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8

一、项目编号:066021864081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南京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仙尧路2号

成交折扣报价:肉类92%、冷冻类92%、水产类92%、油米面98%、蔬菜类92%、干货调味品类98%、奶制品98%、瓜果类92%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

服务范围: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机关食堂

服务要求:早餐130人左右,中餐170人左右,晚餐30人左右

服务时间:1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采购人现有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韩庆、许银、杨磊蕾(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1.782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杨科 联系电话:025-586081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604室

联系方式:瞿凯 025-866309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瞿凯

电 话:025-86630962

十、附件

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docx
  • 微信图片_20211108145958.jpg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066021864081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标准      15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6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17

第六章      1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16160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11414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066021864081

1.2项目名称: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160

1.5采购需求: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与配送服务

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1.6合同履行期限:1

1.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8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并提供提供近半年内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任意一个月即可),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4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监理、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时间:20211022日至20211029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地点: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161604

具体方式: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 (以下简称平台)免费注册,平台将对投标人注册信息与其提供扫描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费用支付所需时间,务必在本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前完成招标文件服务费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招标文件。支付方式:登录平台(网址:http://www.365trade.com.cn/

3)投标人可通过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档(招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文件为准)及获取招标文件服务费发票,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投标人通过平台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操作。投标人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平台服务费发票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自动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载者可在支付后3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非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4)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投标人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010-86397110,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到6时。平台会通过短信提醒下载者进行注册、支付、下载等操作。

5)联合体投标(如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办理注册、招标文件服务费支付、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其在平台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时间:20211141430(北京时间)

4.2 地点: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成套大厦1开标大厅

4.3供应商应提供12副响应文件,并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开启

5.1 时间:20211141430(北京时间)

5.2 地点: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成套大厦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本项目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7.2本次招标请按购买采购文件,编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按开启、评标。

7.3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7.4 勘察现场或答疑:

7.5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7.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条”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7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条”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7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胶装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人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 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3、 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投标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杨科

联系电话:025-586081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2. 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 地 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61604

%2. 联系方式:025-86630962

%2. 3.项目联系方式

%2. 项目联系人:瞿凯 邮箱:quk@jcec.cn

电 话:025-86630962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4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5 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人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6进口产品政策

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

3.7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二、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4、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4.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4.4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5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5、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

5.2 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5.3 本次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5.4 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6)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

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申请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4)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5)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凭证(如需要);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如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要求提供)

7)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5.5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

2)《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5.6 磋商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与磋商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符合本须知3.1条所述情形的,须在表格中注明。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5)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5.7 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6、磋商保证金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7、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递交

7.1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在磋商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签字的地方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7.2 磋商响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7.3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8联合体

8.1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8.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8.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8.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磋商

9、磋商组织

9.1 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9.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0、磋商程序

10.1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

10.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0.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0.4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或补充)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0.6 最后报价由供应商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2)不满足“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的;

3)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须(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0.9 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11评分方法和标准

11.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1.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服务、业绩、投标响应性等。

11.3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2.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磋商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2.6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2.7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3、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14.4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质疑与投诉

15、质疑

15.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5.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5.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5.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5.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5.6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7 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5.8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9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16、投诉

16.1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2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4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6.5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6.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联系电话:025-86636139(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质量管理部门)、025-86636853(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

六、诚实信用

17.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7.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7.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7.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七、磋商费用

18.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8.2 本次招标,中标人服务费按预算160万计算,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代理服务招标收费基准费率的90%,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1.782。本项费用无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

第三章 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将全部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分序号

评分类别

评分标准

1

质量保障(5分)

投标人提供针对各类菜品不同质量保障办法及承诺。质量保障方案完整性高5分,方案完整性一般3分,方案完整性差得1分。

制度严密性(5分)

投标人提供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制度严密性方面,严密性高得5分,严密性一般得3分,严密性差得1分。

制度系统化(5分)

投标人提供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制度系统化方面,优化性高得5分,优化性一般得3分,优化性差得1分。

制度规范化(5分)

投标人提供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制度规范化方面,规范性高得5分,规范性一般得3分,规范性差得4分。

服务响应(10分)

投标人提供对招标人特殊用餐需求的服务响应时间,响应性高得10分,响应性一般得7分,响应性差得4分。

2

项目业绩(15分)

投标人每具有一项单位食堂主副食品配送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得5分,最多得15分。

3

配送服务(10分)

配送机构地点、人员和车辆服务承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承诺的机构地点、人员数量和车辆数量打分,配送服务性高得10分,配送服务性一般得7分,配送服务性差得4分。

4

公司实力 (10分)

(1)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蔬菜类除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检疫合格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提供1分得2分,满分6分

(2)在浦口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仓储场所,得4分(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5

应急预案(5分)

应急预案应包括临时性用菜需求供应方案、恶劣天气出现时供应方案等,应急预案优得5分,应急预案一般得3分,应急预案差得1分。

报价得分 (30分)

    本次投标人投标报价为投标人所报折扣,即投标人主副食品原料报价=同期同类产品市场零售价格*折扣,折扣为百分数,且需为正数。

    折扣报价得分=投标人所报八大品类食品原料折扣报价得分之和。

    各品类折扣报价得分=有效最低价折扣报价/评审折扣报价×该品类折扣报价总分;

    评审折扣报价:该品类投标人所报折扣。

    有效最低价折扣报价:该品类所有投标人所报的有效折扣的最低值。

    各品类折扣报价总分分值:

%4. 肉类折扣总分:5分;

%4. 冷冻品折扣总分:4分;

%4. 水产品折扣总分:4分;

%4. 大米和食用油折扣总分:2分;

%4. 蔬菜类折扣总分:5分;

%4. 干货调味品类折扣总分:3分;

%4. 奶制品类折扣总分:2分;

%4. 瓜果类折扣总分:5分;

折扣报价得分、各品类折扣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2位。

合计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运用(5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三星级的加1分,四星级的加2分,五星级的加3分;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加5分。

诚信指数在40-30分的扣2分;诚信指数在29-20分的扣3分;诚信指数在19-10分的扣4分;诚信指数在9分以下的扣10分。

最终得分

备注:

1.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有效清晰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原件备查。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2.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3.1 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4.1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员工食堂供餐时间及就餐人数情况:

(1)供餐时间:每日早中晚三餐;

(2)食堂地点及就餐人数: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机关食堂,早餐130人左右,中餐170人左右,晚餐30人左右。

(3)特殊情况的供餐:会议或加班等。

(4)每餐供应:应季水果、酸奶。

(5)每周根据厨师清单配送,配送量不得少于招标方提供数量,不得多于5%。

二、采购相关内容

1. 报价说明

1.1请投标人按照《食堂主副食品原料采购与配送报价表》要求进行报价,供招标人参考。

1.2报价约定:投标企业的主副食品原料报价应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零售价格,还应包含人工、运输、税金等投标人认为一切所需的费用。

2.送货要求

2.1送货地点及时间:泰山街道机关食堂;时间是在每天08:00前必须送到(特殊情况除外)。

2.2供货品种及数量:以招标方每天实际需求为准(食堂本周提供下周需求计划—不含加班等特殊情况),配送量不得少于招标方提供数量,不得多于5%。

2.3 其他要求:投标人每日送货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经费结算    

3.1 结算价格:双方约定结算价格采取投标人报价、招标人审定的方式。由投标人每周根据招标人的采购需求计划,同期同类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以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价格为标准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未公布的食材价格,以南京市浦口区江北新区文景路99号B1-Z01永辉超市(龙湖江北天街店)同类商品的平均零售价为准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审定。如无异议由招标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回传给投标人,作为对账结算时的依据。

3.2付款方式:每月付款日,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收货清单与乙方的送货清单对当月主副食品原料采购与配送费用进行对账,品种、价格以甲方回传的确认单为准,数量、质量以食堂过磅验收结果为准,核对无误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提供农产品免税证明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招标人在收到发票后二周内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支票的方式予以支付。。

4原材料配送

4.1必须保证所有配送的产品要新鲜、优质、足秤,不得出现腐烂、变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情况。有包装的食用油、米面、调味品等干货类应优先选用知名品牌优质产品,并在报价中详细注明品牌、规格等信息。

4.2必须严格把好采购物品的质量关、规范采购渠道。必须保证所有配送给招标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安全要求,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合格检测证明。

4.3 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采购与配送需求计划至少提前2天(每周四14:00前)向招标人报价(不作为最终结算价格,只作为双方议价时参考)。

4.4不得擅自改变招标人所报计划产品中的品种、规格等,各类产品的品种与单价以一星期为准,特殊情况如需更改,需经双方认可。

5.原材料验收

5.1招标人有权监督、验收乙方所配送的一切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卫生状况等。

5.2有权将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退给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人要求重新换货;否则招标人自行解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验收标准

6.1蔬菜的验收标准

新鲜卫生的绿色蔬菜,新鲜菜光滑、清脆鲜嫩,无变质腐烂、无黄叶、不带泥沙、无杂草、检测无农药残留。

6.2肉类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6.2.1.鲜猪肉质量验收标准

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且交货时需配有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

6.2.2.鲜猪肉内臟感官检验标准

1)色泽:具有其固有的正常颜色,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

2)外表: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事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虫。

3)全味:具有其固有的正常气味(猪肉微腥、牛肉微膻、羊肉重膻)、无臭味、腊味等异味。

4)弹性:指压后凹陷、能恢复原状。

6.2.3.鲜猪内脏、头蹄等标准

1)心、肝、腰子类: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异味、无病变、无凝血块、无血污、泥污、颜色正常。

2)肚: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溃疡面及其他病变现象、无内容物、无粘膜、无边油。

3)大肠、肥肠类:品质新鲜、无破损、无病变组织、无肠头细毛、无内容物、去净粘膜。

4)舌: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病变、无异物、无舌苔、附肉少、无血污、泥污。

5)耳: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溃烂、病斑、无破损。

6)蹄爪类:品质新鲜、去蹄壳、不带蹄筋、刮除粗毛、细毛及趾间黑垢、无松香残留。

7)蹄筋类:品质新鲜、无色透明、表面光亮、无油脂、无精肉、无充血现象、顺直、干燥。

6.2.4.冻片猪肉质量验收标准

外表颜色比冷却肉鲜明,在表面切开处为浅玫瑰色至灰色,用手或热刀触之,立显示鲜红色。肉坚硬,象冰一样,敲击有响声。化冻时,有肉的正常味,略潮,没有熟肉味。无杂质,无肌肉风干现象,无白、黄、绿斑、紫斑、污血、过多冰衣无白霜,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装无破损,有生产日期。

6.3 米面油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①、大米标准

1.色泽呈透明玉色状。

2.有股大米特有的浓浓的清香味。

3.含水量较高,吃口较松,齿间留香。

②、面粉标准

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不发暗,色泽均匀,无杂质混入的颜色。

形态:呈细粉末状,不含杂质,手指捏时无粗粒感,无虫子和结块,置手中紧握后放开不成团。

气味:具有正常的面粉气味,无其他异味。

湿度:用手握面粉,松手后松散,不成团。

口感:味道正常,无发酸、刺喉,咀嚼时没有牙碜感

包装:封口严密,防潮材质;外包装描述清楚,且一定要有“QS”标识,无破损。

③、食用油标准(非转基因)

色泽:棕黄色至橙黄色

透明度:澄清、透明

气味、滋味:具有食用植物油特有的气味和辛辣滋味

三、根据南京市财政局    宁财办购[2019]170号文的要求,成交单位需预留规定的份额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使用单位 :

供货单位 :

签订日期 :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监制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甲方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所属员工食堂主副食品原料定点采购与配送供应商。现就双方合作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甲方员工食堂供餐时间及就餐人数情况

1.供餐时间:每日中晚两餐;

2.食堂地点及就餐人数:泰山街道机关食堂 130人左右

3.特殊情况的供餐:会议或加班等。

服务期限:1

第2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验收乙方所配送的一切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卫生状况等。

2、有权将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退给乙方,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重新换货;否则甲方自行解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每周编制所需产品采购与配送需求计划,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卫生要求,并于每周二前书面向乙方提供下周需求计划。

4、每月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对帐工作。

5、每周1次派人员深入市场询价,及时了解所需主副食品原料市场批、零价格。

6、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产品报价与乙方进行沟通调整(要求肉类、水产类、禽类、冻品、蔬菜、豆制品、水果报价应低于市场零售价,食用油、米面、调味品等干货类报价不得高于苏果大卖场价格)。

7、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所配送的主副食品原料的折扣率(零售价参考市场:附近农产品市场与附近苏果大卖场价格)是否符合要求。

8、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

9、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3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必须保证所有配送的产品要新鲜、优质、足秤,不得出现腐烂、变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情况。有包装的食用油、米面、调味品等干货类应优先选用知名品牌优质产品,并在报价中详细注明品牌、规格等信息。

2、必须严格把好采购物品的质量关、规范采购渠道。必须保证所有配送给甲方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安全要求,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检测证明。

3、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与配送需求计划至少提前2天(每周四14:00前)向甲方报价(不作为最终结算价格,只作为双方议价时参考)。

4、必须在每天08:00之前按要求将采购的产品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