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1465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标项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 |
3 |
年 |
185万元 |
|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20日起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
1207室(磋商文件售价每本300元,售后不退还)。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日09:45(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11月2日09:45(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人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余晓军 联系电话:0578-2659777
质疑联系人:陈红子 联系电话:0578-2659609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4.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1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晓虎 联系电话:0578- 2659743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5.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地点,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20 日
下载磋商文件(终)-食堂.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1465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采 购 人: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章 综合说明 3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前附表 6
一 总则 8
二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9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四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1
五 磋商会议和磋商 12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14
七 法律责任 15
八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17
九 质疑 17
十 投诉 18
十一 授予合同 18
十二 验收 19
十四 其他事项 19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0
第四章 采购合同(范本) 31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36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6
二 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 44
三 技术文件格式 51
三 报价文件格式 56
五 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60
六、 成交人公告内容 61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62
一 总则 62
二 磋商小组 62
三 磋商程序 63
四 磋商内容及规定 65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65
六 磋商纪律和要求 67
第一章 综合说明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1465号
2.采购项目: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组织形式:委托中介
5.采购内容:
标项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 |
3 |
年 |
185万元 |
6.供应商资格条件:
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6.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7.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8.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8.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0月20日起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
1207室(磋商文件售价每本300元,售后不退还)。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日09:45(北京时间)。
12.竞争性磋商时间:2021年11月2日09:45(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14.联系方式:
14.1采购人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余晓军 联系电话:0578-2659777
质疑联系人:陈红子 联系电话:0578-2659609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4.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陈 央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1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晓虎 联系电话:0578- 2659743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街道南明路770号
15.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五楼开标地点,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采购人: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20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
1 |
项目名称 |
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餐饮服务项目 |
||
2 |
采购人 |
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组织方式 |
委托中介 |
5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6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四部分文件应独立密封包装(注:各部分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
||
8 |
磋商文件质疑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9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
10 |
响应文件 递交方式 |
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日09时45分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11 |
磋商时间 及地点 |
时间:2021年11月2日09时45分开始 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5楼) |
||
12 |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
||
13 |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 |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合同履行完毕并扣除违约金(如有)后,30日内无息退还。 |
||
14 |
评审办法 和细则 |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
||
15 |
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
||
16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 |
||
17 |
采购文件解释 |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18 |
原件提醒 |
请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所有原件可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原件较多的,可分袋装),所有原件于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丽水明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6. 响应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合同格式(范本)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 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各部分响应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4.1 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4.3 磋商报价
▲11.4.3.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4.3.2 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保险、税金、培训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四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6.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和装订
16.1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注:各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
16.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6.3 响应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人;
16.5.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
16.5.3 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8.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 磋商会议和磋商
19.磋商会议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19.2 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纸质响应文件经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经供应商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纸质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19.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如实记录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定;
19.3.2 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9.4 唱标
19.4.1 采购代理机构按响应文件的递交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4.2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磋商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
19.5 磋商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资格审查顺序为响应文件递交顺序,资格审查所需的所有材料于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现场无法出示相应材料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20.3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1.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2.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3.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4.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磋商无效的情形
25.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5.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
25.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5.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5.4 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5.5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5.6 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份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5.7 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5.8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5.9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
25.10 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5.11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5.12 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5.13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5.14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5.1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25.16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5.17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5.18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5.1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 法律责任
2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6.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6.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26.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7.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7.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7.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7.4 将采购合同转包;
27.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7.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相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9.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29.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29.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29.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29.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9.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29.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0.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1.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九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2.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2.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2.3.2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2.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2.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十 投诉
3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一 授予合同
34. 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4.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5.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36.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二 验收
37.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7.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7.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7.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四 其他事项
38. 解释权
38.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8.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39. 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成交价服务类收费标准计取,采用差额累计法计算,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成交金额(万元) |
服务招标 |
100以下 |
1.5% |
100-500 |
0.8% |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服务范围及要求
1.1 招标范围:
负责采购人食堂(以包清工的形式)的加工烹饪、现场服务、卫生管理以及成本费用控制等。负责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约300名培训人员及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早、中、晚三餐的快餐、自助餐、桌餐服务。
1.2 人员配备要求(共11人):
岗位 |
人数 |
学历 |
任职要求 |
食堂主管兼厨师长 |
1 |
高中及以上 |
1、对食堂、餐厅的各项流程非常熟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对食堂、餐厅各关键控制点给予严格控制,持有健康证。具有相关管理资质,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热爱饮食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协助主管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熟悉食堂各项工作流程,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综合素质高,能力强,持有健康证和二级及以上厨师证。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需采购人进行面试政审入取) |
厨师 |
2 |
初中及以上 |
熟知各类烹饪方法和各类菜肴的熟制时间,熟悉本岗位工作规程,具有高度责任心,热爱饮食工作,持有健康证和三级及以上厨师证。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需采购人进行面试政审入取,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换) |
面点师 |
1 |
初中及以上 |
具有3年以上面点工作经验,熟悉本岗位工作规程,具有高度责任心,热爱饮食工作,持有健康证和面点师资格证。具有较高技能,能够不断翻新面点的花色品种。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需采购人进行面试政审入取) |
服务组(勤杂组) |
6 |
小学及以上 |
包括烧饭工、洗切工、洗碗工、保洁员等相关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熟悉本岗位工作规程,具有高度责任心,热爱饮食工作,持有健康证,具有节约意识。(需采购人进行政审入取) |
其他服务人员 |
1 |
初中及以上 |
服务时间9:00-21:00,管理小超市、书吧、咖啡吧的日常运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熟悉本岗位工作规程,具有高度责任心,热爱饮食工作,持有健康证,具有节约意识。(需采购人进行政审入取) |
注:供应商响应人员不得低于上述人员配置,其中年龄要求: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项目组成员不得兼职其他项目,所有人员要求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服务要求,配置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可靠,形象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及不良记录。如特殊岗位年龄和其他条件另有需求,均需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安排。
1.3工作要求
1.3.1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不使用“三无”产品及过期、腐烂、霉变、变质食品,每天做好进货凭证和记录。必须杜绝供应变质变味食品。饭菜熟透,坚决杜绝供应变霉变质食品,隔夜、隔餐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使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3.2负责自助早餐、自助中餐、晚餐,保证食品质量。
1.3.3负责制订每周菜单,应根据季节变化,更换时令菜,经常更换菜肴品种,变化烹饪方法和菜系,推陈出新。
1.3.4品尝菜品要用勺、筷,不用手拿取,冷菜制作装配必须严格按冷菜厨房卫生要求进行。
1.3.5每餐开餐前对工作用手布进行消毒清洗。
1.3.6每餐对菜品进行24小时留样。
1.3.7用剩的各类原料及食品要随时进行相应的保藏,保证再生产及销售的卫生和安全。
1.3.8负责厨房设备、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1.3.9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所有餐具按规程清洗并消毒,做到无污迹、水迹,消毒做到记录备查。
1.3.10保持地面和工作台面的整齐、清洁、无污物、无油垢。养成良好的卫生工作习惯,不得将水、汤汁倒在地面上,以保持地面干燥。
1.3.11食堂员工上班时要做到空手来空手出,所用的交通工具要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准带走任何物品。员工如有发现要及时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要进行处罚或辞退。否则采购人要扣除成交人的费用。
1.3.12安全管理
1.3.12.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食堂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从细节入手,从小事做起,每日检查,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1.3.12.2必须加强食堂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所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强食堂用水和用电管理,电器使用必须规范操作,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3.12.3必须组织开展食堂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食堂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食堂从业人员卫生法制观念,提高食堂综合服务水平。
1.3.13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食堂从业人员要到卫生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1.4委派人员安排要求(特殊情况经我方同意可以放宽标准):
1.4.1成交人聘用的员工必须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录用,所有员工的聘用、调离、更换、解聘,须事先征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
1.4.2成交人应根据职工食堂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配置管理和服务人员,人员安排必须充分满足各岗位和工作量的需要,所有人员需取得疾控中心发放的健康证。
1.4.3成交人录用的员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精神,身体健康,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无不良记录。
1.4.4管理与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表情自然、亲切;举止大方、有礼;用语文明、规范;提供主动、热情、周到、及时的服务。
二 服务标准:
2.1成交人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须持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并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新员工必须先获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再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上岗。
2.2员工须接受卫生培训,保持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工作风貌与精神状态。
2.3在工作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嬉笑打闹,严禁在厨房区域内洗涤衣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4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上班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标识牌、工帽、口罩,售卖服务人员同时需戴好手套,不得对食品咳嗽、打喷嚏及其它不卫生动作,严禁用勺直接尝味。
2.5员工有传染性疾病时必须休假,以免造成其他人员感染及食物污染。
2.6厨房清洁设立岗位责任制,所有日常用的厨具和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清洗时要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在消毒后要加盖保管,防止再污染,未经消毒的厨具和餐具不得使用。
2.7厨房所有厨具、用具实行定置管理,在用完后要摆放有序,砧板要竖放,以确保底、面、边三面光,且切生熟食品的砧板要分开使用。
2.8洗蔬菜、肉类、水产、厨具等水池要分开,不得混合使用。
2.9炉灶、配料台、工作台在完工后要予以擦拭,确保干净整洁。
2.10油烟罩每天一小擦,每周一大擦,每月彻底清洁一次,确保油烟罩无油垢堆积,确保安全。
2.11下水道要每日进行清洁,彻底清除菜渣等杂物,以保证排水畅通及清除异味。
2.12清除卫生死角,定期灭老鼠、蟑螂、苍蝇等。
2.13工作场所内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以防止物品发霉变质。
2.14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以确保食品味美纯正。
2.15操作时要分台、分池操作,以免交叉污染;蔬菜类要按一拣、二洗、三切、四浸泡的顺序操作。
2.16处理过的原料应及时加工烹调,烹调时要煮熟,以保证食用安全,以防止中毒。
2.17加工好的熟食品要妥善保管,存放时间超过1小时,要重新回炉加热处理后才能食用。
2.18生、熟食品要分冰箱存放,以防熟制食品受到污染。
2.19每日每餐的食品均进行48小时的封样存储(留样),便于事故发生后的取证和调查。
2.20用餐后须擦拭桌椅,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油渍,地面无垃圾及杂物,保证不积水、干净、清爽。
2.21保持门窗、墙壁、灯管清洁,风扇、空调要每季清洗,要每季清洁与维护通风、排污设备,以确保运转正常。
2.22每周大清洁一次,用清洁剂清洗桌椅、地面、做到厨房无苍蝇、蟑螂、蚂蚁等。
2.23应达到食品安全量化管理A级单位要求及采购人行业系统食堂规范化达标要求。
三 相关约定
3.1成交人对采购人的厨房设施进行妥善保管、保养、保护,如果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的,成交人应进行赔偿。维修费用超过定额的,要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3.2成交人服务期间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并有书面材料备检。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服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由成交人自行承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人全额赔偿。成交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安全文明服务有关要求进行实施,承担员工管理等一切责任,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因成交人原因,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成交人应当全额赔偿。
3.4成交人服务期间,应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3.5服务期间,涉及采购人义务的,采购人应全力配合。
3.6采购人与成交人将食堂设施一一清点,制作详单,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造成除日常磨损外的损失外,应当依法赔偿。
3.7成交人在经营期间内始终拥有合法资质,按期年审,并将年审材料,复印提交采购人备案。
3.8成交人应当提交派驻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健康证、暂住证及其他技术证件,并在花名册上签字确认。派驻人员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
3.9成交人提供厨房管理条例、工作岗位安排表、考核表,如人员变动应及时提供。
3.10采购人对成交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仓库管理员、验收、收费系统管理由采购人负责。
3.11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浙江省、丽水市的有关规定配置合格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费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规定交纳的费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用工制度。
3.12若因我单位布局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食堂保障情况发生变动的,成交人应当积极配合作出调整,涉及人员或工作量增减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3.13厨师长的烹饪水平如达不到采购人预期的要求,一周之内进行调换,如未达到要求则由采购人自行安排,厨师长的相应费用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相应扣除。
四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各项考核均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情况下,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五 付款方式
5.1采购人根据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按季支付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需在次季度首月将上季的服务费发票送达至采购人指定人员,采购人在确认发票无误后于15日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5.2采购人有权根据服务要求和供应商承诺,协商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服务质量评定,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
六 服务质量要求
6.1各供应商需本着对企业品牌的延伸,以社会化效益为重的原则进行投标。
6.2各供应商须在对现场、周边环境全面了解的情况下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计划以及具体的保障措施、工作程序。
6.3供应商应制订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和相关服务承诺。
6.4食堂每日产生的垃圾和泔水,将严格按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
6.5供应商达不到采购人要求及供应商各项服务承诺,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直至扣款或终止合同。
6.6供应商需制定消防、抗台、安全等紧急预案,并切实地培训到每个岗位人员。
6.7供应商需积极完成采购人交代的其他工作。
七 考核
7.1服务质量考核:
存在下述任何一项指标所列行为的,由成交人赔偿损失,承担一切责任,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7.1.1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致使多人呕吐、腹泻。
7.1.2当年食堂就餐人员发生食源性甲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7.1.3发生因职工失职造成的生产、消防等重大恶性安全事故。
7.1.4成交人在服务期间员工发生治安案件影响较大的。
7.1.5成交人在服务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食堂供应餐脱节、断供等情况。
7.1.6成交人以任何不正当利益(金钱、礼品、其他等)馈赠我方的任何工作人员。
7.1.7成交人在服务期间其员工违反外来人员进出监管场所的规定。
7.2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管理、确保食堂卫生安全,不断提高食堂经营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对食堂劳务供应商制定了如下的考核方法,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7.2.1对成交人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满意度测评两个部分。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日常考核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见: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 月份餐饮日常考核表),满意度测评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见附件: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 月份餐饮服务满意度测评表)。
7.2.2日常考核95分(含95分)以上的、满意度测评合格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全额支付承包款。如果日常考核分在95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扣除当月承包款1000元;如果满意度在85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扣除当月承包款的1000元,连续两次考核分85分以下或满意度测评分8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人的承包资格(即终止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因满意度不达标而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 项目综合管理要求
(一)人员管理
1. 人员正式录用前需试用1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并按照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政治审查和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2. 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备如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资格许可的,均需配证并持证上岗。
3. 采购人由于服务需要,对特殊岗位进行调配的,供应商应服从和落实。
4. 项目服务期内主管以上人员的调整应事先征求采购人意见,餐饮部主管兼厨师长原则上不得调整。
5. 项目团队人员的服装、胸牌必须统一配套并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在服务期间须保持仪容整洁、仪表端正、礼仪规范。
(二)日常管理。
1.建立完善的员工薪酬、培训、纪律、考核奖惩制度。
2.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管理、物资申领使用制度。
3.建立符合要求的员工作息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包括上下班、轮班交接、调休、加班补休、请假制度。
4.建立服务回访评价制度,对采购人及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投诉及时答复响应,对服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回访答复率达到100%。
5.落实各项制度及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台账,须保持规范完整并整理归档。如人员入职、薪资调整、培训、奖惩资料;卫生检查记录;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管养记录及各类回访记录等。
6.供应商及所属员工须服从采购人的统一管理和工作统筹,遵守本项目区域内的相关管理规定。
7.对于违反内部管理纪律和本项目区域管理规定的员工,供应商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三)业务管理
1.所有岗位建立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岗位人员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素质,提供的服务达到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完好并安全有效运行,环境整洁舒适,餐饮服务正常开展。
2.按项目管理内容编制餐饮服务工作计划并报采购人审核,餐饮部管理人员定时对各岗位工作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如各类设备故障应急处置方案、抗台方案等),并培训相关人员达到应急要求。
4.服务过程中如遇应由采购人解决或决策的事项,应及时向采购人反映,重要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5.供应商在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工作期间必须满足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包括周末及公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调整工作时间直至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
6.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立的团队不得承接项目区域以外其他主体的业务,餐饮部人员在服务时间不得从事与本项目合同内容无关的业务。
九 特殊要求
1.成交单位须于进场服务前与原承包单位做好所有交接工作,保证即使在原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离场的情况下,按要求开展管理服务。如供应商做出上述承诺却不能履行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本采购要求未尽事宜,按照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执行。
3、本项目所有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定,且应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物。
附件:
丽水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食堂 月份餐饮日常考核表
年 月 日
序号 |
考核扣款内容 |
扣分 |
备注 |
1 |
直接成本控制(主副食调味品)盈亏率超出我方规定百分比的。 |
5分/百分点 |
|
2 |
完成就餐保障任务出现失误的。 |
2-10分/次 |
|
3 |
人员配备未按合同规定要求的(人数、健康证、厨师等级证、上岗证等)。 |
2分/人次 |
|
4 |
违反食堂日常检查目录中规定条款的。 |
0.5-2分/次 |
|
5 |
因未按国家规定给员工交相关保险或用工手续不齐全或支付员工工资不及时,从而导致投诉或纠纷的。 |
3分/人次 |
|
6 |
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或未按规定时间营业的。 |
2分/次 |
|
7 |
服务人员未按我方要求统一着装和佩戴口罩、工牌、帽子等,或着装不整洁的。 |
2分/次 |
|
8 |
每月少于二次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服务礼仪、专业技能、应急预案等进行全员培训,并有书面材料备查。 |
2分/次 |
|
9 |
机器设备操作不当或故意损坏财物的、设备保养或保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的。 |
双倍赔偿并扣分2-10分 |
|
10 |
服务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掌握食品生产安全知识,熟悉食堂生产流程,能正确使用相关专用设备。违反安全规定的。 |
0.5分/人次 |
|
11 |
设有专兼职生产及卫生安全员,能经常开展自检和设备检修,并做好记录,未按要求做到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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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做好食品及原料验收、留样、药残检测及相关记录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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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具洗涤消毒不符合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操作流程。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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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加工场地、仓库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私人用品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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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厨房、食堂环境内外保持整洁有序,定置管理到位,标识清晰。每餐清洁后厨房地面、厨具等保持干燥,定期清洗油质保证地面橱柜整洁不油腻。达到3处以上的。 |
2分/3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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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每周早餐主食点心、中(晚)餐菜肴品种是否丰富多样,单一扣2分。 |
2分/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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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菜谱每周排列一次, 在周五前公布下周菜谱。前后两周中晚餐的菜品重复率不得超过50%。及时更新公告栏菜单及温馨提示内容,未做到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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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菜肴色、香、味不佳的,菜肴中有头发等杂物,有腐坏变质情况的。 |
2-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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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工过程中减少浪费,合理控制成本,损耗率高于2%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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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伙食数量供应不足,或造成职工不能及时就餐的。 |
2-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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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查到同一个问题两次(含)以上的,或指出问题后没有及时整改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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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每周推出一道新菜,一道特色面点。 |
2分/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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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顾客投诉经查证属实,接到我方发出的就餐人员投诉处理通知单的。 |
2-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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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爱护保管好食堂食物原料,工具材料。有私自将食堂食材,原料,工具等带回家或送给他人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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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不及时提供厨房管理条例、工作岗位安排表、考核表、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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