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XJCY2021-ZB-063-003
二、项目名称: 新疆师范大学购置食堂大米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新疆师范大学购置大学食堂用大米 | 详见招标文件 | 300 | 吨 | 4320.00 | 最终报价:1296000(元) | 新疆百成零距离物联网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六盘山街358号 | 91650100MA775EK76P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规格型号 |
1 | 新疆师范大学购置大学食堂用大米。 | 新疆师范大学购置大学食堂用大米 | 宽禾容(园粒香) | 300吨 | 4320 | 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立忠,魏玉凤,甘书齐,白迎芳,蒿伟东(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根据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256.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师范大学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100号新疆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4112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01室
联系方式:176908253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伟豪
电 话:17690825332
2021年09月22日 2021年10月14日附件信息:
新疆师范大学购置食堂大米项目.doc
434K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新疆师范大学购置食堂大米项目
项目编号: XJCY2021-ZB-063-003
招标人:新疆师范大学(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祁剑民(法人章)
联 系 人 :殷伟豪
联 系 电 话 :17690825332
联 系 地 址:乌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601室
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 新疆师范大学购置食堂大米项目
二、招标项目编号:XJCY2021-ZB-063-003
三、采购预算:150万元
四、采购内容:新疆师范大学2021年度大米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并在人员、经营管理、从业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履约能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3)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失信惩戒对象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4)投标人需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提供配送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要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上查询截图加盖公章。资料不全者,不予以接收!
招标文件费:200元/份
七、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1年09月22日至 2021年09月28日
上午: 10:30-13:00(北京时间) 下午: 15:30-19:00 (北京时间)
2.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地址:乌市水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601室
八、招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10月14日上午11时00分
2、开标地点: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乌鲁木齐市水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会议室)
招标人名称:新疆师范大学
招标人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
联系人:董老师
联系电话:0991-4112288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01室
联 系 人:殷伟豪 汪胜
电话:17690825332 18599075593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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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 |
招标内容:新疆师范大学购置食堂大米项目 |
2 |
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 |
3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4 |
|
5 |
服务期限:1年 |
6 |
投标有效期: 响应截止时间后90天 |
7 |
采购内容、服务、质量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
8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并在人员、经营管理、从业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履约能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3)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失信惩戒对象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4)投标人需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提供配送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9 |
特定条件:/ |
10 |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30000元) 缴纳方式:电汇 单位全称: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0704701040007728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兵团)支行 行 号:103881070473 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 财务电话:0991-4152021 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4日11:00之前(北京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评审。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45天。 4、保证金退还:本次招标项目结束,公示期截止退款资料交至账务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退还手续:退投标保证金: (1)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2)投标单位开具退款收据(收据上需清楚的盖有财务章,写清楚退款的项目名称) (3)投标单位账户信息,并加盖公章。(账户信息上需写清楚: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行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上退款资料缺一不可。 |
11 |
响应文件递交份数: 1、正本:1份; 副本:4份 2、电子版(U盘)格式:(包含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电子文档要求为word/Excel2003以上版本的文件形式,须单独密封并盖章递交. 3、投标文件采取胶装并编制目录及逐页编码,页码为连续页码. 注: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并盖章递交。投标人应承担装订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
12 |
中标服务费: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有关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中标单位支付) |
13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同时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
14 |
开标时间:2021年10月14日 11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乌市水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会议室 |
15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6%-10%的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
16 |
开标时需查验资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投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
18 |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若本投标文件中引用了某一品牌、型号或生产投标人名称,均是指参照该品牌、型号或生产投标人的产品或服务,所引用的品牌、型号或生产投标人不构成对投标的限制。若采用的外文术语与某一投标人或某一产品使用的术语相同,并非表示指定了该投标人或该产品。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说明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 遵守国家、本项目招标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从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获得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
1.6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6.1提供虚假的资料。
1.6.2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6.3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6.4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货物类政府采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招标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他
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响应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说明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4章 采购需求
第5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将发布修改公告,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无论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性自查表
二、投标函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三、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缴纳凭证
四、报价表及报价明细表
附件4:报价表
附件5:报价明细表
附件6: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附件7: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优惠明细表
附件7-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7-2:监狱企业声明函
附件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7-4: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
附件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9:投标人主要业绩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
附件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附件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七、货物说明
附件12:供货清单及技术响应表
附件13: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八、实施方案
附件13: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及设备一览表
附件14:服务附表
九、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十、信用记录截图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2 投标人按 9.1 条将投标文件制作、装订、密封并盖章递交。投标人应承担装订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9.3所有投标人和投标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4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价格浮动比例
11.1投标人所报的浮动比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3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12.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北京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之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
12.4投标人没有根据本须知 12.1 和第 12.3 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如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12.5中标投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 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密封并盖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装袋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 “投标文件”字样。
15.3投标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投标文件中的字迹以清晰为准,方案清晰、语意明确,在关键部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装订成册,装袋密封。
15.4 “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并在外封套所有启口处应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指定地点,代理机构将派专人进行签收,并记录收到时间,超过时间送到或过早启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不再受理。
15.5投标文件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6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15.7资格证明文件未密封装订在其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6.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封。
17.2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7.4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2条规定予以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招标文件是评标的唯一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要依据招标方的公开招标文件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标。
18.1.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8.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87号令第60条)
18.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投标时请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提供2019年任意三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原件、提供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原件、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交相关监督部门审查。
18.3开标仪式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代表(需提供单位授权函)、监管代表、投标人代表等参加。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4开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已接收的投标。
18.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
19.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人组成。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与澄清
20.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0.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一小时期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20.3.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联合体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20.3.2查询及记录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21.投标偏离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无效投标
22.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商务及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竞争行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5)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价格浮动比例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按价格浮动比例,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比较与评价
23.1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浮动比例最大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5.3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6.中标投标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 28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对投标人进行评分。
(详见第五章)。
27.确定中标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综合评分法规定确定中标投标人。
28.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招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将告知未中标投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投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0.2招标文件、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中标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履约保证金 无
32.中标服务费
32.1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向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32.2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转账或电汇。
32.3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支付后去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33.廉洁自律规定
34.1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5.质疑与接收
35.1投标人认为招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35..2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5.3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4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5.5招标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部门:新疆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殷伟豪
联系电话:17690825332
联系地址:乌市水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601室
第三章、合同条款
(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书面条款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招标人(全称): (甲方)
投标人(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序号 |
货物 名称 |
型号 规格 |
制造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金额合计 |
3.合同金额
3.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
3.2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5.付款方式: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采购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招标人执 份,投标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承诺售后服务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