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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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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BSZC2021-J1-310270-GXXQ

二、项目名称: 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最终报价:648678.00(元) 广西隆林德洋商贸有限公司 隆林各族自治县迎宾大道717号商业步行街(黄泽浒户一楼门面)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 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 详见公告 1 1 详见公告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昌,覃庆东,何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桂价费【2011】55号文件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7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网上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zfcg.gxzf.gov.cn)上发布。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 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县兴民路107号

项目联系人:何永来

项目联系方式:19807765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1室

项目联系人:潘雪梅

项目联系方式:0776-280562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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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规范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BSZC2021-J1-310270-GXXQ

项目名称: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

采购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

代购代理机构: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7946471"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3794647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37946473" 第三章 项目需 21

HYPERLINK \l "_Toc37946474"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6

HYPERLINK \l "_Toc37946475" 第五章 响应文件 32

HYPERLINK \l "_Toc37946478"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53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BSZC2021-J1-310270-GXXQ)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1室)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1年10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SZC2021-J1-310270-GXXQ;

项目名称:看守所羁押人员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重)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总金额:65万元

最高限价:65万元

采购需求:大米、白菜、包菜、鸡蛋、鸡肉、五花肉、鱼、黄豆、饭豆、菜籽油等(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备合法资格,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的合格供应商。

2)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4)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9日至 2021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0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1室)

方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前来免费领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须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各壹份:(1)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非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文件售价:0元,不提供邮寄服务。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5日15时30分

地点: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3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0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县兴民路107号

联系方式:何永来 19807765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1室

联系方式:0776-28056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雪梅

电 话:0776-2805628

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110月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2.2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6.2

是否允许分包:□允许/不允许

如允许分包,本项目主体部分为 / ;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如下:

具体内容: /

具体金额: /

具体比例: /

12.1

资格证明文件(下列文件,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模糊不清以致关键信息无法辨认的,谈判小组有权认定该材料无效):

1.供应商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的凭据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凭据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供应商2020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8.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第五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适用

9.除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2.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第五章);(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服务承诺书(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8.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9.对应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3

响应文件电子版。不要求。

15.2

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为:

竞标价格包含设备、随配附件、备品备件、辅助材料、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保险、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售后服务、培训费、人工费、税金、产品检测费、产品质保期内维护等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报价要求:

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分标项目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1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

17.1

本项目不收取竞标保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份、副本 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谈判小组的人数: 3 人或以上。

25.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至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至资格审查结束前。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5.3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实质性响应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0项,非实质性响应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为3项。

26.1

1.谈判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2.谈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3.谈判的顺序:

□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如谈判过程中某供应商不在场的情形,由谈判小组确定谈判顺序。

随机排序。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书原件,对于提交材料不全或无效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谈判。

注:本人有效证件可为本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护照原件等。

26.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9

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

依次按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高的优先、带“▲”的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多的优先、均无正偏离或正偏离项数一致时负偏离项数少的优先、质量保证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

□由谈判小组推荐代表随机抽取。

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第十八条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31

履约保证金金额:免缴纳

32.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材料。

33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1

1.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36.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6-2805628/18607769155

通讯地址: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01室)

业务时间:每天8时00分00秒到12时00分00秒,15时00分00秒到18时 00分00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作竞标无效处理。

2.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或漏签的作竞标无效处理。

3.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自然人可以加盖手指指印。

4.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配套(售后)服务” 是指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8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是指带“▲”的项目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项目条款或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项目条款。

2.9 “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情形;“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满足”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无“负偏离”或“正偏离”的情形。

2.10 “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项目条款。

2.11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当作出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2.12技术参数或配置缺项漏项的,或商务条款未承诺的视同为该项负偏离。

2.13“竞标”是指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14“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

2.15“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竞标费用

4.1竞标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联合体竞标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见第五章)。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

7.特别说明

7.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报价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4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8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响应文件格式

(5)合同主要条款;

(6)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3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

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2供应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有要求),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

16.2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竞标保证金:无

18. 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18.2响应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编制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拒收。

21. 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的响应文件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8.6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退领响应文件。

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7.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竞标保证金,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开启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四、评审及谈判

24.谈判小组成立

24.1竞争性谈判小组成立: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4.3响应文件的开启: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于谈判地点开启。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谈判小组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25.2资格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7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3符合性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8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项目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3. 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3.3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6.谈判

26.1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谈判时间、地点和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参加现场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6.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提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6.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谈判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规定合理期限内补充、修改。

26.8最后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7.最后报价

27.1竞争性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7.2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放弃最后报价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7.5谈判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谈判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27.6响应文件首次及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7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首次及最后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8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8.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五部分“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29.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六部分和第七部分,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及结果公告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履约保证金:免缴纳

签订合同

3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2.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适用法律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35.其它内容

35.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费率

金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暂定价为15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 150 - 100 )万元 ×1.1%= 0.55 万元

合计收费= 1.5 + 0.55= 2.05 (万元)

36. 询问、质疑和投诉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6.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6.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6.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5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序号

名  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  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单一式4份(采购单位1份、供应商1份、采购监督部门备案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


第三章 项目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5.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替代。

采购清单

一、货物需求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计划采购数量

单位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1

大白菜

30000

优质的白菜叶柄肥厚,叶端卷缩而互相结成球朵,分量重,无虫眼和黑斑

2

包菜

30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3

冬瓜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4

老南瓜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5

扶手瓜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6

豆芽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7

花菜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8

豆角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9

黄瓜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0

玉米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1

萝卜

1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2

芹菜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3

茄瓜

10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4

番茄

7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5

青椒

7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6

酸菜

3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7

胡萝卜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8

苦瓜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19

洋葱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20

芋头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21

韭菜

5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22

香菜

200

经农业部门农产品检验合格,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异味

23

鸡蛋

500

蛋壳清洁完整,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微红色,蛋黄不见或略有阴影。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并带有韧性,蛋黄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24

鸡肉

4600

无变质、无异味、无腐烂

25

鸭肉

4600

无变质、无异味、无腐烂

26

五花肉

600

须提供肉品质量检验合格印章,不能是冰冻肉、注水肉,必须清洗干净,无异味。

27

前夹肉

600

须提供肉品质量检验合格印章,不能是冰冻肉、注水肉,必须清洗干净,无异味。

28

草鱼

500

须为新鲜活鱼

29

腐竹

200

无变质、无异味、无腐烂

30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