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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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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正在公示]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信息时间:2021-10-15
合同公开
合同编号 2021CG4855-1
合同名称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标段(包)名称 2021CG4855-1
标段(包)编号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甲方名称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合同乙方名称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070000.0000
金额单位
合同期限(天) 30
合同签署日期 2021/10/15 16:53:35
合同完成日期 2021/11/14 12:07:32
质量要求 合格

附件:采购合同.pdf

淮南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承诺书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中标单位: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070000.00 元 本合同是按照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书面 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 一致。 承诺单位: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招标人(盖章):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2021 年 10 月 15 日 中标人(盖章):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履约保证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监理人: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监理人(全称):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 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项 目; 2. 工程地点: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 3. 工程规模:淮南技工学校新校区食堂一层、二层厨房设备采购。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汪海滔,身份证号码: 342425198601026931,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 始,至 年 月 日 止 。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年 月 日 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 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 年 月 日 。 2.订立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 。 3.本合同一式 玖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代理机构执 贰 份,区采购中心备案留存 壹 份。 采购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监理方: 单位名称:合肥金波滔厨 具限公司(公章) 单位地址:长丰县双凤经 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0551-6427078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 南路支行 帐号: 34001440901053006726 鉴定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 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 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 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 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 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 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 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 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 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 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协议及附件;2、建设批文及相关资料;3、合同指定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4、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及淮南市颁 发的监理法规、规范等。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 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 和施工组织设计;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5、按时参加第一次 工地监理会议和主持召开常规工地监理会议;6、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7、审 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 员的资质;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9、建立监理的试验、 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0、审批承包 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1、审 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12、审核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 施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 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 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 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 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6、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控;17、签发 中间交工证书;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 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 门;19、发布停(复)工令;20、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21、签认中期支 付凭证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22、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 变更报业主核准);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4、根 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5、编制监理工作月 报;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主持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7、 签认交工证书;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 件;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30、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1、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 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32、工程完工后,向委托人提交施工履约评估报告;33、 按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2、建设批文及相关资料;3、合同指定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试验规程等;4、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及淮南市颁发的监理法规、 规范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按招标文件和外部协调工作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详见补充条款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 减、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 关费用的问题,均需报委托人批准。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 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 现工程承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并报告工程委 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 间和份数: 每月 25 日,份数 2份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提供办公 房和住宿用房各一间,办公设备监理单位自备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现场交接与提交文档资料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 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 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无 。 5.3 支付酬金 施工过程中分阶段支付监理费用,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按已完工程量乘以合 同价款的 75% 支付,支付到 85%合同价款时暂停支付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经审计结束后 30 日内支付至决算监理费总额的 97%,余款待质保期(1年) 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 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 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田家庵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工程资料,长期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工程资料,长期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工程资料,长期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以出版。 9. 补充条款 9.1 投标人的总监工程师证书交由交由委托人处保管。 9.2 监理人不得转包和私自分包监理任务。 9.3 项目总监: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投标时项目总监,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 监理合同同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确因投标项目总监因不可抗力因素无 法到现场工程管理,须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处以违约罚款 1万元 /人次(直接从监理工程款中扣除),且更换后的项目总监资格及获奖荣誉不得 低于被更换的项目总监资格和获奖荣誉,监理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 9.4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投标时项 2000 元/人次(直接从监 理工程款中扣除),且更换后的项目监理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项目监理人员 的资格,监理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5 监理人指派的总监、各专业监理人员应保证每月在岗不少于 22 日。总 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开驻地 1次 1天以上 3天以下的,监理人须 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次;每月请假累计 5天以上 7天以下内的,监理人须承担一 般违约 1次;每月请假累计 7天以上的,监理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次。 9.6 专业监理师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开驻地 1天以上 3天以下的限期采 取补救措施; 擅自离开驻地 3 天以上 5 天以下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擅自离开驻地 5天以上,监理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次。每月请假累计 7 天以上 10 天以内的,监理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每月请假累计 10 天以 上的,监理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次。 9.7 监理人若在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 方面的协调管理上未尽到监理责任,有违约行为的,委托人将酌情给予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一般违约责任、严重违约责任、部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处理。9.8 违约处理 9.8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 必须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9.8.1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 时,必须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9.8.2 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被委托人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元/次。 9.8.3 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被委托人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由于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导致进 度控制落后于施工工期赔偿标准:1000元/天。。 9.8.4 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 分解除即生效, 监理人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五天内配合委托 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 接,所交接工作必须清晰,交接资料必须完整。 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 离场,或交接工作不清晰、交接 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 交或延误交接现 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 理人赔偿实际损失。 9.8.5 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 理人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 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交接工作清晰、所移交资 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交接工作不 清晰、所移交资料不完整,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 求监理人赔偿实际损失。 9.9 监理人按月向委托人书面通报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 的监控情况, 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或建议。 9.10 施工现场的工期、造价变更、经济签证等应得到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生 效。 9.11 监理现场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对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所报进度款及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最终价款决算的金 额以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审查结果中,招标以外部分(变更、 签证等,招标外增加的工作量)对应的工作量误差超过5%,委托人除扣除施工单 位相应费用外,还将从监理人监理费中扣除相应误差额的10%。 9.12 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分项(部) 或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证的,委托人可随时要求监理人更换监 理工程师或总监,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追究监理人责任,同时 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 有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 (扣税)]: 赔偿金=总监理费×[30%~90%](扣除税金) 9.13 监理人每月20日应组织月度工程进度验收,25日前按经验收合格的实 际工程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得 后补。 9.14 监理人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按月度、节点、总工期分别对施工总 包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表,因施工总包单位的原因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 人提出整改措施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整改。当施工总包单位连续三个月完不成 工程进度,监理人未及时提出适当措施, 扣减相应工期滞后单位工程监理费总 额的5%。监理人对施工总包单位工期考核不实,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将根据情节 处以监理费总额的1%~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将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9.15 监理人在进行竣工预验收时要形成预验收文件。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 题要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委托人组织的验收时发现 的质量问题较多而监理人未发现、无记录的,监理人按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的5% 承担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整改,否则扣减监理人质保金。 9.16 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给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变更、签证等,须同时告 知监理人。 9.17 监理人须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办事一切手续,并获得所有为 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之证明等全部文件,费用自理。 9.18 本招标范围内的所有监理事项由监理人全面负责,若监理人不具备某 一个专项监理资质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但须报委托 人并经认可,其发生的监理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关。 9.19 监理人必须配合本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9.20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1 按招标文件执行 开工前 7天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 / 进场前 7天 2. 生活用房 / / 进场前 7天 3. 试验用房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开工前 7天 / 2. 工程勘察文件 1 开工前 7天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开工前 7天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1 开工前 7天 /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开工前 7天 / 6. 其他文件 1 开工前 7天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 / / 2. 办公设备 / / / 3. 交通工具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2021-10-15T12:30:46+0800 6页(283,571)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30:35+0800 6页(238,669)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30:14+0800 3页(283,341)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30:02+0800 2页(438,350)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29:50+0800 1页(121,124) 合肥金波滔厨具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12:53+0800 6页(430,583) 安徽踏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12:48+0800 6页(388,666) 安徽踏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09:14+0800 6页(118,515)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08:54+0800 6页(95,696)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08:30+0800 3页(273,471)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08:15+0800 2页(290,341)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2021-10-15T12:07:54+0800 1页(256,238) 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 我检查过该文档,并且进行签章及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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