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4 17:24
一、项目编号 | |||
510105202100122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朗基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双华路三段727号D栋1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总价:11%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时间:三年。合同签订生效后为采购人提供食材配送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范围: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食堂 服务要求:1、响应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 2、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SC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3、乳制品执行标准:符合GB 12693-2010 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 4、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时间要求,工作日每天配送采购人需要的食材。 5、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服务标准: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门要求的全新货物。各项指标须符合国家规定(若货物无国家质量标准,则按照行业标准执行)的质量、环保要求。采购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因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等造成相关安全问题,其责任和赔偿费用供应商承担。 2、所有食品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及当地最新卫生、食品部门颁发的相关标准。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蒋波(采购人代表),徐毅,李俊江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以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1.5%*3收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27952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政府采购计划文号:SCZC510105605001_20210002。2、采购预算品目为C230199 其他批发服务,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为62.117万元/年。3、监督管理部门:青羊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6699817。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5、供应商信用融资:(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大道18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远老师 ;联系电话:028-63859568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7号(光华中心A座1707)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邱先生;联系电话:028-8170788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邱先生 | ||
电话: | 028-8170788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510105202100122
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一年九月
“政采贷”业务介绍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四川省内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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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
雅安市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
乐山市商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
绵阳市商业银行 |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四川天府银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成都银行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蓉采贷”业务介绍
按照《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财采〔2019〕17号),目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以下银行基本完成其融资业务系统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承诺提供“融资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30%、融资审批和放款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等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项目的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公示的银行及其“蓉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银行及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贷款。
成都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银行联系方式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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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联系部门 |
联系电话 |
成都银行 |
中小企业部 |
028-86627320 028-87793283 |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六支行 |
小企业部 |
028-84521961 |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
普惠金融事业部 |
028-86525254 |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天府新区分行 |
公司业务部 |
028-63168277 |
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 |
普惠金融事业部 |
028-65193380 |
浦发银行成都分行 |
普惠金融部 |
028-69598953 |
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
公司业务部 |
028-86029074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
公司金融部 |
028-85599425 |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公司业务部 |
028-85102180 |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 |
普惠部 |
028-8661512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分行 |
小企业金融部 |
028-65008905 |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
普惠金融事业部 |
028-86402100 |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
小企业金融部 |
028-87086226 |
广发银行成都分行 |
东大街支部 |
028-83318935 |
重庆银行成都分行 |
小微企业银行部 |
028-85341647 |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
普惠金融事业部 |
028-86772083 |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5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9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2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1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8"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42
HYPERLINK \l "_Toc508714409" 第八章 评审方法 74
HYPERLINK \l "_Toc508714410"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86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拟对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510105202100122。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62.117万元/年;政府采购计划文号:SCZC510105605001_20210002。
三、采购项目简介
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或“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http://www.ccgp-sichuan.gov.cn)或“成都信用”网站(www.cdcredit.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任意一种情形的供应商将被拒绝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支持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项目。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如成交,可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详情可向代理机构咨询。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供应商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2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无效相应责任自负。 (3)本项目报名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过程中凡涉及系统操作请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以“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发布为准)。 “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地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19&utm=a0017.b1347.cl50.3.c0de9400b91b11eb870ad7da87d69c97。
九、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1年10月14日 10:00 至 10:3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4日10:30(北京时间)。
十一、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7号(光华中心A座1707)。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1年10月14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三、磋商地点: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7号(光华中心A座1707)。
十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188号
联 系 人:远老师
联系电话:028-6385956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账 号:1270014016391608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7号(光华中心A座1707)
联 系 人:王先生、邱先生
联系电话:028-81707888
电子邮件:yuncan7888@scyc81707888.com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请供应商确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承诺的真实性(如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承诺,第三方材料、承诺等),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相关材料、承诺进行核实,如提供虚假材料、承诺,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
||
1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品目为 C230199 其他批发服务 ,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62.117万元/年; 供应商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是。 |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62.117万元/年; 1、供应商报价时按统一的下浮比例方式进行报价(例:若供应商报价的下浮比例为20%,则按8折(80%)作为结算价,履约期间固定不变)。 2、供应商所报折扣率<0或≥100%,或者提供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折扣率报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3 |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
接受 不接受 |
4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5 |
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要求 |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
6 |
响应文件数量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实质性要求)。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实质性要求)。 3、响应文件需分别胶装成册,不得散装。 |
7 |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8 |
参数说明 |
本项目中对未有注明的参数要求,均以标准配置为准。如在各技术参数中指出某些技术参数仅为某一品牌所特有的,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要实质性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文件中有未提及到的技术细节或磋商文件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都视为是指国家(或部颁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若采购货物的质量标准在项目评审前有更新,本项目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均以最新的国家标准为准。 |
9 |
信用融资政策 |
本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服务。 |
10 |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如涉及) |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或者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供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须按照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供采购清单内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11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的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2 |
履约保证金 |
1、合同总金额的5%。 2、交付时间: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 3、交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4、交款账户: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5、退还时间:项目履约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30个日历日内通过原渠道无息退还。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3 |
磋商文件咨询、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根据相关规定,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1.5%*3收取。 2.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办理采购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电汇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支付。 |
15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81707888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7号(光华中心A座1707)。 |
16 |
供应商询问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
17 |
供应商质疑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因素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人联系方式。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18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青羊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2829642 联系地址: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1号楼4楼0417室。 注: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9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20 |
备注 |
若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须知附表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含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不涉及核心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6同一母公司的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3.2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3)供应商类似项目实施案例一览表;
(4)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5)商务应答表;
(6)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7)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如未提供的,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8)知识产权承诺书;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3.3 报价单。
报价函、报价一览表。
13.4 电子文档
与响应文件相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不做为实质性审查)。
13.5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需要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若影响评审,则该部分外文资料为无效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或印章、护照除外。
14.2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将可视为无效材料。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与响应文件相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不作为实质性审查)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包装和密封。
19.2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若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密封包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递交,电子文档不作为实质性审查)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磋商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本项目所要求内容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供应商应承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实质性要求)
24.2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结果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须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交纳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2 履约保证金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全额退还(无息);如果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该保证金将视情况予以没收。
31.3 只有在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免除履约保证金条款。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按约定支付采购资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类型的服务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证明材料的以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二)不属于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任一情形。
注: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即《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四条:即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分部门较大数额标准:
公安部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20万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为 3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为 10万元;其他为100万元以上。
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 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 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 10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 5万元以上的罚款;(三)限制业务范围;(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五)责令停业整顿;(六)吊销业务许可证;(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八)撤销任职资格;(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海关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 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机关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
依据:《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较大数额罚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 “较大数额罚款 ”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 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 ”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人民银行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县级支行5万元、地市级分行20万元、省级分行50万元、总行300万元以上。
依据:《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注:有新标准的,以新标准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则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5、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若为成立满一年的法人(以下四项内容任意满足一项即可):
①可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至少包含审计报告、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审计报告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证明不在评审范畴,审计报告中数据信息真实性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②也可提供自行编制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注:财务报表应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证明不在评审范畴,财务报表中数据信息真实性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也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复印件。
2、若为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的企业法人: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
3、若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八)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九)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注: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不属于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任一情形: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1.2.7承诺函”)。
注: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以上要求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有效性。复印件须加盖相关供应商公章(鲜章)。
3.本项目中涉及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以就每个承诺项提供单个的承诺,也可以将所有涉及提供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个承诺函中进行承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成都市青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工食堂所需食材的配送服务。
项目采购要求及内容
配送内容
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猪肉、其他肉类(含禽肉类)】、乳制品、蔬菜、水果、蛋类、糕点、干杂调料等。
★(二)食材要求
1、响应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不采购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采购人对食材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采购人相关需求。
2、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SC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
(1)大米为籼米(一级)或粳米(一级),执行标准:GB 2715-2016、国家标准(GB/T 1354—2009)四级及以上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
(2)面粉为特精粉(一级),执行标准:GB 1355-86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
(3)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执行标准:植物油 GB 2716-2018 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
(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2-2017、GB 2761-2017规定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即预包装原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并达到采购方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
3、乳制品执行标准:符合GB 12693-2010 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
(1)纯牛奶以生牛乳为原料,符合GB 25190 国家标准。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气味:具有牛乳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均匀的液体,无凝块,无粘稠现象。
(2)调味奶以不低于80%的生牛乳为源料生产,符合GB 25191国家标准。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具有调味乳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调味乳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组织状态:均匀的液体,无凝块,无粘稠现象。
(3)常温保质时间不低于6个月(以生产日期起计算);送达时距保质期满不低于3个月。
4、调味品、干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检验标准、随货有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包装完好无损、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有效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时间之内,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具有相关产品检验报告、SC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5、肉类:
(1)猪肉(冷鲜肉一级、热鲜肉一级),执行标准:GB 2707-2016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具备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追溯体系。其它肉类应符合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提供包括定点屠宰卫生防疫合格证明材料、动物检疫(或检测)等相关证明材料。肉类须保证为当日生产的产品,肉身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
(2)其他肉类(含禽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
6、蔬菜类须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须当日采摘,当日供应,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不得过熟或欠熟;净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并按相关规定配送前采样送检后提供具有农药、杀虫剂等残留检测合格的报告。农药残留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的要求。
7、水果类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斑点、裂口、腐烂,口感好,并按食堂送货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货。农药残留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的要求。
8、蛋类执行标准:GB 2749-2015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散装生鲜禽蛋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保证新鲜、清洁、无破损;外壳坚固完整,色泽自然有光泽;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9、糕点:产品符合 GB 20981-2007、GB/T 20977-2007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随货有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包装完好无损、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有效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时间之内。
10、所有食品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及当地最新卫生、食品部门颁发的相关标准。
11、以上所有产品均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要求,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供应商所供产品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国家有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保证所供产品配送到被服务单位时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三)配送具体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配送服务,并在配送时按要求提供产品所涉及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生猪定点屠宰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国家强制规定材料,不得将采购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分包,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供应商成交后,须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保质保量的配送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送。(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时间要求,工作日每天配送采购人需要的食材。(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3、遇采购人临时需要临时补货的,供应商应及时满足采购人的补货要求。供应商为及时满足采购人补货需求,需制定专门的临时补货响应计划。
4、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1)建立出入库台账。配送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供应商建立 24 小时监控体系,在所有的库房安装24小时有声监控设备,大米、面粉、油须粘贴印有供应商详细信息的封条。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须自行查验。所有产品须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产品的有效期、包装等。肉类产品留样保存48小时,其他产品留样保存一周。
(2)配送人员(不包含驾驶人员)至少 6人;驾驶人员至少3人;并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3)配送车辆工作人员至少保证2人上岗,采用双人双锁管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4)供应商应在配送过程中做好食材的保鲜、保质措施,但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保质。
(5)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自有或租赁的固定食材仓储场,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房。
(6)供应商为本项目指定使用的配送车辆,其中冷藏车至少1台,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具有有效的相关证件,做到每日清、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5、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的价格、检疫(或检测)报告、相关许可证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供应商须保存从配送车辆出库(出发地)到被服务单位接收产品为止的行车记录及台帐。供应商应自行负责所供物资的运输及装卸,负责搬运货物到达指定位置。负责承运、搬运的人员安全、货物安全及其风险,并承担全部费用。供应商在配送运输中要确保安全。供应商配送车辆须为固定车辆,若车辆需要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进入被服务单位场地后,应缓速慢行,听从被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指挥。在确保被服务单位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运输装卸。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负责处置,并依法承担责任。
★7、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供应商将无条件的接受采购人的退换货要求并且立即补送:(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1)在将货物运送到被服务单位,有货物数量不达标的;
(2)在收货后,采购人发现有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货物;
(3)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货物。
8、如半年内两次出现由于供应商未能按要求配送食材 (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配送、未按要求配送、配送的食品质量不达标等)造成误餐,采购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供应商应赔偿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9、供应商须承诺即使提供了所供产品合格的相关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但在因供应商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10、供应商须承诺若取得成交资格,则在签订合同前为本项目购买不低于300万元保额的责任保险。(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三、价格确定
(一)配送参考市场价格的确定:以配送当周成都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的《主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主副食品零售价格表》以及青羊区2个农贸市场中的食品原料平均零售价为参考依据。如果官网价格表上没有的,由供应商和采购人代表根据实际需求随机抽取青羊区2个综合农贸市场进行现场询价,取价格平均数作为参考依据。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的响应折扣率将作为履约的价格依据。
(二)配送执行价格计算公式:配送结算价格=市场参考价格×响应折扣率。
(三)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 10%,如产品市场因不可控因素导致价格剧烈波动(如:猪瘟引起猪肉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等),供应商有义务提出申请/告知,经双方协议、核实,重新询价后再定市场价格。供应商未尽告知价格降幅义务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考核办法
供应商须承诺按采购人的服务考核办法和规定接受考核。(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附件:配送企业质量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表
配送企业质量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表(总分 100 分) |
|||
质量类 (90分) |
序号 |
考核标准 |
减分值(分/次) |
1 |
食材不新鲜有变质倾向的 |
-2 |
|
2 |
肉类制品有异味的 |
-5 |
|
3 |
食材被水浸泡后增重的 |
-2 |
|
4 |
食材有砂石污染的 |
-2 |
|
5 |
食材混有危害健康致病寄生虫、卵的 |
-5 |
|
6 |
食材被交叉轻微污损的 |
-2 |
|
7 |
未按食材标准进行配送的 |
-3 |
|
8 |
食材以次充好的 |
-5 |
|
9 |
一批次食材个别品种不洁净的 |
-1 |
|
10 |
一批次食材 3 个以上品种不洁净的 |
-5 |
|
11 |
食材整批不洁净的 |
-10 |
|
12 |
配送破损变形食材的 |
-2 |
|
13 |
配送未经检疫的肉类及其它原材料的 |
-5 |
|
14 |
配送食材混杂有明显异物的 |
-5 |
|
15 |
退换食材仍然不合格的 |
-5 |
|
16 |
配送成品原料无包装的 |
-2 |
|
17 |
配送成品原料无生产批号或 “三无”的 |
-2 |
|
18 |
配送无卫生许可证的食材及原辅料的 |
-5 |
|
19 |
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材原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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