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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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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正在公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信息时间:2021-10-11 14:50 】

一、项目编号:XZQ-CG-CS-2021093

二、项目名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 4872 号合肥金融港 B2 幢 2203 室

成交金额: 406800.00元/年

四、主要标的信息: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年友、 张勇、丁玲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代理费用(计算后的代理费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为1676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芜湖春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宣城市国购广场B座写字楼22楼,联系电话:15212739866。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烟雨路

联系方式:181056360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芜湖春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国购广场B座写字楼22楼

联系方式:152127398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科长、陈工

电话:18105636029、15212739866

十、附件:

1、磋商文件磋商文件.pdf

2、主要标的承诺函主要标的承诺函.pdf

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安徽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Anhui Wanxuan Restaurant Management Co. Ltd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的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食堂服务采购项目),属于(餐饮业)行业;制造商为(安徽 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300 人,营业收入为 521.36 万元,资产总额为 220.81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安徽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后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安徽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Anhui Wanxuan Restaurant Management Co. Ltd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我公司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不需此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 1、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省级(含)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扫描上传)(监狱企业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只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如供应商与货物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但不是同一单位,应分别单独提供声明。 4、提示:请声明企业详细阅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的要求,谨慎声明。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021-10-09T15:15:11+0800 2页(395,472) 041@N91340100322728053R@安徽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1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09T15:15:04+0800 1页(377,317) 041@N91340100322728053R@安徽皖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1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