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FZHTZB[GK]2021030_1_91350100782195577K_444_G472)
一、合同编号:[3500]FZHTZB[GK]2021030_1_91350100782195577K_444_G472
二、合同名称: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0]FZHTZB[GK]2021030_1_91350100782195577K_444_G472)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FZHTZB[GK]2021030
四、项目名称: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统计局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联系方式:翁文旭/0591-88019322
供应商(乙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436号二层
联系方式:0591-837985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230199 - 其他批发服务 | 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 | 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一年,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食材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投标人必须做好采购人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商定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当日上午5:00-6:30前必须配送到位,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6号(16层)、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76号(1层))等。 | 1 | 1、中标人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三包”服务,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及时包换、包退。 2、中标人应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3、中标人须按采购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0 |
合同总金额:¥603,00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10月8日交接并供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鼓楼区西二环中路76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10-1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10-122021-10-12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 省本级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福州市
- 鼓楼区
- 台江区
- 仓山区
- 马尾区
- 晋安区
- 闽侯县
- 连江县
- 罗源县
- 闽清县
- 永泰县
- 福清市
- 长乐区
- 高新区
- 厦门市
- 思明区
- 海沧区
- 湖里区
- 集美区
- 同安区
- 翔安区
- 火炬管委会
- 莆田市
- 城厢区
- 涵江区
- 荔城区
- 秀屿区
- 湄洲岛管委会
- 北岸管委会
- 仙游县
- 三明市
- 梅列区
- 三元区
- 明溪县
- 清流县
- 宁化县
- 大田县
- 尤溪县
- 沙县
- 将乐县
- 泰宁县
- 建宁县
- 永安市
- 泉州市
- 鲤城区
- 丰泽区
- 洛江区
- 泉港区
- 惠安县
- 安溪县
- 永春县
- 德化县
- 石狮市
- 晋江市
- 南安市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漳州市
- 芗城区
- 龙文区
- 漳州经济开发区
- 云霄县
- 漳浦县
- 诏安县
- 长泰区
- 东山县
- 南靖县
- 平和县
- 华安县
- 常山开发区
- 龙海区
- 漳州台商投资区
- 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
- 南平市
- 延平区
- 建阳区
- 顺昌县
- 浦城县
- 光泽县
- 松溪县
- 政和县
- 邵武市
- 武夷山市
- 建瓯市
- 龙岩市
- 新罗区
- 开发区
- 长汀县
- 永定区
- 上杭县
- 武平县
- 连城县
- 漳平市
- 宁德市
- 蕉城区
- 东侨区
- 霞浦县
- 古田县
- 屏南县
- 寿宁县
- 周宁县
- 柘荣县
- 福安市
- 福鼎市
- 首页
- 网上超市
- 项目公告
- 开标大厅
- 政策法规
- 监督管理
- 办事指南
- 旧网链接
- 学习培训



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统计局
乙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ZHTZB[GK]2021030的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230199 其他批发服务 | 福建省统计局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 | 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一年,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食材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投标人必须做好采购人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商定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当日上午5:00-6:30前必须配送到位,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6号(16层)、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76号(1层))等。 | 1(年) | 1、中标人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三包”服务,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及时包换、包退。 2、中标人应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3、中标人须按采购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603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万零叁仟元整(¥603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月8日交接并供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鼓楼区西二环中路76号;
4.3交付条件: 必须提前做好采购人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商定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食品质量要求 (1)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2)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3)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4)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5)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投标人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6)投标人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7)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方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8)如因投标人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投标人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二)、粮油供货 (1)投标人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T 1354-2018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 (2)投标人提供的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 (3)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 (4)投标人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 (5)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6)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三)、面粉供货 (1)面粉:应符合Q/WDL0001S-2020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2)面粉:水分≤14.5%;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2.0%~4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2.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三)、蔬菜 投标人销售给采购人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在供货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2)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3)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4)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 (5)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6)净菜率须在95%以上。 (四)、鲜肉 (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 (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 (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供货时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6)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五)、副食品 (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六)、冻品 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 (2)产品无过保质期; (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6)定期提供冻品厂家合格证明。 (七)、定价标准 (1)配送食材的价格:以永辉超市华林店每周每天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为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表由投标人提供,采购人将进行随机抽查,以此计算每周每天的配送价格(配送价格=标准价格*中标时折扣系数)。 (2)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后,如发现投标人提供标准价格高于距离采购人最近的永辉超市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在结算时,投标人应当调低超出部分商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金。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中 标 后 的合同实施期间原则上应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若因投标人责任而导致的采购人依据合同条款对投标人的扣款处罚除外)。如遇突发情况,不可遇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投标人应事先书面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到位后的物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所供的物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2、甲方有权对供应的物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甲方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福州市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合同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须是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所供的物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合同所描述的质量标准,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诚实、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4、乙方所供产品应注明品牌、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型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包装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量、含冰量等相关参数,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QS标志。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 6、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2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3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4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5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6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7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8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9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10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11 | 8.333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12 | 8.337 | 按月支付,次月上旬中标人与采购方对帐结算本月采购总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人开具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采购方次月下旬,负责将货款汇入中标人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供货时间及地点:1.供货期限: 2021年10月08日至 2022年10月07日,本项目有效期一年。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甲方尚未重新确定供货商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继续供货至甲方重新确定供应商接手供应止。供应标准及价格确定办法与合同有效期内相同。 3.每批次供货地点:1)福州市华林路福建省统计局16 楼餐厅 2)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76号。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供货量与采购计划误差5%以内的,按实际验收。超过5%的部分,甲方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5%的,由甲方决定是否需要即时补足。需即时补足而不能即时补足的,乙方每次按该货物不足部分结算价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如发现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并责令乙方更换合格货物。因乙方提供的生活物资验收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而出现货物供应短缺的,甲方可自行采购,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甲方直接采购本批次的货物,所需货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第一次出现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元,第二次出现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第三次出现时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3)乙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将予以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4)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甲方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因乙方供应的货物造成甲方食物中毒事故,甲方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乙方如果将中标合同业务转包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分包、联营、合营、合 作、租赁等方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7)如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乙方供应能力受到影响,需要从其他渠道供货,乙方应充分书面的说明原因,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在甲方允许的时间段内通过其他渠道应急供应,否则按违约处理。 (8)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未结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建省统计局 | 乙方: |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436号2层 |
单位负责人: | 陈立华 | 单位负责人: | 林化惠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88019317 |
联系方法: | 1586080318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827048666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12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