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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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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09 15:23

项目概况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901202100319
项目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50000.00
最高限价(元) 350000.00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11月10日到2021年11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采购公告形式发布,磋商文件现场与网络同步发售,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网络报名流程: 将报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提供扫描件)、供应商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转款凭证于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00)发送至2156036968@qq.com邮箱(邮件发送后请致电:0825-2818707,未致电确认的,将视为无效报名)。
售价: 290.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11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单位介绍信范本、网络报名流程详见附件。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3、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 35万元/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遂宁市河东新区圣泉路192号
联系方式: 180807051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联系方式: 0825-28187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樊先生
电话: 0825-2234962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人)委托,拟对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901202100319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

3采购人: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资金情况财政性资金35万元/年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式:本次磋商邀请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采购公告形式发布,磋商文件现场与网络同步发售,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网络报名流程:

将报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提供扫描件)、供应商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转款凭证于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00)发送至2156036968@qq.com邮箱(邮件发送后请致电:0825-2818707,未致电确认的,将视为无效报名)。

2.发售时间:20211110日至202111161700时前(北京时间)

3.发售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4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90/(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11230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1112309:3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十二、磋商保证金:

金 额:? 0

交款方式:1.银行柜台转账2.银行电汇3.网上银行转账4保函(银行、保险、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

收款单位: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收款帐号:117204421888

开 户 行:中国银行遂宁城北开发区支行

交款截止时间:202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账时间为准,须以对公账户交纳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十三、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5%

交款方式:1.银行柜台转账;2.银行电汇;3.网上银行转账;4.保函(银行、保险、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

交款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收款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收款帐号:由采购人指定

开 户 行:由采购人指定

注: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十四、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

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圣泉路192号

联系人:樊先生

联系电话:0825-223496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可导航金坤信贷)

编:629000

人:(业务)女士 联系电话:15680368781

人:(财务)刘先生 联系电话:15983098215

座机电话:0825-2818707

电子邮件:39089334 @qq.com

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

2.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 35万元/年(超过最高限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二、项目概况

遂宁市检察院拟采购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成交供应商需为遂宁市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提供早、中、晚等餐饮烹饪及临时性增加的餐饮服务;负责食堂内及食堂周边的清洁卫生、炊具及餐具的清洁卫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并负责食堂各类食品(食物和烹饪辅材)和用品验收、保管和使用。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提供采购人职工工作日早、午餐(其中用餐时间根据甲方要求)餐饮烹饪服务。

2.工作日:早餐就餐人数110余人;中餐就餐人数110余人。

3.成交供应商协助甲方对采购的食堂各类食品(食物和烹饪辅材)和用品验收,负责食材保管及食品安全和每周菜谱制定。

4.负责食堂内及食堂周边的清洁卫生、炊具及餐具的清洁卫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5.对食堂抽排系统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人员配备要求

1.人员配备要求: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食堂服务项目配备5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兼厨师长1名,厨师1名,面点师1名,服务员1名,洗碗兼保洁1名。

2.成交供应商负责食堂服务项目的人员配备,包括相关人员的招聘、培训、健康体检等,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拟委派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健康证。

3.成交供应商需与聘用的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员工购买各种保险,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注: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成交供应商应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处理与食堂工作人员引发的劳动争议或产生的相关问题,新聘或解聘人员须事先告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新聘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约束食堂工作人员遵守采购人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服务,工作时间应穿工作服、围裙,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等,着装整洁,不得高声喧哗。

(三)卫生及安全要求

1.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严格组织加工、生产,确保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卫生、消毒工作;杜绝不合格的食品流入食堂。为防止交叉感染,所有餐具每天消毒并存放在消毒柜中;在食物加工过程中严格将生食、熟食所使用的餐具分开;供餐完毕后,将所有的食物放入保鲜盒或加保险膜后放入冰柜中。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定期进行防“四害”处置。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2.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加工制作,保证采购人每天正常就餐,确保食品加工、储藏、收发等环节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每月餐厨垃圾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清运。

4.供应商负责食堂内及周边清洁卫生,负责办理服务人员的健康证和定期体检,负责按要求做好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食品留样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台账、档案备查。

5.采购人不定期对食品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交人须积极配合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如2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6.安全要求:供应商应对参与本项目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等培训,培训后方能上岗。供应商应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每天负责设施设备和水、电、气等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每天供餐结束后应关闭水、电、气。供应商每半年应对抽油烟系统进行清洗,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专业培训。

(四)其他要求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安全培训,督促服务员工在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的服务工作,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和安排,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

3.供应商须爱护食堂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甚至破坏现有的设备设施。使用期间属自然损坏、合理添置的设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报请同意后维修、添置;若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丢失,其维修、添置费用从供应商管理费中扣除。

4.委托管理实行包干制。供应商负责承担食堂劳务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其他运营费用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5.供应商应加强食堂劳务人员的管理,遵纪守法,做好防火、防盗及人身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供应商应管好各类设施、设备、食物等,不得将食堂内的任何物品私自带出。若有人为损坏的负责补充,所补充的用具数量质量应与原物品相当。不得利用厨房、餐厅、食材等物品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7.供应商报价应包含员工工作服费用。

(五)考核办法

采购人可对食堂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若干部职工就餐满意度低于90%(不含 90%),成交供应商必须对食堂服务工作进行整改,连续三次整改后,满意度仍低于 90%(不含90%),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根据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一年一签,最长不超两年(含两年)。

序号

考核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1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食品卫生法》,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及时处理变质腐烂的食品。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生产,杜绝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严格操作流程,确保食堂内物件摆放整洁、环境优美。

10

发生食品安全责 任事故。此项不得分。

2

制定每周食谱,提前交审定,严格控制食堂生产成本,烹调出色、香、味、形、养的菜肴,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

10

无计划扣5分。

3

建立、健全食堂各类管理制度,坚持物资采购,出、入库登记制度,每日安全值班检查登记制度,食品留验制度,服务质量改进制度,应急预案(停水、电、气及食物中毒等情形的应对)等。

5

无各类管理制度 扣5分

4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人为损坏资产,应按原样赔偿采购人。发现员工随意偷带食材,处以双倍罚款,成交供应商并可将其立即辞退。

10

无相应的管理制度扣10分

5

对厨具、炊具、冻库(冰箱)、各类电器、家具、配套设施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负有经营场所资产保值责任,防止采购人资产的流失损坏,因成交供应商过失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维修、赔偿。

10

无相应的维护和

保养扣5分,配套设施丢失扣5分并赔偿

6

工作间卫生质量:工作间无苍蝇、老鼠,防蝇、防鼠、防尘设备齐全、有效。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生、熟食品分开,食品存放分类分架,无过期、变质食品。工作间、操作台、灶台及售饭台卫生整洁。就餐场所地面及桌椅每日清扫,地面整洁,桌椅洁净无油污。炊具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定期消毒并保持清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隔离”。

10

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7

食堂卫生清洁:食堂所属卫生区要整洁无积尘、积水、无蛛网、无杂物。食堂内外环境要做到清洁,无蚊蝇、老鼠、蟑螂滋生地,按照要求开展灭蝇、灭鼠、灭蟑 螂工作。餐厅、餐桌、餐椅清洁卫生,及时做好清洁工作,保证室内物品的整洁,垃圾应盖好存放并及时处理。

10

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8

沟通能力:谈话说服力强,谈吐亲切和蔼,语言诙谐幽默。谈话说服力较强, 态度诚肯,善于疏导,说服效果较好。谈话说服力一般,尚能被别人接受。

5

每出现一次不合 格现象,扣1分, 扣完为止。

9

服务质量:炊事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厨师长及厨师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定时检查。在加工及分发食品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炊事人员必须保持整洁,不准佩戴手饰,两手干净,操作食品时禁止吸烟、挖鼻孔、对食品打喷嚏等不卫生行为。分发食品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必须使用食品夹。食堂服务人员要耐心解答、微笑服务,不得与员工发生争吵、打骂等不文明行为,有问题反映相关管理部门解决。

10

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10

员工满意度: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得分取平均值;问卷调查可以就食堂就餐环境、食堂工作人员卫生习惯、食堂饭菜的可口程度、饭菜的种类、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等方面展开,并对不同的调查内容分配不同的权重比数;问卷调查结果的使用,考核标准为100分,当平均满意率低于70%时,该项不得分。

15

按平均满意率乘以分值为实际得分。

11

积极完成临时交办的接待任务。

5

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现象,扣1分,扣完为止。

四、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2.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本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为2年,由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可续签次年合同。合同期间因供应商服务无法达到采购人要求,经多次协商还不能改善者,采购人可提出解除合同,重新采购。

3.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和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4.付款方式: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




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到贵公司办理购买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磋商文件事宜,项目编号:510901202100319请予接洽!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邮箱:


缴费日期:

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现金


单位名称(盖章):


2021年 月 日

附:网络报名流程(请仔细阅读)


1.报名介绍信(★若项目有分包需体现报名包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名费转款凭证(★转款备注需附上公司名称,转款凭证需体现转款时间,只能在工作时间转款)。

以上资料请在工作时间(9:00-12:00 14:00-17:00)

发送至2156036968@qq.com邮箱无需添加好友

(邮件发送后请致电:0825-2818707,若当日17:30未收到回复邮件请再次致电)

★注:报名日期需与缴费日期一致。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