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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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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花明楼镇机关物业服务和食堂人员劳务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花明楼镇机关物业服务和食堂人员劳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04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10827005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花明楼镇机关物业服务和食堂人员劳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827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花明楼镇机关物业服务和食堂人员劳务 物业管理服务 见附件 1 1071830
合计金额小写: 107183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柒万壹仟捌佰叁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花明楼政府机关物业服务和食堂人员劳务项目

合同金额大写:壹佰零柒万壹仟捌佰叁拾元整

金额小写:107183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20 —— 2022-09-19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8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7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19.13元,所占合总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工商大学支行(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8206602435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对临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政治条件:

1、正直可靠,思想品质好,服从指挥,遵规守纪,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2、能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廉洁自律;

3、无违法犯罪前科,无吸毒记录,无不良社会关系。

(二)身体条件:

1、女性身高150cm以上,男性身高165cm以上;

2、体貌端正,口齿清晰;

3、身心健康,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体检合格。

(三)资格条件:

1、年龄20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2、必须持有健康证。

对投标公司的基本要求:

1、投标公司必须资质齐全;

2、聘请的人数、人员基本要求等方面符合采购单位的要求;

3、聘请人员必须购社保。

服务标准:

中标公司责任:

①负责聘请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聘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②负责建立、管理、接转聘请人员档案;

③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聘请人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务纠纷。

采购单位责任:

①聘请人员正式上岗前,对聘请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在岗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内容;

②负责对聘请人员定岗定责,并进行绩效考评;

③聘请人员的日常管理。聘请人员由采购单位和中标公司双重领导与管理,采购单位负责对聘请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的管理,中标公司负责聘请人员人事管理、后勤保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其验收和报销按照《宁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行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宁财采购〔2020〕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承诺书,物业服务制度及方案。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4、在合同期内甲方给乙方提供办公室一间、安全保卫、保洁等住宿用房两间,由乙方无偿使用,并乙方进行管理。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6、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质量承诺书,物业服务制度(包括公众制度、内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2、建立健全物业资料档案。包括从主体到配套、从建筑到环境,从物品到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资料档案。

3、负责物业工作的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务转让给三方。

4、执行大楼管理制度及消防制度,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绝对给予纠正或制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

5、负责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秩序。因管理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等责任事件,由乙方负责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损失。

6、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文明服务、严格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花明楼镇政府有关规章制度,保守机关秘密,严禁在楼内使用火炉等禁用物件和设备。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保障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甲方逾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七日起(遇节日顺延),每天按应支付总费用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9月1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工作任务并且管理成绩优秀,甲方90%以上的人反映良好(以乙方制定的业主意见调查表为准),可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须经协商以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双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期满,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88号 地址: 咸嘉湖西路润泽园小区A26栋三楼
法定代理人: 张新灿 法定代理人: 刘鲲鹏
委托代理人: 钟文华 委托代理人: 何为
电话: 0731-87094088 电话: 0731-84811126
传真: 0731-87094088 传真: 0731-848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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