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分2021-01-371
二、项目名称: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 采购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一批(详见采购文件及清单) | 1 | 批 | 479000 | 阿克苏地区迪高商贸有限公司 |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华能商贸城家私广4楼C-8号 | 91652901313366281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规格型号 |
1 |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 华祥、海邦 | 1 | 479000 | HX-C023,HX-1420等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张玲成,常人尹,王晓敏(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78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
地 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虹桥路5号
联系方式:0997-6689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华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南郊路6号多浪水泥厂家 属院办公楼二楼201室
联系方式:186901810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静
电 话:18690181061
2021年10月21日 2021年11月03日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10.21)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doc
1.1M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分2021-01-371
采 购 人:阿克苏地区启明学校
招标机构:新疆华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十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名 称: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采 购 人(公章):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满合
电 话:0997-6689200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新疆华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唐静
电 话:18690181061
联系地址: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南郊路6号多浪水泥厂家属院办公楼二楼201室
2021年10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磋商公告 - 1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 5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5 -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 35 -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41 -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 55 -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11月1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分2021-01-371
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95000.00元
最高限价:495000.00元
采购需求:
数 量:1
单 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采购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一批(详见采购文件及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投标产品为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必须为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经年检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到场的需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具有近三年(2018-2020)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财务报表;
(4)提供近六个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完税证明和盖有社保局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中含法人及委托人的社保明细)
(5)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网上自行打印后加盖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22日至 2021年10月28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政采云平台报名成功后下载
售价:0元/份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16点00分 (北京时间)
地 点: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办公大楼(温宿县长兴街15号)一楼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2021年11月1日16点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办公大楼(温宿县长兴街15号)一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同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
2. 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变更、答疑、澄清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
地 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虹桥路5号
联系方式:0997-6689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华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南郊路6号多浪水泥厂家
属院办公楼二楼201室
联系方式:186901810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静
电 话:1869018106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新增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分2021-01-371 |
2 |
采购人: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 地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虹桥路5号 联系人:满合 电话:0997-6689200 |
3 |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华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南郊路6号多浪水泥厂家属院办公楼二楼201室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18690181061 |
4 |
招标内容:采购办公家具及餐具采购一批(详见采购文件及清单)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日历天供货、安装完成。 |
5 |
本项目最高限价:495000.00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6 |
供应商资格、能力、信誉及其它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投标产品为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必须为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经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近三年(2018-2020)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财务报表; (3)提供近六个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完税证明和盖有社保局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中含法人及委托人的社保明细); (4)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到场的需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网上自行打印后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注: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 |
7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8 |
投标语言:中文 |
9 |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0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11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12 |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评审专家3人,采购人0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3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 人 |
14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通知。 |
15 |
投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 |
16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7 |
报名要求:见公告内容。 |
18 |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 |
19 |
分包(转让):不允许。 |
20 |
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1 |
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否 |
22 |
投标保证金递交说明:本项目无须缴纳保证金 |
23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份数、时间及地点: 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3份(光盘PDF格式存储),所有文件递交不退。 特别提示:电子版《响应文件》必须与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办公大楼(温宿县长兴街15号)一楼 |
24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1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办公大楼(温宿县长兴街15号)一楼 |
25 |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中标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 |
26 |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需带证件: 本次招投标活动邀请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到场的供应商代表需携带以下文件: 1.具有有效经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提供近三年(2018-2020)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财务报表; 4.提供近六个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完税证明和盖有社保局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中含法人及委托人的社保明细); 5.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报告﹙投标人网上自行打印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验资不合格; (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同带入开标场地,逾期拒绝接收。 (3)★以上证明材料的公证件 不予 认可。 |
27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
28 |
相关费用: 1.场地服务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按规定缴纳场地服务费。 2.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3.成交供应商在开标完成后向公证机关交纳公证费。 |
29 |
1、采用死页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投标文件正副本装于一个档案袋中,电子版光盘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文件外封套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应确保密封完好。 |
(二)供应商须知
1.定义、
1.1“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2“采购人”和“甲方”系指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
1.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新疆华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5“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6“磋商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7“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8“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9“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1.10“服务”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1.1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1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1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14实质性条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未响应”、“废标”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但技术规格参数涉及到评分的情形除外)。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设备服务的供货商。本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3.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3.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按照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合格的供应商
4.1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六款的基本条件;
4.2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服务的供应商;
4.3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4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供应商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6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及《磋商文件》的规定。
5.伴随服务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服务,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
6.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费用
7.1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文件、(2015)299号文件规定和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收取,由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支付。
7.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7.3费用缴纳可采用电汇、转支(公户)的方式支付,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4不支付以上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
8.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的组成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评标办法
(4)招标内容
(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2.《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如认为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供应商发送。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该答复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磋商文件》同样的约束作用。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3.《磋商文件》的修改
3.1投标截止期3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单位,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
3.3为使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并通知全部供应商。
3.4供应商在应当获取磋商文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并按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及要求内容的格式提交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排有序,并按要求编制文件目录和页码,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磋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提供了虚假资料,其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语言: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除法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货币: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文件》应由商务文件部分(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部分(包括技术响应、实施方案等)及其他部分组成,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按如下顺序编制:
2.1商务文件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应包括:
目录(编制连续页码)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
报价明细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资格(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表后附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7)其它商务部分(格式自行设计),按资格性、符合性、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供。
(8)商务偏离表
2.2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9)技术条款偏离表
(10)实施方案
(11)售后方案及承诺
(12)其它技术部分(格式自行设计),按资格性、符合性、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供。
2.3其他部分:
(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格式自行设计);
3.价格
(1)报价方式: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2)报价要求:
①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
报价:投标人报价应以“采购需求”中标明的项目完成要求为基础,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有关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供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还应包括:以对应包段内全部实物或虚拟产品(服务)的所有营业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版权(专利)费、保险费、人工费、措施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全部费用。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五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空留或缺少任何《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4.2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4.3 《磋商响应文件》的封面及密封袋封面编制格式详见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5.投标有效期和服务期限
5.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开标日起计算90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在此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5.3若供应商被确定为本次中标供应商,则其作为本项目服务商的资格。
5.4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30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6.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
7.磋商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7.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7.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应在右下角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7.3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4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投标单位的印章或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7.5 《磋商响应文件》的印制应采用70克以上的复印纸打印,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即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书式平装方式,无脱落无散页,有目录、有页码,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6 《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及盖章,内容应完整详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五)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项
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包装在一起,在封口处应加盖公章。
1.2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密封后粘贴密封条,加盖骑缝章。
1.3未按本章第1.1项或1.2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 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2.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2.2投标截止时间为《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概不接受。
2.3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磋商响应文件少于3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5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
3.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
4.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人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1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5.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开标时间、地点:
1.1开标时间、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磋商文件》中须知前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准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1.2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检查供应商身份和《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密封完好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未被提前开启。
1.3开标时,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合格“撤回通知”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开封外,将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公开宣读有效供应商的所有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1.4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供应商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规定检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 经确认无误后,按照磋商响应文件送达的逆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举手示意,若无错误,请在投标报价表上签字确认;
(6)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七)评标
1.评标
1.1 磋商小组
1.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共3人以上单数,若由于项目投标人数过多可征求监管部门同意后增加磋商小组人数,评标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1.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1.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详见“评标办法”内容。
1.4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5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投标是磋商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评审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是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如果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8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和比较。
(八)定标
1.定标:
1.1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得分由高到底依序确定。
1.2定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3定标方式: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定标程序
2.1磋商小组按照综合评审打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列顺序。
2.2磋商小组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列顺序依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中标结果现场公布。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4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磋商响应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3. 中标通知书
3.1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2中标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中标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十)纪律和监督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视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供应商,或者协助供应商撤换磋商响应文件,更改报价;
(2)采购人向供应商泄露标底;
(3)采购人与供应商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购人额外补偿;
(4)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供应商;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不得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1 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
(2)供应商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项目: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供应商本单位人员;
(2)供应商拟在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
(3)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项目;
(4)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5)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6)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负责人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有2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条件中,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供应商单位与之签订,项目负责人的聘任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半年以上;
(2)与供应商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半年以上;
(3)供应商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2.3 下列行为均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2.3.1供应商串通投标报价:
a)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b)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供应商,然后再参加投标;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e)供应商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3.2不同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3不同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4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2.3.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2.3.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3.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2.3.8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3.9不同供应商的服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项目的内容基本雷同的;
2.3.10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出现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废标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十二)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格式,详实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5.质疑、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供有关质疑事项真实可靠的书面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书应当署名。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投诉人为委托授权人的应该出具针对本质疑、投诉事项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6.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7.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8.腐败和欺诈行为
(1)定义
“腐败行为”系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9.其他
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磋商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原则
1.磋商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磋商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整个评标活动保密。
3.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4.评标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响应的依据是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它证据。
5.评标将依据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磋商响应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进行,不得忽视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标。
6.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方法
1、竞争性磋商要求
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
1.2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报价将不予开封。
2、竞争性磋商小组组建及工作
2.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在磋商期间,响应文件中有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带“★”要求的内容的,将视为无效投标;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6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3、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3.1从开始竞争性磋商,直到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2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4.竞争性磋商程序
4.1竞争性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竞争性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磋商报价、详细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竞争性磋商按本章第9.1款情形进行。
5.初步审查
5.1磋商小组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格,保证金是否足额、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3在详细磋商响应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4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5 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6采购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5.7 结合节能环保产品报价占总项目的比例,给予相应的加分。调整后的价格作为供应商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按下述方法测算各供应商的价格分值。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供应商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按下述方法测算各供应商的价格分值。
6.实质性响应
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竞争性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7.澄清
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8.供应商家数计算
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供应商。
9.竞争性磋商
9.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9.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9.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9.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9.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0、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10.1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进行详细磋商。
10.2综合评分法:
四、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开标后,至到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评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五、定标方法
1.磋商小组以开标、评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磋商响应文件》及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总分值设定为100分。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本项目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六、评标程序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1.评标准备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以下内容:
①招标的目的;
②招标的范围和性质;
③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要求;
④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
2.初步评审(资格后审):
2.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由磋商小组按无效投标处理。
资格性审查表: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资格性 检查 |
具备有效的经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具有近三年(2018-2020)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财务报表; |
|
提供近六个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完税证明和盖有社保局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中含法人及委托人的社保明细)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 |
|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网上自行打印后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之后); |
|
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到场的需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2.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符合性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磋商小组按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处未签字、投标单位未加盖公章的;
《磋商响应文件》填写潦草,字迹或数据难以辨认的;
《磋商响应文件》中更改之处未加盖公章的;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磋商响应文件》不完整,填写漏项,无法确认供应商责任或投标意向的;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真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技术参数的;
《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磋商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人技术参数要求或严重偏离的;
《磋商响应文件》中投标的对象不明确的;
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3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4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
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符合性 检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签字盖章 |
磋商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数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报价唯一性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 |
|
投标报价 |
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内容”规定 |
|
供货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90日历天的规定。 |
|
合同履约行为 |
合法,没有严重违约事件发生。 |
|
其它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其它规定要求。 |
3.详细评审:
3.1磋商小组将只对通过了“初审”的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综合评审评分),详见《综合评分表》。
3.2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评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任何证据。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项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1 |
报价的合理性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
30 |
2 |
企业能力 |
投标人提供: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包括木制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厨房设备。) 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以上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且年检合格,证书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cnca.gov.cn)查询到的证书信息,否则不得分。 |
6 |
3 |
售后服务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配备、响应时间、 响应方式,质量问题的维修及更换方案等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等综合评定;方案齐全合理、可操作性强得10分;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5分;方案不完整或合理性低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
10 |
4 |
技术参数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功能描述及参数、技术指标的响应程度,满足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得满分30分,其中带“★”的关键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2分,一般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直至扣完。 注:必须提供加盖其生产厂家鲜章的技术支持证明材料:支持证明材料必须为对应产品参数表要求的产品彩页、检测报告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生产厂家鲜章 |
< 附件(1)我要登录 ![]() ![]() 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餐饮招标通 相关项目
2025年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5-04-11
关于塑杯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2025-04-10
柯坪县启浪乡卫生院关于消毒柜/洗碗机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9
库车市人民医院购买食堂肉、蛋、调料类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2025-04-09
阿克苏市库木巴什乡卫生院关于糕点/月饼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8
温宿县人民医院关于其他蔬菜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7
温宿县人民医院关于塑杯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4
温宿县人民医院关于其他蔬菜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3
温宿县人民医院关于其他蔬菜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3
温宿县人民医院关于其他蔬菜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