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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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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1473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5.1预算金额:约590万元/3年

▲5.2 最高结算率:

序号

货物名称

最高结算率

1

米(含面粉)、油类

90%

2

蔬菜类

75%

3

水产类、冷冻食品类

85%

4

鲜肉类、家禽及禽蛋类

90%

5

调料类、干湿面类

83%

6

水果类

88%

7

副食及其他类

90%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3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6.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20日起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

1207室(磋商文件售价每本300元,售后不退还)。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09:45(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11月1日09:45(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人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余晓军 联系电话:0578-2659777

质疑联系人:陈红子 联系电话:0578-2659609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4.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1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晓虎 联系电话:0578- 2659743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5.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地点,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20日

下载磋商文件(终稿)-食材采购.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1473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采 购 人: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3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前附表 6

总则 8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9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磋商会议和磋商 12

磋商无效的情形 15

法律责任 16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7

质疑 18

投诉 18

十一 授予合同 18

十二 验收 19

十三 其他事项 19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1

第四章 采购合同(范本) 28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4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4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42

技术文件格式 48

报价文件格式 56

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59

六、 成交人公告内容 60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61

总则 61

磋商小组 61

磋商程序 61

磋商内容及规定 64

评标办法和细则 64

磋商纪律和要求 67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1473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5.1预算金额:约590万元/3年

5.2 最高结算率:

序号

货物名称

1

米(含面粉)、油类

90%

2

蔬菜类

75%

3

水产类、冷冻食品类

85%

4

鲜肉类、家禽及禽蛋类

90%

5

调料类、干湿面类

83%

6

水果类

88%

7

副食及其他类

90%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3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6.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20日起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

1207室(磋商文件售价每本300元,售后不退还)。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09:45(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11月1日09:45(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人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余晓军 联系电话:0578-2659777

质疑联系人:陈红子    联系电话:0578-2659609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4.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胡姬璟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1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晓虎 联系电话:0578- 2659743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5.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地点,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20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组织方式

委托中介

5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6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四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8

磋商文件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10

响应文件

递交方式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09时45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

磋商时间

及地点

时间:2021年11月1日09时45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2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3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合同履行完毕并扣除违约金(如有)后,30日内无息退还。

14

评审办法

和细则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5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16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17

采购文件解释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8

原件提醒

请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所有原件可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原件较多的,可分袋装),所有原件于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6”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6. 响应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合同格式(范本)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 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各部分响应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4.1 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4.3 磋商报价

11.4.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4.3.2 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和装订

16.1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注: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16.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6.3 响应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人;

16.5.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

16.5.3 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8.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磋商会议和磋商

19.磋商会议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19.2 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纸质响应文件经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供应商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19.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定;

19.3.2 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响应文件的递交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磋商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

19.5 磋商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资格审查顺序为响应文件递交顺序,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于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现场无法出示相应材料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20.3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1.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2.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3.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4.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25.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5.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

25.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5.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5.4 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5.5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5.6 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份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5.7 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5.8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5.9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

25.10 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5.11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5.12 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5.13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5.14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5.1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5.16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5.17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5.18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5.1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 法律责任

2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6.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6.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26.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7.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7.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7.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7.4 将采购合同转包;

27.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7.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相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9.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29.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29.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29.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29.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9.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29.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0.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1.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2.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投诉

3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授予合同

34.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4.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5.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36.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7.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7.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7.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其他事项

39. 解释权

39.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9.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0. 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包含:米(含面粉)、食用植物油类、蔬菜类、水产类、冷冻食品类、鲜肉类、家禽及禽蛋类、调料类、干湿面类、水果类、副食及其他类等。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各项考核均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情况下,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三 采购物品及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米(含面粉)、食用植物油须有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肉类(不含猪肉)、禽、蛋、水产、海鲜、冻品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外包装完好,有清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蔬菜类要求:蔬菜必须保证新鲜,蔬菜按供货批次提供农贸市场农药检测结果;

3、调味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质量在有效范围一半时间以上;

4、采购货源必须持有与销售内容相对应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5、供应商负责供货产品的食品安全,须做到来源可溯;

6、供应商应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二)质量要求:所有配送物品需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物品的等级规格应满足国家有关物品等级规格标准的一级标准执行,国家无明确等级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菜篮子 红绿灯”板块公示的规格/等级执行。

序号

货物名称

种类描述

质量要求

退货要求

1

优质晚籼米、超级稻米等

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GB1354—2009《大米》中“一级”的要求,为非转基因产品,需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出产的稻谷生产的新米

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等级达不到一级要求,不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厂的稻谷生产的新米;属于转基因产品。存在因配送不规范造成受潮等情况

2

面粉

小麦粉、高低筋小麦粉等

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通用小麦粉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GB1355——1986《小麦粉》中“特制一等”的要求。

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质量达不到等级要求,配送到学校时食品有效期在保质期限的一半之后的。存在因配送不规范造成受潮等情况。

3

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花生油等。

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玉米油等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质量等级达到或超过该种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中“一级”的要求。

无法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为转基因产品,产品质量等级达不到一级要求。配送到学校时食品有效期在保质期限的一半之后的

4

鲜肉类

猪肉、牛肉、内脏等

符合规定的放心肉,保证当天屠宰每日新鲜、干净、卫生、不注水。所供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2

蔬菜类

叶菜

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

根茎菜(莴笋、土豆等)

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

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招标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

花果菜(如:西兰花、白菜花等)

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

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3

家禽及禽蛋类

鸡、鸭等

三鸟类必须肉质新鲜,无毛、无脚指、无内脏、不注水、肉身干爽,保证当天屠宰每日新鲜、无冰冻、无血水、干净、卫生、不注水。

与验收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禽蛋类

必须是不霉烂、无酸变、无腐烂、无变质、整齐、均匀、完整、质优、无污染,硫等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鲜蛋外壳有光泽;用光照,能透光,呈桔红色,气室小而透亮,蛋黄轮廓完整清晰,无斑点;用鼻闻,清新、无异味;将蛋轻轻摇动,听不到声音或感觉不到振动,鲜鸡蛋依据标准GB2748-2003《鲜鸡蛋卫生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

蛋类不新鲜,有散蛋黄,有破损,来源不安全可靠。

4

水产类

淡水鱼、海鱼、虾、蟹类等

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余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

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5

冻品食品类

鸡翅、鱼丸等

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冻品来源可靠(能提供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代理证明和合格证书)。

干缩凹陷、表面干燥粘手,新切面湿润粘手,肌肉松弛,指压后凹陷不能恢复,并由明显的痕迹;有腐败味或霉味。

6

调味品类

盐、酱、醋、香料等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1)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无“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

(2)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7

豆制品类

豆腐、豆腐干等

原材料要保证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必须整洁卫生、无蚊蝇。

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8

干湿面类

干湿面条、干湿粉干、年糕、粉皮、馄饨皮、水饺皮等。

干面类(包括干面条、干粉干等)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②湿面类(含湿面条、湿粉干、年糕、粉皮、馄饨皮、饺子皮等)要求当日加工、新鲜、无异味,保证不添加任何违禁食品添加剂,加工场所整洁卫生、无蚊蝇和无污染。需提供定点采购的证明或协议,可溯源

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9

水果类

苹果、香蕉、葡萄等

必须是当季水果,外形正常,成熟度良好,口感好,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无变质,无虫害、无虫咬,且大小均匀。农药残留不超标

不新鲜,发霉,变质,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10

副食及其他类

副食及其他类

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标准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②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质量要求:不得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

原材料不新鲜,有异味,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

配送要求

1、成交人接到用户采购计划通知后,提供7×24小时服务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要求24小时以内送货到达现场履行服务义务。

2、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车辆,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优质。

3、成交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及时供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供应,否则以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4、成交人应提供给采购人的各类票据、检测报告、价格预期表等,均要求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成交人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采购人备案,对随意涂改、增减的票据,采购人有权认定为无效票据,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5、配送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6、若不符合使用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全部退换货。若因成交人所供物品质量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则采购人可向成交人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另外若有价格波动成交人要提前通知采购人,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7、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临时采购货物的,成交人须在半小时内提供货物,成交人无法进行供货的,采购人有权选择自行采购。

8、采购单位以月为单位对配送单位的配送情况进行考核(详见考核办法:服务质量月度考核表),如配送单位月度考核不能达到合格以上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留样要求

成交人应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

①本项目采用结算率进行报价,请供应商参照丽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http://fgw.lishui.gov.cn/)公布的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和粮油零售价格信息进行综合报价。

②整个项目分品类报价,供应商需根据分类分别报出结算率,报价包括货物价款、劳务、质检(自检)、包装、运输、搬运、管理、风险、保险、税费、质保及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即运送至各使用单位食品仓库内的包干价格,请供应商自行考虑价格波动等等一切风险。

2、基准单价的确定

①原则上以每周丽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http://fgw.lishui.gov.cn/)公布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公示显示三家农副市场(府前菜市场、仓前菜市场、灯塔菜市场)的最低价格和丽水市粮油零售价格信息中同类(规格和质量相当或同品牌)商品的最低价格作为基准单价。

②清单中没有的货物参考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进行结算。

七 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结算金额=基准单价×成交结算率×实际送达验收合格的数量。

2、付款方式:根据成交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每月结算一次,于提供发票后15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当月款项。

八 考核办法

1、对成交人的考核分为月考核。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日常考核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见附件: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月份考核表)。

2、月考核85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合同。如果月考核分在85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扣除当月合同1000元;连续两次考核分85分以下,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成交资格(即终止合同),并由成交人承担因满意度不达标而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附件: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 月份考核表

序号

内容

细则

分值

得分

1

准时送货

送货准时,每天将所需食材一并送达,非不可抗拒情况下延误一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6

2

食材每日配送

食材的新鲜度、食材过期、食材残留物(含农药、泥土、杂草等)、虫害过多、食材异味等。不合格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50

3

服务态度

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服务不热情不周到,运送搬装不文明的(运送人员野蛮运转或无正当理由与食堂人员争执),不合格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6

4

工作执行力与工作效率

工作执行力、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每发现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3

5

单据清晰细致

配送物品清单与实际配送数量有差错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8

6

规范化管理

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有不合格的每次扣1分。

2

7

安全清洁

采购单位仓库、运输工具、储物筐箱等未每天保持清洁卫生的,并未按规定定期消毒做好记录的, 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8

8

媒体曝光

因管理不善被各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扣8分。

8

9

根据采购人要求整改情况

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每项扣1分,总分4分扣完为止。

4

10

响应文件承诺内容

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人要求而执行,每发现一项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

总分(100分)

被考核人: 考核人:

第四章 采购合同(范本)

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 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常用食材采购项目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建航磋商2021473号磋商文件在 年 月 日进行采购。经评审小组评定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货款结算与支付

1.1货款结算量为实际配送量,合同结算率如下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成交结算率

1

米(含面粉)、油类

2

蔬菜类

3

水产类、冷冻食品类

4

鲜肉类、家禽及禽蛋类

5

调料类、干湿面类

6

水果类

7

副食及其他类

1.2付款方式:根据乙方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每月结算一次,于提供发票后10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当月款项。

1.3 结算方式:结算金额=基准单价×成交结算率×实际送达验收合格的数量

1.3.1基本单价:

1.3.1.1原则上以每周丽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http://fgw.lishui.gov.cn/)公布丽水市区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公示显示三家农副市场(府前菜市场、仓前菜市场、灯塔菜市场)的最低价格和丽水市粮油零售价格信息中同类(规格和质量相当或同品牌)商品的最低价格作为基准单价。

1.3.1.2清单中没有的货物参考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进行结算。

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2.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2.1.1本合同书 

2.1.2成交通知书

2.1.3成交人响应文件

2.1.4 成交人澄清修改文件

2.1.5 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文件

2.1.6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条:双方权责

3.1乙方职责如下

1)乙方在供应甲方货物过程中所报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货物的价格进行抽样稽查、监督及审核,如提供的货物价格明显高于同时期市场价格,甲方有权扣除当日配送食材货物的 _%处罚,累计出现 次以上情况,视为违反合同原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配送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保质期在有效范围一半时间以上。

3)所供肉类必须经卫生检验部门检疫,盖有卫生检验部门的蓝色图形检验印章;蔬菜必须经农药检测并提供农残检测报告,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坚持每日配送前检测,并做好48小时实物留样。

4)乙方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车辆,保证配送的副食品新鲜优质。

5)乙方保证每天在7:00分前将副食品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须延迟时,说明原因并征求甲方同意;当甲方遇特殊任务有应急需求时,在所在地区范围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副食品及时配送到位。

6)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类票据、检测报告、价格预期表等,均应使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乙方每天将当天配送单据送至甲方单位备案,对随意涂改、增减的票据,甲方有权认定为无效票据,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7)乙方应定期与配送单位联系,听取和接受甲方对副食品配送的意见建议,对符合协议规定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8)乙方与甲方进行结算时,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定期进行结算(不超过一个月),做到“零现金”交易。

9)乙方对当天配送的所有副食品均应留样待查,以便出现问题后进行反查。

10)如遇特殊情形或其他事故,乙方确实无法供应货物时,乙方必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

3.2甲方职责如下:

1)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预期副食品参考表及时制定食谱,并于并于每天19点左右将采购计划提供给乙方,方便乙方准备;甲方遇特殊配送要求时,应视情或提前1小时与乙方联系。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实物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3)甲方单位负责检查卫生安全情况,做好 小时熟食留样,以便取证。

4)甲方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加强与乙方的业务联系。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副食品预期参考表进行市场走访与调查,并合理提出解决的意见。

6)甲方与乙方对账无误后,应采取银行卡转账或支票的方式进行及时结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对方。

7)甲方与乙方正常终止配送协议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结清费用。

第四条:配送期限与配送地点

4.1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20 日起至20 日止;

4.2配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由于副食品配送对安全性、及时性要求很高,为加强配送质量,提高配送效益,强化双方责任意识,现明确有关违约责任如下:

5.1履约保证金数额

1)为规范配送工作,提高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乙方自愿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50000.00 元。对出现违约问题扣款后,乙方应及时补足差额款项。

2)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 2021 日前. 。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履行完毕并扣除违约金(如有)后,30日内无息退还

5.2乙方违约责任区分及处罚

当乙方出现以下行为时,视为违约,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由于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配送不能按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有关责任,视情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至5000元。

2)乙方配送的食材采购渠道不正规,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遇有质保过期、品牌“三无”、假冒伪劣等情况,经甲方检查发现,第一次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

3)乙方供应的食材如存在质量问题,配送物品无法满足国家有关物品等级规格标准的一级标准(国家无明确等级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菜篮子 红绿灯”板块规定的规格/等级执行),甲方有权提出退换;乙方供应的食材如有缺斤少两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或按实际重量结算付款;乙方供应的调料非甲方要求品牌,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视情扣除相当履约保证金,如情节严重,应取消配送资格。

4)乙方配送的食材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导致甲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事故责任及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涉及所有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配送过程中接洽人联合擅自篡改、伪造配送清单,出现清单与实物不符、虚增数量、抬高价格等违规情况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取消乙方配送资格,并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5000元。

6)乙方配送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基层单位意见较大的,由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如乙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配送资格,并退回其履约保证金。

5.3甲方违约责任区分及处罚

1)由于甲方工作失误,没有及时通知乙方配送采购计划,导致乙方无法正常配送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由于甲方验收不细、把关不严,导致配送的副食品质量低下,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因配送质量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除外)。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配送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损失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收回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6.1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税费

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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