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江山市石门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江山市石门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食堂配送点项目公选公告
江山市石门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食堂配送点项目公选公告

招标详情

江山市石门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食堂配送点项目公选公告
信息时间:2021-10-26 16:07
下载
响应文件格式.docx衢州限额以下招投标工具V1.2.2(2021-5-13).rar(公选文件)石门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食堂配送点建设项目.pdf合同条款及格式 .docx江山市石门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食堂配送点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xls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和招投标文件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需汇入承包人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增值税税率为9%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五、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 项目负责人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选通知书(如果有);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签约合同价。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公选文件及公选补充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公选文件及公选补充文件; (2)合同协议书;(3)中选通知书;(4)响应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施工图纸4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由施工方编制的与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通知后3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视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接收;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接收;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接收;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实际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含技术措施费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15%)及以上。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全权负责工地现场有关管理、签证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以立项批复为准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江山市工程竣工资料备案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原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周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除了执行《通用条款》3.1中的条款外再加以下几条: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号前提供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两份。 ②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或施工规范等行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中选人应考虑自备发电机,以便停电时急用。在工期计算中,属于市政府、供电局正常的限电而引起的停电不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④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凭中选通知书到发包人纪检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⑤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按《江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设[2017]116号)要求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⑥在开工前,按照关于印发《江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设[2017]116号)要求设置考勤系统(带闸机),考勤机的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产权归承包人所有; ⑦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⑧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未移交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失窃,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⑨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应遵守江山市关于建筑垃圾集中清运等有关管理规定。b、承包人必须与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服从治安管理。C、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应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D、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工程结束后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E、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机,以备停电时急用; ⑩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有:规划公告牌,由中标人在文明施工图牌中一并包括,不另支付;施工现场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发包人已将以上各项费用计入总造价,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包干。 ?施工现场接水接电接口位置根据供水、供电部门的设置提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就接口位置问题提出费用补偿。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机,以备停电时急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月度驻守率在70%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月到岗率不足合同约定的天数,每天计取1000元的违约金,每月结算,在支付当期进度款前交清;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保险形式缴纳的则启动全额理赔程序),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到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计取违约金50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以保险形式缴纳的则启动全额理赔程序)归发包人,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计取承包人违约金50000元,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后7天内。 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材料员月到岗率达到21日以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月到岗率达到100%。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计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特殊情况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管理人员的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来人员的等级。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计取违约金10000元;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计取违约金5000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其他项目班子人员月到岗率不足合同约定的天数,每天每人次计取违约金(技术负责人1000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500元;资料员、材料员300元),每月结算,在支付当期进度款前交清;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保险形式缴纳的则启动全额理赔程序),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到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具体的考勤办法如下:以民工工资发放考勤系统作为考勤设备,开工令发出的开工时间即为考勤开始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考勤机在工地上安装完毕。若承包人未按时安装考勤机,或因考勤机损坏、失窃等原因致考勤机无法正常使用,而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安装到位的,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每天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直到安装到位正常使用为止。项目班子各成员应及时将人脸识别输入,否则视为不到位。每天的上、下午各考勤一次,发包人派出人员负责考勤数据管理,并根据考勤数据确认项目班子各成员是否到位。 以上3.2条及3.3条违约行为发生后,承包人应根据违约处罚单及时将违约金缴入本工程发包人账户,否则暂缓支付相应付款期的工程款。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按照《江山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违规扣分实施细则》文件(江建建[2012]3号)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政、园林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签约合同价 关于分包签约合同价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物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三种; 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 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收集好、完成备案后止。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以上期限内一直有效。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的,由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违约金以现金方式交入本工程基建账户,逾期不交纳的,发包人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或启动有关理赔程序。 办理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前办理。 以现金形式交纳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出具(采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方式),缴存至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收集好、完成备案后退还(不计息),如有违约行为,由承包人将违约金交入本工程基建账户后无息退还。 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交纳的:办理前须有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保函出县后: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保函的有效期限天数必须大于合同工期天数,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实际腹约过程中如保函已失效,但该工程未完工时,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续保,失效期满30日历天仍未办理的,每天按保的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取违约金,从保的失效之日起算,展约担保未办理的,可按本条上述约定计取违约金。保险保函的违约办理:在合同限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发包人(被保险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银行保函违约办理: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时,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发包人单次或累次索赔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需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及桌椅等。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总 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获奖的约定: / 。 5.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现场验收照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②承包人必须参保施工现场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国家规定的工程险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对其承包的工程区域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为此,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置由于施工可能给第三者造成危险的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防止事故发生和机械设备、材料的损失。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凡由此而损及发包人利益时,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 ④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教育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由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第三者原因),均由承包人自负其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 ⑤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督单位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督部门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督部门,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⑥本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将材料、废渣等随意丢弃,同时必须做到施工场地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生活垃圾袋装化清理、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发包人和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所需交纳的费用。 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施工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公选文件约定,公选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第1天至第30天,每天按1000元计算违约金;逾期第31天至第60天,每天按1500元计算违约金;逾期第61天以上的部分,每天按3000元计算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扣除额以扣完为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扣除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本公选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首先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然后报发包人批准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经工程师确认后,均由承包人自负。 ②当中选人选定的生产厂和品牌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方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③所有暂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由发包人、监理人对产地、品牌、质量、价格签证后方可采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变更的范围必须符合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6】87号文件要求,并按照本文件要求的变更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才能予以实施;未按本文件规定审批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照江政发〔2016〕87号文件规定审核批准的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缺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工程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以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核量为准,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 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调整; ② 无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响应文件的优惠率,同口径进行结算,优惠率按中选单位投标时下浮的幅度同比例下浮,优惠率为 % 。合同优惠率的确定:合同优惠率=[业主控制造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中选人投标报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 业主控制造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增加,按监理、发包人代表签证的工期增加天数调整,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2)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出15%(含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或超合同总价2%以上的,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响应文件的优惠率,同口径进行结算,优惠率按中选单位公选时下浮的幅度同比例下浮,优惠率为 % 。合同优惠率的确定:合同优惠率=[业主控制造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中选人投标报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 业主控制造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如出现漏项、缺项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的,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响应文件的优惠率,同口径进行结算,优惠率按中选单位投标时下浮的幅度同比例下浮,优惠率为 %。合同优惠率的确定:合同优惠率=[业主控制造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中选人投标报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 业主控制造价(不含非竞争性费用)。 10.4.2 变更估价程序:变更估价程序必须符合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6〕87号文件。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公选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公选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公选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公选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作为不可预见费,实际发生时按实结算,不发生时不予支付,在合同进度款支付中暂不支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部分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水泥、砖、混凝土、现拌砂浆的价格调整按实际开工之日至主体验收内的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公选时信息价的差价按实调整,价差部分取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电线、电缆的价格调整按主体验收之日至初验之日内的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公选时信息价的差价按实调整,价差部分取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因项目使用单位原因,在工程中选后(以中选通知书时间为准)三个月以上不能进场施工的,按原预算的基期信息价与实施施工延迟日期的前一至两个月信息价的差价进行调整(原开标月份与原预算基期信息价月份相差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调整,相差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调整 )。 (3)①业主参考价、暂定价、暂估价的结算: a.所有发包人提供参考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可调查市场价格自行确定报价,但材料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方可使用,自行组价项目一次性包死,结算不再调整。如自行组价的项目承包人不能采购到指定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的产品令发包人满意,发包人可直接自行采购。材料款从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扣除,单价按发包人提供的参考价,数量按施工图工程量;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产品必须无条件地负责施工或安装。 b.暂定价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和价格经发包人、监理人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发包人也可采用公选方式采购,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施工或安装。暂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的结算方式:价格按签证价或以公选方式确定的中选价进入结算。 c.暂估价项目的结算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结算按照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响应文件的优惠率,同口径进行结算,优惠率按承包人公选时下浮的幅度同比例下浮,优惠率为 %。 ②其它价差:按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规定的调价范围和调价方式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其他因素均包括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施工预算同口径编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发包人 万元暂列金额在合同进度款中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签字报发包人、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支付工程款。暂列金额在合同进度款支付中暂不支付。具体支付如下: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当工程全部完成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待工程结算审计并收齐本工程所有相关资料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8.5%,余款1.5%作为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付清。质保期内若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天内修复,如乙方拒绝修复或不按期修复的,甲方将聘用技术人员组织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列支。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月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承包方应将交工验收结算单递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15天内核实完毕交审计单位审查,待竣工结算经审核完毕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办理完毕相关工程档案资料存档移交、签署竣工结算证书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全部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的:经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8.5%;余款(结算价款的1.5%)待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5.3条有关约定计取、退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书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二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第1种方式:采用现金交纳的方式:工程结算价(审计价)的1.5℅ 第2种方式:采用保险交纳的方式:签订质量保证金保险,保险金额为工程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质量保证金保险。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①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按工程结算价(审计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退还(不计息)。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应协调处理好项目使用单位或使用用户提出的投诉索赔等事项,若有质量投诉,则应待质量维修好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②以保函方式交纳的:按工程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银行保函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承包人在发包人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并启动相关理赔程序。保险保函的违约办理: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发包人(被保险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银行保函违约办理:如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发包人单次或累次索赔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在工程管理中,若发现沥青回炉料,将根据所用回炉料的总额双倍处罚;工程竣工验收,若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则承包人除了承担返修费用及工期外,发包人还将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价3%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或安全在江山市住建局(含市政处和园林局)组织的季度、月巡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违约金1000元/次;在衢州市级组织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违约金2000元/次;在省级组织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违约金4000元/次。上述违约行为发生后,承包人应根据违约处罚单及时将违约金缴入本工程发包人账户,否则暂缓支付相应付款期的工程款。 3、在质量保修期内季度、月巡查中发现问题后施工方要及时整改,如施工方拒绝整改的将作为不良行为纪录上报有关部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根据建筑工程有关投保规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条款 21.1应当认为在正式签定合同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的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保修期内的修补以及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承担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21.2解除合同后,公选人有权依序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并与其签订合同。 21.3承包人应承认并遵守发包人现有关于工期、工程项目管理等规定,承包人一旦中选必须严格按发包人规定实施,如未按规定实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1.4承包人施工组织方案中的交通组织绕行方案必须通过交警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1.5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及浙江省有关“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要求,本工程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注:在合同签订时,如专项条款中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加以确定;如合同履行中双方存在异议的,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至此结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12: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13: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4:履行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诺书 附件15:标后诚信履约承诺书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管线工程、排水排污管道等市政设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2.1.3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2.1.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2.1.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1.6其他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对本工程范围内项目进行维修的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必须安排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企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工程质保修金中开支,并处以维修费用两倍罚金。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①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按工程结算价(审计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退还(不计息)。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应协调处理好项目使用单位或使用用户提出的投诉索赔等事项,若有质量投诉,则应待质量维修好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②以保函方式交纳的:按工程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银行保函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承包人在发包人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并启动相关理赔程序。保险保函的违约办理: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发包人(被保险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银行保函违约办理:银行保函违约办理:如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发包人单次或累次索赔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年 月 日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本项目拟配备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岗位 姓名 学历 职称 专业技术要求 项目负责人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项目技术负责人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岗位资格证书 质量员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岗位资格证书 材料员 具有岗位资格证书 资料员 具有岗位资格证书 安全员 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中选人必须在办理中选通知书前,按上表要求组建项目班子,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上表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或电子证书(从政务网上获取的,需印有二维码及发证机构电子签章,并加盖公章)由公选人核验; 2)社保证明:由工商注册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本企业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证明时间必须在办理中选通知书前的30天内(从政务网获取的,需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并加盖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但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认可; 3)项目负责人与公选时的人员一致,上表人员不得重复兼职; 4)上表人员均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注册入库(注:年度零星等不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本条不作要求)。 填报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 附件12 廉政合同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21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    附件1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珠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失。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盟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2021年 月 日 日 期:2021年 月 日 附件14: 履行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诺书   我(单位)在 项目标后管理中承诺如下:   1.保证无正当理由不拒绝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2.保证不擅自改变公选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保证不与中选单位签订与公选文件、中选的公选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3.保证不向中选单位介绍和指定分包单位。   4.发现非中选单位进场的,或中选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5.保证按合同条款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6.负责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合同履约行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建立项目建设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记录、工程变更情况、日常检查及综合评价等。   8.负责项目的综合考评,建立检查工作台帐,工程结束后对施工、监理、测绘、设计单位及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汇总考评。   若违反上述承诺,愿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甲方): (盖章) 2021年  月  日 附件15: 标后诚信履约承诺书   我(单位)在 项目标后履约中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2.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证不发生因投标报价或议价过低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是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3.保证不将此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4.保证按照公选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保证不出现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情况。在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严格按规定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必要时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5.保证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严格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纠纷,杜绝建筑工人聚集或集体上访。   若违反上述承诺,愿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乙方): (盖章) 2021年  月  日 1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