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监所粮油、副食品、日用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200]AFX[GK]2021003_1_91350100MA32C0UP5R_5041)
一、合同编号:[350200]AFX[GK]2021003_1_91350100MA32C0UP5R_5041
二、合同名称:监所粮油、副食品、日用品采购项目(合同包[350200]AFX[GK]2021003_1_91350100MA32C0UP5R_5041)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200]AFX[GK]2021003
四、项目名称:监所粮油、副食品、日用品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联系方式:0592-5080373
供应商(乙方):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新天宇广场第六层02号
联系方式:0591-87320995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项) | 10483200 | 10483200 | N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合同总金额:¥10,483,200.00
履约期限:2021年11月1日0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分期分批供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11-01
九、其他补充事宜:15.5.1根据招标结果,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责供应第三看守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福泽路98号)、第一拘留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磁窑社)、第二拘留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磁窑社)的粮油、副食品、日用品。 15.5.2 本项目为资格招标,以上中标价不作为全年结算价,仅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及评审使用。 15.5.3 甲方执行月度考评细则,具体考评规定见招标文件。甲方可根据考评细则和乙方月度考评得分,增加乙方向监管支队其它监所的供货资格、减少供货量、暂停供货、取消供货资格。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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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粮油、副食品、日用品采购项目
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乙方: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AFX[GK]2021003的监所粮油、副食品、日用品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 其他农副食品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项) | 10483200 | 10483200 | 国内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零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元(¥10483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1年11月1日0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分期分批供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采购清单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 称 单位 产品质量要求 基准价 (一)粮油 1 大米 500克 (1)质量等级为一级的大米: ①收割年限:不得提供陈年米,收割年限应为2021年或2022年; ②无异常色泽、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 ③符合标准:GB1354-2009 大米国家标准及质量安全认证; ④产品具备SC认证。 基准价的确定: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民生每月公布的晚籼米价格(http://dpc.xm.gov.cn/bmzl/jrms/)作为当月结算的基准价。 (2)质量等级为二级的大米: ①收割年限:不得提供陈年米,收割年限应为2021年或2022年; ②无异常色泽、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 ③符合标准:GB1354-2009 大米国家标准及质量安全认证; ④产品具备SC认证。 2 豆油 5升 ①质量等级:一级; ②配料:100%非转基因纯正大豆; ③保质期限:不少于一年; ④产品具备SC认证。 基准价的确定: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民生每月公布的大豆油价格(http://dpc.xm.gov.cn/bmzl/jrms/)作为当月结算的基准价。 (二)副食品及水果 1 副食品 / ①馒头、花生、黄豆、豆干、猪肉(前腿肉、瘦肉)、肉丸、冻龙骨、鸭蛋、蔬菜、咸菜、干货调料等; ②符合《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公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③肉类、禽、蛋类、海鲜、冻品、蔬菜颜色新鲜,无腐烂变质; ④冷冻类及干货、调料类应在保质期范围内,无发霉变质,包装干净、完好、无破损、标识完整清晰。 基准价的确定:由采购人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指派人员与中标人的人员一同至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等同类大卖场调研产品价格,并对产品吊牌进行拍照留存,照片内容应包含产品名 称、产品价格,采购人将下发《每月市场调研价格表》,调研价格将作为本月结算的基准价。 2 水果 / ①大白梨、青桔、夏橙、西瓜、苹果、百香果、香蕉、柚子等; ②果形完整、未软化、色泽正常、无腐烂变质、新鲜、无农药残留物; ③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 ④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 (三)日用品、即食食品 1 日用品 / 根据采购人制定的清单代买日用品、即食食品:所有货物均需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及要求,参照标准要求提供。 基准价的确定:由采购人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指派人员与中标人的人员一同至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等同类大卖场调研产品价格,并对产品吊牌进行拍照留存,照片内容应包含产品名 称、产品价格,采购人将下发每月市场调研价格表》,调研价格将作为结算的基准价。 2 即食食品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甲方签收证明、检测报告、检测证书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1、收货验收: 6.1.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乙方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6.1.3、乙方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甲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6.1.4、乙方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6.1.5、乙方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6.1.6、乙方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供应 商必须在当天及时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方面承担。 6.1.7、乙方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6.1.8、如因乙方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甲方的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9、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蔬菜要求: ①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净菜率不得低于95%,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是新鲜,不能有枯叶、黄叶,须提供合格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蔬菜须确保新鲜、青嫩、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 ②新鲜是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 ③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茄子紫色,其浅色部分不能超过每根茄子长度的五分之一;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苦瓜、丝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 ④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 ⑤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的杆部应该见白。 ⑥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 ⑦带叶子的蔬菜(如大白菜、包菜、天津白等),要求没有烂叶、黄叶、叶片不全、坏菜心等。叶面光泽,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闻其味,正常为泥土味,蔬菜味香,若有刺鼻的异味、农药味、腐烂味等,则为不合格。 ⑧瓜果类蔬菜(白萝卜、冬瓜、南瓜、茄子等),果面光泽,看是否有明显的腐烂状。瓜果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果肉结构为多水、色鲜、有光泽,如果果肉结构水少,有霉变、黑心、木渣等情形,则为不合格。 (2)肉类要求: ①新鲜猪肉要求: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有能立即恢复,弹性好。新鲜猪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②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③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 ④鲜禽肉要求:眼球饱满,晶体透亮,皮肤又有光泽 ⑤海河鲜要求: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 (3)奶制品要求: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一半保质期。 (4)大米要求:大米要求无谷粒、砂石、谷糠等杂质及黄粒米等变质米,其次,米的表面光泽度要高,有一种粮食特有的清香味,放在嘴里生吃时不会有异味,而且容易被咬碎,舌头能尝到些淀粉味;经过手在口袋中的反复抓插后,能够清晰地看到袋子周围和手上有白色淀粉物质出现, (5)食用油要求:要求油是透明的、无色、沉淀物,颜色应呈淡黄色、黄色或棕黄色,以浅色为好,用手指沾一点油,抹在手掌心,搓后闻其气味,具有各自的油味,不应有其它异味。 (6)调味品要求: ①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 ②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 ③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 (7)水果 ①果形完整,未软化,新鲜; ②外形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 ③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 ④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 (8)本合同所涉及需采购的其他货物均需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及要求,参照标准要求提供。 6.1.10、甲方各监所应记录送达时间,检查供货产品、数量、打包方式、分货等信息是否与甲方计划单一致。 6.1.11、甲方各监所应对供货数量全部核对,检验结果应拍照留存。 6.1.12、甲方各监所应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应不少于供货数量的10%,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副食品是否存在隔夜、过期、冷冻、坏死猪等现象、产品剩余质保期是否多于产品所标注的质保期期限的三分之二、包装是否破损等一切与产品质量相关要素。 6.1.13、甲方各监所检查货物数量、质量发现问题,应及时约谈供应商,并监督和跟踪验收不合格产品的退换进度。 6.1.14、甲方各监所根据现场验收情况,遵循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签署验收材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2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3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4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5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6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7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8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9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10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11 | 8.3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12 | 8.7 | 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发生的量按月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9、合同有效期
2021年11月01日-2022年10月31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供货期限届满前甲方尚未重新确定供货商的,乙方供货期限届满后应按本合同继续供货至甲方确定新的供货商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10.2、乙方必须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 10.3、乙方须按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应接受甲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采购人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10.5、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不能履行原因的书面报告。甲方收到得相关报告或证明后,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向另一方赔款,补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尚未执行的月数/12)×履约保证金,当月的供应合同执行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当月已履行计算,不足15天的按当月未履行计算。 10.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7、乙方短斤少两的,甲方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仟元;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退货的,每批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仟元;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打包的,经提醒扔未及时重新打包的,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仟元;因乙方未能正常供货的,甲方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伍仟元;累计三次以上退货(含三次),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中止供应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8、乙方进行副食品(猪肉、蔬菜、水果等生鲜食品)供应时,未按要求供应当日新鲜食材一经查实但未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伍仟元;累计两次以上未供应当日新鲜食材或未供应当日新鲜食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中止供应合同,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切损失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9、乙方在每次供应物资时(按规定有检验合格单),须提供每批次的物资检验合格单,如果是复印件要加盖乙方的公章,如果未提供或者以其他理由不提供的,甲方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仟元。 10.10、因乙方未按时送货而影响甲方就餐,甲方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伍仟元和因误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0.11、如因物资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造成看守对象群体性食物中毒(群体性食物中毒的认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费用和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12、乙方运送物资进入甲方监区的车辆、人员必须遵守监所有关规定,不得将手机、现金、香烟等物品带入监所内,不得私自离开甲方指 定的区域;不得私自会见监管对象;乙方工作人员私自离开甲方指 定区域的,每次扣履约保证金壹仟元;私自会见监管对象的,每次扣履约保证金叁仟元。不得私自为监管对象传递信件、手机、毒品、酒类、黄色书刊图片、刀具、绳索、打火机、有价证券、信用卡、数码产品等一切物品,为监管对象传递物品的,一经查实,甲方每次扣乙方履约保证金伍仟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若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13、由于乙方采取欺骗、隐瞒、虚报等手段,故意抬高产品配送价格的,甲方经调查发现有权提出按市场价重新结算。并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次由甲方向乙方提出警告,第二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天全部货款;第三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星期全部货款,并取消配送资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供货要求 14.1.1、乙方应按照各监所的通知要求,在指 定时间向其指定仓库运送足重足量产品。每批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乙方派专人直接运达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即为交货。乙方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由各监管场所提供采购计划单给乙方,采购计划单应具有发货时间、送达时间、采购品名、数量、打包方式、分货等信息,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单供货。各监管场所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配送时间和数量的,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供货乙方。 14.1.2、乙方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14.1.3、乙方所供应的食品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公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应甲方要求可随时出具当前批次的检验检疫报告。 14.1.4、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原产、新鲜产品,且符合当地政府及行业的产品上市标准,不得采用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退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通过各种途径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包括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如同时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予以赔偿,甲方同时保留追诉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4.1.5、乙方提供的货物(生鲜类除外)必须是有食品追溯二维码(条形码)的产品。 14.2、采购程序 14.2.1、甲方每日以电话或微信形式向乙方报第二日的采购清单,清单内容含品名、单位、数量及有关特别说明或要求。 14.2.2、乙方必须每日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货品送达甲方指 定地点。 14.2.3、除每日的定时配送外,对各监所提出的零星配送请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送达。 14.2.4、甲方(各监所)对每日配送的物资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配送清单上签名,并登记每日采购详实情况,送货人和验收人双方签字作为评估和检查的依据。 14.3、配送要求 14.3.1、配送时间要求: 乙方保证每日在各监所规定的时间内将主副食品等物资配送达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配送时间,不能及时送达要当即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特别是甲方遇特殊任务要求时,在厦门地区范围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主副食品等物资及时配送到位,不得延误。如需应急补货,乙方必须在60分钟内送达甲方指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点。 14.3.2、配送车辆及用具要求: 乙方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运输设备及车辆,并保证其配送运输车辆具备冷藏功能,确保所配送的食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优质,并具有与配送商品相匹配的冷藏、保温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且要定期消毒。 14.3.3、配送场所要求: 乙方应有固定的食品配送场所,必要的仓库。 乙方必须具备与配送商品相匹配的冷藏、保温设备和交通工具、容器、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 14.3.4、配送人员要求: 14.3.4.1、乙方应安排专业、稳定的配送团队。乙方选配职工时,要做好人员政审和审核工作,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持健康证上岗,按规定着装,配带工作证,并对监管场所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应有充分的了解并遵守,选派无犯罪记录的人员承担该项目的供货服务并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背景审查。 14.3.4.2、乙方应配备固定的项目联系人,不得随意变更。 14.4、服务要求 14.4.1、乙方为甲方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质优的“绿色、清洁、健康”的禽肉、水产、蔬菜、调料等主副食品,每周末由乙方向甲方按当地市场行情及乙方的报价比例提供下周期各类主副食品的品种、价格、供应等情况的预期参考数据,以便甲方及时订制采购计划。 14.4.2、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制,有义务积极做好特殊时期食品配送保障,如逢节假日、重大临近勤务、抢险救灾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的食品配送,不得借故哄抬物价或拒绝配送,确保食品不间段供应。 14.4.3、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考评,甲方有权根据考评结果对乙方作出调整供货量、要求整改、暂停供货、取消供货资格等相应措施。各监所在每月10日前,依据《厦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粮油副食品日用品供应 商月度考核表》,结合实际供货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对上一月份供货供应商进行月度考评。 14.4.4、甲方在食物验收过程中所指出的问题,乙方应当立即纠正或调换,不得无故不予调换。 14.4.5、乙方必须保证帐物(量)相符,任何情况下,严禁与所配送单位合谋篡改、伪造配送清单,一经查实,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伪造清单总额5到10倍罚款,并取消乙方配送资格。 14.4.6、乙方按照甲方的订单、指 定时间、地点等要求送货,并根据甲方需要,能每天及时补货,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随叫随到、按需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推拖、延迟。 14.4.7、乙方所配送商品质量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8、因配送商品问题造成的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4.5、基准价确定方式及结算 14.5.1、大米基准价的确定: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民生每月公布的晚籼米价格(http://dpc.xm.gov.cn/bmzl/jrms/)作为当月结算的基准价。每月大米结算金额=当月大米基准价*78%*当月实际采购量。 14.5.2、豆油基准价的确定: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民生每月公布的大豆油价格(http://dpc.xm.gov.cn/bmzl/jrms/)作为当月结算的基准价。每月豆油结算金额=当月豆油基准价*78%*当月实际采购量。 14.5.3、副食品、水果基准价的确定:由甲方轮流指派相关人员与乙方的人员一同至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等同类大卖场调研产品价格,并对产品吊牌进行拍照留存,照片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价格,甲方将下发《每月市场调研价格表》,调研价格将作为当月结算的基准价。每月副食品、水果结算金额=当月副食品、水果基准价*78%*当月实际采购量。 14.5.4、日用品、即食食品基准价的确定:由甲方指派相关人员与乙方的人员一同至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乐购等同类大卖场调研产品价格,并对产品吊牌进行拍照留存,照片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价格,甲方将下发《每月市场调研价格表》,调研价格将作为结算的基准价。每月日用品、即食食品结算金额=日用品、即食食品基准价*78%*当月实际采购量。注:日用品、即食食品基准价调价周期为6个月。若供货期间遇到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也可进行基准价调整)。 14.6、其他要求 14.6.1、乙方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14.6.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负责将所供货品运送到指 定的地点,所供数量以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单为准。提供的货品经验收过磅后,签收送货单一式两份。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配送时间和数量的,甲方将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14.6.3、乙方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14.6.4、乙方所有物料配送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准确交货,物料经甲方当场验收质量和数量后,将订货单一并交于当日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员,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员签名确认后,将作为有效结算单据。 14.6.5、乙方须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准时供货,对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配送延误,必须及时知会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共同解决。 14.6.6、在送货上门时,必须遵守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走动或高声喧哗。 14.6.7、本合同所有产品的供应,均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打包,特别是在押人员的代销需求订单,应按各监所提供的在押人员订购人名单独立打包并在包装上注明订购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人员姓名、订购清单列表等),并按甲方要求送到指 定地点。 14.6.8、本合同的发货时间、发货方式、打包方式、分货等要求,均由甲方确定,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14.6.9、本合同副食品(猪肉、蔬菜、水果等生鲜食品)供应,均应供应当日新鲜食材,不得提供隔夜、过期、冷冻、坏死猪等产品,若乙方未供应当日新鲜食材,一经查实或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甲方将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要求该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4.6.10、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4.6.11、乙方供应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的性质、包装、商 标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 14.6.12、乙方提供的服务标准、卫生食品执行标准、生产、包装、运输、安全标准及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及行业管理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 14.6.13、乙方的服务应遵循专业、成熟、安全可靠的业务流程。 14.6.14、乙方须与甲方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甲方需求,配合甲方的监督管理,积极改进完善,如与甲方需求不符,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 14.6.15、如甲方在收货现场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一律剔除退换,不作结算,同时乙方负责按时补充因此造成的数量短缺。 14.6.16、清单中未体现的产品,若有需要,甲方指派相关人员与乙方的人员按照每月价格调研的方式一同调研产品价格,经双方协商后,补充到甲方下发的《每月市场调研价格表》,按《每月市场调研价格表》中的对应价格供货。 14.6.17、乙方应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在某些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时,应主动与甲方沟通,提出调整意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采购清单中个别产品市场临时难以保障时,不得擅自改变品种,应主动与甲方沟通协调解决。 14.6.18、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剩余质保期应多于产品所标注的质保期期限的三分之二(例如:华夫饼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产品标注质保期为18个月,供货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前,剩余质保期多于产品所标注的质保期年限的三分之二,则本次供应产品符合要求;若供货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后,剩余质保期少于产品所标注的质保期年限的三分之二,则本次供应产品不符合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同时对乙方进行同等数量货物的双倍罚款。 14.6.19、乙方需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4.6.20、因货物对食用者造成食品安全,通过卫生部门的鉴定确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4.6.21、甲方不保证乙方的实际供货量。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0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根据招标结果,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责供应第三看守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福泽路98号)、第一拘留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磁窑社)、第二拘留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磁窑社)的粮油、副食品、日用品。 15.5.2 本项目为资格招标,以上中标价不作为全年结算价,仅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及评审使用。 15.5.3 甲方执行月度考评细则,具体考评规定见招标文件。甲方可根据考评细则和乙方月度考评得分,增加乙方向监管支队其它监所的供货资格、减少供货量、暂停供货、取消供货资格。 。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 | 乙方: | 福州健荣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新天宇广场6楼02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育煌 | 单位负责人: | 彭政珲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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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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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5080373 |
联系方法: | 18959106459 |
开户银行: | 工行鹭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光大银行福州台江支行 |
账号: | 4100025829200111305 | 账号: | 3764 0188 0001 1199 3 |
签订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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