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4 14:14
一、项目编号 | |||
511101202100157 | |||
二、项目名称 | |||
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食堂食材及烹饪专业耗材供货商采购(第三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乐山市宏佛商贸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113号2楼10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金额:845.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品牌:详见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数量:详见附件 单价(元):845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查新中,钟宇鹏(采购人代表),周苇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次代理服务费按采购预算资金的2%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386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 ||
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米市巷4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833-2191322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283397255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黄老师 | ||
电话: | 18283397255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4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八章 评审方法 65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7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采购人名称)委托,拟对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食堂食材及烹饪专业耗材供货商采购(第三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编号:乐山市政采(2021)B0038号
二、采购项目: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食堂食材及烹饪专业耗材供货商采购(第三次);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金额:47 万元(第 1 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19.3 万元;第 2 包:大米、面粉、食用油、熟食供货商采购 12.2 万元;第 3 包:蔬菜供货商采购 11.7 万元;第 4 包:调味品、干货、牛奶供应商采购 3.8 万元)。
本次采购仅采购: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19.3万元。
四、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食堂食材及烹饪专业耗材供货商采购(第三次)。
凡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内容进行投标的,必须制作响应文件,并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乐山市政府采购网(https://lszfcg.zcygov.cn/lszfcg/)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供应商不得具有禁止投标情形;
6.2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7.1.1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1.2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2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七、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八、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地点: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8日早上09:3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供应商将加盖供应商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一并发送至报名邮箱:578706088@qq.com。 注:①报名资料递交以本邮箱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邮件发送后务必致电18283397255进行确认;②报名资料扫描为一个文档或文件,邮件主题备注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包号发送,未标注的视为无效邮件),供应商报名信息经审核且符合本项目报名要求后,将按供应商介绍信中注明邮箱发出招标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报名资料原件一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注:①报名资料递交以本邮箱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邮件发送后务必致电18283397255进行确认;②报名资料扫描为一个文档或文件,邮件主题备注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包号发送,未标注的视为无效邮件),供应商报名信息经审核且符合本项目报名要求后,将按供应商介绍信中注明邮箱发出招标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报名资料原件一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③介绍信模板详见附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10月12日13时00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10月12日13:0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磋商小组组建后立即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
十三、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地 址:乐山市中心城区米市巷46号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988108845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
联 系 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28339725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食堂食材及烹饪专业耗材供货商采购(第三次) |
4 |
采购项目编号 |
乐山市政采(2021)B0038号 |
5 |
供货期限 (实质性要求) |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 |
6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7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8 |
采购类别 |
货物 |
9 |
项目所属行业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以及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和零售业。 |
10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
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不少于3家。 邀请方式: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 |
1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1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19.3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或超过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 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第二条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清单各包规定的单个货物最高单价上限和低于规定的调价下浮比例下限的投标报价作无效处理。 |
1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19.3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或超过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 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第二条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清单各包规定的单个货物最高单价上限和低于规定的调价下浮比例下限的投标报价作无效处理。 |
14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15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自行考察,费用自行承担。 |
16 |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7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8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声明函的作为无效处理,虚假声明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3、本项目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给予10%/次的报价累加加成,用调整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4、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7)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采购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5、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采购人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
19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采购政策 (实质性要求) |
一、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对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
20 |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号)及关于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的相关要求: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保证金。本项目磋商文件内所涉及磋商保证金事项均不再适用且不再作为相关评审依据。 |
21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履约保证金:10%(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缴纳方式: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信息以成交后采购人提供的为准。 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签发履约验收合格证书后30日内。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
22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1年10月12日13:30(北京时间)。 |
23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 |
24 |
磋商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25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性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U盘)1份。 |
26 |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283397255 |
27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283397255 |
28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乐山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29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乐山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上发布,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发布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法人、其它组织时适用)、缴纳代理服务费证明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283397255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 注:成交供应商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视为主动放弃成交,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
30 |
供应商质疑、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质疑]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283397255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王河社区1组49号3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31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系电话:0833-2427703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邮政编码:614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32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乐山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33 |
招标服务费 |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次代理服务费按采购预算资金的2%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34 |
其他采购相关政策 (实质性要求) |
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
35 |
其他须知 |
磋商文件中所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所称时间“日”若非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外,均指“日历日” |
36 |
注意事项 |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递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提供)原件。 2、磋商环节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与响应文件中一致)需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 3.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原件)送采购代理机构。 |
注:若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总则不一致时以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川嘉荣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未作要求)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性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性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壹份,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编制目录,并从目录开始逐页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高检院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型企业不得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乐市财政采〔2018〕16号文件、乐市财政采〔2021〕8号、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特殊说明:如若成交后本项目存在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投诉、举报等异议情况的,本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处理结果执行。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供应商不得具有禁止投标情形;
6.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7.1.1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1.2.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2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000元。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原件)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①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可提供2019或2020年度供应商完整的全套财务报表复印件,③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7、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不得具有禁止投标情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提供承诺函原件)
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1.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证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原件)(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本文件中所指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独立法人单位的供应商,单位负责人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供应商。
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有效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项目采购基本情况
1.采购人: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2.项目名称: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食堂食材及烹饪专业耗材供货商采购(第三次)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4.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19.3万元。
5、项目包个数:1个包(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6、项目概况:我校教职工人数约为350人,其中:烹饪专业在校学习学生6个班,约240人,本项目以教师工作餐和烹饪专业耗材进行供应商采购。
7、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指标要求
(一)采购清单
第1包:肉类、禽蛋、水产品供货商采购
注意事项:
1.单价报价上限(≦):详见表中各项单价上限
2.签订合同后,在供货期间,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比例,本包品种调价下浮比例(基准价为双方进行市场调研后的平均价,详见商务要求8、9部分内容)下限(≧)8%,供应商申报调价下浮比例为 %。
3.采购数量:按实际采购需求提供
序号 |
品 名 |
单位 |
单价上限(元) |
备 注 |
1 |
精边口 |
斤 |
11.00 |
屠宰边口去?头、去内脏、去蹄的带皮鲜肉 |
2 |
一级肉 |
斤 |
12.00 |
带皮鲜肉 |
3 |
排 骨 |
斤 |
23.00 |
普通鲜排骨 |
4 |
猪 肝 |
斤 |
8.00 |
新鲜 |
5 |
猪 蹄 |
斤 |
12.00 |
新鲜 |
6 |
二级牛肉 |
斤 |
38.00 |
新鲜 |
7 |
羊 肉 |
斤 |
35.00 |
新鲜 |
8 |
元子肉 |
斤 |
12.00 |
3分肥7分瘦、无筋、中粗 |
9 |
排骨 |
斤 |
24.00 |
小排、无脊骨 |
10 |
带皮五花肉 |
斤 |
12.00 |
肥瘦分层相间 |
11 |
里脊肉 |
斤 |
12.00 |
无肥肉 |
12 |
猪板油 |
斤 |
7.00 |
无杂质、无血瘀 |
13 |
猪前夹肉 |
斤 |
12.00 |
3分肥7分瘦 |
14 |
猪大骨 |
斤 |
7.00 |
20%带肉大骨 |
15 |
猪耳朵 |
斤 |
12.00 |
无杂毛、无血瘀 |
16 |
猪心 |
斤 |
12.00 |
新鲜、无杂质 |
17 |
猪腰 |
斤 |
12.00 |
新鲜、无杂质 |
18 |
腊肉 |
斤 |
25.00 |
烟熏,3分肥7分瘦 |
19 |
香肠 |
斤 |
25.00 |
烟熏,3分肥7分瘦 |
20 |
猪肚 |
斤 |
11.00 |
新鲜、无杂质、无油 |
21 |
牛舌 |
斤 |
20.00 |
熟 |
22 |
牛腱子肉 |
斤 |
45.00 |
无皮,无肥肉 |
23 |
牛肉 |
斤 |
45.00 |
无皮,无筋,无肥肉 |
24 |
肥牛卷 |
盒 |
13.00 |
200g盒装(冰冻) |
25 |
熟白牛毛肚 |
斤 |
12.00 |
熟,白 |
26 |
牛心 |
斤 |
7.00 |
新鲜、无杂质 |
27 |
牛排 |
袋 |
7.00 |
袋装牛排(冰冻) |
28 |
白条鸡 |
斤 |
10.00 |
鸡场鸡,新鲜 |
29 |
鸭 子 |
斤 |
8.00 |
新鲜 |
30 |
鸡 蛋 |
斤 |
5.80 |
新鲜完好普通鸡蛋 |
31 |
鸭 蛋 |
斤 |
7.50 |
新鲜完好普通鸭蛋 |
32 |
白鲢 |
斤 |
6.50 |
鲜活 |
33 |
花鲢 |
斤 |
12.5 |
鲜活 |
34 |
潜鱼 |
斤 |
12.00 |
鲜活 |
35 |
鲫鱼 |
斤 |
13.00 |
鲜活 |
36 |
鸡边腿(冰冻) |
斤 |
9.00 |
无冰块、无毛,无杂质、无血瘀 |
37 |
鸡腿 |
斤 |
12.00 |
无毛,无杂质、大小均匀 |
38 |
鸡肉脯(冰冻) |
斤 |
11.00 |
无冰块、无杂质、无皮 |
39 |
公鸡 |
斤 |
15.00 |
现杀,无毛,无杂质无血瘀、(净重4.5——5斤) |
40 |
鸡中翅(冰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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