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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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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21-XBZC-01104

二、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不限 668.10 新疆东宝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269号 916501000802412414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详见投标文件 不限 668.10 详见投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东卫,袁卫华,高晓平,何莉,程立群(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货物类收费下浮40%标准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32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16号

联系方式:0991-58831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

联系方式:0991-5823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负责人:王培民、潘永华

项目联系人:王静、刘建新、李华

电 话:0991-5823555

4.监督电话:0991-2359482

附件信息:

  • 9.9日开标(01104)招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食堂冻货采购项目120万定稿.doc

    408.7K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21-XBZC-01104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招 标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 系 人:程老师

电 话:0991-5811356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盖章):

联 系 人:王静 陈玉萍

电 话:0991-5823555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25

第五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清单) 34

第六章 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及说明 3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文件(格式)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2021-XBZC-01104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1200000.00 

最高限价(元):120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序号

标项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1

1200000.00

详见招标文件及技术参数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范围包括采购货物的生产或销售);

3). 投标人若是经销商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若是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须具备采购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

5).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在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至  2021年08月25日 ,每天上午 10:30至13:30 ,下午 15:30至18:30 (北京时间;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

方式: 线下获取 

售价(元):200 

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原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3)投标人若是经销商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原件;若是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4)投标人须具备采购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5)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记录;(6)在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所有报名的供应商需提供上述资格要求中的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交由采购代理公司存档。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09月09日 11: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09日 11: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伊宁路318号江西大厦九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项目联系人(询问):程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991-58113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静 陈玉萍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991-582355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

招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招标代理人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中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

项目编号

2021-XBZC-01104

资金来源

预算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服务期

一 年

1.3

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范围包括采购货物的生产或销售);

3). 投标人若是经销商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若是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须具采购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采购货物指副食品)。

5).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在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

澄清或修改

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如有表述不清晰、缺页、漏页、损页或疑问等,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做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补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函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澄清或补齐;澄清或补齐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形式在规定的发布渠道(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书面发布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自行留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并及时在发布的网站自行下载获取相应的文本文件获取即可,无须回签确认收到的函。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在发布渠道的网站下载的,视同已收到。因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采购方将在规定的发布渠道书面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开标一览表单独提供一份并密封,电子版投标文件两份(光盘一份、U盘一份)须包含word版及加盖公章的PDF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电子版单独密封,评分标准中需要提供的原件单独密封。

3.2

价格结算标准

(1)本包段的预算价120万元整: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3.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结束后90日历日,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3.6

投标保证金

交纳形式:投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电汇或网银提交至下述指定专用账户(并注明项目名称,须与所投项目的名称一致,金额以在投标截止时间止到帐为准,否则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金额:2400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币种: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

开户单位名称: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

账号:107638779707

附注:(项目名称)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确保到帐;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表一)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本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在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期:

4.2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09月09日 11 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有变动,将在开标前以书面方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敬请留意)通知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1.3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性完好

(2)唱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6.1

评评标委员会

(1)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抽取专家4人

(2)方式: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2.1

评标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

6.2.2

评标

(1)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在商务、技术等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人应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通过了审查,乃至已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或存在虚假资料的,仍可废除其成交资格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6.4.2

符合性要求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重复投一个标的

(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价格结算标准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9)投标人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0)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质量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1)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2)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骗取中标的;

(1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表二)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4.2

符合性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2.1

中标公示

对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

重新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9.1

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投诉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0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

(一)关于资格审查:投标人在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的资格审查,仅代表其在获取招标文件时的资格审查获得通过,并不能代表投标人在出席开标会时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格证件的合格。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时,须携带以下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由监督组成员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二)开标会: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时,应提交下列有效的资格证件(下列证件无需密封,投标人代表手持即可):

(1)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备此次采购项目所需货物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原件;

(2)投标人若是经销商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是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身份证或具有法定效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身份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表三)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2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

(4)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需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5)投标人汇投标保证金凭据。

(三)特别提示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上述证件的公证件及其他形式,本次招标不予认可。上述证件有效、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敬请各供应商注意!

10.3

小、微企业投标

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中小企业者,应在投标文件中按财库〔2020〕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

10.4

特别提示

(1)投标单位若要放弃投标,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将弃标函送至招标代理人处,若不提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一经购买,其招标文件购买费一律不予退还。

(3)投标确认函、无答疑回函、最高限价回函须于开标前72小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0.5

通讯联系

自获取(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直保持有效和畅通,以保证往来函件(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由此(因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通讯不畅、无法联系等因素)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但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中所叙述项目的招标。

1.1.6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定义

1.2.1 “招标代理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1.2.2 “招标人”系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1.2.3 “潜在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1.2.5 “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保养、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资格要求中的各条要求。

1.3.2 投标人应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金。

1.3.3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3.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3.5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3.6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1.4联合体

1.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在6%之间确定给予价格扣除的具体百分值。但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5. 投标费用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名资料、招标文件购买、投标、中标服务费等)均由投标人自理。

1.5.2 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下浮40%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

1.6 踏勘现场投标前答疑会

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投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1.6.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6.3 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6.4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5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6.7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投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进行澄清,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发布渠道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价格结算标准;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1.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2.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将视情况将不标明澄清问题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只对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因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人认为该澄清影响到对投标文件的修编,造成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修编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要求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按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仍将按原投标截止时间执行。

2.2.4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5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人认为因招标文件的修改影响到对投标文件的修编,造成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修编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要求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按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仍将按原投标截止时间执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6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7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标明了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发布的渠道,供应商应自行留意采购人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以及与之有关的文本文件,并及时按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通知发布的渠道获取相应的文本文件,无须回签确认收到的函。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在发布渠道的网站下载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包括开标时间、地点的变更等)通知的,视同已收到。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文件一套(份数:详见投标须知附表),包括资格类文件和投标主要文件。

(一)、投标主要文件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投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

(4) 相应的储存能力及配送能力;

(5) 技术偏离表、商务偏离表;

(6) 组织、运输、配送及质量保证组织措施;

(7) 服务组织措施;

(8)所投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9) 能说明投标货物质量、营养价值等资料(或能充分证明投标货物质量、技术参数、功能说明、性能指标及货物说明等方面其他宣传资料)。

(10)优惠条件: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

(11)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资格类文件

(一)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二)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供应商代表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

(九)投标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料

(三)、承诺书

(1)关于对本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2)关于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其他承诺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投标报价表格。

3.2.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项目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且每一合同包的投标总(单)报价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3. 投标文件语言

3.2.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3.4. 投标文件的编制

3.4.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计划、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其他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4.3投标人须编制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必须采用A4幅面纸张(图页除外)进行胶装。并在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与正本如有不一致的,则以正本为准。

3.4.4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开标时到场的授权委托人相一致)。否则,其投标无效!

3.4.5投标文件的全部副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也可以用正本的全套完整复印件(A4幅面,图页除外)并胶装,但副本封面的签字、盖章应与正本一致,不得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3.4.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投标人章。

3.4.7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3.4.8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可以是包括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组成,并须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3.4.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写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其价格、关键参数或指标等的,其投标无效。

3.4.10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4.11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个包(或标段)或几个包(或标段)的货物进行投标;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将一个包(或标段)中的货物拆开投标。

3.5. 投标有效期

3.5.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3.5.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6. 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3.6.2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6.4 投标保证金以投标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形式交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

3.6.5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其投标无效。

3.6.6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说明

(1)投标人在提供投标保证金原始收据、投标企业对开收据、授权委托书(所提供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所提供的开户行、开户名称、帐号等信息退还,予以原额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请相关投标人按上述说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自行承担责任。

3.6.7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且以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注:退还时须提供投标保证金原始收据、投标企业对开收据、授权委托书(所提供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电子版。

3.6.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3.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材料;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其投标文件;

(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6)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正本、全部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需要提供的原件分别用封袋密封,并标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一览表”、“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原件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

4.1.2 每一封套上应注明“在 分前不得开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及标记的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4.1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接收人。

4.2.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或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

4.3.3投标文件一经递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5.1.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

5.1.3开标时,应当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监督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由开标会唱标人宣唱并由记录人记录各投标人的报价,唱标内容为“开标一览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5.1.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5.1.5开标过程由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5.1.6 开标时,各投标人代表需在“开标会投标人签字表”上签字确认开标时间。

5.1.7开标大会结束后,各投标人代表需在“开标价格记录汇总表”或“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5.1.8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人根据招标货物和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6.1.2招标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2.评标

6.2.1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6.2.2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

6.2.3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6.2.4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6.3. 投标文件的初审

6.3.1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6.4.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6.4.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6.4.2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6.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重复投一个标的;

(9)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价格结算标准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10)投标人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1)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质量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2)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3)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骗取中标的;

(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4.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6.4.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5.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种允许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6.5.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5.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6.5.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6. 比较与评价

6.6.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6.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特别是对于食品安全及食品营养价值的成本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3 经评审后,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7、定标与授予合同

7.1. 定标准则

7.1.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7.1.2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通知

7.2.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天;公示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2.2 中标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2.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7.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具体退款手续详见本须知第3.6.6条。

7.2.5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已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条件是已交纳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具体退款手续详见本须知第3.6.7条。

7.3. 签订合同

7.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供应商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方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3.4本次招标经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前甲方将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人员、车辆或仓储能力等任何一项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招投标黑名单,由得分排名第二名投标人(以此类推)前三名替补。

8、重新招标和其他方式采购

8.1重新招标

8.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废标后重新招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价格结算标准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1.2如果排名第一、二的中标候选人,直至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结果,本次招标宣布失败。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8.2其他方式采购

8.2.1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委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检查

9.5.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5.2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质疑

10.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0.1.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1.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款第10.1.1条、第10.1.3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10.2投诉

10.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0.2.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0.2.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其他

10.3.1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2通讯联系,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3本次招标经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前甲方将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人员、车辆或仓储能力等任何一项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招投标黑名单,由得分排名第二名投标人(以此类推)前三名替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2)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2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并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作进一步综合比较与评价。

2.3评审因素

2.3.1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并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分。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2.3.2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下列3.1.2、3.1.3所述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无效。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标记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提供的报价是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报价);

(8)供应商未进行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的构成未能准确全部反映产品价格组成或有所隐含,有可能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非正常的追加或索赔等)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9)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采购内容(质量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0)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

(11)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2)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1.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3.1.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澄清

3.2.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种允许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3.2.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第6.5.2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3 比较与评价

3.3.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进行评审。

(1)按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因素对商务、技术和投标价格进行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3.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第10.3款的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符合“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条规定的投标人产品的价格扣除按1.4.4条的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6经评审后,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3.4评分标准与分值构成

综合评分法将按商务技术和投标价格两个部分分别进行评分,商务技术部分满分为70分,价格部分满分为30分,合计总分100分。

3.4.1商务技术部分

商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7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1

资质情况

5

在批发市场中,资质实力雄厚,冻货食品品种齐全,具有保鲜库房及与冻货食品合作社合作的批发供应商得5分;资质实力雄厚,冷冻食品品种齐全,有保鲜库房,但无与副食品合作社合作的批发供应商得3分(专家根据提供材料综合评定)

2

服务能力

2

投标方需在本地具有一定的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能力,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优得2分,一般得1分,不提供得0分(提供原件备查,如不提供不得分)。

3

仓储能力

5

具备仓储能力,提供拥有1年以上库房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用途须显示为库房,且有库容容积量显示,专家根据提供证明材料综合评定,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一般得1分(提供原件备查,如不提供不得分)。

4

质量水平

5

冷冻食品确保新鲜度,配送途中质量保证措施,缺送漏送解决方案,变质冷冻食品更换办法,临时少量副食品的及时送货方法,对不合格副食品,价格虚高的应对和处罚办法等,专家根据方案,横向对比打分,优得5分,较好3分,一般的1分。

5

第三方专业检测证明

5

2020年1月1日至今的相关冷冻食品类检测合格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同等专业检测机构);有第三方专业抽查检测报告,且提供品种五个种类及以上得5分;有第三方专业抽查检测报告,且提供品种五个种类以下得4分;无第三方专业抽查检测报告,只能提供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食材准入检测合格证的,得1分。

6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保供能力

5

必须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货源供应,提供具体的保供方案与案例。人员、车辆获得通行情况,货源保供能力,案例具体详实,专家根据方案横向对比打分,优得5分,较好4分,一般的2分,无法保供的得0分。

7

服务方案

5

提供配送服务方案(含车辆通行保障)、应急保障方案,方案内容需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专家根据方案,横向对比打分,优得5分,较好3分,一般的1分(提供配送服务方案、应急保障方案)。

8

供货业绩

15

1.2018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有效配送业绩(附合同复印件),每个有效业绩得1分,满分10分(提供合同原件备查)。2.2018年1月1日至今,每提供一项以上同类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有效配送业绩的业主评价意见函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1分,满分为5分(提供原件备查,如不提供不得分)。

9

配送车辆

5

配送车辆为中型货车,有3辆得3分,每增加一辆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辆以下,每减少一辆扣1分,车辆附相关照片;供应商法人或公司拥有的货车、面包车需提供有效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租赁车辆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如不提供不得分)。

10

配送人员

5

组织机构健全,可服务本项目人员不少于3人,3人(含)得分1分,每增加1人加1分,满分5分。3人以下不得分(提供项目人员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及有效健康证原件,如不提供不得分)。

11

货源保障能力

5

有与冷冻食品合作社合作或与副食品生产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得基础分2分,一般规模的加1分,较大规模的加2分;货源可靠性保障程度1-3分(需提供可靠供货机构、货品品牌和口碑情况等,否则不得分)

12

售后服务承诺

5

按期供货,及时退换货品,提供优惠政策,保障供应,配送及时(以承诺书为准);专家根据方案,横向对比打分,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一般得1分。

13

标函质量

3

标书编制整齐、严谨、清晰,装订无错漏,内容齐全,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合计

70分

 

注: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数据及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实地考察,发现人员、车辆或仓储能力等任何一项弄虚作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列入医科大学招投标失信名单。

3.4.3商务技术部分得分计算方法:

将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技术部分每个项目的评分,采用算术平均方法分别计算有效投标人在商务技术部分的最终得分。

3.4.4投标价格部分

投标价格部分评分标准(满分30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1

价格部分

(3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

0-30分

3.4.5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总分=商务技术部分+价格部分 注:以上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3.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3.5.1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为3人,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3.5.2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后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6编写评标报告

3.6.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人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3.6.2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

3.6确定中标人

3.6.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6.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6.3本次招标经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前甲方将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人员、车辆或仓储能力等任何一项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招投标黑名单,由得分排名第二名投标人(以此类推)前三名替补。


第四章 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合同样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采购合同

买 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卖 方:

签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

二零二一年 月

甲方(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地址:

电话:0991-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食堂副食品类采购项目配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采购物品名称

1、采购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食堂副食品类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3、采购地点:

4、招标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冻货产品采购项目中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冻货的品种、数量、计量

1主要配送冻货包括冻鸡、鸭、鹅类及各部位、油条、麻团、小公鸡、粽子、八爪鱼、青虾、虾尾、青豆、玉米粒、鱼类、饺子、丸子、鸽子、烤肠等各类冻货等配送时间以需求单位按照周采购计划表提前一天通知为准,如遇特殊情况以需求方要求为准。

2. 报价一览表: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以上供货价格系指包括全部货品的供给、税费、包装费、运输、配送、装卸等和保险费,以及已支付或将支付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乙方应保证甲方除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之外无需再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和款项。合同总额按照甲方实际采购且验收合格的数量结合上述固定单价进行结算。验货时,按公斤称重的货品,要求去皮称重。

(2)价格清单表是基于乙方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所需为前提,同时甲方对清单中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及数量等没有校对的义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清单的综合费用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

(3)甲方根据各餐厅实际使用需要,如需采购未在报价清单内物资,由甲方进行各大品类批发市场询价,采集物资价格。结合乙方供货商报价,协商价格后执行。

(4)根据疫情需要,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人员、车辆等疫情防控检测的要求。

(5)合同满一年期后,如中标产品价格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波动时,参照乌鲁木齐市相关批发市场价格,如产品上涨幅度高于中标价的20%时,供货商须提前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加盖公章)通知书,并附产品涨价原因、涨价幅度以及其他同类产品的涨价的证明材料。经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市场询价后,双方协商调整供货价格。如遇到市场价格出现下浮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降低产品价格。价格调整期间,乙方不得断货、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按违约责任处理。

(6)甲方根据需要每年至少一次对大宗使用的冻货(至少抽检五个以上货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检(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样品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甲方将扣除上月或者当月货款,并解除合同。

(7)根据疫情需要,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人员、车辆等疫情防控检测的要求。

(8)甲方根据需要每年至少一次对五样副食品进行基本抽检(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样品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农残超标等,会扣除上月或者当月货款,并终止合同。

(9)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起算。自签订合同后,服务期一年,合同开始试用期3个月(包含在一年期限内),经食材配送中心确认后,进入合同期,试用期不合格,本合同终止。

二、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的质量要求,干净卫生、无杂质,无过期、变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符合冷冻食品相关国家标准和卫生检测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有标识;包装必须标识齐全,有生产厂家信息,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中净含量是指解冻后的重量;鸡鸭肉类要求去毛洗净、去内脏、速冻、包装完整,无干缩、无变色、无异味、解冻后水损失不得超过3%;水产类要求速冻、包装完整、无干缩、无变色、无异味、解冻后水损失不得超过5%。理化指标及药残必须符合国家对于冻货要求的相关质量标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并可溯源;若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应保证其配送的每一个批次的货物均符合上述质量标准及相应的安全标准。乙方供货时每批次货物必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疫情期间,提供货品核酸检测报告。并将甲方采购货物信息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上传查安康系统。每半年提供所需证件及产品检验报告单。在实施中甲方将核实乙方投标书中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与实际供货的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是否一致,如发现偏离,甲方将取消乙方供货资格,扣除当月或上月货款,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需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照的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与食品销售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上述各类证照始终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4、根据甲方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乙方不得缺斤少两,缺货少货由乙方24小时内必须补齐,运输费用、装卸费等费用乙方自理。乙方如发生不给甲方按时补齐货物的情况,第一次甲方有权按照同等金额扣除货款,并提出一次警告;第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在扣除当月货款的同时单方解除合同。

5、确定冻货品牌、品质后,在合同期内,不许以任何理由,调整所供供货的品牌、品质。

三、质量保证期

1、合同内配送的货物必须为生产日期三个月内产品。质量保证期自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个月内,因货物出现氧化酸败(哈喇)、变质、过期及其他质量问题等现象的,乙方负责免费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因更换货物所产生的包装、运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者因情况紧急,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其他商家同类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预留质保金,甲方可从质保金直接扣除)。

3、乙方不对供应甲方的货品进行长时间储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调换不符合配送期要求的货品。

4、如发现质次价高的货品或同等质量货品价格虚高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所验货物数量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或减半支付货款,并提出一次警告;第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根据所验货物数量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或减半支付货款。

四、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按甲方要求配送货物的日期将货物送达至以下指定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各餐厅,并确保及时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2、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指定的接货人为:食材采购中心采购员或餐厅负责人。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甲方的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签署的接货单,甲方均不予认可。

3、供货时间:根据各餐厅的具体要求进行配送,甲方提前一到两天通知乙方送货数量、地址,如乙方不能及时送货造成甲方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第二次出现同样情况者,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五万元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合同。有特殊需求的供货时间,由甲方指定供货时间与频次。

4、交货完成前(即货物交付完毕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前),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交货完成后(货物交付完毕且经过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

五、货物的包装及运输

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和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的货物有任何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3、采用定型包装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对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货品由生产厂家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箱或包装袋进行完整包装,包装上必须有清晰的厂家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量;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包装破损甲方有权不予以接收。

4、乙方保证运输周转的容器与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得敞露运输,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并码放整齐。

六、验收

1、验收标准:以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货物的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乙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等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不代表乙方对所交付货物潜在质量安全问题免责。

2、数量的认定:乙方每日依据甲方提供的物资计划单中品种数量配送;甲方工作人员和乙方人员现场称重或点数完毕后,共同在送货单上核准并签字,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作为结帐凭证。结算数量按照各餐厅实际进货数量进行结算。计量单位:按公斤、件计。

3、自交货后当日,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进行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乙方供货质量原因造成的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七、货款的支付

1、甲方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做账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发票查验单),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由乙方为甲方先行垫付货款,首次送货两个月后结算前期货款,滚动式结账,每月按使用餐厅的大类最多进行1次货款结算。如遇节假日、甲方财务扎帐等特殊情况,结账日期依次顺延。

八、违约责任

1、必须满足对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各单位封闭在家状况下对甲方无条件提供货物保障供应,如不能满足极端特殊条件下的供应,视为违约,赔偿甲方违约金(由未结算货款进行抵扣),并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与第三方供货商另行签订合同,进行供货。

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因价格原因,寻找借口,拒绝供货或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标准和要求向甲方配送货物,无法满足甲方采购需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与第三方供货商另行签订合同,进行供货。

3、如因乙方供货品质不符合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三次书面告知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配送货物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超出交付期七天(含七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延期交货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无故断货。

4、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或拒绝调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上个月(第一个月时按本月)结算货款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5、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或任何第三人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甲方采取诉讼途径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6、乙方(中标供应商)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现象,甲方有权扣除上月货款及终止合同。

7、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因送货车辆在甲方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甲方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执贰份。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成立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签定的供货补充合同和供货承诺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合同附件《食品安全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首尾部的双方联系方式及地址为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如有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当日向对方书面通知,如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相对方按合同尾部地址送达的,视为送达成功。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一、本人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的供货商及合作商为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杜绝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健康、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自愿向贵校承诺如下:

1、绝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贵校采购标准和双方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

2、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合格、腐烂变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缺斤短两,如出现缺斤短两,少一赔百(公斤);

3、不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5、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验收、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进货质量关口,坚决不从非法渠道购入食品;

6、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向甲方售出的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将食品召回、销毁;

7、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我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8、我方保障食品安全的运送设施,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影响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储存食品环境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存放。存放食品设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污染、防变质条件。

10、绝不随意断货、不乱提价格、不重复结算;

11、绝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串通,做出任何损害贵校利益及声誉的事情;

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如下责任:

1、本公司(本人)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全部归贵校所有;

2、本公司(本人)剩余未结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全部归贵校所有;

3、如因本人的相关行为给贵校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的保证金及未结款项不足以弥补贵校损失的,本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被贵校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制裁,该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授权贵校在全国的各类报纸、杂志、网络、微信、电台、电视台等任何媒体对本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曝光,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授权贵校将本人的上述行为作为反面案例,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进行广泛宣传;

5、如本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贵校有权直接报案,依法追究本人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人作为合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愿为本人的上述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

9.9日开标(01104)招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食堂冻货采购项目120万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