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开始竞价时间:2021年11月12日 09时00分00秒
结束竞价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7时00分00秒
当前时间:
正文内容:
一、竞价项目说明
1.竞价编号:(网站自动生成)
2.项目名称: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3.竞价内容:详见第四、厨房设施设备清单
4. *合格的应邀人必须为:
①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报价人具备有效的所需采购货物的经营资质证明(厂家直营或经销授权证明)或厂家的生产许可等规范材料。
④提供的文件须符合本竞价函内容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对采购《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中带▲技术参数的货物,提供对应有效的证明资料,否则将影响中标。
⑤应邀人必须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网络平台(网址:http: wz.gdairport.com)注册为供应商。
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没有被列入以下系统相关名录或名单:
a.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b.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报价人须知及交货要求:
①此次报价为固定单价含税报价,按实结算。报价人须对《厨房设施设备清单》全部报价,漏报既为无效报价文件。
②价格包含:深化设计与设计联络(包括厨房设备布置平面图、主要功能区域隔墙平面图及设备配套给、排水、电平面图)、设施设备及附件和配件工具的制造、包装、运输、保险、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安装、装卸、现场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和讲演)、售后服务、保修期保障、杂物外运等以及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③所采购货物必须是全新原厂产品,一次性交货。
质量标准:
(1)所有不锈钢板材均为优质304不锈钢材质;
(2)符合采购《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其图片只是参考图片需求,符合《技术标准列表》规范标准要求;
(3)参考招标人提供的货物参考图片(详见采购设施设备内容清单),产品外观一致,材质、工艺、结构相同或优于本用户需求书的标准。
(4)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标准列表与采购内容清单规格及技术参数。
技术标准列表:
标准编号 | 国家 | 标准名称 |
GB/T 3280-215 | 国标 | 《304不锈钢》 |
GB 4806.9-2016 | 国标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GB 9684-88 | 国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
GB 5067-85 | 国标 | 《合金结构钢薄钢板》 |
GB 710-88 | 国标 | 《优质碳素结构钢薄钢板和钢带》 |
GB 2270-80 | 国标 | 《不锈钢无缝钢管》 |
GB 4706.1 - 2005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
GB 4706.34-2008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
GB 4706.13-2014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
GB 19606-2004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
GB 26920.2-2015 | 国标 | 《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 |
GB 17988-2008 | 国标 |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
(5)生产技术方法及参数
a.所有货物具体尺寸、式样及材质必须符合(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的规格及技术参数,详见上表“技术标准列表”。
b.所有的不锈钢产品全部采用全防无污染的不锈钢材料,板材平直无皱折,货物设计要科学合理,线条流畅。
c.台、柜、架、洗物盆、车:不锈钢制作,具体按采购清单,不能有其他材料混杂,货物的制作要符合食堂的使用特点,洗手盆的大小要符合要求,并符合产品制造标准。
d.按技术、质量和系统设计、设备生产制造、维护管理,深化设计,完成采购包含的全部实际工序及服务。
货物质保期为国家规定的“三包”要求,如产品生产商高于国家规定以厂家质保期为最低标准,且满足采购方的质保期要求。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完成所有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验收标准:
(1)货物须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合法使用。
(2)交付验收标准:
a、中标人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已按《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安装完毕,且经检验验收合格(含抽检、送检等);
b、中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条件及相关事项;
c、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为:1、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招标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技术参数规格及各项要求;2、货物来源符合国家颁布标准即详见《技术标准列表》 。
注:上述各类标准必须是有关国家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d、 本次采购的货物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e、中标人应将关键货物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货工具等交付给招标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须附有中文说明。
f、招标人按中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检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其它的技术资料,检查产品及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技术资料是否与招标人的要求相符。如有损坏、缺件等情况,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货物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1个月后,无质量异议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中标人最终供货要求,合同签定后,经采购人深化后方可供货,否则将被拒收。
伴随服务:
a.中标人应派遣经验丰富有能力的工程师,配合招标人对接深化设计(含尺寸实地复核)的所有工作,根据采购设施设备清单,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完成厨房设备布置深化图(包括厨房设备布置平面图、主要功能区域隔墙平面图及设备配套给、排水、电平面图)。如因招标人原因,提前完成厨房设备布置深化图(包括厨房设备布置平面图、主要功能区域隔墙平面图及设备配套给、排水、电平面图),中标人也必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接二次装修完成配套设施的所有工作。否则,一切损失责任由卖方自负。
b.现场进行二次装修时,中标人应派遣经验丰富有能力的技术员,配合招标人对接二次装修完成配套设施的所有工作。
售后服务:
c.任何时候,卖方均不能免除因货物本身的缺陷所负的责任, 卖方有义务对所提供的货物实行终生维护和对货物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
d.中标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招标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并提供所有工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备查验。质保期内中标人提供上门免费服务,并设置7×24小时维修服务电话,在保修期内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无论设备因何种原因发生何种故障,中标方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有专人回复。若维修工程电话不能解决故障,中标方须保证在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问题的货物,24小时内免费提供等同档次货物给招标人代用,并保证满足招标人工作需求,直到原货物修复。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由中标方负责,需要重新更换货物的,中标方应承担相应产生的费用。
e. 质保期最低为24个月(货物质保期以国家规定的“三包”为基础要求,如产品生产商高于国家规定和采购人要求的最低要求的以厂家质保期承若为准。),从卖方获得买方正式颁发的设施设备最终验收记录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货物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质保期内货物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卖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后双方确认能正常使用时起计。
f.质保期内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响应,招标人有权聘请相关厂家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无需征求卖方,卖方需无条件接受。
j.质保期后,卖方须为招标人提供终身的维护,如须更换故障零部件,则只收取优惠的零件费;违责纳入诚信管理。
h. 中标人无偿培训采购人使用、维护及维修人员,主要内容为系统及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模块的构造及维护、日常使用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其中,须对采购人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直至操作人员能够基本正常使用设备为止。培训地点主要在产品安装现场或按采购人安排。
6.应邀文件有效期:自竞价文件提交后30天之内。
7.交货期:
应邀人在收到采购人提出的深化后需求清单后,20天内必须供货并安装。
8.项目位置:湛江吴川机场
9.*付款条件:按合同执行。
10.*报名期限: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1日17:00,报价时间:2021年11月12日9:00-2021年11月12日17:00,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管理网络平台(wz.gdairport.com)的竞价系统中报名及报价(截止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11.*竞价方式:报价人用注册的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即可进行报价及上传电子资料,每次报价后即可看见自己的报价排名(如有多次报价),报价人可在系统提示的调价幅度、次数和截止时间范围内修改自己的报价和电子文档。报名资料须加盖公章。
12.供应商的选择:竞价系统默认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经审核所有报价文件资料符合竞价文件要求排名最前的报价人为最终选定供应商。未按照公告要求上传资质资料、上传资料不清晰、上传的报价文件与竞价系统报价不一致、资质文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上传至采购平台资料不符的,文件造假的,我公司有权将其报价作废。
13.*本项目在系统平台上填写的投标报价须为此次竞价单价(到货价,含增值税)。如报价文件所报价格超出本项目的限价,湛江机场公司将有权拒绝其报价;如报价文件所报价格恶意低于成本价,湛江机场公司将有权拒绝其报价。
14.如报价文件对竞价文件中标注带“*”号条款有偏离(优于条款要求的不视作偏离),其报价文件将作为废标。
15.业务咨询:滕 生 电话:0759-3255388
招标咨询:唐 生 电话0759--3255289
违纪投诉(或监督电话):0759—3255025
二、竞价范围
1.应邀人需完成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运输、保险、交货、装卸、安装、调试、培训、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配件、质保期服务、一切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并按需提供符合用户要求的资料。
2.交货地点:湛江吴川机场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三、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1. *法人授权函(如应邀文件签署人不是法人代表)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 (应邀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竞价编号为 的 项目的服务的应邀和合同执行,作为应邀人代表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应邀人代表(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见证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地址:
2.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关于我司与综合评审人及其关联公司诉讼或仲裁纠纷的承诺书
致: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机场公司
我司 (合作商名称) 保证我司(包括独立法人及关联公司和自然人)与综合评审人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诉讼或仲裁纠纷,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情形,特此承诺!
合作商名称(公章):
合作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合作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厨房设施设备清单
/UploadFiles/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设施设备参考清单_202111050949367139.xls
五、合同
/UploadFiles/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_202111050950079762.docx
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
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买方: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机场公司
卖方: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6)“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7)“买方”指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8)“卖方”指为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9)“项目现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地点,如适用的话。
(10)“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合格的国家和地区,在专用条款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和审计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l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人民币,以银行进账单或信汇(本地)、电汇(异地)的形式支付。
7.4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本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9.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10.交货和单据
10.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0.2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1.保险
l1.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2.运输
12.1 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买方国内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伴随服务
13.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3.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4.备件
14.1正如专用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5.保证
15.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的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5.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
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5.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5.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付款
16.1本合同给卖方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16.2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的货物和已履行的服务的发票和专用条款第10条规定的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17.价格
17.1除了专用条款中允许的价格调整之外或者在卖方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应该是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价格。
18.变更指令
18.1根据通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和/或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8.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9.合同修改
19.l除了通用条款第18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0.转让
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分包
21.1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文件中的还是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2分包合同必须符合通用条款第3条的规定。
22.卖方履约延误
22.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3除了通用条款第25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通用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通用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误期赔偿费
23.1除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百分比和最高限额在专用条款中有规定。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通用条款第24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违约终止合同
24.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其他投标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4.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不可抗力
25.1尽管有通用条款第22条、23条和2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卖方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在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行动、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2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6.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7.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7.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l)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8.争端的解决
28.1买卖双方应通过直接的非正式协商,友好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8.2如从该非正式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内买方和卖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可要求将争端提交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正式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调解、在双方同意的国内仲裁,
29. 责任的范围
29.1除构成犯罪的玩忽职守或蓄意的不法行为,以及第六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
a) 卖方不应对在合同项下,民事侵权行为或其他方面,因任何间接损失或结果性损失或损害,使用损失,生产损失,利润损失或利息支出对买方负责,但这一例外不应适用于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罚金的任何义务。而且
b) 在合同项下,民事侵权行为或其他方面,卖方对买方的最大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总价,但这一限度不应适用于修理或替代有缺陷的设备。
30.主导语言
30.1本合同应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语言书就,除通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之外,用规定语言书就的合同版本应为主导版本。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主导语言书写。
31.适用法律
31.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应按照买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释。
32.通知
32.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2.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3.税
33.1卖方应对合同货物递交给买方以前所征收的一切税、许可证费等全部责任。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下述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话,下述规定将取代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1.定义
通用条款1.1(7)、(8)被取代为:
1.1(7)买方名称: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机场公司
1.1(8)卖方名称:
1.1(9)项目现场: 湛江吴川机场
2.适用性
2.1按通用条款执行。
3.来源地
3.1买方所采购的货物来源地以投标单位(即卖方)说明为准。
4.标准
4.1货物必须为本合同规定的、全新的、可正常使用的合格产品。
4.2标准: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1 质量标准:
4.2.1.1所有不锈钢板材均为优质304不锈钢材质;
4.2.1.2符合采购《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其图片只是参考图片需求及《技术标准列表》规范标准要求;
4.2.1.3参考招标人提供的货物参考图片(详见采购设施设备内容清单),产品外观一致,材质、工艺、结构相同或优于本用户需求书的标准。
4.2.2.技术标准: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标准列表与采购内容清单规格及技术参数。
4.2.2.1技术标准列表:
标准编号 |
国家 |
标准名称 |
GB/T 3280-215 |
国标 |
《304不锈钢》 |
GB 4806.9-2016 |
国标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GB 5067-85 |
国标 |
《合金结构钢薄钢板》 |
GB 710-88 |
国标 |
《优质碳素结构钢薄钢板和钢带》 |
GB 2270-80 |
国标 |
《不锈钢无缝钢管》 |
GB 4706.1 - 2005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
GB 4706.34-2008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
GB 4706.13-2014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
GB 19606-2004 |
国标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
GB 26920.2-2015 |
国标 |
《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 |
GB 17988-2008 |
国标 |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
4.2.2.2有关技术要求按合同附件五(《项目竞价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3生产技术方法及参数
4.2.2.3.1所有货物具体尺寸、式样及材质必须符合(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的规格及技术参数。
4.2.2.3.2所有的不锈钢产品全部采用全防无污染的不锈钢材料,板材平直无皱折,货物设计要科学合理,线条流畅。
4.2.2.3.3台、柜、架、洗物盆、车:不锈钢制作,具体按采购清单,不能有其他材料混杂,货物的制作要符合食堂的使用特点,洗手盆的大小要符合要求,并符合产品制造标准。
4.2.2.3.4按技术、质量和系统设计、设备生产制造、维护管理,深化设计,完成采购包含的全部实际工序及服务。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和审计
5.1按通用条款执行。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
6.2卖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化设计图纸的使用权归买方所有。
7.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不适用)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要求对货物到货检验及最终验收。
8.2 如果在货物验收时,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货物抵达项目现场后,如果因为货物缺陷导致货物无法在这个时间段内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买方将有权对卖方提出赔偿要求。提供的货物因缺陷不能正常使用每延误一天,赔偿金额为10000元。
8.4货物投入使用前,卖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及环保检测标准,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8.5验收以竞价文件要求的工艺品质进行。
8.6货物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1个月后,无质量异议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8.7验收标准
(1)货物须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交付验收标准:
a、中标人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已按《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安装完毕且经验收合格;
b、中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事项;
c、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为:1、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招标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规格及各项要求;2、货物来源国家官方颁布标准即《技术标准列表》 。
注:上述各类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d、 本次采购的货物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e、中标人应将关键货物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货工具等交付给招标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f、招标人按中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检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其它的技术资料,检查产品及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技术资料是否与招标人的要求相符。如有损坏、缺件等情况,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9.包装
9.1、 9.2按通用条款执行。
9.3 随货工具和随货备件应放包装箱内,在包装箱四侧标明工具名称和数量。相关技术文件应是完整、真实、装订成册和便于阅读及保存的。
9.4货物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9.5卖方交付运输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合同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具有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暴露于高温、高盐和降雨等恶劣环境以及露天存放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货物不受损坏。因包装不良引起合同设备生锈、损坏或丢失,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0.交货和单据
10.1按通用条款执行外,交货要求必须符合竞价文件内容要求。
10.2卖方应提交以下单据: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保险
11.1以出厂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签订的国内供货合同,其保险将由供应商办理,保险范围应包括供应商装运的全部货物;所有其它情况将由供应商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和派往买方进行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单独进行支付。
11.2 在货物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保险由卖方承担;验收移交后货物
人为破坏保险由买方承担。
12.运输
12.1按通用条款执行。
13.伴随服务
13.1卖方应提供《项目竞价函》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以下服务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
13.1.内陆运输费,保险和其他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技术服务费用计入合同总价。
a.中标人应派遣经验丰富有能力的工程师,配合招标人对接深化设计(含尺寸实地复核)的所有工作,根据采购设施设备清单,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完成厨房设备布置深化图(包括厨房设备布置平面图、主要功能区域隔墙平面图及设备配套给、排水、电平面图)。如因招标人原因,提前完成厨房设备布置深化图(包括厨房设备布置平面图、主要功能区域隔墙平面图及设备配套给、排水、电平面图),中标人也必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接二次装修完成配套设施的所有工作。否则,一切损失责任由卖方自负。
b.现场进行二次装修时,中标人应派遣经验丰富有能力的技术员,配合招标人对接二次装修完成配套设施的所有工作。
3.提供随机工具和随机备件。
4.提供强制性备品备件。
5.安装和调试。
a.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以及所有必须的线材与附件和配件工具等。
b.中标人应设安装负责人,负责安装协调管理工作。
c安装所需工具设施物料由中标人自备、自费运到现场,完工后自费搬走。
d中标人应按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分阶段进行调试。
e.中标人应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货物的安装和调测,负责处理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短缺等问题,并应对货物质量全面负责。
f.中标人在供货及安装过程中,必须服从招标人的计划安排和整体协调。
g.货物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期1个月。
6、质保期。
a保修期最低为24个月(货物质保期以国家规定的“三包”为基础要求,如产品生产商高于国家规定和采购人要求的最低要求的以厂家质保期承若为准。),从卖方获得买方正式颁发的货物最终验收记录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货物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保修期内货物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卖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新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后双方确认能正常使用时起计。
b保修期内因买方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提供有偿服务。
c在保修期结束前,须由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整套货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质量缺陷必须由卖方负责修理。
d质保期后,卖方须为招标人提供终身的维护,如须更换故障零部件,则只收取优惠的零件费;违责纳入诚信管理。
e保修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正常寿命)时,则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
%1、 售后服务。
a任何时候,卖方均不能免除因货物本身的缺陷所负的责任,卖方有义务对所提供的货物实行终生维护和对货物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
b中标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招标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并提供所有工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备查验。质保期内中标人提供上门免费服务,并设置7×24小时维修服务电话,在保修期内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无论设备因何种原因发生何种故障,中标方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有专人回复。若维修工程电话不能解决故障,中标方须保证在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问题的货物,24小时内免费提供等同档次货物给招标人代用,并保证满足招标人工作需求,直到原货物修复。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由中标方负责,需要重新更换货物的,中标方应承担相应产生的费用。
c.质保期内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响应,招标人有权聘请相关厂家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无需征求卖方,卖方需无条件接受。
d质保期后,卖方须为招标人提供终身的维护,如须更换故障零部件,则只收取优惠的零件费;违责纳入诚信管理。
14.备件
14.1推荐备件将在签订合同前确定。
14.2卖方应保证货物易损件有足够的库存。其它备件及部件将在签订合同后尽快提供。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晚于订货后1个月。
14.3卖方应在质保期结束后,承诺终身的维护,如须更换故障零部件,则只收取优惠的零件费。
15.保证
15.1、15.2、15.3按通用条款执行。
15.4更换或修理的期限为24小时,但是卖方的维修工程师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4小时内到达现场。
15.5卖方接到通知后维修工程师未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无正当理由且未征得买方同意视为违约责任。
16.付款
16.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
16.2卖方按要求供货、安装试运行一个月并经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合同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90%),即:人民币 元整(¥ 元)。
16.3质保期( 个月)满后,物资设备如无质量问题,卖方向买方出具结款声明,同时出具合同总价10%的收据(请款函)后,买方应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的质保金无息支付给卖方。
16.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17.价格
17.1合同价格为中标价格(合同价包含:深化设计与设计联络、货物及附件和配件工具的制造、包装、运输、保险、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安装、装卸、现场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和讲演、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保修期保障、杂物外运等以及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的全部费用)。新购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详见竞价文件中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规格书)。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17.2本合同货物量具体内容描述见《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含中标后深化设计);且买方人保留对货物量增减的权益,卖方完成本合同项目可能需要完成与《生活服务中心厨房设施设备清单》不同的量。
17.3本合同货物的单价为固定不变价,按实结算。同时,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的货物的增减调整,其单价均按卖方投标时的单价予以核算。
17.4深化设计后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确认的货物生产图与招标货物清单规格偏差±5%内,结算综合单价不变;货物颜色变化,货物综合单价不变。
17.5本项目采用包深化设计与技术服务、包制造、包工期、包质量、包装卸和运输、包安装调试、包安全、包环境卫生、包售后服务等形式承包。
17.6在合同期内,如有货物种类变化,其结算单价采用卖方投标清单相似货物单价结算,卖方不得有异议。
18.变更指令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合同修改
19.1合同双方不得单方变更修改合同内容,如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20.转让
20.1按通用条款执行。
21.分包
按通用条款执行外,所有货物需自主生产,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既视为违约。
22.卖方履约延误
按通用条款执行。
23.误期赔偿费
货物如果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赔偿金额为10000元。
24.违约终止合同
按通用条款执行。
25.不可抗力
删除通用条款第25.1~25.3条,并替代为:
25.1尽管有通用条款第22条、23条和2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三十(3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按通用条款执行。
28.争端的解决
删除通用条款第28.1,28.2条,并替代为:
28.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5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湛江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8.2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8.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 责任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30.主导语言
30.1本合同的主导语言是中文。
31.适用法律
31.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2.通知
32.1买方通讯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4号
地址: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机场公司
联系人:
电话:
传真:招标结束后确定。
32.2卖方通讯地址: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招标结束后确定。
33.税
3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卖方或其雇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3.2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应属于卖方义务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3.3合同总价包含应付的销售税、进口环节税(关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34.索赔(新增条款)
34.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UploadFiles/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_202111050950079762.docx
/UploadFiles/湛江机场公司生活服务中心饭堂配置厨房设施设备参考清单_20211105094936713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