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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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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食堂配膳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10916-1124

二、项目名称: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中标(成交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
1营养食堂配膳服务1997000.00元上海朔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包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营养食堂配膳服务营养食堂配膳服务详见磋商文件详见磋商文件12个月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俊,梁国豪,朱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收费,100万元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按0.8%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97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朔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需求理解较为全面,专业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类似服务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菜谱在品种设置,营养均衡等方面较为突出,餐饮管理及卫生管理水平较为严格,应急预案较为全面,奖惩措施较为严苛,防疫措施较为全面,综合实力较强。综合响应程度较高。推荐该企业为本项目成交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地 址:腾越路450号

联系方式:021-65690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

联系方式:55231986-8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施周艳

电 话:55231986-8024


2021年10月14日


2021年09月22日


附件信息:

  •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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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 营养食堂配膳服务.pdf

    736.8K

项目编号:SHXM-00-20210916-1124 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响应方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采购预算编号:1021-W01052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Q21-0439 项目预算:200万元人民币,报价超出预算为无效投标。 2.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联系人:谢林言、施周艳 联系电话:55231986-8016、8024 3. 响应方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1年 9月 29日下午 17:00时前与采 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施周艳;传真: 65503025),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 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 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 文件的每一响应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 4. 纸质磋商文件:500元/本,售后不退 5. 磋商有效期:90天 6.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1-10-11 13:30: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7. 正本数量:壹套 副本数量:贰套 8. 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原则及方法 9. 磋商保证金:40000元; 银行本票、电汇、支票等非现金方式。 磋商保证金银行及账号: 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4490005973000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 磋商保证金请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账。为确保保证金到账确认及时,建议于 2021 年 10月 10 日下午 15:00前到账,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内部编号或项目名称。 10. 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响应方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 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 机构根据响应方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采 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1. 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 网。磋商响应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磋商响应 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注:一旦响应文件纸 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 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 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 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 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 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截止前 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营养食堂配膳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10-11 13: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10916-1124 项目名称: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0000.00 元 最高限价(如有):包 1-20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000000.00 元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 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 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 近三年(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 具有相应专业服务能力;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 8)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9) 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响应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 间 : 2021-09-22 至 2021-09-29 , 每 天 上 午 09:00:00-12:00:00 , 下 午 12: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10-11 13:30:00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纸质响 应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10-11 13:30:00 开标地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司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投标方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 线 3G或 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 CA证书出席开标仪式。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地址:腾越路 450 号 电话:021-65690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联系方式:55231986*8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施周艳 电 话:5231986*8024 第二部分 项目招标要求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杨浦中心医院餐饮服务 2. 预算金额:200万元,超预算废标。 3. 服务期限:12个月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 基本情况 1、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医院现有职工 1200余人,总建筑面积近 6万平方米,由总院、中原分院、职业病分院 组成。医院核定床位 702张,实际开放床位 950张,年门急诊量约 150万余人次,年住院病 人 3万余人次。 采购人平均就餐人数: (1)职工食堂:早餐约 180人,午餐约 350人,晚餐约 40 人。 (2)营养食堂:每日住院病人用餐约 600人次(其中选餐人数约 600人,陪客家属约 100 人) 2、 就餐标准: 职工餐厅点餐形式,营养食堂为套餐形式:选餐制 23元/人/日,老干部普食 27元/人/ 日。 3、 采购人经营场所 营养食堂: 建筑面积约 450平方米,有密封间、厨房间、切配间、点心间、蒸饭消毒间、 洗碗间、冰箱间、库房、配送大厅、营养室等。 (二) 服务要求 1、 服务地址:杨浦中心医院 2、 服务对象: (1)职工食堂:医院全体职工。 (2)营养食堂:住院病人,病人家属。 3、 服务内容、餐点要求、用餐方式 职工食堂: (1)早餐:不少于 20个主食品种,点餐形式,包含各种粥(大于三种)、豆浆、面条、 刀切馒头、肉馒头、菜肉馒头、豆沙馒头、麻圆、花卷、烧卖、混沌、饼(蛋饼等不少于二 种)、生煎、菜粥、粽子等。 (2)午餐:不少于 5大荤、5小荤、3蔬菜,米饭、营养汤,自助选餐形式。 (3)晚餐:不少于 2大荤、2小荤、2蔬菜、米饭、营养汤,自助选餐形式。 营养食堂: (1)向住院病人提供普食、治疗饮食的制作和配送至病房服务。 普食:标准为 23元/人/日。早餐不少于 3个主食品种,午餐、晚餐为套餐形式,不少 于 2种套餐,由病人自选,每种套餐至少含 1 主荤、1 蔬菜、米饭、汤。响应方需提供量 化、细化的一周食谱。 治疗饮食:标准为 23元/人/日,根据医生医嘱和院方营养室菜单执行。 其它治疗饮食 23元/人/日,按医嘱和市卫生局营养质控中心(称重)配餐供应。 全流质用餐标准 23元/人/日 (2)其他服务项目: 1) 公务招待及会议用餐:根据院方需求提供。 2) 特殊科室工作午餐免费下送。 3) 小锅菜:免费下送,每餐品种不少于 20个,点餐形式。 4) 陪客就餐供应,点餐形式。 5) 净菜专卖窗口供应。 (3)服务时间: 职工食堂:早餐 6:30-8:00午餐 11:00-12:30 晚餐 16:30-18:00 营养食堂:早餐 6:50-7:30 午餐 10:50-11:30 晚餐 16:50-17:30 陪 客:早餐 6:30-8:15 午餐 11:00-12:15 晚餐 16:30-18:00 4、 目标:响应方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达到服务行为规范化、伙食结构营养化、质量 规范标准化、卫生安全制度化、服务对象满意度提高的服务标准。 5、 要求:成家单位必须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服务资 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6、 模式: ① 职工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② 营养食堂:采购纯服务,采购人监管,成交单位用工,成交单位服务管理费由采购 人支付。服务期内,采购人每月对成交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给予经济处 罚或诉诸法律。 7、 成交单位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保证服务期间岗位人数的满员。 8、 成交单位每月向采购人提交食堂服务人员的考勤情况表(以双方确定的工作岗位排 班表为准),由采购人进行审核,如缺勤每月累计达到 15天以上的,采购人将按招投标文 件及合同相应条款中的计算口径,在每季度付款时扣除超过十五天以外的相应费用(包括人 员工资、缴金及其他费用)。安排员工休假,不列入上述的缺勤考核,但事先应报采购人备 案。 三、服务人员要求 1. 人员配备 30 人。(杨中心 20人、隆昌 1人、安图 8人、传染科 1人)。其中项 目经理 1 人(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三年以上岗位管理工作经验),厨师长 1人, 仓库管理 1人,厨师不少于 5人、点心师不少于 2人。响应方需提供人员运作保障系统表。 2. 厨师长须持有国家厨师中式烹调师(中级或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3. 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居住证,男性年 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 50 周岁。厨师类人员必须持有本人餐饮相应等级 证书,并且从事本行业三年以上。病人食堂厨师应持有“营养医疗膳食配制技工上岗培训证 书”。 4. 主要管理人员的调动需经采购人同意方可实施。服务人员不可使用计时工。 四、职责范围: 1. 采购人有权对成交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并建议成交单位对不符合要 求的人员进行调换。 2. 采购人能源费用核定闭口制,即每月水量控制在 800立方、电量每月控制在 15000 度、天然气每月控制在 3000立方。超出部分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3. 成交单位提供餐饮制作、配送、食堂日常管理等服务。 4. 成交单位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与采购人沟通及处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5. 成交单位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单位承担。 6. 成交单位任命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负责现场管理。 7. 成交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聘请和管理员工,承担员工的工资、社保、保险、 服装、福利等报酬。 8. 成交单位应接受采购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9. 成交单位应本着为采购人和广大医护职工患者服务的原则,无特殊情况,周一至周 日的作息时间为 5:00—18:0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10. 成交单位协助配合采购人做好仓库管理、食谱制定、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等。 11. 采购人负责食品采购、食品卫生质量监督、伙食及小卖部商品价格标准确定、职工 和住院病人满意率测评和反馈、财务管理。 五、设施、设备的使用 1、 采购人提供食堂经营必须的场地、设备、设施无偿给成交单位使用, 成交单位在 使用中应保持场地、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无损,服务期结束后归还采购人。期间,如无 因成交单位人为损坏需维修和更换而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 所有餐具及易耗品由采购人提供。餐具年损耗率控制在 20%以内,超出部分的费用 由成交单位负责。 六、管理要求 1、 食品卫生及安全 成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项国家及地 方的法规。成交单位对本项目的食品卫生及安全负责任。 2、 环境卫生 成交单位必须保证经营场所(包括操作区和就餐区)环境整洁。并接受本地区上级卫生 监督部门检查考核,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及时整顿整改并接受处罚。 3、 服务质量 成交单位必须做到供应品种丰富,菜肴质量好,服务态度佳。 4、 资产管理 1)成交单位对采购人提供的各类设备设施有妥善保管和爱惜使用的责任。 2)成交单位签署合同时应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3)服务过程中发现设备设施故障应立即报修。 4)遗失、人为损坏或因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成交单位须按折旧价的 20%--90% 进行赔偿。 5、节能措施 1)院方提供水、电、燃气、蒸汽、空调等能源,成交单位应做到安全使用能源,同时要 定期收集、统计并分析水、电、天然气耗能情况和原因报采购人。 2)根据必要、节俭要求制定节能计划,供采购方参考。 6、配餐员工作要求 1)仪表要端庄,语言有礼貌,勤洗手、剪指甲、戴帽,发饭时要穿配餐工作服带口罩。 对待病人要热情,有耐心,服务要让病人满意,病人有意见时,不能与病人争吵。 2)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确保食物无毒无害,要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运输途中要做到人 不离开餐车,确保食物安全卫生。 3)熟悉菜单,保证新鲜饭菜供应,确保病人用餐的饭菜保持温热,按时准确的按床号发 饭,各种膳食配送符合率 100%。 4)取食品时手指不能接触食物,要用托盘盛放,每次取的菜量要放置均匀。 5)餐车用后抹洗干净、每周大清洗 1 至 2 次,要求餐车保管完好。整洁干净,无残渣, 无异味,无积水,不放杂物。餐车发生故障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解决。 七、投标要求 1. 响应方必须按照人员配备和工作量,测算每年人员费(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费用等)、管理费用及税费,本次服务项目的总价以“元/年”为单位。 2. 上述仅为本项目主要任务、要求或标准,不能理解为完整、详细的全部工作。响应 方应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考虑服务期内国家、上海市政策性调整、 人工工资、福利、物价浮动等因素,提出详细的投标报价表和完整的管理方案进行投标。如 中标,合同期内服务费不再作调整。 八、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服务费按季度支付;甲方在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后,支付该季度费用。 九、回标要求(响应文件制作要求) 纸质响应文件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纸张、封面和装订应力求简洁,不宜追求豪华装 订,响应文件要求采用 A4纸张。 电子(含纸质)响应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磋商文件中未提供格式,请响应 方自行设计提供)装订及加盖公章【以下文件非提供原件的,须加盖相应的企业公章(不 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1. 磋商书 2. 磋商报价表 3. 费用测算表 4.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5. 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养食堂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案、考核方 案等) 6.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7. 菜谱等餐饮要求(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材比重) 8. 疫情防控措施 9.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情况表 10. 响应方基本情况 11.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3.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 近三年(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6. 中小企业声明函 17.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财务报表)、 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至投标截止时间 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18.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 章) 19.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20. 其他相关资料(磋商文件未提供,响应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部分 响应方须知 A 说 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营养食堂配膳服务。 2. 定义 2.1 “采购人”(买方)系指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3 “响应方”(卖方)系指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售后服务的义务、培训服务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3. 合格的响应方 3.1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合格响应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4. 磋商费用 4.1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响应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B 磋商文件说明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本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 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响应方须知前附表 (2) 磋商公告 (3) 项目招标要求 (4) 响应方须知 (5) 合同条款 (6) 磋商文件格式 (7) 评标办法 5.2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公用设施等情况, 响应方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磋商文件的澄清 6.1响应方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1年 9月 29日下午 17:00前与采购 代理联系,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将视情况确 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 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将安排召开答疑会采购代 理联系(联系人:施周艳;电话: 55231987-8024)。 7. 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采购代理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为使响应方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磋商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采购代理 可酌情推迟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评判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 方。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方有约束力。 7.4 当后发的修改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修改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后发的 修改文件为准。 7.5 请在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 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响应方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文件可能被拒绝。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响应方和采购代理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9.3 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 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磋商书、磋商报价表、分项报价表等。 (2) 磋商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响应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 容。 (3) 磋商保证金。 响应方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授权代表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响应方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 磋商报价 12.1 响应方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价格表上写明货物的单价及所报总价。如单价与总价 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响应方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磋商小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 报价。 12.2报价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 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2) 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3) 供货人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或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已经进口的货 物的国内磋商报价,其货物的交货价,包括制造、组织该货物所使用的零部件及 原材料以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其关税和其他税不分别填写,计入货 价内即可)。 12.3 响应方按要求填写报价供磋商小组评判方便,但不限制买方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 力。 13. 投标货币 13.1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4. 响应方资格证明文件 14.1 响应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 一部分。 (1) 响应方必须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服务能力; (2) 响应方应有能力履行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响应方履行的保养、 维修、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 (3) 响应方的资质、证明。 15.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5.1 响应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提供安装、调试等其它相关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 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提供:系统设计方案的详细描述。 16. 磋商保证金 16.1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响应方应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40000元。(磋商保 证金请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账。为确保保证金到账确认及时,建议于 2021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前到账,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内部编号或项目名称。) 16.3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响应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4 磋商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以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投 标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采购代理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16.5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 平台系统招投标,响应方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 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响应方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 认,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6.6 未成交的响应方的磋商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注:供应商不及时来退磋 商保证金(或经催促,依然不及时退)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支付任 何利息。) 16.7成交的响应方的磋商保证金,经银行扣除手续费,予以无息退还。 16.8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 磋商响应截后响应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如果成交方未能做到: a. 按本须知第 32条规定签订合同; b. 按本须知第 33条规定交纳咨询服务费。 17. 磋商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从磋商响应截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天。特殊招标项目在“项目招标要求” 部分另行规定。投标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下,代理单位可于磋商有效期之前要求响应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 均应为书面形式。响应方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响应方, 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磋商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 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响应方应准备壹份正本和贰份副本,在每壹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 本”字样,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 18.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18.3 除响应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 签署响应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18.4电报、电话、传真、邮寄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方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并标明文件 编号、磋商货物名称及正本和副本。 19.2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之前(指磋商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 的字样。 19.3 响应方应将响应文件按 19.1-19.2 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磋商注明的地址送 至指定地点。 19.4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代理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 20.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响应文件上传 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磋商截止日期时,则按代理单位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截止 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 间为准。(注:一旦响应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 准。)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2.1 响应方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代理单位须在磋商截止 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22.2 响应方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 18 和 19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 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销磋商”字样。 22.3 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22.4 响应方不得在磋商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前撤销响应文件。否则代理单位将按 16.8 款的规定没收其保证金。 E 评 判 23. 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3.1 截止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提 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若响应方拒绝接受上述修正, 其磋商将被废除。 23.2 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将依据响应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响 应方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响应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其将被拒绝。 23.3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方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是指响应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 响应方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方的公平竞争地 位。 23.4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5 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响应方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 之处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23.6 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改磋商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 方。 23.7磋商小组确认,以下情况作为无效投标: a. 响应方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投标; b.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c. 不满足投标有效期(至少 90天)要求。 d. 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e.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24.1 为了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响应方质疑,请响应 方澄清其磋商内容。响应方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重要澄清的答复是书面的,但不得对磋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对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5.1磋商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 保密 26.1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 透露给任一响应方或与上述评判工作无关人员。 F 授予合同 27. 合同授予的准则 27.1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响应方。 27.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8. 资格最终审查 28.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响应方的财务、技术、服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 合同。 29.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 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 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30. 成交通知 30.1《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0.2采购代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响应方发出《未成交通知书》。 30.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1.1 业主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 条件做任何变更。 32. 签订合同 32.1成交方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业主签订合同。 32.2磋商文件、成交方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33. 质疑方式 3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 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 3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3.3 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施周艳,联系电话: 55231986*8024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弄 2号 11楼 34. 咨询服务费 34.1成交单位须向采购代理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咨询服务费。 (1) 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 (2) 咨询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现金。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内部编号或 项目名称。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本项目相关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 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 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 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 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 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 保密义务。 7 . 付 款 7 . 1 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付 款 ( 单 位 : 元 ) 。 7 . 2 本 合 同 款 项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 7 . 2 . 1 付 款 内 容 : ( 分 期 付 款 ) 7.2.2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服务费按季度支付;甲方在对上一个季度考核 合格后,支付该季度费用。详见磋商文件。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 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 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 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 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 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 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 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 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 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 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 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 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 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 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 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 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 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 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 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 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磋商书 致: 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 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响应方 (响应方的名称), 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磋商书 2. 磋商报价表 3. 费用测算表 4.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5. 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养食堂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案、考核方案等) 6.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7. 菜谱等餐饮要求(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材比重) 8. 疫情防控措施 9.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情况表 10. 响应方基本情况 11.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3.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 近三年(从 2018年 9月 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6. 中小企业声明函 17.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财务报表)、缴 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 保缴费证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18.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 19.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20. 其他相关资料(磋商文件未提供,响应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由 (银行名称)出具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 。 (1)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2) 所附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投标总价为 即 (文字表述)。 (3) 响应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 响应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5)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 其投标自磋商响应截日起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 (7) 响应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 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邮编: 纳税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响应方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响应方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2 磋商报价表 响应方名称: 文件编号: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营养食堂配膳服务包 1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总价、元)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承 诺 书 【注:本承诺书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请单独打印此承诺书,并在谈判/磋商时携带。供应商通过 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采购平台录入最终报价,该最终报价包含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本承诺书 无需填写最终报价)。】 (供应商名称)对此次 (项目名称)的承诺内容如下: 特此承诺!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3-1 费用测算表 (仅供参考,响应方可自行调整格式) 序号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1 人员费用 详列人员费用测算表 2 …… 3 管理费用 4 其它 可补充多项 5 利润 6 税金 7 小 计 8 月度费用合计 9 年度费用合计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2 人员费用测算表 (仅供参考,响应方可自行调整格式)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工资 详见人员岗位明细表 2 五险一金 按国家标准计提 3 国定假日加班费 4 双休日加班 5 高温费 6 交通、通讯费 7 8 9 10 11 12 其他费用 可补充多项 13 小 计 14 月度费用合计 15 年度费用合计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3 费用测算汇总表 (仅供参考,响应方可自行调整格式) 单位:元 /月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其他相关费用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小 计 14 月度费用合计 15 年度费用合计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以上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的)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 4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格式有响应方自行设计提供并由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5 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养食堂服务方案、人 员配备方案、考核方案等) (格式由响应方自行设计,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6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格式由响应方自行设计,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7 菜谱等餐饮要求(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 材比重) (格式由响应方自行设计,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8 疫情防控措施 (格式由响应方自行设计,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9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注:响应方应将表列人员的资历情况填写并附相关证明。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1.一般情况 姓 名 年 龄 技术职务 职 务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学 历 相关职业资格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2.经 历 年 份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类型金额) 该项目中任职 备 注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10 响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月 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项目序号 1 2 3 ......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采购人名称 项目采购人地址 项目采购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用户反映) 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项目数量,调整表单的列数。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 期: 附件 12 正在进行的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序号 1 2 3 ......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采购人名称 项目采购人地址 项目采购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用户反映) 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项目数量,调整表单的列数。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39 / 59 附件 13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声明 我单位参加 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招标,郑重声明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方声明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响应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响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响应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 / 59 附件 14 近三年(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1 / 59 附件 1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担任 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供应商全称: 公章(盖章) 日期: ---------------------------------------------------------------------------------------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 (姓名)经合法授权, 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响应方”)任命: (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 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项目名称)的投标工作中,以响应方的名义签署磋商 书、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地 点: 时 间: 注:请在响应文件中附上法人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在磋商当天 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42 / 59 附件 17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餐饮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 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3 / 59 附件 18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财务报表(至投标截止时 间前近期的财务报表)、缴纳税收(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缴纳 税收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 明材料,注:不包含社保缴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附件 19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东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 信息的截图(加盖公章) 44 / 59 附件 20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序号 名称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万元) 占全部股份 比例 备注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视为放弃中标(成 交)资格。 注: 1.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组织 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 响应单位(响应单位)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 10 个 的,填写前 10名,不足 10个的全部填写。 响应方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 21 其他资料表(磋商文件未提供,响应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45 / 59 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 1.评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作为本次采购选定成交单位的依据。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响应方的有效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分,各评标项目累计总 分为 100分。 2.评标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及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标细则对报价进 行计算,数值精度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法)。各评委各自独立地进行打分,打分的最小单 位是 0.01分。最后由评标系统自动对评委的技术评分及由最终报价计算得出的报价分进行汇总计算 并得出各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供应商的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 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所有磋商项目均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二、评议规则 1.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及采购人代表。 2.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权利,评议及评分表要保存备查。 3.评委会将对响应方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出 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4.评委会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分最高的成交候选人。 5.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授予合同的保证。 6.最后磋商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财政预算的响应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做无效标处理。 7.响应方必须对本技术规格要求逐条响应(打“★”号为必须实质响应的内容,若无法满足,做 无效标处理,“▲”号为主要指标,若未能满足作扣分处理),并提供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 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不能违背真实的参数和指标,如发现任何虚假参数,则作为扣分或废标 依据。 8.评审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响应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9.其中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响应方或非单一产品采 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且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不同响应方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的,按一家响应方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响应方获得成交人推荐,得分相同的,报 价最低的响应方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响应方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三、“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一)资格性检查 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中的资 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资格性检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按无效投 标处理。 46 / 59 (二)符合性检查 1.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已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 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采购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及规格相符,无论 是在商务方面还是技术方面上均无明显偏离或保留。 2.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有效响应文件进行打分。 3.响应方如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响应文件中磋商书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两个或多 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供应商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投标书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 (5)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最后磋商报价超出预算价的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三)评议回避原则: (1)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 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7)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8)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活动。 (9)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 营养食堂配膳服务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分值区间 评分办法 47 / 59 报价得分 0~10 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 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 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 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餐饮 服务方案、营养食堂服务方案、 人员配备方案、考核方案等) 0~35 根据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 养食堂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 案、考核方案等)的合理性、可 实施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 得 26-35 分; 根据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 养食堂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 案、考核方案等)的合理性、可 实施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 的,得 17-25分; 根据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 养食堂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 案、考核方案等)的合理性、可 实施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 的,得 9-16分; 根据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方案、营 养食堂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方 案、考核方案等)的合理性、可 实施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 的,得 1-8分。 48 / 59 1 项目经理、厨师长情况(附证 书复印件) 1~5 根据项目经理、厨师长的简历、 类似管理经验、所附证书等情况 综合打分,经验丰富得 5分,经 验较丰富得 3-4分,经验一般得 1-2分。 2) 其他人员情况 1~10 根据其他主要人员配备是否齐 备、配比是否合理以及相关从业 经验等情况等综合打分,配备齐 备、配比合理且经验丰富得 8-10 分,配备较齐备、配比较合理且 经验较丰富得 4-7分,配备欠缺、 配比不太合理且经验欠缺得 1-3 分。 菜谱等餐饮要求 1~10 根据响应单位提供的菜谱等餐 饮要求(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 提供菜谱品种、份量、食材比重) 从菜式品种的丰富程度、搭配的 合理性以及营养均衡等方面综 合打分。分别给予:品种丰富、 营养均衡、定价合理得 8-10分; 品种较丰富、营养较均衡、定价 较合理得 4-7分;品种不丰富、 营养不够均衡、定价欠合理得 1-3分。 餐饮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 1~5 根据响应单位提供的餐饮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合理性、 可行性、有效性等综合打分。分 别给予:合理性、可行性、有效 性好,4-5 分;合理性、可行性、 有效性较好,2-3 分;合理性、 可行性、有效性一般,1分。 餐饮管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 1~10 根据响应单位提供的餐饮管理 应急方案和奖惩措施的完整性、 49 / 59 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 分。分别给予:应急方案和奖惩 措施完整合理的得 8-10 分;应 急方案和奖惩措施较完整合理 的得 4-7 分;应急方案和奖惩措 施遗漏欠缺较多的得 1-3分。 针对医院的防疫措施 1~5 根据响应方提供针对医院的防 疫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完整 等综合打分。针对医院的防疫措 施合理、可行、完整的为好,得 4-5 分;针对医院的防疫措施较 合理、可行、较完整的,得 2-3 分;针对医院的防疫措施不合 理、基本可行、不完整的,得 1 分。 近三年完成类似管理的业绩(附 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 近三年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提 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 一个得 1 分,最多得 5分。未提 供合同复印件不得分。 企业综合实力 1~5 根据响应方的信誉情况、履约能 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评分。企业实 力强得 4-5分,较好得 2-3分, 一般得 1 分。 五、政策扶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有限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强 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供应商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响应文件进行评 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 50 / 59 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1 / 59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 12月 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 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 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2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 52 / 59 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 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 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 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 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 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 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 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 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53 / 59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 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 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 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 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 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 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 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 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 明函》。 54 / 59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 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 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 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 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 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7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 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8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5 / 59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56 / 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11.6.18 ( 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57 / 59 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58 / 59 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59 PO_12775_PM001_1 PO_12775_PM002 PO_12775_PM026 PO_12775_PM031 PO_3000012005_PM001TEST PO_3000007462_PM002 PO_12775_PM015 PO_12775_PM001 PO_3000007462_PM002_1 PO_3000007462_PM001SHPF029 PO_3000007462_PM001SHPF028 PO_3000007462_PM002_2 PO_3000007462_PM001SHPF029_1 PO_3000007462_PM001SHPF001 PO_12775_PM001SHPF009 PO_12775_PM008 PO_12775_PM009 PO_12775_PM015_1 PO_3000002629_PM015 PO_3000007462_PM026 PO_3000007462_PM030 PO_3000007462_PM028 PO_12775_PM001SHPF017 PO_PURCHASE_REQUIREMENT_FILE10055 PO_PURCHASE_REQUIREMENT_FILE10234 PO_12775_PM001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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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