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天津市儿童医院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天津市儿童医院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 现将天津市儿童医院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详见附件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相关文件下载: 附件下载 天津市儿童医院 2021年10月14日 |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养食堂对食品原材料的进货需求,保障饮食安全,切实维护患儿的利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医院营养食堂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招标。我院营养食堂原材料年合计采购金额288万元(含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粮油类、调料类、餐盒类、蔬菜水果类、奶制品类、豆制品类等全部品类)。
二、本项目预算及服务期限:
项目预算:288万元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供货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原件;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投标人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投标人须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投标人须具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
8、投标人须具有HACCP(食品危害分析与控制)体系认证
9、投标人须具有2019年以来为医院或学校及政府机构进行原材料配送的经历。(提供不少于五份的正在执行或已完成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双方盖章、金额、合同期限等内容,已完成合同须提供履约证明材料。不得涂黑、遮挡。)
10、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具有相关资质的备案。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2、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当天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
13、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服务要求:
1.须在接到采购人电话24小时内依据采购明细进行报价。供应商承诺提供的食品原材料价格按照优惠批发价供货(不得高于采购人坐落区域相应季节的市场零售价),提供承诺书。
2.供货商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现行供货价格。
3.确认供货后,按采购人需求的原材料生产厂商、品牌、数量、送货时间(自确认供货后3小时内送达)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提供所供货品的来源证明文件。采购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所供原料包装符合卫生要求,符合食堂具体使用的规格标准要求,并可追踪溯源。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蔬菜水果类:新鲜、绿色、无污染。
△禽蛋类:无公害禽蛋,并提供相关证明。价格低于市场批发价格。
△肉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并出具相关的票据证明。
△杂粮(玉米面、小米等):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
△副食调料:符合检疫标准,并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符合定型预包装要求。
△饮料、奶制品、小食品: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香油麻酱:预包装食品要具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禽及冷冻水产品:符合检疫标准并有检验检疫票且符合采购方方要求。
△清真鲜肉、禽和冷冻水产食品:国家定点屠宰厂出品,应符合检疫标准并出具检疫票;伊斯兰教所允许的可食用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要标有清真标示。
△所有定型预包装原料有市场准入证即:QS标志。
△所供商品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口食品要标有中文标示。
4.供应商须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自确认供货后3小时内送达。必须时刻保证通讯畅通,供货及时,若因供货不及时给食堂造成损失或引发医患纠纷,由供货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供应商须具备完整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 供应商依据本项目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运输和配送服务方案、食品安全的保证措施、方案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及应急处置方案等与本项目相关技术文件;
7. 供应商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其他要求:
1. 原材料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货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赔偿: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影响营养、卫生的;
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2.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②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③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④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合同履行期内,如遇供应商聘用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劳务纠纷等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采购人不承诺供应商能获得订单的数量。
5. 严格执行采购方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供应商以回扣、礼品、私请及小费等方式贿赂采购方采购管理人员。
6. 原材料供应商是保证提供安全配送进院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及新冠疫情防控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配送原材料的卫生与安全,由于配送原材料造成的安全事故,配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赔偿),采购方有权籍此对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7. 货款结算:货款按照采购确认后的实际发生数量按月结算,无预付款。所供原材料均需开具税务部门正规发票。
8. 符合采购方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