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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中医医院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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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8 15:03

一、项目编号:HCJSFG-2021-012

二、项目名称: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府谷县春旺商用厨具销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高石崖信实建材城

中标 金额 : 1,945,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报价单.jpg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 米林锋、乔英、王斌、王建喜 王智全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25,3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府谷县中医医院

联系人:府谷县中医医院经办

联系地址:府谷县中医医院

联系电话:1399106393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燕庭

电话:13572658534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政务大厅对面二楼104室

联系方式:13572658534

十、附件:

招标文件(中医院设备).docx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项目编号:HCJSFG-2021-012



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



招 标 文 件













采购人:府谷县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6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3

第五章 评 标 方 法 7 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9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可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政务大厅对面二楼104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10-20 09: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CJSFG-2021-012

2、项目名称: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

3、预算金额:2,029,447.00元

4、最高限价: 2,029,447.00元

5、采购需求: 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1批, 采购预算: 2,029,447.00元, 项目概况: 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食堂共两层,主要采购内容包括货架、不锈钢水池、燃气灶、冷库、油烟净化一体机、餐桌、餐具等,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院区食堂使用

6、合同履行期限:2021-10-30 00:00:00 至 2021-12-13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 等相关政策。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 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④.《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⑤.《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查询供应商相关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③.财务收益状况良好,须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④.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年内至少任意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⑧.提供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1年内至少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10-09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政务大厅对面二楼104室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1、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投标确认时需携带下列证明资料加盖原色印章:(1)法定代表人到场提供:网上投标回执单、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人到场提供:网上投标回执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谢绝邮寄。2、供应商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 (http://www.sxggzyjy.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供应商界面进行报名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说明:投标确认需现场及网上同时确认,二者缺一不可。)3、供应商须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4、在本次招标活动中,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开标截止时间前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最新要求执行。各投标代表需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四、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10-20 09:30:00

地点: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府谷县中医医院

联系人:府谷县中医医院经办

联系地址:府谷县中医医院

联系电话:1399106393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燕庭

电 话:13572658534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政务大厅对面二楼104室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27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

1

2.3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政务大厅对面二楼104室

联 系 人:燕庭

电 话:13572658534

邮 箱:970269867@qq.com

2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9.2

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4

9.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

11.1

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含相关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安装调试费、运杂费(含保险)、仓储保管费、技术培训费、检测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本次货物、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6

12.1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收益状况良好,须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年内至少任意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保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年内至少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承诺: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6)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查询供应商相关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信用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前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系统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纸质方式留存;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申明函

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以上资质需单独密封,用于资格审查,原件备查。

2授权委托

评审开始前,由监标人审验投标代表身份:(1)法定代表人到场提供: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2021年8、9、10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五险一金提供一项即可,应可查询);(2)授权委托人到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2021年8、9、10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五险一金提供一项即可,应可查询)。(按格式填写,提供原件

供应商需单独提供以上资料以便通过身份核验,不具备上述要求,视供应商自动放弃投标。

7

14.1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8

15.1

正本的份数:壹份;副本的份数:贰份;开标一览表:壹份;电子版(U盘):壹份(需在盘面上标注供应商全称)。

电子版为Word版本和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9

16.2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需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资格审查证明资料“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编号等标识。

10

1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0日9: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2

投标文件接收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20.1

开标时间:2021年10月20日9: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2

12

23.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

13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28.1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8.2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4

29.1

履约验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合同规定执行

15

投标 保证金

使用“投标信用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格式见招标文件,承诺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

核心

产品

AO14油烟净化一体机

AO13燃气单头大炒炉

AN08四门立式冷藏柜

BO02蒸汽长龙式洗碗机

B901热风循环消毒柜

17

其他

交货完工期:45日历天内

质保期:一年

18

投标文件递交说明

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内容

1、关于需要特别提醒供应商的内容

1.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与纸质投标并行的方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招投标事宜。开标时请务必携带数字认证证书,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携带数字认证证书造成无法解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对待。

1.2、电子开标、评标无法进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启用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应确保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签章等),若纸质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电子版为准。

1.3、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的“服务指南”栏目“下载专区”中,免费下载“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V8.0.0.2)”,并升级至最新版本,使用该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扩展名为“.SXSTF”的电子投标文件。”

1.4、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进入菜单“采购业务—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上传响应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电子化平台将予以记录。

2、关于投标确认

2.1、购买须知:使用捆绑省交易平台的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企业端进入,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投标信息;

2.2、投标确认:请在文件发售时间以内将网上投标成功回执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在代理机构处进行投标登记,确认完成流程,否则投标确认无效;

2.3、未完成网上投标成功的或未经采购代理公司投标登记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平台上下载文件的,无法完成后续流程;

2.4、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与纸质投标并行的方式,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

2.5、电子招标文件技术支持:4009280095、4009980000。

3、关于文件的制作和签名

3.1、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开展,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并行的方式。供应商在投标时须同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应确保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签章等),若纸质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原则对投标文件做出评判,因此导致废标或未中标,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3.2、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使用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及专用制作工具进行编制。并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签署、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操作。

3.2.1电子招标文件下载

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后,在[我的项目]中点击“项目流程-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SXSZF);

注意:该项目如有变更文件,则应点击“项目流程>答疑文件下载”下载更新后的电子招标文件(*.SXSCF),使用旧版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3.2.2电子招标文件需要使用专用软件打开、浏览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免费下载《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V8.0.0.2)》,下载网址:http://www.sxggzyjy.cn/fwzn/004003/20180827/c8c8fb15-a7cc-4011-a244-806289d7cf3b.html,并升级至最新版本,使用该客户端可以打开电子招标文件。软件操作手册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类)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www.sxggzyjy.cn/fwzn/004003/20170821/c3afa05b-f5e6-4e64-9fb0-e397ef73413d.html;

3.2.3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同样需要使用上述软件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如有技术性问题,请先翻阅操作手册或致电软件开发商,技术支持热线:4009280095、4009980000。

4、关于响应文件递交与解密

4.1.文件递交

4.1.1电子投标文件可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时段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进行提交,逾期系统将拒绝接收。提交时,供应商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选择[“首页>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我的项目”,点击[项目流程],在打开的[项目管理]对话框中选择[上传响应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SXSTF),上传成功后,电子化平台将予以记录。

4.1.2纸质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当日,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将被拒绝接收。

4.2.文件开启与解密

4.2.1开标时,由供应商自行查验其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是否被开启、原始密封是否完好,查验完毕签字确认。各供应商对密封查验结果自行负责,不相互查验及提出质疑。

4.2.2开标时,供应商须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时所用的数字认证证书(CA锁)在开标室的解密机上自行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4.2.3电子开标失败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纸质投标文件,按照第5.7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将不予拆封。拆封后,采购代理机构宣读供应商文件份数

4.2.4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会议现场做开标记录。

4.2.5在开标环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电子及纸质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a.供应商拒绝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

b.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如未带CA锁、或所带CA锁与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CA锁不一致、或沿用旧版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等情形),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

c.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的;

d.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2.6特殊情形下的应急处置

在开标、评审过程中,如因停电、断网、电子化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电子化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时,将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继续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采购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1. 名词解释

2.1采购人:府谷县中医医院

2.2监督机构:府谷县财政局

2.3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产品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产品。

2.6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9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3.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投标中隐瞒了上述关系,一经证实,则该投标无效。

3.5供应商须同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可参加投标。

3.6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具备、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5.1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评标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6.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7.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4已经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涉及变更的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5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语言和投标货币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的内容:

(1)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实施计划和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质量保证,安装调试方案说明,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承诺等。

(3)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9.2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则每个供应商只允许提交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9.3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投标,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中的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明确表达投标意愿,详细说明投标方案、承诺及价格。

10.2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及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其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完成本次招标所要求的货物、服务且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费(含相关配件、附件、安装材料)、安装调试费、运杂费(含保险)、仓储保管费、技术培训费、检测费、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本次货物、服务的所有单项价格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1.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3投标报价:总价包干(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12.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证明货物(含伴随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产品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投标,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包括:

(1)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具备文件;

(3)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交资格审查证明资料、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同时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版(U盘)一份及开标一览表一份,并标注供应商全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电子版为Word版本和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处签字或盖章。

15.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方有效。

15.4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投标文件正本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5.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分别胶装成册

15.6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5.7投标文件的副本、电子版须和正本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投标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密封在封袋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单独递交(该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一致,若不一致,则按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16.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装在封袋中(封袋不得有破损),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供应商全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标识。

16.3外层包装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 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资格审查证明资料、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本、开标一览表“请勿在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17.4如果供应商未对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投标文件和投标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文件接收人。

17.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7.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7.4无论供应商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投标的修改与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19.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开标时,由监标人和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如果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0.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20.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1.评标组织及评标原则

2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21.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1.3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宣布标纪律;

2)公布供应商名单;

3)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4)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5)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1.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供应商不得在开标后使用任何方式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1.5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6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委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评委会根据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21.7投标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资格审查证明资料是否合格齐全,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等。

21.7.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正本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以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按上述修正的顺序和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1.7.3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1.7.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7.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5)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技术偏离的投标货物(产品)

6)供应商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7)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8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1.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1.7.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1.8.2详细评审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进行。

21.9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22.评标过程的保密

22.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2.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3.评标方法

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次排序。

24.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供应商被认定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六.定标、中标通知与签约

25.定标程序

25.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25.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5.3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5.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25.5中标人确定之后,中标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5.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6.中标和落标通知

26.1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 中标合同的签订

27.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招标代理服务费

28.1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8.2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9.履约验收

29.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合同规定执行

30.质疑

3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0.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0.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0.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0.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0.5.4事实依据;

30.5.5必要的法律依据;

30.5.6提出质疑的日期。

3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30.6.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30.6.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0.6.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0.6.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30.6.5应当提交授权书而未提交的;

30.6.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30.6.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的;

30.6.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0.7质疑答复

30.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0.7.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府谷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30.8.1质疑函须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0.8.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31.其他

31.1 废标的情形

31.1.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1.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府谷县中医医院新区院区食堂设备



采购合同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范围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补充文件;

3. 相关服务建议书;

4. 附录,即:附表内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大写): (? )。

合同金额即中标价。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应商(中标人)提供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四、结算方式

    1.结算单位:银行转账,由采购人负责结算。在付款前,供应商必须开具与合同金额相应的发票给采购人,附详细清单。

2.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金额共计: 元 。合同签订后,所有设备运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系统运行正常,终验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额的95%即( ¥元)给中标人。剩余合同额的5%即 (¥ 元)作为质保维护保障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采购人支付质保维护保障费给中标人。

五、交货完工期:45日历内。

六、质保期:一年;

七、内容及要求

即交付的产品、服务内容、数量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所指明的,或者与本合同所指明的产品、服务内容相一致。(附清单)

八、运输、安装、调试要求

1、供应商根据产品特性,自行选择运输及包装方式,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包括从生产厂到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2、由供应商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3、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

4、安装和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5、供应商应对安装调试、整改等实施过程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6、对于需要计量的设备,供应商在设备安装调试后需向招标人提供该设备计量检定/校准报告等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九、技术支持

1、提供质保期内全年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怠于或无法提供技术具备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供应商负责,费用直接从应付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供应商指定的项目总协调人必须是供应商公司管理层人员。因供应商的人员变更原因所造成的任何项目质量、进度滞后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保障人员、资源不足或者执行不力,给项目质量带来的风险超出采购人认定的允许范围时,采购人可终止本项目的合作并进行索赔。

十、技术培训

应包括产品使用操作、保养、维修等培训内容。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为采购人免费培训技术人员若干名,培训服务以受培训人员熟练掌握相应技能为原则。在产品投入使用初期进行必要的跟踪指导,保障产品的稳定运行。投标产品需在培训基地培训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履行,培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均由供应商承担。

十一、技术资料要求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全套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1、完整的产品操作使用手册、说明书和维护、修理技术文件,图纸(线路图、原理图等)、保修卡等;

2、制造厂的检验、测试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验收时须一并提供;

3、产品验收标准;

4、技术说明书及必须的其它技术资料;

5、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线路图及原理图;

6、零部件目录;

7、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

8、整体验收后提供验收报告;

9、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10、检定/校准报告。

十二、质量保证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可靠,为市场最新或主流产品,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齐全,应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供应商须按采购产品主流标准配置或以采购人的补充要求为准。所供产品工艺质量应严格按国家最新发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2、供应商应保证所有产品的完好无损包括配套包装,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采购人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品缺陷及安装质量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4、供应商应提供可承担维修职能的公司、全资分公司或办事处,并驻守多名维护技术人员,并提供地点、联系人(常驻工程师)及联系电话(服务热线),随时解答各种疑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服务方式:现场服务,质保期内维修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中标价格),提供终身维修(护)。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重大故障,维修工程师抵达现场时间≤48小时。产品实行“三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装、运输等的一切费用。

6、质保期内每月至少一次免费上门维护,回访。

7、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短少的产品,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2个日历日内负责修复,调换、重新制作或补齐。

8、在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此类问题亦应负责。

9、供应商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应承诺质保期、维保期的售后服务条款(包括具体的服务内容、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维修措施及时限、维护响应计划等方面),未提供任何质保期、维保期的售后服务条款或提供的内容不实的以不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待。

10、对于未按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供应商或违约的供应商,采购人将拒绝其参加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应由供应商支付。

1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可靠,为市场最新或主流产品,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齐全,应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供应商须按采购产品主流标准配置或以采购人的补充要求为准。所供产品工艺质量应严格按国家最新发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验收

1.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初验合格填写项目移交单,双方签字盖章。

2.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终验书面申请,采购人确认后,组织中标人、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系统验收,并出具终验报告,验收及专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十四、保密

对工作中了解到的采购人的技术、机密以及采集的信息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免除供应商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十五、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对所供产品具有或已取得合法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所供产品及服务不会出现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发法律或经济纠纷,否则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常使用,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无条件向采购人退回已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一并赔偿。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