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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教育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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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KRDL】K5-2108028

二、项目名称: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八益食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二路

成交 金额 : 694,521.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最终报价二次.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专家采购人代表
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刘翠田、杨峰杨媛媛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0,417.8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教育局

联系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教育局经办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69号

联系电话:8587207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电话:029-89569197

传真:029-89569197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19层

联系方式:029-89569197

十、附件:

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doc


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02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KRDL】K5-2108028

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一年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329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1744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20513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 25

HYPERLINK \l _Toc2495 第四章 评审办法 26

HYPERLINK \l _Toc10947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32

HYPERLINK \l _Toc2734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19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2021-08-30 09: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KRDL】K5-2108028

2、项目名称: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

3、预算金额:798300元

4、最高限价:798300元

5、采购需求:航天基地2021年-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早餐采购,1项,预算金额: 798300 ,项目概况:航天基地实验小学和新和小学的营养餐配送,预计学生人数887人,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5元,全年暂按180天计算;简要技术要求、用途:学生营养改善。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9-01 08:00:00 至 2022-06-30 18: 00 : 00 (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是/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④《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⑤《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⑥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2 截止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 投标人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是集体用餐配送类);

3.5 投标人须提供营养早餐主要原材料面粉、大米、食用油等和乳制品等预包装类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鸡蛋、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8-24 17:0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19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1)领取时间:2021-08-18 09:00:00至2021- 08-24 17: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现场领取,谢绝邮寄;(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8-30 09:30:00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4号宜必思酒店1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教育局

地址:西安市航天新城神舟四路269号九润园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9-8587207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商工

电 话:029-89569197

传 真:029-89569197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19层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17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名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教育局

地址:西安市航天新城神舟四路269号九润园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9-85872078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19层

联系人:赵工、商工

电话:029-89569197

1.1.4

项目名称

西安航天基地关于202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项目

1.1.5

服务地点

航天基地实验小学和新和小学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答疑文件中所涵盖采购的全部服务内容。

1.3.2

服务期限

365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达到国家性强制合格标准)

1.4.1

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本文件第一章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接受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统一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

统一踏勘集中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供应商应按时参加踏勘现场活动,各供应商代表应委派专业人员前往踏勘现场,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0

答疑

已领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对本文件有疑问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回复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提交全部的word版电子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如缺少上述要求的书面材料或逾期提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且不予进行回复。

指定邮箱为:

1.11

分包

不分包

分包

3.1.3

响应文件

电子标书

不要求。

要求:

响应文件电子标书要求:

①包含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的word版本及PDF电子版本各1份。

②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应放置于响应文件正本的密封袋中,其密封性不做强制要求。

③电子版文件1份(U盘1份,内存不作强制性要求。)

3.2.3

磋商报价

其他要求

自主填报,但不得超出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及采购预算。如超出,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本项目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磋商报价应是完成采购范围内所需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要求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作为磋商依据。

3.2.4

本次磋商的

最小单元要求

整个项目

3.3.1

磋商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3.4.1

磋商保证金

无需交纳,本文件中涉及到磋商保证金要求均不适用。

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如下:

1.交纳金额:

2.交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由于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到账,为避免因保证金未到账而导致磋商被拒绝,建议提前转账;

3.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形式:对公转账或电汇或银行保函或信用担保。

4.指定账户名称: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29905724510703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转账事由:【项目编号(或包段编号)磋商保证金】

注:供应商必须将上述转账事由填写清楚,否则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供应商以银行保函或信用担保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银行保函或信用担保的原件报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备案,并将银行保函或信用担保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附在响应文件要求处。

注:①对公转账、电汇时必须写明【项目编号(或包段编号)+磋商保证金】等字样,便于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登记。

②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确保在本文件规定的交纳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进入到指定账户内的磋商保证金,如果在本文件规定的交纳截止时间之前未能收到磋商保证金,则视为未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按照为无效磋商处理,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3.5

资格审查资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工程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备案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提供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七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评审依据:(1)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应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已缴纳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2)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应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提供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七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截止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提供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七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提供具备上述要求的相应承诺书原件,格式及内容具体参见第七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本项目磋商会议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且应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评审依据: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且应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9.特定资格要求:

9.1 投标人须是正规熟食类早餐生产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必须是集体用餐配送类);

9.2 投标人须提供营养早餐主要原材料面粉、大米、食用油等和乳制品等预包装类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鸡蛋、肉类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评审依据:供应商应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注:

①供应商应将上述资格审查资料按要求编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由于供应商未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补充。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的

具体要求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凡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名)处,均应由签字(名)者本人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或打印。

3.7.4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本;副本3本;电子版文件1套(U盘1份)。

3.7.5

纸质版响应文件

装订、包装、密封及

标记要求

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密封包装方式:

①响应文件的正本1份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副本3份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封面上应清晰标明“正本”、“副本”等字样,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格式部分提供的封面标识并按照其要求签字或盖章;

②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除在响应文件内装订外,还应再重复制作一份单独密封放于一个密封袋内(应与响应文件内的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一致且签章齐全)。封袋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的标识。

4.1.2

纸质版响应文件封套上写明的

其他内容

以本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为准。

4.2.1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21083009时30分(北京时间)

4.2.2

递交响应

文件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4号宜必思酒店1层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

响应文件

5.1

竞争性磋商会议

时间和地点

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会议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6.1.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依法组成。

磋商小组构成: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

磋商小组确定方式:评审前24小时内在法律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6.2.2

磋商过程中可能

实质性变动的

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7.1

磋商小组推荐

成交候选供应商方式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否

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3

7.3

履约担保

?有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信用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价款 %。

□无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采购预算: 798300 元人民币;

采购最高限价:798300元人民币;

供应商每次报价均不得超过以上数额,否则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2.本项目所属 餐饮服务 行业;

3.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4.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由成交供应商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的有关规定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提示、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如本表未说明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为准。


二、供应商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所需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采购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前期准备为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为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8)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 供应商自行踏勘本项目所在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

答疑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项目不得再次分包给成交供应商之外的第三方。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

(4)评审办法;

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修改,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否则引起的一切不利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按照前附表要求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应及时领取并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及公告。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日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应及时登录相应网站查看本项目的变更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等内容均以发布的为准。当上述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3.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答复

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七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函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资格审查资料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组成。

3.1.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3.1.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

3.1.3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竞争性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报价,任何不符合报价要求的磋商将按照废标处理。

3.2.2磋商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及以可调整价格的磋商均按照废标处理。

3.2.3磋商报价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4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供应商可对任一最小单元进行磋商,但不能对最小单元中的内容或者分项内容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磋商将按照无效磋商处理

3.3 磋商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 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磋商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磋商保证金

3.4.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内容交付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磋商保证金及退还

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保函或担保;未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保函或担保,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3.5 资格审查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 “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交货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参数及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纸质版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件封面及其它有要求的部位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代理委托书。供应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无效。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纸质版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7.5 纸质版响应文件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磋商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电子版文件U盘1份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密封

4.1.2 纸质版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响应文件未在递交截止送达递交地点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最终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响应文件为准。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4.3.5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5.磋商

5.1 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合法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磋商会议程序

本次磋商项目原则上采用二次报价。

磋商程序为:

(1)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性进行审查;

(2)由工作人员拆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3)由磋商小组查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4)对有效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5)对有效供应商要求提交第二次商务报价,在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超过一次报价;

(6)磋商小组评审。

注: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二次商务报价为本磋商活动最终报价。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所有报价在公示前均不公开宣布。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磋商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6.2.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 评审

6.3.1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6.3.2评审过程的保密

(1) 磋商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补遗、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等均严格保密。

(2) 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直至取消其成交资格。

(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6.3.3响应文件的澄清

(1)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6.3.4条规定,凡属于磋商小组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询标。

6.3.4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或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或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竞争性磋商一次报价表(或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3.5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磋商小组仅对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响应文件,不得进行评审

(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磋商小组依据本次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合同授予

7.1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式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成交通知

7.2.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组织采购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评审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磋商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与投诉

9.5.1质疑

9.5.1.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9.5.1.2 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会议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财政部94号令)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9.5.1.3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9.5.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9.5.1.5 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下载。

9.5.1.6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本竞争性磋商公告。

9.5.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质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人所提交的质疑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移动电话短信形式、微信形式等内容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

(5)质疑未按照(财政部94号令)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

(6)质疑书上无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内容无效的;

(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8)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9.5.1.8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9.5.2 投诉

9.5.2.1 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财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9.5.2.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