞价受到限制,该次竞价无效;我中心将重新择期安排网上竞价,请各竞租人密切关注我中心网上的相关补遗文件。
七、实物考察:
联系人:娄扬 电 话: 023—62803020
八、咨询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娄扬 电 话: 023—62803020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22楼2213室。
(二)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竞租保证金退还进程咨询:李老师
电话:023-62948872
竞价流程咨询:周老师、李老师
电话:023-62988753
注册备案咨询、网站技术支持:周老师、李老师
电话:023-62988753
地址:南岸区茶园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4楼422。
南岸区七处商业及服务用房
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
第一部分 公开招租邀请书
项目编号:NAGGZYCQJY2021018M10081021
项目名称:南岸区七处商业及服务用房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
受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对南岸区七处商业及服务用房进行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
一、招租信息发布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发布转让信息。
二、获取招租文件
凡有意向竞租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自行下载竞租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方式一次性支付足额招租保证金。(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招租文件)。若竞租人同时参加多个分包竞价,则每一个分包须单独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招租人: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出租物情况:
项目简介:
分包一
名称: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10栋附1、附2号
简介:位于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内商10栋附1、附2号商铺,属于江南小区内部商业。租赁面积113.14㎡。
租赁用途:商业门面(不能经营餐饮)
租赁年限:3年
免租期:1个月
分包二
名称:南岸区金菊路2号职工之家A栋14套职工宿舍
简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号职工之家A栋3层共14套职工宿舍,单套面积约30㎡,紧邻老茶园管委会旧址,距茶园地铁站步行约10分钟(无产权证)。租赁面积420㎡。
租赁用途:职工宿舍(不能改变房屋用途作为酒店使用)
租赁年限:2年
免租期:无
分包三
名称: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79栋附22号
简介:位于南岸区江南小区79栋附22号商铺,属于江南小区内部商业门面,紧邻江南小区会所附近,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104.04㎡。
租赁用途:商业(不能经营餐饮)
租赁年限:3年
免租期:无
分包四
名称: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6栋附4号
简介:位于南岸区江南小区6栋附4号商铺,属于江南小区内部商业门面,紧邻江南小区工商银行附近,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70.68㎡。
租赁用途:商业(不能经营餐饮)
租赁年限:5年
免租期:无
分包五
名称:南岸区广福大道9号3-5号
简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9号3-5号,江南小区7期外商临街商业门面,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71.13㎡。
租赁用途:商业
租赁年限:3年
免租期:无
分包六
名称:新天泽国际总部城B7幢1、2单元1至6层房屋
简介:位于南岸区茶园长江工业园C26-1/02地块,通江大道往广阳岛方向右侧,紧邻经开区管委会,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租赁面积约10253.38㎡(无产权证)。
租赁用途:商业
租赁年限:5年
免租期:5个月
分包七
名称:南岸区南湖路6号
简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6号(原武装部办公大楼整体及军械库2层),地理位置一般。租赁面积1936.58㎡(无产权证)。
租赁用途:商业(长租公寓,不能改变房屋用途作为酒店使用)
租赁年限:10年
免租期:6个月
具体招租情况见下表:
分包号 |
门面地址 |
面积/㎡ |
租赁年限 |
经营 范围 |
竞租底价(元/年) |
竞租保证金(万) |
一 |
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10栋附1、附2号 |
113.14 |
3年 |
商业 |
20400 |
1 |
二 |
南岸区金菊路2号职工之家A栋14套职工宿舍 |
420 |
2年 |
职工宿舍 |
67200 |
1 |
三 |
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79栋附22号 |
104.04 |
3年 |
商业 |
37200 |
1 |
四 |
南岸区玉马路9号江南小区6栋附4号 |
70.68 |
5年 |
商业 |
10800 |
1 |
五 |
南岸区广福大道9号3-5号 |
71.13 |
3年 |
商业 |
26400 |
1 |
六 |
新天泽国际总部城B7幢1、2单元1至6层房屋 |
10253.38 |
5年 |
商业 |
4306428 |
1 |
七 |
南岸区南湖路6号 |
1936.58 |
10年 |
商业 |
264000 |
1 |
1、竞租人的竞租报价不得低于上述竞租底价,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竞价。
2、竞租人的竞租报价必须高于上述竞租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竞租人对竞租底价、经营范围、租期、房屋租赁合同、竞租保证金及竞租人资格要求等必须无条件响应,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次门面出租的租赁期详见第二页,具体租赁起止日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4、竞得人进行装修装饰须经招租人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竞得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招租人所有,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5、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招租人提供水、电接入,无天然气接入,其他管网由竞得人自行安装,招租人提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6、所有分包房屋租金按季交纳(按合同季计算),租赁经营保证金为以最终竞价的第一季度租金为准。
分包一、分包三、分包四、分包五房屋租金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分包二房屋租金从第二年递增5%。
分包六、分包七房屋租金从第三年起每两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7、竞得人应承担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不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招租人装修改造后仍处在保修期内的部分)、消防、安全等。
8、招租人保证提供招租的房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招租人以现状出租,不作任何投入。
9、所有房屋不准经营噪音大、粉尘多、有污染的加工、代工产品等项目,不准经营影响环保、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准经营违法的项目。
10、竞租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网上银行方式(缴纳方式详见第二部分 6、竞租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将竞租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他人为竞租人代缴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没收所缴款项,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11、本项目为延时竞价,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3分钟前无最新报价,则网上竞价按规定的时间截止;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3分钟内有最新报价,则截止报价时间到后3分钟内还可以继续报价,截止时间则会根据最新报价时间顺延3分钟,直至无最新报价为止,以此类推。
12、本次拟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的房屋均已开通水电,部分标注不详,建议自行现场勘察核实。
五、竞租人资格要求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竞租。
意向竞租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
2、应当严格遵守相应房产的限制性规定;
3、若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招租人有权对竞得人资格要求情况进行核实,如若情况不实,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该竞得人将进入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名单库,不再具有参与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采购活动的资格;我中心将把此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及在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曝光;并且没收竞租保证金。
六、网上竞价时间及地点
竞租人缴费成功后,即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网上竞价。(本项目为延时竞价,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3分钟前无最新报价,则网上竞价按规定的时间截止;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3分钟内有最新报价,则截止报价时间到后3分钟内还可以继续报价,截止时间则会根据最新报价时间顺延3分钟,直至无最新报价为止,以此类推。)
所有分包竞价时间:
开始时间:2021年10月21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1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时。
网上竞价地点:竞租人自行在可连接互联网的任意电脑终端参与网上竞价(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友情提醒:请各竞租人自行在另一个区域自备电脑一台,以防止突发情况等导致无法竞价。若因竞租人所在区域的网络或电脑等自身问题无法竞价,一切责任自行承担。如因交易中心停电、被服务器或堡垒机的安全机制误判、系统故障、网络受到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进行网上竞价或部分时段竞价受到限制,该次竞价无效;我中心将重新择期安排网上竞价,请各竞租人密切关注我中心网上的相关补遗文件。
七、实物考察:
联系人:娄扬 电 话: 023—62803020
八、咨询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娄扬 电 话: 023—62803020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22楼2213室。
(二)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竞租保证金退还进程咨询:李老师
电话:023-62948872
竞价流程咨询:周老师、李老师
电话:023-62988753
注册备案咨询、网站技术支持:周老师、李老师
电话:023-62988753
地址:南岸区茶园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4楼422。
第二部分 竞价流程须知
一、竞价程序
(一)竞价须知
1、公开招租信息发布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发布招租信息。
2、实物考察:
(1)2021年10月08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竞租人可自行考察了解出租物基本情况,参与网上竞价后,则视为竞租人已完全了解出租物。成交后,竞租人不得对出租物有任何异议。
现场踏勘联系人及电话:详见第一篇公开招租邀请书
(2)竞租人应承担现场踏勘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3)招租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竞租人能够利用现有资料,招租人对竞租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3、质疑与答疑
竞租人如对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文件有疑问,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质疑:
方式一:网上质疑:竞租人应在2021年10月12日北京时间上午10时00分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质疑区专栏提出疑问。
方式二:书面质疑:竞租人应在2021年10月12日北京时间10时00分前将质疑一式两份递交至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点: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4楼422办公室)并现场提交书面质疑的电子文档。
注:
(1)无论网上质疑或书面质疑必须包含质疑人的全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即实名质疑。非实名质疑,我中心不做任何形式的回复。
(2)超出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文件规定的质疑时间,我中心不作任何形式的答疑。
(3)因我中心无收发室,为保证竞租人的质疑时效,不建议竞租人以邮寄方式递交质疑(邮寄的时效性具有不确定性,如竞租人因此导致我中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的质疑,我中心概不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将尽快对所有竞租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上传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网产权交易“补遗答疑”专栏上发布。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文件的组成部分。
竞租人不论是否下载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文件的澄清通知,都视为竞租人已知晓公开招租文件澄清通知的全部内容。如竞租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公开招租文件。一经进入招租程序,即视为竞租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公开招租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竞租人不论是否下载网上延时竞价公开招租文件的澄清通知,都视为竞租人已知晓公开招租文件澄清通知的全部内容。
4、招租文件的修改:
(1)在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招租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竞租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租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2)招租人对招租文件的修改,将以补遗书的形式统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上发布。补遗书将作为招租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竞租人有约束力。
(3)为使竞租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租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租人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予以公布。在此情况下,招租人和竞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
(4)本项目招租公告开始发布至网上竞价截止时间止,各竞租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关于本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竞租人下载与否,招租人都视为竞租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租人自负。
5、竞租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时间:
竞租保证金为¥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竞租人在北京时间2021 年10月21日上午10:00前,将竞租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至指定账户(竞租人应确保其提交的保证金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我中心账户。请各竞租人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的时间差,如因时间差导致我中心竞价系统无法识别查实竞租保证金是否到账,则视为竞价资格无效,无法按时参与竞价,该后果由竞租人自行承担。若竞租人同时参加多个分包竞价,则每一个分包须单独交纳竞租保证金)。
6、竞租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1.竞租人注册:竞租人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 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点击“用户登录/注册”,(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下载“操作手册”,根据提示点击“注册账号”,将所有信息填写完善并点击“提交”。待审核通过后,即注册成功。(温馨提示:交易中心信息科(023-62988753)工作人员会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为避免耽误投标项目的参与,请预留足够时间进行账号注册及打款。)
2.竞租保证金的缴纳:竞租人在招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岸区)”( https://www.cqggzy.com/nananweb/),点击“用户登录/注册”,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点击“投标人登录”→点击“用户中心”→点击“正在报名的项目”→点击“产权交易项目”→选择拟投标项目→点击“保证金支付详情”→使用账户注册时预留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按规定金额一次性缴纳到交易中心相应账户上。
谈判保证金缴纳及退款查询:点击“用户中心”→点击“我已报名的项目”,进行保证金的支付及退款查询。保证金正确支付后,由于时间差的原因,正常情况下交易中心会在3小时后收到供应商的保证金。如果在“我已报名的项目”中,无相关支付记录,请根据以下几点核对,是否都满足条件。
1? 竞租人在交易中心注册账号时登记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与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一致;
2? 竞租人支付的金额必须一次足额支付;
3? 竞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必须在规定的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到账,否则无效;
4? 竞租人提交的注册资料必须是“已审核”状态,否则无效;
(温馨提示:缴纳时出现异常,排除以上四点情形后,仍无法正常查询支付信息,请联系交易中心信息科工作人员023-62988753)
(二)网上竞价时间及地点
竞租人报名并缴费成功后,即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网上竞价。(本项目为延时竞价,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3分钟前无最新报价,则网上竞价按规定的时间截止;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3分钟内有最新报价,则截止报价时间到后3分钟内还可以继续报价,截止时间则会根据最新报价时间顺延3分钟,直至无最新报价为止,以此类推。)
网上竞价开始时间及网上竞价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篇 公开招租邀请书
网上竞价地点:竞租人自行在可连接互联网的任意电脑终端参与网上竞价(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友情提醒:请各竞租人自行在另一个区域自备电脑一台,以防止突发情况等导致无法竞价。若因竞租人所在区域的网络或电脑等自身问题无法竞价,一切责任自行承担。如因交易中心停电、被服务器或堡垒机的安全机制误判、系统故障、网络受到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进行网上竞价或部分时段竞价受到限制,该次竞价无效;我中心将重新择期安排网上竞价,请各竞租人密切关注我中心网上的相关补遗文件。
(三)网上竞价流程
1、竞价纪律:
竞租人必须符合“三、竞租人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竞价流程竞价,一旦查出情况不符或私下串通围标、串标,将立即取消本次的竞租资格,没收竞租保证金并进入我中心黑名单库,不再具有参与我中心各类交易活动的资格。
竞租人如有漫骂、威胁我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改正的将立即取消本次的竞租资格,并进入我中心黑名单库,不再具有参与我中心各类交易活动的资格。
竞租人在参加竞租过程中,如有恐吓其他竞租人或有影响竞租过程正常进行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改正的将立即取消本次的竞租资格,并进入我中心黑名单库,不再具有参与我中心各类交易活动的资格。
2、监督小组组成:由招租人代表和重庆市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
3、网上竞价具体流程
竞租人报名并缴费成功后,请在本项目竞价时间内点击“我的竞价项目”,在“竞价入口”的弹出窗口内小方框打勾即可进行本项目网上竞价(在竞价截止时间前竞租人可进行不计次数的报价)。
特别提醒:本项目为延时竞价,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3分钟前无最新报价,则网上竞价按规定的时间截止;如在规定的网上竞价截止时间前3分钟内有最新报价,则截止报价时间到后3分钟内还可以继续报价,截止时间则会根据最新报价时间顺延3分钟,直至无最新报价为止,以此类推。
(四)竞价办法
1.在本次规定竞价时间内按最终报价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2.若报价只有一家为有效竞价,则该报价作为有效报价并确定为竞得人成交。
3. 竞价过程中,本项目所有分包在上一次报价的基础上每次加价必须为¥500.00元的整数倍,否则报价无效。
(五)资格后审和确认竞得人
1、竞价历史查询:竞租人可在“我的竞价项目”查阅参与竞价项目的最高报价和自己在竞价时间内的各次有效报价。
2、资格后审:
请拟竞得人自行在网上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相关资料到招租人处进行资格后审。如若未提供完整资料或逾期,我中心将有权取消拟竞得人资格并没收其该项目竞租保证金,并将此次竞价作流标处理。
单位竞租人审核的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回单(包括柜台打印的回单或电子回单)原件及复印件。(注:建行缴纳保证金的:竞租人基本存款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的,核验其从基本存款账户缴纳竞租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竞租人基本存款账户非中国建设银行的,核验其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到建设银行网银账户的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从建设银行网银账户缴纳竞租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
竞得人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竞得人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3、拟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我中心将在网上公告竞得结果。
4、竞得结果公示日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人对本项目结果公告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我中心将签发《成交通知书》,请竞得人在公示期满后自行到交易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5、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租人与我中心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重新择期网上竞价。
6、从《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如有竞租人对本次公开转让过程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招租人有权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如质疑事项经核实成立的,我中心将收回《成交通知书》,已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
(六)竞租保证金的退还
1、竞价结束后,除竞得人外,其余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到其原缴纳保证金的账户。
2、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含领取成交通知书当日),分包竞得人凭我中心签发的成交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之日将租赁经营保证金和第一季度的租金一并划入招租人相应帐户(户名: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重庆市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号:06110130000000579;纳税号:91500108709432417J)并凭银行回单前往招租人处办理合同签定手续。
3、竞得人凭银行缴款书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原件送到我中心备案后,竞租保证金(不计息)转为履约保证金,待租赁经营保证金和第一季度租金划入招租人相应帐户后无息退还。
4、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租赁经营保证金视为放弃成交资格,竞租保证金不退还。
5、所有分包租赁经营保证金以最终成交价的第一季度租金为准。
缴纳时间:需在签订合同之日缴纳。
第一季度租金的金额均按成交金额3个月租金金额收取,不计息。如果竞得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招租人管理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租赁经营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违约金。
缴纳时间: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季度开始前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第一季度门面租金。乙方第二次缴纳门面租金应在第三季度开始前十日内支付次季度门面租金,依次类推。
(七)合同签订与管理
竞得人须在规定时间(原则要求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内到指定地点与招租人签定合同,并将合同送至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岸区茶园新城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4楼405)存档,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的权利,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招租人代表和重庆市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竞租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已通过公开竞价程序无人应标而流标或仅有一名竞租人,成交后又违约弃标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三)如因交易中心停电、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进行网上竞价,我中心将重新择期安排网上竞价,请各竞标人密切关注我中心网上的相关补遗文件。
三、注意事项
(一)竞租人参与网上竞价前,有权查阅竞租标的物资料,有权进行实地查看,以充分审视和了解竞租标的物的现状。竞租人参与网上竞价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利。
(二)本此网上延时竞价所有款项按人民币支付。
四、附则
本公开招租文件由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五、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1
附件1
房屋产权证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南 租[ ] 号
甲方(出租方):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唐萍
联系电话:62803020
乙方(承租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 (以下称为“租赁房屋”),房屋结构为 ,证载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按现状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自愿以现状承租甲方房屋。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若乙方计划变更租赁用途,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房屋的月租金为 元(大写: 整),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每期租金按 (月/季/年)进行支付,每期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后应于每期租金到期前 15 日支付下一期租金。若需延期缴纳,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批通过。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按约缴纳履约保证金,经甲方书面催缴后5日内仍不足额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金。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若有任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或有任何应缴未缴的费用,甲方可优先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要求乙方对保证金予以补足,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 日内补足,逾期补足的,每日按未补足金额的 0.5‰ 承担违约金。
(3)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在乙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已结清全部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2)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若有);
3)无其它违约行为。
3.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户名: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6110130000000579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条款
1.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甲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甲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本合同租金为含税价;
(3)甲方应在每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应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发票;
(4)甲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因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乙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乙方的,甲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乙方顺利获得抵扣;
(6)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送达并经乙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由此产生费用的应由乙方承担。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及返还
1.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和收益。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签订《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于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按《移交清单》交付完成。对于交付存在异议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甲方于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按《移交清单》交付完成。对于《移交清单》虽未完成签字、盖章确认的,乙方支付1期及以上租金的,亦视为甲方于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按《移交清单》交付完成。
2.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或解除后 5 日内无条件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给甲方。甲乙双方以《移交清单》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签字、盖章后视为返还完成。
3.乙方返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若有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甲方有权断水断电,乙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租赁期间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月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时止。若因乙方擅自转租房屋而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则有权参照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两倍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时止。
5.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存放于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不得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甲方可以处置所得费用抵扣乙方欠付租金及其他应缴未缴费用或违约金。
第七条 维修维护责任
1.乙方应负责维护租赁房屋及其周边的环境卫生,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废弃物排放、节能降噪、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若乙方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导致甲方遭受处罚或被追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租赁房屋内部及外立面的维修、维护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及管线、屋内防水、卷帘门、窗等)的维修、维护责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装饰、改建、扩建以及增设的设施设备等也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属性进行正确使用或合理维修、维护。若因乙方使用或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甲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则应负责维修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租赁房屋。乙方擅自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拆除,恢复原状。
2.乙方若因经营需要确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的,则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实施。乙方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后的房屋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应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因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因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产生的所有费用,或造成施工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无论该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是否经过甲方同意,该费用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改建扩建物,可由乙方自行拆除,若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形成附合的不可分离或分离后将损坏租赁房屋原状的装饰装修物或改建扩建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现状完好地移交给甲方。对乙方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投入甲方不予补偿。
5.乙方不得在承重墙、柱上穿墙打洞,影响房屋安全。若乙方擅自违反规定,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后果。
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水电气等增容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本合同届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增容的设施设备权属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外墙、屋顶设置广告、铭牌、商标标识等悬挂物、搁置物。经甲方同意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无论甲方同意与否,上述悬挂物、搁置物掉落、倒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安全责任
1.乙方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即成为租赁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乙方应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相关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等安全措施,排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一切安全工作,对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房屋安全检查,并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乙方违反本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相关损失及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应加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存在任何可能的固有缺陷及潜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造施工等)的,应立即采取维修、维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因房屋固有缺陷或潜在隐患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缺陷或该潜在隐患是乙方在正常使用活动中能够发现,并可以通过维修、维护与以避免的,则对此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为确保安全,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进入该房屋,或在该房屋储存前述危险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乱搭乱接电源线路。违反本条款约定造成相关损失及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若区政府等发布新的安全告知文件,甲方在群里群发出通知,即视为尽到了通知义务。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税费
1.对上述租赁物业,甲方指定“ ”为物业管理公司。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2.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物业公司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3.乙方应自行承担水电气、通讯、网络、垃圾处理等与使用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4.因租赁房屋产生的其它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或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各自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
(1)擅自以各种名义变相将租赁房屋转租或部分分租的;
(2)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转借或互换的;
(3)擅自变动租赁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者改建、扩建,在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期限内仍未恢复的;
(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或未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5)逾期支付租金30日(含)以上的或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经催告后5日内仍不缴纳的。
(6)逾期支付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相关费用在60日(含)以上的;
(7)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黄赌毒、开展传销、法轮功、传教等违法犯罪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
(8)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9)拒绝或逾期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消防整改、安全整改、维修等义务的;
(10)乙方其它严重损害租赁房屋或甲方利益的。
2.乙方希望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另行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结清截止解除合同之日的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将房屋返还甲方完成交接手续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3.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或因其它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乙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赔偿。因拆迁产生的奖励费、补偿费等款项均由甲方享有,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续租
1.租赁期间届满本合同即终止。
2.乙方若有意续租,则应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向其上级部门申报通过后,乙方应通过甲方组织的公开招租程序竞标取得租赁房屋续租权,若乙方未参与竞标或未中标,则本合同自租赁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3.乙方若利用租赁房屋作为其营业执照上登记地址,乙方则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租赁房屋地址变更为其它地址。
4.租赁期内,如遇甲方处置租赁房屋时,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5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出售后本合同对第三人及乙方(指部分出售时)继续有效,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5.租赁期内,如乙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向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同在房屋移交之日视为终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额的 0.5‰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则应按年租金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履约保证金除外)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它费用金额的 0.5‰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所欠租金或其它费用仍应继续缴纳。
(4)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3、4、5款之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 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无权享受免租期,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补缴免租期的租金。
(6)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顺延合同履行期限,顺延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发生至消灭的时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如恢复正常履行的耗时过长等),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征用租赁房屋的,甲方应将征收、征用情况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因房屋征收、征用致使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前述两款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房屋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在合同终止后 3 日内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用于接收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的唯一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1)甲方通讯地址: ,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2)乙方通讯地址: ,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微信/QQ号: 。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文件的,即视为已签收;送达文书被拒收或者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对方;未按前述约定方式变更的,上述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甲乙双方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乙方或甲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三)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八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权益保护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非取得授权,划清与乙方品牌之间的界限,且永不实施侵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侵权行为,否则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日起,乙方有权立即采取终止发送业务或服务需求、终止付款、终止合作、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处理措施,且不承担任何对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保证无条件接受乙方的上述处理措施,且不主张任何异议或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特别约定(若有,请补充填写;若无,请打斜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重庆市南岸区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请乙方手写抄录以下内容并签名:出租方已对合同项下的由出租方单方拥有的某些权利、增加我方责任或限制我方权利的条款向我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载全部条款。
安全责任承诺书
承租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承租人与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
的房屋。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承诺在租赁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一、承租期内,承租人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不允许在公共部位堆放垃圾、杂物;自觉接受出租人的监督和指导,对出租人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及房屋损坏,责任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二、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堆放任何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火灾发生,对该房屋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性能维护,杜绝事故隐患,并配合出租人对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离开房屋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闭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各种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查;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电器,严谨私自接、拉电线或改变保险装置。
四、严禁违规用火,厨房以外区域不得使用明火,居室内不得使用钢瓶液化气、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
五、承租期内严禁在墙壁或地板上打孔或钉钉子,承租人应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居住,严禁出租。
六、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其他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七、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八、凡因承租人违反本承诺书引起任何事故,由承租人负全部民事、刑事责任以及赔偿出租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九、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承租人完全搬离租赁房屋时止。
承租人:
日 期:
场地租赁合同
南 租[ ] 号
甲方(出租方):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唐萍
联系电话:62803020
乙方(承租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2条? 租赁场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场地位于 (以下称为“租赁场地”),结构为 ,双方约定认可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知晓场地权属和登记状态,并自愿以现状承租该场地,并承诺不会因场地权属或登记瑕疵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 场地用途
该场地用途为 。乙方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若乙方计划变更租赁用途,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场地的月租金为 元(大写: 整),先付租金后使用场地。每期租金按 (月/季/年)进行支付,每期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后应于每期租金到期前 15 日支付下一期租金。若需延期缴纳,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批通过。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按约缴纳履约保证金,经甲方书面催缴后5日内仍不足额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金。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若有任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或有任何应缴未缴的费用,甲方可优先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要求乙方对保证金予以补足,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 日内补足,逾期补足的,每日按未补足金额的 0.5‰ 承担违约金。
(3)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在乙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已结清全部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2)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若有);
3)无其它违约行为。
3.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户名: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6110130000000579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条款
1.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甲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甲方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本合同租金为含税价;
(3)甲方应在每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应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发票;
(4)甲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因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乙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乙方的,甲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乙方顺利获得抵扣;
(6)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送达并经乙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由此产生费用的应由乙方承担。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及返还
1.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和收益。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签订《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于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按《移交清单》交付完成。对于交付存在异议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甲方于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按《移交清单》交付完成。对于《移交清单》虽未完成签字、盖章确认的,乙方支付1期及以上租金的,亦视为甲方于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按《移交清单》交付完成。
2.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或解除后 5 日内无条件将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给甲方。甲乙双方以《移交清单》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签字、盖章后视为返还完成。
3.乙方返还的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保证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若有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逾期返还租赁场地或附属设施设备,甲方有权断水断电,乙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租赁期间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月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逾期腾退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时止。若因乙方擅自转租场地而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则有权参照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2倍标准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腾退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时止。
5.乙方逾期返还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存放于租赁场地内的物品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不得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甲方可以处置所得费用抵扣乙方欠付租金及其他应缴未缴费用或违约金。
第七条 维修维护责任
1.乙方应负责维护租赁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卫生,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废弃物排放、节能降噪、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若乙方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导致甲方遭受处罚或被追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负责承担租赁场地内部及外立面的维修、维护及场地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及管线、屋内防水、卷帘门、窗等)的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乙方装修装饰、改建、扩建以及增设的设施设备等也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属性进行正确使用或合理维修、维护。若因乙方使用或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甲方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则应负责维修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租赁场地的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租赁场地。乙方擅自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租赁场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拆除,恢复原状。
2.乙方若因经营需要确需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的,则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实施。乙方装饰装修、改建或扩建后的场地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应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因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因租赁场地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产生的所有费用,或造成施工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无论该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是否经过甲方同意,该费用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改建扩建物,可由乙方自行拆除,若因拆除造成场地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形成附合的不可分离或分离后将损坏租赁场地原状的装饰装修物或改建扩建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现状完好地移交给甲方。对乙方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投入甲方不予补偿。
5.乙方不得在承重墙、柱上穿墙打洞,影响场地安全。若乙方擅自违反规定,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后果。
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水电气等增容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本合同届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增容的设施设备权属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外墙、屋顶设置广告、铭牌、商标标识等悬挂物、搁置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无论甲方同意与否,上述悬挂物、搁置物掉落、倒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第九条 租赁场地的安全责任
1.乙方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即成为租赁场地的安全责任人,乙方应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相关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等安全措施,排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间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一切安全工作,对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场地安全检查,并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乙方违反本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相关损失及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应加强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存在任何可能的固有缺陷及潜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造施工等)的,应立即采取维修、维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因场地固有缺陷或潜在隐患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缺陷或该潜在隐患是乙方在正常使用活动中能够发现,并可以通过维修、维护与以避免的,则对此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为确保安全,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进入该场地,或在该场地储存前述危险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乱搭乱接电源线路。违反本条款约定造成相关损失及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若区政府等发布新的安全告知文件,甲方在群里群发出通知,即视为尽到了通知义务。
第十条 场地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税费
1.对上述租赁物业,甲方指定“ ”为物业管理公司。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2.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物业公司对租赁场地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3.乙方应自行承担水电气、通讯、网络、垃圾处理等与使用场地有关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场地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4.因租赁场地产生的其它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或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各自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
(1)擅自以各种名义变相将租赁场地转租或部分分租的;
(2)擅自将租赁场地转让、转借或互换的;
(3)擅自变动租赁场地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者改建、扩建,在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期限内仍未恢复的;
(4)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的或未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5)逾期支付租金 30 日(含)以上的或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经催告后5日内仍不缴纳的。
(6)逾期支付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相关费用在 60 日(含)以上的;
(7)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黄赌毒、开展传销、法轮功、传教等违法犯罪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
(8)故意损坏租赁场地的;
(9)拒绝或逾期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消防整改、安全整改、维修等义务的;
(10)乙方其它严重损害租赁场地或甲方利益的。
2.乙方希望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另行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结清截止解除合同之日的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将房屋返还甲方完成交接手续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3.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租赁场地或因其它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出租场地的,甲方可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场地,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腾空并返还租赁场地,乙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赔偿。因拆迁产生的奖励费、补偿费等款项均由甲方享有,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续租
1.租赁期间届满本合同即终止。
2.乙方若有意续租,则应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向其上级部门申报通过后,乙方应通过甲方组织的公开招租程序竞标取得租赁场地续租权,若乙方未参与竞标或未中标,则本合同自租赁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3.乙方若利用租赁场地作为其营业执照上登记地址,乙方则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租赁场地地址变更为其它地址。
4.租赁期内,如遇甲方处置租赁场地时,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场地出售后本合同对第三人及乙方(指部分出售时)继续有效,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5.租赁期内,如乙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向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同在场地移交之日视为终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额的0.5‰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则应按年租金总额的 20% 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履约保证金除外)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它费用金额的 0.5‰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所欠租金或其它费用仍应继续缴纳。
(4)乙方逾期返还租赁场地或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3、4、5款之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 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无权享受免租期,应在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补缴免租期的租金。
(6)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顺延合同履行期限,顺延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发生至消灭的时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如恢复正常履行的耗时过长等),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征用或拆除租赁场地的,甲方应将征收、征用或拆除情况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因场地征收、征用或拆除致使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前述两款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场地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在合同终止后 3 日内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租赁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用于接收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的唯一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1)甲方通讯地址: ,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2)乙方通讯地址: ,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微信/QQ号: 。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文件的,即视为已签收;送达文书被拒收或者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按前述约定方式变更的,上述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甲乙双方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乙方或甲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三)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八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权益保护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非取得授权,划清与乙方品牌之间的界限,且永不实施侵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侵权行为,否则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日起,乙方有权立即采取终止发送业务或服务需求、终止付款、终止合作、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处理措施,且不承担任何对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保证无条件接受乙方的上述处理措施,且不主张任何异议或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此场地尚未取得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租赁该场地,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租赁场地前述的产权情况导致无法办理工商执照、消防等事宜,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相应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若有,请补充填写;若无,请打斜杠)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重庆市南岸区签订。(以下无正文)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请乙方手写抄录以下内容并签名:出租方已对合同项下的由出租方单方拥有的某些权利、增加我方责任或限制我方权利的条款向我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载全部条款。
安全责任承诺书
承租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承租人与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的《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位于
的房屋。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承诺在租赁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一、承租期内,承租人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不允许在公共部位堆放垃圾、杂物;自觉接受出租人的监督和指导,对出租人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及房屋损坏,责任由承租人全部承担。
二、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堆放任何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火灾发生,对该房屋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性能维护,杜绝事故隐患,并配合出租人对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离开房屋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闭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各种用电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查;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电器,严谨私自接、拉电线或改变保险装置。
四、严禁违规用火,厨房以外区域不得使用明火,居室内不得使用钢瓶液化气、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
五、承租期内严禁在墙壁或地板上打孔或钉钉子,承租人应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居住,严禁出租。
六、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其他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七、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八、凡因承租人违反本承诺书引起任何事故,由承租人负全部民事、刑事责任以及赔偿出租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九、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承租人完全搬离租赁房屋时止。
承租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