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配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配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华溪路16栋1号中国移动斜对面)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1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000-67889
项目名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18
预算金额(元):400,000.00
最高限价(元):4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溪中法食堂配送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120万
分包:本项目分三包
最高限价:40万元/包
采购内容: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
中标单位数量:3家,根据采购人安排供货。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相应经营活动资质;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在有效期内;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本次采购的所有品目);
(4)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购货要求
1、采购人食堂所需的副食品由中标人进行供应,并负责送货上门,采购人将配送当日所需食品品种及数量,于前一天16:00前告知中标人,中标人应按量配送到采购人食堂。
2、如市场无所需相应食品,中标人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改送其他食品。
3、如临时通知餐饮接待,中标人必须供货及时,随叫随到;
4、提供的各项产品均出自产品源头,保证一手价格,要求中标人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5、中标人必须保证食材、食品安全卫生,不得出现因食材、食品腐败等引起食物中毒。
6、采购人平均每天就餐人数约300人,要求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不低于15元/人。
四、采购货物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牛肉不包括耕牛牛肉,应为新鲜牛肉,按照采购方需求的牛肉部件进行配送,且牛肉不得为外国进口牛肉,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8《鲜蛋卫生标准》、农业部的NY5039《无公害鸡蛋-鲜禽蛋》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供应商应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双汇、雨润、金锣等),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猪肉不得为种猪肉及老母猪肉。
4、水产类:不可配送经过防腐剂浸泡过的鱼类及其他海鲜类,无论是冷冻或冰鲜。新鲜度一级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GB/T18108-2000),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淡水鱼要求鲜活。
鱼类重量需求:鲤鱼每条≥3斤,草鱼每条≥4斤,鲶鱼每条≥4斤,鲫鱼每条1斤左右,刀鱼每条净重量≥400g,鲅鱼每条净重量为300g左右,大虾为每公斤30-35只。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料类:符合GB/T20903-2007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饮料必须为近期产品,所供产品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供应商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福临门、金龙鱼、九三、富虹、鲁花),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1535-2003《大豆油》国家标准,且为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一级大豆油,色泽(罗维朋比色槽33.4mm):≤黄20 红2.0;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透明度:透明、澄清;水分及挥发物/(%)≤0.05;不溶性杂物/(%)≤0.05;酸值(KOH)/(mg/g)≤0.2;过氧化值/(mmol/kg)≤5.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烟点/℃≥215。杂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供应商应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蒙牛、伊利、辉山、完达山、光明),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
10、谷物及杂粮类:大米、面粉、杂粮等均需在质保期内。不得配送发霉变质的大米、面粉等,大黄米不得配送过伏的,面粉需按采购方要求配送。
配送服务货物权重
序号 |
货物名称 |
货物权重 |
1 |
禽肉类 |
15% |
2 |
蛋类 |
10% |
3 |
畜肉 |
15% |
4 |
水产类 |
15% |
5 |
蔬菜类 |
15% |
6 |
调料类 |
5% |
7 |
水果饮料类 |
5% |
8 |
食用油 |
12% |
9 |
奶制品 |
5% |
10 |
谷物及杂粮类 |
3% |
五、商务要求
★1、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12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12个月。
★2、送货时间:每日上午7时前,不耽误本院食堂午餐供应,且满足临时性配送需求。
★3、送货地点: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
★4、送货方式: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有工作人员负责装卸,且与各食堂共同对副食品数质量验收。
★5、付款方式及条件:每月5日前,对上月副食品配送款进行对账,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结算。
★6、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副食配送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
★7、质量保证期:一年
★8、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内,招标人将对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如:经营地点,场地实际面积,配送车辆),现场实际情况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不符,招标人除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外,还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违约处罚:
(1)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5%履约保证金:
①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
③未按甲方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
④供货数量仅为甲方采购计划数量的80%-90%(不含本数),且未影响伙食供应;(供应数大于计划数的,可退回给供应商或验收合格后入库,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⑤未按甲方指定秩序卸货;
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⑦货物出现缺斤少两情节较轻的;
⑧工作人员不遵守市中法各项管理规定;
(2)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10%履约保证金:
①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②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③因退货或未按市中法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市中法伙食无法按时供应;
④供货数量低于市中法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
⑤同一品种货物连续两次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并退货;
⑥把甲方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市中法;
⑦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⑧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⑨货物出现缺斤少两情节较重的;
⑩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3)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20%履约保证金:
①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或泄露甲方内部情况,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②中标人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现金、绳索、利器等危险品流入甲方,影响监管安全的。
若同时出现上述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则仅按扣除数额最大的情形执行,不对同时出现的情形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
(4)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中标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5)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需终止执行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按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处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12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12个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19
预算金额(元):400,000.00
最高限价(元):4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溪中法食堂配送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120万
分包:本项目分三包
最高限价:40万元/包
采购内容: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
中标单位数量:3家,根据采购人安排供货。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相应经营活动资质;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在有效期内;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本次采购的所有品目);
(4)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购货要求
1、采购人食堂所需的副食品由中标人进行供应,并负责送货上门,采购人将配送当日所需食品品种及数量,于前一天16:00前告知中标人,中标人应按量配送到采购人食堂。
2、如市场无所需相应食品,中标人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改送其他食品。
3、如临时通知餐饮接待,中标人必须供货及时,随叫随到;
4、提供的各项产品均出自产品源头,保证一手价格,要求中标人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5、中标人必须保证食材、食品安全卫生,不得出现因食材、食品腐败等引起食物中毒。
6、采购人平均每天就餐人数约300人,要求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不低于15元/人。
四、采购货物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牛肉不包括耕牛牛肉,应为新鲜牛肉,按照采购方需求的牛肉部件进行配送,且牛肉不得为外国进口牛肉,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8《鲜蛋卫生标准》、农业部的NY5039《无公害鸡蛋-鲜禽蛋》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供应商应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双汇、雨润、金锣等),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猪肉不得为种猪肉及老母猪肉。
4、水产类:不可配送经过防腐剂浸泡过的鱼类及其他海鲜类,无论是冷冻或冰鲜。新鲜度一级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GB/T18108-2000),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淡水鱼要求鲜活。
鱼类重量需求:鲤鱼每条≥3斤,草鱼每条≥4斤,鲶鱼每条≥4斤,鲫鱼每条1斤左右,刀鱼每条净重量≥400g,鲅鱼每条净重量为300g左右,大虾为每公斤30-35只。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料类:符合GB/T20903-2007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饮料必须为近期产品,所供产品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供应商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福临门、金龙鱼、九三、富虹、鲁花),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1535-2003《大豆油》国家标准,且为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一级大豆油,色泽(罗维朋比色槽33.4mm):≤黄20 红2.0;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透明度:透明、澄清;水分及挥发物/(%)≤0.05;不溶性杂物/(%)≤0.05;酸值(KOH)/(mg/g)≤0.2;过氧化值/(mmol/kg)≤5.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烟点/℃≥215。杂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供应商应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蒙牛、伊利、辉山、完达山、光明),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
10、谷物及杂粮类:大米、面粉、杂粮等均需在质保期内。不得配送发霉变质的大米、面粉等,大黄米不得配送过伏的,面粉需按采购方要求配送。
配送服务货物权重
序号 |
货物名称 |
货物权重 |
1 |
禽肉类 |
15% |
2 |
蛋类 |
10% |
3 |
畜肉 |
15% |
4 |
水产类 |
15% |
5 |
蔬菜类 |
15% |
6 |
调料类 |
5% |
7 |
水果饮料类 |
5% |
8 |
食用油 |
12% |
9 |
奶制品 |
5% |
10 |
谷物及杂粮类 |
3% |
五、商务要求
★1、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12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12个月。
★2、送货时间:每日上午7时前,不耽误本院食堂午餐供应,且满足临时性配送需求。
★3、送货地点: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
★4、送货方式: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有工作人员负责装卸,且与各食堂共同对副食品数质量验收。
★5、付款方式及条件:每月5日前,对上月副食品配送款进行对账,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结算。
★6、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副食配送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
★7、质量保证期:一年
★8、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内,招标人将对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如:经营地点,场地实际面积,配送车辆),现场实际情况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不符,招标人除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外,还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违约处罚:
(1)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5%履约保证金:
①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
③未按甲方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
④供货数量仅为甲方采购计划数量的80%-90%(不含本数),且未影响伙食供应;(供应数大于计划数的,可退回给供应商或验收合格后入库,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⑤未按甲方指定秩序卸货;
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⑦货物出现缺斤少两情节较轻的;
⑧工作人员不遵守市中法各项管理规定;
(2)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10%履约保证金:
①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②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③因退货或未按市中法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市中法伙食无法按时供应;
④供货数量低于市中法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
⑤同一品种货物连续两次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并退货;
⑥把甲方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市中法;
⑦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⑧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⑨货物出现缺斤少两情节较重的;
⑩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3)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20%履约保证金:
①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或泄露甲方内部情况,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②中标人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现金、绳索、利器等危险品流入甲方,影响监管安全的。
若同时出现上述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则仅按扣除数额最大的情形执行,不对同时出现的情形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
(4)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中标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5)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需终止执行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按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处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12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12个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20
预算金额(元):400,000.00
最高限价(元):4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溪中法食堂配送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120万
分包:本项目分三包
最高限价:40万元/包
采购内容: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
中标单位数量:3家,根据采购人安排供货。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相应经营活动资质;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在有效期内;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本次采购的所有品目);
(4)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购货要求
1、采购人食堂所需的副食品由中标人进行供应,并负责送货上门,采购人将配送当日所需食品品种及数量,于前一天16:00前告知中标人,中标人应按量配送到采购人食堂。
2、如市场无所需相应食品,中标人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改送其他食品。
3、如临时通知餐饮接待,中标人必须供货及时,随叫随到;
4、提供的各项产品均出自产品源头,保证一手价格,要求中标人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5、中标人必须保证食材、食品安全卫生,不得出现因食材、食品腐败等引起食物中毒。
6、采购人平均每天就餐人数约300人,要求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不低于15元/人。
四、采购货物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牛肉不包括耕牛牛肉,应为新鲜牛肉,按照采购方需求的牛肉部件进行配送,且牛肉不得为外国进口牛肉,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8《鲜蛋卫生标准》、农业部的NY5039《无公害鸡蛋-鲜禽蛋》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供应商应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双汇、雨润、金锣等),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ph值5.8-6.2,猪肉不得为种猪肉及老母猪肉。
4、水产类:不可配送经过防腐剂浸泡过的鱼类及其他海鲜类,无论是冷冻或冰鲜。新鲜度一级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GB/T18108-2000),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淡水鱼要求鲜活。
鱼类重量需求:鲤鱼每条≥3斤,草鱼每条≥4斤,鲶鱼每条≥4斤,鲫鱼每条1斤左右,刀鱼每条净重量≥400g,鲅鱼每条净重量为300g左右,大虾为每公斤30-35只。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料类:符合GB/T20903-2007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饮料必须为近期产品,所供产品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供应商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福临门、金龙鱼、九三、富虹、鲁花),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1535-2003《大豆油》国家标准,且为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一级大豆油,色泽(罗维朋比色槽33.4mm):≤黄20 红2.0;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透明度:透明、澄清;水分及挥发物/(%)≤0.05;不溶性杂物/(%)≤0.05;酸值(KOH)/(mg/g)≤0.2;过氧化值/(mmol/kg)≤5.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烟点/℃≥215。杂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供应商应为国家知名品牌(参照或相当于蒙牛、伊利、辉山、完达山、光明),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供货。
10、谷物及杂粮类:大米、面粉、杂粮等均需在质保期内。不得配送发霉变质的大米、面粉等,大黄米不得配送过伏的,面粉需按采购方要求配送。
配送服务货物权重
序号 |
货物名称 |
货物权重 |
1 |
禽肉类 |
15% |
2 |
蛋类 |
10% |
3 |
畜肉 |
15% |
4 |
水产类 |
15% |
5 |
蔬菜类 |
15% |
6 |
调料类 |
5% |
7 |
水果饮料类 |
5% |
8 |
食用油 |
12% |
9 |
奶制品 |
5% |
10 |
谷物及杂粮类 |
3% |
五、商务要求
★1、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12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12个月。
★2、送货时间:每日上午7时前,不耽误本院食堂午餐供应,且满足临时性配送需求。
★3、送货地点: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食堂。
★4、送货方式: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有工作人员负责装卸,且与各食堂共同对副食品数质量验收。
★5、付款方式及条件:每月5日前,对上月副食品配送款进行对账,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结算。
★6、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副食配送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
★7、质量保证期:一年
★8、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内,招标人将对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如:经营地点,场地实际面积,配送车辆),现场实际情况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不符,招标人除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外,还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违约处罚:
(1)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5%履约保证金:
①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
③未按甲方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
④供货数量仅为甲方采购计划数量的80%-90%(不含本数),且未影响伙食供应;(供应数大于计划数的,可退回给供应商或验收合格后入库,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⑤未按甲方指定秩序卸货;
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⑦货物出现缺斤少两情节较轻的;
⑧工作人员不遵守市中法各项管理规定;
(2)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10%履约保证金:
①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②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③因退货或未按市中法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市中法伙食无法按时供应;
④供货数量低于市中法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
⑤同一品种货物连续两次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并退货;
⑥把甲方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市中法;
⑦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⑧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⑨货物出现缺斤少两情节较重的;
⑩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3)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扣除20%履约保证金:
①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或泄露甲方内部情况,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②中标人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现金、绳索、利器等危险品流入甲方,影响监管安全的。
若同时出现上述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则仅按扣除数额最大的情形执行,不对同时出现的情形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
(4)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中标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5)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需终止执行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按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处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共计12个月。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12个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在有效期内;(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本次采购的所有品目);(4)有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01日 09时00分至2021年11月05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华溪路16栋1号中国移动斜对面)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1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华溪路16栋1号中国移动斜对面)
六、开启
时间:2021年11月11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华溪路16栋1号中国移动斜对面)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除线上报名下载文件外,还须到招标代理单位递交以下材料2套: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如法人到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书、生鲜食品专用送货车行驶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以上资料仅作为领取采购文件的依据,合格的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审定。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华程路99号
联系方式: 张晓丹024-436692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华溪路16栋1号中国移动斜对面
联系方式: 024-44890827
邮箱地址: 2668311959@qq.com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账号: 07060023092480032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猛
电 话: 024-448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