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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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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09 20:3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51011220210035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附件
1、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变更为三、★商务要求;2、第九章 评审方法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变更为2.技术、服务要求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共计得12分。非★项共计12项【(一)1;2;3;4;(三)1;2;4;5;6;7;8;(四)3;】,低于采购文件要求的(负偏离)每有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注:★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3、采购公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1年11月17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
一、监督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4636986;二、备案号:(2021)1372号;本项目品目编码及名称为:C0702餐饮服务。三、资金情况:财政资金226万元;四、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安路26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老师;联系电话:028-848727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东能)中心2号楼12楼1206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28-678478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女士
电话: 028-67847898
五、附件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成都市猪肉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系统专用称重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510112202100353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成都)

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2021年10月


廉洁自律承诺

四川正友秉持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发扬精益求精、乐观豁达的团队精神,要求员工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为客户提供专业、规范、高效的服务,为商家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的招投标环境。

为强化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切实净化招投标市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高效廉洁,我单位在《员工守则》中要求全体员工做到:

1、不接受任何投标单位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不与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在投标单位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

2、在代理或承揽代理业务中,不向采购人索贿、行贿,不发生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3、不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4、供应商在参与项目时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

5、不与供应商就标的、其他单位的投标书等商业秘密及合同中的质量、价格、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我单位自愿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同时,四川正友坚决杜绝本公司员工有行贿倾向、建议等行为;坚决杜绝本公司员工有索贿、受贿等行为。如果出现以上情况,请及时向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处投诉或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028-67847858 邮箱:3293135206@qq.com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2084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9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43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44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45

第九章 评审方法 6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82

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 (本项目不适用) 85

附件二:原交款、汇款凭证复印件(本项目不适用) 85

附件三:密封袋封面 8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人)委托,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510112202100353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财政资金 226.00 万元,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计一个包,采购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七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一)获取时间: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8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方式:供应商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

(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三)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份(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7日13:3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或密封不完好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九、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东能)中心2号楼12楼1206号

十、磋商时间、地点:2021年11月17日13:30(北京时间)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东能)中心2号楼12楼1206号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安路269号

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28-84872754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东能)中心2号楼12楼1206号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67847898 19940812481

电子邮件:3261033762@qq.com 网址:www.sczyzb.com

达州分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北一号干道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后侧办公楼3楼 电话:0818-2850666 联系人:邓先生

阿坝州分公司地址:汶川县盛世天苑桑坪路39号附30号

电话:0837-6216701 联系人:周先生

彭州分公司地址:彭州市清白江东路111号1栋3楼

电话:028-86238414 联系人:彭先生

温馨提示:正友招标已开通线上标书售卖,关注微信公众号,即可根据提示轻松购买文件。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226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226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2

响应文件份数

1.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

2.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壹份。

3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监狱)企业等(实质性要求)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6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履约地点

项目完成时间: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服务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项目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成都龙泉驿区内)。

7

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验收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8

现场考察、

标前答疑会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9

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

报价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11

备选方案

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多个报价

1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惩戒(实质性要求)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磋商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联合体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声明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根据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明函。

二、(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均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三、失信企业惩戒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2、“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14

信用记录查询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2.针对查询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将被拒绝(注: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3.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5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不涉及节能、环保以及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适用本项。

三、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采购

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物业服务。

注:不涉及农副产品、物业服务的不适用本项。

四、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16

强制认证产品

(如涉及)

如涉及3C认证产品的3C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采购文件有要求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至采购人,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17

评标情况公告

1.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否则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1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20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028-67847892

21

评审

工作咨询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67847898

22

成交通知书

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到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薛女士

联系电话:028-83472596

2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28-67847898 19940812481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东能)中心2号楼12楼1206号。

2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本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期限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② 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质疑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消质疑,本公司不予受理。

③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部(唯一地址)(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东能)中心2号楼12楼1206号,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28-67847898 19940812481),收到质疑的时间以本公司签收时间为准。本公司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请质疑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到本公司总部领取答复。如要求我单位以快递或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我单发出之日为准。请务必确保质疑函提供的通讯方式准确无误。

25

服务质量投诉

电话

联系人:金先生

联系电话:028-67847858 13028114621

2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4636986;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中街117号。

2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由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备案。

28

进口产品

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的投标。采购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允许国产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29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

1.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并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基准价在下浮20%,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定额¥23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收取方式:成交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人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

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北支行

银行账号:22910201040018858

30

送样提醒

/

31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注: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附件五。

32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划定本项目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3

特别说明

1.本采购文件中若存在相关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或者供应商,均不作为指定要求,而仅为技术水平、产品品质的客观参考。其品牌或者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2.政府采购应当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不论采购文件是否作出说明,均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相关规定为准。

3.若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4.本采购项目编号以采购公告为准。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竞争性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4.1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2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电子文档)均不予退还。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本项目不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XXXX、XXXX、XXXX。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

7.1 本项目不收取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实质性要求)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若出现无法预估的情况除外),同时以邮件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供应商登记的信息有误导致无法传达,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请相关供应商密切关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阅本项目信息。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工作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方式提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1.4对同一事项有多次澄清或修改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为准。

11.5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

商都具有约束力。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没有按照要求分装或统装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但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收。)

19.1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并对密封袋进行编号,电子文档放于①号密封袋内,资格性响应文件正副本放于②号密封袋内,其他响应文件正副本放于③号密封袋内。

19.2响应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性文件/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注:19.1-19.2参考附件 密封袋封面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最终报价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则比例。未明确的, 视为不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8.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28.3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履约保证金

31.1本项目不收取。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40.(本项目不适用)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注: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9年以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0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1年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的官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可提供承诺函。}

5.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1年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可提供承诺函。}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

9.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

10.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八章)

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2.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一)1-13项。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说明: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年检记录,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采购内容:本项目共计1个包,采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4.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本项目预算 226 万元整。

技术、服务要求

配送内容

1.蔬菜类:时令新鲜蔬菜(叶菜类、根茎类、芽苗类、果菜类、食用菌类)。

2.肉类:生鲜肉(猪、牛肉、羊肉等);生鲜禽肉(鸡肉、鸭肉、鹅肉、兔肉等);水产类(活鱼等);水发类(水发牛筋、水发黄笋、水发海带丝、水发玉兰片等);冻肉制品类(鸡边腿、鸡大胸、鸡胗、冻鸭、鸭翅、鱼、冷冻水产类等)。

3.水果类:当季水果。

4.干杂类:米、面、油、禽蛋、奶制品、调料等。

产品质量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响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为质量合格产品。所列产品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产品生产(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运输、贮存等)应满足《GB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

1.果蔬类:蔬菜及水果类,须符合国家标准 GB 2762-2017、GB2763-2021等相关标准包括有叶菜类、根茎类、果菜类、芽苗类、和菌类等;

(1)叶菜类:鲜嫩,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叶茎完整无折断,基部不老化, 干爽无水;无裂口损伤,表面无泥土及其它杂物,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农药残留达标。

(2)根茎类:个体均匀,根形完整,无畸形,无泥土,无虫蛀和机械伤,无腐烂, 无断折断裂,不萎蔫变软,不发芽,不变绿,不空心,不糠心,不黑心,弹击有实心感,农药残留达标。

(3)果菜类:外观良好,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表皮无损伤、无病斑或 烂斑,无裂口,无折断,无压痕,无异味,不发软皱缩,农药残留达标。

(4)芽苗类:鲜嫩、无老叶、无花斑黄叶,根部切口新鲜,茎叶完整,无腐烂现象, 农药残留达标。

(5)菌类: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毒、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为宜。

(6)水果类:果形完整,大小均匀,新鲜,正常色泽且色泽均匀,果质优良,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无发霉,无干疤,无失水枯萎,无农药残留。

2.肉类:肉类须符合国家标GB 2707-2016、GB 2762-2017 等相关标准,所供肉类不得检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食安办〔2011〕14 号)规定的“瘦肉精”品质目录。配送的生鲜肉类、生鲜禽类应为当日生产的冷鲜肉,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应符合 GB 9959.1-2018 鲜、冻片猪肉、GB 16869-2005及GB 2707-2016 鲜、冻禽产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规定。水产类,须符合国家标准 GB 2733-2015 等相关标准。生鲜猪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生鲜禽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应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肉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生鲜禽肉类必须保证新鲜,应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1)生鲜猪肉(牛肉、羊肉等)类: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肌肉应有光泽,不粘手,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原状,并具有鲜肉的正常气味,排骨类无龙骨。

(2)生鲜禽肉类:家禽鲜活原料应体壮,色泽正常,无病,无内脏,无异物,符合规格要求,达到使用标准。

(3)冷冻肉类: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肉类和冷冻禽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

(4)水产类:鱼肉等新鲜程度高,须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要求身体表面光洁有正常粘液,无异常色泽肉质,有弹性(有鳞鱼类还须鳞片完整或极少量脱落),眼球微凸,有光泽,不凹陷,无灰白色,鱼鳃鲜红,不乌,肉质结构紧密,肉刺不分离,无异味。

(5)冷冻水产类: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冷冻虾要求大小无较大差异,虾类完整无破损,虾肉无异味,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85%。

(6)水发类:颜色色泽正常,无腐败变质、无霉变、气味正常、无刺激性异味,无掺假掺杂,严禁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保持食材原有特性、正常加热后不能化渣。

3.干杂类(米、面、油、禽蛋、奶制品、调料等):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易存放、 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含有二氧化硫和非法使用添加剂;重金属元素、农药残留不得超标,须优质、无感官异常。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大米类:须符合 GB/T1354-2018年最新标准。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米面皮层去净的占 90%以上;碎米总量:籼米≤15%(其中小碎米≤1%),粳米≤7.5%(其中小碎米≤0.5%);不完整米粒:≤3%;杂质最大限量:≤0.25%;水分:籼米≤14.5%,粳米≤15.5%;黄米粒:≤1%;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结块、无受潮、无霉变、无虫害。须独立包装,包装上须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国家生产许可信息标识,不得采购散装大米。

(2)面粉及面制品类:符合国家标准(如 GB 2760、GB 1355 等)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灰分<0.7%;粗细度:全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 面筋质>26%;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水分≤14%。脂肪酸值<80;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结块、无受潮、无霉变、无虫害;须独立包装,包装上须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国家生产许可信息标识。

(3)食用油类:非转基因压榨,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如 GB 2716、GB/T 1536、 GB 19641 等)要求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133.4mm):黄≤35、红≤7.0;气味、滋味:具有食用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0.2%;不溶性杂质:≤0.05%;酸值:≤3mg∕g;过氧化值:6mmol∕kg;加热实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小于 4.0,0.5;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颜色清澈,透明度高,无沉淀物,无分层现象;须独立包装,包装上须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国家生产许可信息标识。

(4)调味品: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独立定型包装。调味品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 GB 18186-2000 酿造酱油、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QB/T 4510-2013食盐小包装制作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 SC 食品安全认证或有食品生产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

(5)禽蛋:送供应禽蛋鲜新、大小均匀,无破损、无异味、无异物,色泽光滑,应有动物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主管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验标识,禽蛋必须保证质期内新鲜、卫生、安全,符合GB 21710-2016相关标准。

(6)奶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奶制品的相关标准。

配送要求

1、 配送食材: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证明):生鲜肉类由产地检疫部门出具当日的《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应提供当日《动物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蔬菜、水果应提供每批次蔬菜的农残检测报告;其他食材,配送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每批次货物的有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盖有企业印章的配送清单。采购人有权拒收无相关报告或证明的食材,并严格按响应文件内容及采购人要求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改变。

2、 配送车辆要求:配送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应配备食材配送专用车辆。配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配送专用车辆应具有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运输资质。

3、 人员要求:配送工作人员必须提供三年内无犯罪、吸毒史的承诺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配送人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配送供应商须为本项目确定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与采购人进行业务上的联系往来。【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 品种数量要求:保证配送食材品种重量的准确性,以采购人下单品种及数量为准,所有食材的重量以净重为准,不得包含包装材料的重量。若采购清单上有部分货物因为季节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供应商须提交情况说明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换其他品种。严禁少量配送、超量配送、延时配送或者配送产品质量不达标,采购人有权全部退回。

5、 配送时间要求:配送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于每日8:00前将食材送至单位食堂。

6、 配送供应商应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运输中要防止雨淋日晒及交叉污染,确保配送的食材优质、安全、可靠,确保运输安全。若采购人发现配送的粮油存在包装破损或变质,将及时通知配送供应商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配送供应商需无偿更换相同品种相同数量的原材料。

7、 卸货要求: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8、 建立出入库台账。配送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24小时监控体系。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必须由供应商自行查验产品的有效期、包装等,并留样保存一周。

9、配送食材安全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所配送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若国家出台新法律、法规和标准,则以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保证所供产品配送 到采购人时的质量、卫生和安全。

其他服务技术要求

供应商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自建或租赁为满足本项目所需的库房(干仓)、冷藏库、冷冻库等功能性用房。【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因食材原因引起就餐者出现轻度腹泻发热、食物中毒,或提供劣质/伪冒产品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成交后的30个日历日内为本项目购买商业保险且指定受益人为采购人所辖的单位,每年理赔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技术标准及规范:应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参数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考核办法【本项不作为评分处理】

配送服务期内,为了及时了解配送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采购人对配送供应商采取日常抽查和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采购人有权对综合考核标准进行修改调整。

日常考评:

根据各项服务日常检查和处罚标准对日常食堂食材配送服务质量进行的考核。采购人将按各项服务标准严格管理。

由采购人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以备在每月食材费用支付时扣除,并对配送供应商的配送范围进行调整。

月考评:

月考核作为支付当月配送服务费和安排后期配送范围的主要依据,由采购人将日常检查扣分结果进行汇总,按考核扣分档次支付当月食材费,满分为100分。

由采购人单位食堂每月对配送供应商日常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汇总当月考评表并核算出平均值,得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月考核扣分情况。当月扣分低于 3分(含)的,当月的食材费按合同约定金额全额向配送供应商支付;当月扣 3 分(不含)至 5 分(含)的,支付当月食材费时在按合同约定金额中按当月每扣 1 分扣除当月食材费 1000元后支付;当月扣 5 分(不含)至 10分(含)的,支付当月食材费时在按合同约定金额中按当月每扣 1 分扣除当月食材费 2000元后支付;若当月扣 10 分(不含)以上,则扣发当月食材费的 30%,配送供应商须就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提供问题整改报告。

月考核中有连续 2 个月扣分超过 15 分,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配送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当月被投诉三次(不含)以上,事件属实情况下,则扣发当月食材费的 30%。连续2个月被投诉三次(不含)以上,采购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配送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一:食材验收标准明细表。附件二:配送供应商考评表。)

责任追究制度:

配送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随时抽查商品来源、配送采购及流程,配送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考核扣除 200元/次,情节恶劣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因配送供应商配送不及时或配送错误,影响正常就餐的,给予处罚 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因配送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配送质量考核结果及实际配送需求对配送供应商的配送范围进行调整。

商务要求

采购项目服务时间: 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服务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采购项目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成都龙泉驿区内)。

结算价格:

供应商每月实际结算价格=基准价格*(1-下浮率)

由供应商配合采购人每月月初和月中以成都市城市居民生活价格公益平台(蓉价网www.cdprice.cn)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如若在成都市城市居民生活价格公益平台没有查询到提供食材的报价将在所在地周边市场询价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若在定价后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月10%,供应商有义务提出申请/告知,经双方协议、核实,重新询价后再定市场价格。未尽告知价格降幅义务的,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付款方式和要求:

①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供应商需于次月5日前向采购人提供正式发票及正规单据,并附结算清单,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上月货款。

②食品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供货,并经采购人根据配送清单汇总合格后,由供应商提交完备有效单据和合法合规票据,由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③具体采购数量以供货数量结算,但最终结算总价不能超过本项目总预算。

配送时间为每天配送。配送应于合同约定之日起按每日规定时间前送达,具体配送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验收标准及要求:

配送食材标准详见附件一。

数量验收标准: 送货质(重)量优(大)于采购人下单质(重)量时按采购人实际下单要求验收,送货质量低于采购人下单质量要求,配送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按下单要求补齐,若无法按时补齐,则按缺货金额的的 5 倍进行处罚。

价格验收标准:配送供应商的配送价格根据结算基础价及折扣率进行计算的,实际配送价格以元为单位,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且调价周期内原则不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

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所指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供应商提供配送食材的检验报告,蔬菜为农残检测报告。食材有包装的,食材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结块、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配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验收流程:做好卸货前的检查。双方验收人员卸货前应对场地和机械秤做好检查,并对食材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了解。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双方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的质量,按索票——验证——抽查——过磅——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配送供应商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填写验收记录。每次配送的食材都要登记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等事项并在采购登记记录上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其他商务要求:

供应商的报价是满足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即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注:★项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非★项负偏离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做扣分处理。


附件一【不作评分处理】

配送食材标准明细表

1、蔬菜感官质量标准

序号

类 别

感 官 要 求

1

叶菜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新鲜,无黄叶、烂叶,无虫眼,较新鲜,基本不带泥沙,无夹杂杂草,可食用率达90%及以上。

2

根茎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形体完整无裂口,无腐烂变质,无异味,表面光滑,大小均匀,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产品需新鲜且嫩。土豆不得有发芽发青现象且个体重量不得小于300g。可食用率90%及以上。

2

根茎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无腐烂变质,表面光滑,大小均匀,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产品需较新鲜且较嫩,土豆不得有发芽发青现象。可食用率90%及以上。

3

瓜果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无腐烂变质,表面光滑无黑斑,大小均匀,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商品需新鲜且嫩。可食用率90%及以上。

4

菌类

具有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无腐烂变质,表面光滑无黑斑,不得有黑心空心现象,根据产品食用特性部分产品需新鲜且嫩、无毒。可食用率90%及以上。

5

香辛蔬菜类

腐烂、无破损、不潮湿、不粘手,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有光泽、菌身完整无损、无杂质,新鲜不发蔫。

6

豆制品类鲜豆类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嫩气不发黄,无虫眼,产品为常温无发烧现象,大小长短均匀。

7

其它

包装清洁卫生,具有产品应的色泽、气味,无腐烂变质,大小、长短基本均匀,产品损耗应为正常加工损耗。

2、肉类验收标准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