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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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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11月17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52号

项目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637000

最高限价(元):637000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名称: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数量: 详见招标文件
预算金额(元): 637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
保证金: 10000

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03日

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方式: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7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17日 09:00

开标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海湖新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具体请点击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通知》,并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青海公采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四路26号孵化楼3楼。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971-8224398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1-61654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西宁市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971-6136730

附件信息: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

    634.5 KB

青海省政府采购

特别提示:

1、该项目报名及网上投标需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操作,具体相关操作事宜请务必提前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登记。(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联系电话:0971-5115646)

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且具备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投标的能力。(技术咨询:王女士,联系电话:0971-8224398)

4、为了给投标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请办理注册、获取“安全证书”、电子标书制作等业务的供应商,务必统一加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http://118.213.59.178:8088/login?cloudid=104)QQ群(156765251、235610913、295834281、437762380、809415646)进行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

5、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应尽早上传投标文件及数据文件。如果电子平台操作遇到困难,或因网上不能如期上传投标文件的,请提前在上班时间及时与技术支持部门联系,到采购中心设置的供应商服务处办理。(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邹先生 0971-6105230)

6、投标保证金务必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足额存入指定账户。考虑跨行转账可能延迟到账时间,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转账、退还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971-6151685)。

(本提示不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52号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采 购 单 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2021年10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7

一、说 明 7

1.适用范围 7

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7

3.投标费用 7

二、招标文件说明 7

4.招标文件的构成 7

5.招标文件的质疑 8

6.招标文件的修改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

8.投标报价及币种 9

9.投标保证金 9

10.投标有效期 9

11.投标文件构成 10

12.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 10

四、 网上投标 11

13.网上投标 11

14.投标截止日期 11

15.投标文件的撤回 11

五、开标 11

16.开标 12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2

17. 资格审查程序 12

18.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13

七、评标程序及方法 13

19.评标委员会 13

20.评标工作程序 14

21.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5

22.评标办法 15

八、定 标 17

23.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17

24.中标通知 18

九、授予合同 18

25.签订合同 18

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9

26.串通投标的情形 19

十一、废标 19

27. 废标情形 19

十二、处罚 20

28.处罚情形 20

十三、其他 20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21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5

投标文件的组成 35

(投标文件封面) 36

附件1:投 标 函 37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8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9

附件4:投标人承诺函 40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1

附件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42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43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4

附件9:投标保证金证明 45

(投标文件封面) 46

附件10:报价一览表 47

附件11:分项报价表 48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 49

附件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50

附件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51

附件15: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2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 53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4

附件18: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 55

附件19: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6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57

一、投标要求 57

1、投标说明 57

2、报价说明 57

3、重要指标 57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58

1、项目概况 58

2、产品交付说明 58

3、产品验收 58

4、安装、调试 58

5、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59

6、其他要求 59

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 61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52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额度

63.7万元(人民币)

项目分包个数

1个包

采购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公告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7日

网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方式

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的“招标文件”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确定的数额为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注明:***项目投标保证金)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账号:82010000000018913

联行号:402851020201

开户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川南路支行

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方式

本项目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1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21年11月1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海湖新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投标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格式须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3、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4、上传的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00M。

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投标文件。因目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1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投标文件按以下要求分两部分编制。分别为:

资格审查部分,包括11.1.1(1)至(9)的内容;

符合性审查部分,包括11.1.2(10)至(19)的内容;

以上两部分投标文件建立在一个文件中,文件名设定为“***投标单位***项目投标文件”,与数据文件一并上传至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

答疑方式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采用电话或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投标人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的“我的澄清”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投标人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开标、评标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采购单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65440

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网址:www.ccgp-qinghai.gov.cn

其他事项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具体请点击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通知》,并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青海公采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四路26号孵化楼3楼。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971-8224398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971-3660354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招标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压缩包电子版文件格式由本文件(word格式)和数据文件(excel格式)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数据文件(excel格式)由下列文件组成:

(1)投标一览表

(2)分项报价表

(3)评审对照表

(4)评分对照表(如有)

4.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3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7.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l 投标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投标人须按“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 投标函中应注明投标有效期。

8.3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采购预算额度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确定的数额为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注明:***项目投标保证金)。本次采购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退还。

10.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60天。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9)投标保证金证明

11.1.2符合性审查部分

(10)投标报价一览表

(11)分项报价表

(12)技术规格响应表

(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5)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中小企业声明函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

(19)投标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与数据文件一并上传至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12.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 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2.3 投标人须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

四、 网上投标

13.网上投标

13.1 投标人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13.2 投标人应按所投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包报价,填写交货期。

13.3 开标时的“开标一览表”由各投标人网上报价生成。

14.投标截止日期

14.1 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期,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4.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投标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声明撤回投标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

16.开标

16.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16.2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16.3开标时,潜在投标人未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的,视同未参与投标。

16.4开标后,投标人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若出现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6.5开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6开标后,投标人可登录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同步查看“开标一览表”及开标情况。

16.7 开标后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投标人输入密码错误(10次输入机会)、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其《数据文件》填写、盖章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解析、或上传的投标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7. 资格审查程序

17.1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8.1 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8.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8.3 未按第11.1.1款(1)-(9)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8.4 资格性审查部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8.5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七、评标程序及方法

19.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2评标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9.4评标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

19.5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6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评标工作程序

20.1进入符合性评标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负责审议资格性审查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20.2 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第11.1.2款(10)-(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部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网上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且不接受网上报价的;或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4 在项目评标时,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或同一包)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具体内容详见“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中规定的核心产品),提供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或同一包)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核心产品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确定,其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21.1 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

21.2 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答疑期间,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

(5)评标委员会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2.评标办法

2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等。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属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6),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标准和分值分配:

类别

项目

满分 分值

评标标准

投标报价40分

报价分

40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4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技术水平45分

技术参数

40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0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扣完为止。

节能和环保

3

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得1.5分;投标产品为环保产品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页截屏为准。

自主创新产品

2

投标产品属自主知识产权的,得2分;反之不得分。

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15分

类似业绩情况

5

提供自2018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5项以上(含5项)的,得5分;提供5项以下的,每提供1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5

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有科学、具体的项目管理措施。包含:①实施计划②实施团队③实施进度④质量控制措施⑤安全保障措施。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1分,满分5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

5

1、针对该项目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含:①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②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④售后服务方式和特色。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1分,满分4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2、提供售后服务相关承诺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八、定 标

23.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4.中标通知

24.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可自行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查询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如有疑问,可致电0971-6150216。

2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授予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5.2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5.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5.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5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5.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5.7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5.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5.9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6.串通投标的情形

26.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一、废标

27. 废标情形

27.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十二、处罚

28.处罚情形

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8.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2021-(货物)-252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中标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1年*月*日 项目(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52号)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或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及单位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4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交付使用;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部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汇票或现金。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函……………………………………………………………(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

4、投标人承诺函……………………………………………………(附件4)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5)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附件7)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8)

9、投标保证金证明…………………………………………………(附件9)

(二)符合性审查部分

1、投标报价一览表…………………………………………………(附件10)

2、分项报价表………………………………………………………(附件11)

3、技术规格响应表…………………………………………………(附件12)

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附件13)

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附件14)

6、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附件15)

7、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6)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7)

9、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附件18)

10、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附件19)


(投标文件封面)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52号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投标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1:投 标 函

投标函

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们收到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52号招标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投标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人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投标人承诺函 <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