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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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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东面食堂二楼2#、3#、4#、6#餐饮档口整体招租(5年)项目交易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东面食堂二楼2#、3#、4#、6#餐饮档口整体招租(5年)项目

项目编号

BBWCQJY21-523

挂牌起始日期

2021年10月8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南宁市武鸣区上河路9号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东面食堂二楼

基本属性

标的类型

食堂档口

所在层数

租赁面积

426㎡

租赁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 日

租金支付方式

以一年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最后5日内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

租金递增方式

装修期限

履约保证金

100000元

标的现状

标的状态

闲置

是否存在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其他情况

1. 上述面积数据仅供参考,成交租金不因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标的按现状招租和交付,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向出租人咨询。以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凡参加竞租者均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接受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

租金底价

¥200000.00/年(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年)

出租方情况

基本情况

出租方: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南宁教育园东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仲良

出租方承诺

我方作为出租人,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招租,由交易所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并组织竞租。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或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公开招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招租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公开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

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年第8期)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特别

告知

1.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的网络竞价须知(附件3)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承租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网络竞价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有权处置保证金已作为违约方的违约金。

2.标的产权证件等相关资料可在交易所查阅。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附件5)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齐首期租金(¥200,000.00)、履约保证金(¥100,000.00),后续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名称: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开户行:农信社南宁市茶花园分社

账号:1798 1201 0102 1233 70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承租人须为境内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公司,为境内合法餐饮管理经营公司。提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

(2)承租人参加本次竞租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相关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标的交割

1.成交签约:竞价成交后,承租人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签约地点: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2.交割时限: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3.交割条件:承租人凭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两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回执单与出租人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标的用途:出租标的只能用于餐饮经营。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为了给学生提供良好的用餐环境,承租方须承担东食堂二楼的空调采购安装费共计¥1,000,000.00(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合同到期后空调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承租方需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之前,将该笔东食堂二楼空调采购费转账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设备设施要求

(1)东面食堂二楼各餐饮档口由该档口承租方自行配备餐饮设备及独立水电设施、独立水电表、排烟设施等一切生产相关设备设施,并且只允许安装使用燃气的生产设备设施。学院只提供经营场所,不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学院现有设备设施现场清点后移交使用。

(2)承租方须爱护好学院已配置的设施设备,在项目服务期满或解除、终止合同时,学院提供的设施设备须完好无损,墙面恢复原样,破损者须照价赔偿,自备、自购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3)各餐饮档口按烹饪区、切配区、粗加工区、洗碗区、售卖区等规范配置使用区域,各餐饮档口共享一个大的用餐大厅,学院提供用餐桌椅,各餐饮档口承租方也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行采购餐桌椅,各承租方各自负责所中标档口及各档口对应的用餐区卫生。学院不提供承租方员工住房,提供学院东面食堂二楼东北角一间办公室作为六个档口承租方的办公场所。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竞标人自行实地踏勘。

5.服务及人员要求

(1)服务:负责做好整个食堂区域的所有管理和服务工作。承租方必须负责:每日菜品的制作,正常供餐及管理;餐厅卫生打扫、厨具清洗;餐厅临时接待用餐和会议用餐的制作、服务;负责食品、物料的接收、清理、分类和入库;餐厅的安全等服务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热情服务,食堂环境整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人员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应按相应规定持有厨师证、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要求品行端正,职业素质好。人员配置能满足师生一日三餐的餐饮服务需要。

6.服务质量及卫生标准

(1)承租方按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卫生局有关单位食堂和饮食行业的规定,按照餐饮企业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五常法(或7S)的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2)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开展工作,按照饮食行业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杜绝食堂火灾和事物中毒事故发生。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或受到工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处罚,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7.其他经营要求

(1)承租方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必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严格遵守学院现有的“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详见附件),如在经营过程中学院制定新的管理制度,承租方必须配合学院履行管理义务,服从学院管理制度。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三次则给予警告,一学年警告三次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约。

(3)各餐饮档口必须服从学院对食堂水电的供给管理,学院正常检修、临时抢修、供电供水企业要求停水停电等一切正常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学院对所有经营者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水、电、气等资源出现短缺时,为维护学院安全稳定、避免学院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所有承租方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4)所有承租方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外经营,所有的促销活动必须得到出租方同意之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则上所有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管理,不得破坏学院整体教学环境。

(5)所有承租方如需悬挂广告牌、张贴告示等任何改动须做出方案报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6)禁止承租方将成交的餐饮档口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若承包期间由于承包方原因出现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师生集体上访或集体罢餐等群体性事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8)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为了促进民族团结,高校食堂须有清真窗口提供给回族学生用餐,目前学院尚未招收回族学生。要求承租方必须做好开设清真窗口的预案,待学院招收回族学生时必须提供清真窗口满足其用餐需求。

8.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租人请务必遵照5.租赁合同(范本).doc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熊经理 0771-5585039

技术支持

报名咨询:罗经理 0771-5885208

咨询时间

工作日内

单位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5号楼

其 他

特别声明

关于意向承租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

竞租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

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

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二)

合同编号: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承租人:

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的事宜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甲方将标的物: 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东面食堂二楼餐饮档口 按现状出租给乙方,所租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乙方已实地勘查过现场,对标的物权利及现状已作了充分了解,标的物详见双方交接清单。

第二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㈠坐落: 南宁市武鸣区上河路9号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东面食堂二楼。

㈡建筑面积: 436 平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

㈠本合同期限为年,即自 日起至 2026 7 30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房屋用途及相关承包要求

㈠房屋用途:出租房屋只能用于经营粉面、包点、精品快餐、精品炒菜等特色正餐。本项目禁止经营奶茶、水果等非正餐饮食。

㈡设备设施要求:

1、东面食堂二楼各餐饮档口由乙方自行配备餐饮设备及独立水电设施、独立水电表、排烟设施等一切生产相关设备设施,并且只允许安装使用燃气的生产设备设施。甲方只提供经营场所,不配备相关设备设施,甲方现有设备设施现场清点后移交乙方使用。

2、乙方须爱护好甲方已配置的设施设备,在项目服务期满或解除、终止合同时,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须完好无损,墙面恢复原样,乙方造成破损的须照价赔偿,自备、自购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3、各餐饮档口按烹饪区、切配区、粗加工区、洗碗区、售卖区等规范配置使用区域,各餐饮档口共享一个大的用餐大厅,甲方提供用餐桌椅,各餐饮档口乙方也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行采购餐桌椅,乙方各自负责所中标档口及各档口对应的用餐区卫生。甲方不提供承租方员工住房,提供学院东面食堂二楼东北角一间办公室作为六个档口承租方的办公场所。

服务及人员要求:

1、服务:乙方负责做好整个食堂区域的所有管理和服务工作。乙方必须负责:每日菜品的制作,正常供餐及管理;餐厅卫生打扫、厨具清洗;餐厅临时接待用餐和会议用餐的制作、服务;负责食品、物料的接收、清理、分类和入库;餐厅的安全等服务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热情服务,食堂环境整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乙方人员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应按相应规定持有厨师证、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要求品行端正,职业素质好。人员配置能满足师生一日三餐的餐饮服务需要。

㈣.服务质量及卫生标准

1、乙方按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卫生局有关单位食堂和饮食行业的规定,按照餐饮企业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五常法(或7S)的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2、乙方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开展工作,按照饮食行业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杜绝食堂火灾和事物中毒事故发生。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受到工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㈤其他经营要求

1、乙方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必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有的“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详见附件),如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制定新的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履行管理义务,服从甲方管理制度。乙方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三次则给予警告,一学年警告三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约。

3、乙方各餐饮档口必须服从甲方对食堂水电的供给管理,在甲方正常检修、临时抢修、供电供水企业要求停水停电等一切正常停水停电的情况下,甲方对所有经营者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水、电、气等资源出现短缺时,为维护学院安全稳定、避免学院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4、乙方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外经营,所有的促销活动必须得到甲方同意之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则上所有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管理,不得破坏学院整体教学环境。

5、乙方如需悬挂广告牌、张贴告示等任何改动须做出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禁止乙方将成交的餐饮档口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若承包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出现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师生集体上访或集体罢餐等群体性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必须做好开设清真窗口的预案,如学院招收回族学生时,乙方必须提供清真窗口满足其用餐需求。

 租金及缴纳方式(租金为含税金额)

㈠租金: 元/年(人民币 元整/年)。

㈡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交纳租金:

租金按年交纳,先交租后使用。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清第一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人民币 元,此后,乙方应在每个合同年度开始之前提前5日交纳清下一合同年度的租金。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租金。

㈢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发票。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账号:1798 1201 0102 1233 70 开户行:农信社南宁市茶花园分社 )。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的支付方式、返还条件和时间

㈠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到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东食堂二楼的空调采购安装费共计?1,000,000.00(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到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由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在东食堂二楼采购安装空调。若甲方采购安装空调实际所需费用低于乙方交纳的100万元的,剩余款项归甲方所有;若甲方采购安装空调实际所需费用高于乙方交纳的10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负担。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时,所安装的空调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

㈢如乙方不缴纳或未能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东食堂二楼空调采购安装费用,视为乙方不能履约。

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在承租期限内,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应无息将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100,000.00 元退还给乙方。

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本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退还租赁房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返还(无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㈠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㈡水电费采取以下方式缴纳:

1.甲方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缴费通知单交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水电费交至甲方或甲方指定账户。

2.出租房屋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三)(增加物业服务费如何支付的内容)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

乙方向甲方足额交纳了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 ? 元 租金)、空调采购安装费(?1,000,000.00元及履约保证金后,凭叁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回执单与出租人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移交期限:自上述价款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房屋修缮、装修、增设与使用

㈠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负责日常修缮。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或怠于维护、维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㈡在承租期内,如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增设设备或扩建的,均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装修、扩建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划、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改变和破坏主体结构装修。装修、增设和扩建等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㈢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按行业安全标准使用房屋,确保安全。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必须抓好各项安全、综合治理、消防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违法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协议书》(见附件),该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租赁标的物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公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增强乙方的赔偿能力,有效转移风险,乙方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物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和)财产保险。

第十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㈠租赁期间,甲方欲出售房屋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书面回复是否愿意购买。在同等条件下,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㈡乙方如需转租房屋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回复同意转租后方可转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房屋。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租金以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㈢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房屋拆迁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㈣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标的,超过30日的;

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

3.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房产因司法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等,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4.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

5.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㈤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未按约定向甲方足额交纳清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办理租赁标的移交手续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和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4.利用该房产从事非法活动的;

5.拖欠租金或物业费或水电费其他费用达30日以上(包括30日);

6.乙方未付应付费用的金额达到 1 万元以上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一个月租金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尚欠费用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㈢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应返还已收取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同时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未租赁期间的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㈣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同时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未租赁期间的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固定装修物归甲方处置。

㈤乙方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改变和破坏租赁场地主体结构的,应按设计要求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全部承担。

㈥如甲方有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当年度六个月的租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已收取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㈦如乙方有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当年度六个月的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并可从甲方已收取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足。

㈧租赁期间,一方与第三人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和债权债务均与对方无关,但如所发生的纠纷和债权债务影响到对方的,则应双倍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㈨本条第(六)、(七)款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为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否则,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应付款项之日止。

第十三条 房屋收回

㈠乙方应保证房屋的消防系统工程、管理系统设备等安全技术符合公安机关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㈡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应负责清理房屋。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逾期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逾期期间,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金的房屋占用费。

㈢乙方交还房屋时如房屋有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缮。若乙方没有修缮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修缮,修缮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违约拆除固定装修、装饰物的,应按拆除部分装修、装饰物的市值向甲方赔偿。

㈣乙方交还房屋时,乙方应付清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一切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官方网站披露的本项目公告内容、《成交确认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通知的送达

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该房屋的入口处两边的外墙上或以邮寄下列地址的寄出第一日视为已经送达给乙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任何通知以邮寄下列地址的寄出第五日视为已经送达给甲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协议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等,该文件、通讯和通知等按照本条约定方式送达的,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革命、暴乱、国家或政府征收、拆迁、政府法令、立法、地震、火山爆发、洪水、飓风、台风、泥石流、火灾等,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三)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不能够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四)因政府征收、拆迁或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导致租赁物无法继续出租的,双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政府指定的期限内,政府未制定的则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终止履行本合同。双方根据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金,多退少补,互不追责。乙方的装修装饰物在不影响租赁物安全和后续使用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拆除,甲方不负责补偿装修费用。因征收、拆迁所获的补偿,按政府文件分配。政府未进行分配的,由甲方享有政府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补充及份数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租赁标的安全、综治、消防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承租期内,乙方应保持承租标的物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杜绝事故隐患。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违规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经甲方同意转租后,由乙方负责与新承租方签订安全、综治、消防协议。乙方未与新承租方约定安全、综治、消防责任或约定不明的,仍由乙方承担本协议书载明的安全、综治、消防责任。

三、乙方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标的物的租赁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综治、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3、未实行门前“三包”。

4、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5、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已超过有效使用期,消防通道不畅通。

6、不规范使用电气设备,电线线路布置不规范。

7、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乙方租赁标的物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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