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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十二中学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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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招标公告
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采购公告发布时间:2021-10-28

湖南大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湘潭市第十二中学的委托,对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进行采购,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2、委托代理编号:DXZB-20211017-3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包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

(元人民币)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包1

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详见磋商文件

1批

1000000元

详见磋商文件

15000元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者保证保险。
3、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的: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4、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电汇、转帐方式提交,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仅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明细为准。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请投标供应商从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04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2. 所有投标供应商须在2021年11月0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湖南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4018.jhtml。

3.投标供应商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湘潭市第十二中学

(2)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0号

(3)联系人:彭啸

(4)电话:177732503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大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金侨尚东D栋1707房

(3)联系人:肖伟能张玲

(4)邮 编:411100

(5)电 话:0731-58390160

温馨提示:
为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来潭返潭投标人代表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招标代理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度的人员进行劝返,严禁进场。如遇可疑症状者及时报告防预部门处置。
3、有下列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1)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认患者的;
(2)外来潭返潭人员没有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14天内无感染证明的;
(3)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4)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室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单位签到、递交投标文件,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并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1: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测温地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人员身份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参加: □ 开标 □ 评标

开评标室号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是否在2021年2月1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到达时间为:

2021年6月1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否
□是,接触时间为:

湘潭本地人员填写

2021年9月1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

□否 □是

离开湘潭市去往:返潭日期: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外埠来潭人员填写

从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采购文件附件:

2021.10.19(1)湘潭市第十二中学食材采购(蔬菜类)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签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采 购 人:湘潭市第十二中学

委托代理编号: DXZB-20211017-3

湖南大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湖南大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湘潭市第十二中学的委托,对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进行采购,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2、委托代理编号:DXZB-20211017-3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包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

(元人民币)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包1

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详见磋商文件

1批

1000000元

详见磋商文件

15000元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者保证保险。
3、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的: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4、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电汇、转帐方式提交,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仅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明细为准。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请投标供应商从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04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2. 所有投标供应商须在2021年11月0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湖南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4018.jhtml。

3.投标供应商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湘潭市第十二中学

(2)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0号

(3)联系人:彭啸

(4)电话:177732503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大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金侨尚东D栋1707房

(3)联系人:肖伟能 张玲

(4)邮 编:411100

(5)电 话:0731-58390160

2021年10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如采购文件中出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以前附表规定的为准,公告后有变更的,以变更的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 购 人:湘潭市第十二中学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0号

联系 人:彭啸

联系电话:17773250365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大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金侨尚东D栋1707房

联 系 人:肖伟能 张玲

电 话:0731-58390160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邀请公告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投标单位自行踏勘。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否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注: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才可享受价格折扣。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投标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8.3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采购需求、合同条款

第二章第9.3款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10项将导致无效投标。

第二章第10.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4.5款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1000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者保证保险。
3、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的: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4、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电汇、转帐方式提交,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仅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明细为准。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1正2副,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1.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采购人:

委托代理编号:

投标人名称:

2021年 月 日 前不准启封

第二章第23.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4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6%;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对三者均填报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三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所投产品已为强制节能产品的,不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及湖南省两型产品政策加分。

投标人选用优先采购产品投标时,应按要求本文件第五章中的格式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3.1款

指定的媒体

采购与招标网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第35.3款

履约担保

■ 要求提供

履约担保:中标方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指定账户交纳中标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39.1款

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0.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附件4:评标方法细则

综合评标表及定标方式

序号

评审

项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1

投标

报价(30分)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评分分值

2

商务部分(20分)

业绩

8

2018年至今具有类似配送业绩,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8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3

供货保障

6

根据投标单位货源的保障情况,每提供一个供货商协议计2分,最多计6分。(提供上游供货协议等证明材料方可计分)

4

投标人具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的或投标人与其他生产基地有协议的计4分。

(生产基地必须是经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注册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投标人与其他生产基地有协议的提供生产基地的营业执照和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没有提供不计分。)

4

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

2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5

技术部分(50分)

整体服务方案

15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整体服务方案的专业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专业性、合理性、可行性均突出明显计15分,方案专业性、合理性、可行性均较强计11分,方案专业性、合理性、可行性均一般计7分,方案专业性、合理性、可行性差计3分。

6

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10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应急事件处理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均突出明显计10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均较强计6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计3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差不予记分。

7

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

9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均突出明显计9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均较强计5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计2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差不予记分。

8

配送实力

3

投标人具有配送车辆,每辆计1分,最多计3分;(提供投标人单位名下的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租赁合同、行驶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没有提供不计分。

9

服务承诺

4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承诺(包括是否能够承诺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配送任务、及时退换货、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补充原材料及时配送等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承诺内容完整、合理、明确、可行性突出计4分,服务承诺内容较完整、较合理、可行性较强计3分,服务承诺内容欠完整、合理性、可行性均一般计2分,服务承诺内容明显欠缺,可行性差计1分,无服务承诺不计分。

2

投标单位所承诺提供原材料(蔬菜水果类等)达100%可使用率的计2分、95%-99%可使用率的计1.5分、90%-95%可使用率的计1分,90%以下可使用率的不计分。

须提供承诺书,以承诺为准,没有提供不计分

10

食材可溯源制度

7

根据投标的食材可溯源制度进行综合评审,制度完整科学合理可行的计7分,制度较合理可行的计5分,制度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的计3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说明:

1、每次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评委须作出解释,并重新打分:

2.1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2.2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

2.3无记分;

2.4其它明显不合理记分。

3、评分依据“评标方法及标准”,对照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

4、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合同等与之一切有关)、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简称磋商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这里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4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登记备案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叙述的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二、 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组成

8.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书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第二章“磋商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3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

10.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磋商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磋商文件。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任何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1.2 供应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4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磋商开始日期。

11.5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11.6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本章规定对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澄清,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所引起的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13.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封面

一、磋商响应声明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四、货物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十、最后报价

十一、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3.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除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2)在评审时,磋商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14.5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3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7.保证金

17.1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具体规定以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为准。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4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5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供应商恶意串通、意图谋取中标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

(5)供应商有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且情节较重的。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应单独装订,其份数分别为:

(1)响应文件的正本一份和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

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4在磋商过程中,应磋商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串通行为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处获得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单独装订,正本和副本密封于一个包装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地址。

23.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4.磋商小组

24.1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5.1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5.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磋商

26.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磋商机会。

26.2第一阶段磋商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磋商。在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磋商小组可以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磋商。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26.3第二阶段磋商

(1)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磋商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应当要求在磋商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磋商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

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

(2)在第二阶段磋商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磋商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供应商最后报价向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

26.5磋商小组将磋商轮数公开告之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7.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7.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第一章磋商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响应文件的澄清

2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8.3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推荐成交供应商

29.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29.1.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9.1.3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29.1.4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9.1.5权值的取值范围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报价部分、技术部分、服务部分、其它部分,各部分的权值或分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之综合评分表。

29.2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9.2.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9.2.2成交候选人为3名以上,本次磋商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磋商的特殊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达不到三家时,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1.磋商终止

31.1 磋商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磋商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磋商小组应将磋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32.保密要求

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3.成交信息的公布

33.1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媒体上公布。媒体名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34.询问及质疑

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4.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4.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4.5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34.7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4.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质疑:

(1)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不得提出质疑;

(2)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不得就竞争性磋商采购开始之日后的磋商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3)供应商参加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因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未通过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不能就此后的专家评审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35.成交通知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磋商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4成交供应商可将其投标保证金自愿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愿意的,其投标保证金先按规定原额退还,再另行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金额 / 的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35.5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35.4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5.6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签发验收单后,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35.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成交供应商不诚信履约或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36.签订合同

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6.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6.5若成交供应商未能按规定签约,中标将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另选成交供应商或另行组织采购活动。

36.6成交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至(六)项情形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规定

37.政策与法规

37.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7.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7.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8. 进场交易服务费

38.1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进场交易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财购〔2017〕9号,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此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已包含在预算金额中,由成交单位支付。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注:本章内容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第十二中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蔬菜类)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