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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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城投采竞磋-2021320
采购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采购人名称:常州市中心血站
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常州市中心血站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常州市中心血站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城投采竞磋-2021320
2.项目名称:常州市中心血站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48万元
5.最高限价:人民币48万元
序号 |
内容 |
全年预计金额(万元) |
最高限价 |
1 |
肉类(红肉:猪肉、牛肉等) |
14 |
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的90% |
2 |
大米、油、面粉及面制品、调料 |
9 |
|
3 |
水果类、豆制品类、蔬菜类 |
17.5 |
|
4 |
牛奶、禽蛋类(禽肉、蛋) |
5 |
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的85% |
5 |
水产类 |
2.5 |
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的90% |
6.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常州市中心血站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主要包括肉类、大米、油、面粉及面制品、调料、水果类、豆制品类、蔬菜类、牛奶、禽蛋类(禽肉、蛋)、水产类。
6.合同履行期限:壹年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3.方式:
①线上领购
供应商应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www.czctzb.com)网站免费注册,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缴纳磋商文件费用,上传领购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12.html)、电汇或网银凭证,经工作人员审核后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
提醒:1.电汇或网银备注摘要中注明本项目采购编号,个人汇款注明单位简称;2.供应商应在上述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完成注册及领购磋商文件事宜,否则系统关闭,无法再领购。
②现场领购
供应商应提供领购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12.html),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综合办领购磋商文件。
③咨询电话:0519-81580101 0519-81580192-6002
4.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0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
(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2)标前答疑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21年10月22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至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传真:0519-81580105,邮箱:czctzb@163.com
2.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3.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户
收款单位: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银行账号:8260 0188 0002 45718
4.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一概不退。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还。一经领购,供应商不得更改单位名称。
5.公告发布媒体: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网站
6.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要求,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事完即走。自觉服从引导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于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应事先自行下载《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详见公司网站下载中心),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进入公司时,请凭《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指定开评标场所。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常州市中心血站
地 址:常州市劳动中路8号
联系方式:汪先生 0519- 888799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联系方式:0519-815801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昕、石舒研
电 话:0519-81580152 81580191 81580192(转分机号6024/6023)
第一章 总 则
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 满足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磋商费用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最终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依法对本文件所作的更正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
5.1 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由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5.2 供应商提出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被接受。如无疑问,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和要求。
5.3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更正。
5.4 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5.5 所有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将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内容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由供应商自行关注并获取。
6.供应商的义务
6.1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明了采购项目的内容。
6.2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6.3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
6.4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7.磋商报价
7.1 本项目磋商总价应包括为完成该项货物和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7.2 磋商报价方式
7.2.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填写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与磋商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供应商填报磋商分项报价表时,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该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一项磋商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磋商报价。
7.2.2 本项目设磋商最高限价。
肉类(红肉:猪肉、牛肉等):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的90%;
大米、油、面粉及面制品、调料: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平价商店周边均价的90%;
水果类、豆制品类、蔬菜类: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平价商店周边均价的90%;
牛奶、禽蛋类(禽肉、蛋):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的85%;
水产类:不得高于常州价格通网站(常州市价格检测中心)公示的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的90%;
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采购人目前使用情况(包括价格),特别是面粉(具体现状详见第三章)。供应商在报价时按折扣(或下浮率)报价,各项折扣(或下浮率)不得高于上述限额,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2.3 磋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7.2.4 磋商报价次数:本项目采用至少二次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10.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0.l 供应商应提交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壹份“电子文档”(载体采用“电子光盘”或“U盘”,内容包含全套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版正本为准。
10.2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必须全部是打印件。供应商应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10.3 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修改无效。
10.4 本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盖章是指加盖鲜章。
11.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而予以拒绝。
1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均应当密封,所有封袋上都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
1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至公告中注明的地点,凡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供的,代理机构不接收其磋商响应文件。
1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磋商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修改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磋商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磋商过程中,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退出磋商的除外)
15.磋商仪式
15.1 代理机构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15.2 供应商参加磋商仪式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磋商小组
评审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7.评审内容的保密
17.1 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7.2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17.3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18.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8.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18.2 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磋商小组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磋商小组决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18.3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18.3.1 供应商未通过领购申请的或者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与领购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18.3.2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电子文档未按要求提供的;
18.3.3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8.3.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的、无供应商公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非原件的;
18.3.5 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者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的;
18.3.6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难以辨认;
18.3.7 磋商响应文件材料所述情况和所附相关资料不实的;
18.3.8 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相互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18.3.9 供应商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确定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18.3.10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18.3.11 未按要求提供带“*”项材料或者带“*”项内容未盖公章的;
18.3.1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8.3.13 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3.14 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情况;
18.3.15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无效响应:
18.4.1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8.4.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8.4.3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8.4.4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8.4.5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9.1 为了有助于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19.2 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出答复,该答复经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3 供应商在进行澄清、说明、答辩或补正时,不得改变磋商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及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4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9.4.1 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19.4.2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9.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在缺项漏项或者数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5 供应商拒不按照磋商小组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9.6 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磋商响应文件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磋商变动实质性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代理机构退还该供应商磋商保证金。
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评审方法
22.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即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成交结果及公示
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成交通知书
24.1 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