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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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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2022年食材配送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2022年食材配送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1:30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2022年食材配送项目采购需求;

2.预算金额:864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及需求

详见附件。

三、公示期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发至邮箱szlhswjgfwzx2@mail.shenzhen.chinatax.gov.cn。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2022年食材配送项目采购需求.doc
附件封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2022年食材配送 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间:2020年10月12日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有 无

2

项目预算安排

总预算金额(万元): 864.00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864.00

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3

项目采购内容

货物名称及数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蜜园路办公区、梅园路办公区食堂食材采购,包括蔬菜瓜果类、肉类、米油、牛奶、水果、禽蛋类、水产类、副食、干货、调配料、糕点、熟食等。

核心产品:/

内容:食材采购及配套服务。

工程内容:

4

项目实施时间

(一)本项目服务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标人履约情况经考核符合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再续签合同。

(三)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我局签署合同,否则双方供货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并生效,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需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项目实施地点

(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蜜园路办公区

(二)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梅园西办公区

6

项目实施范围

蔬菜瓜果类、肉类、米油、牛奶、水果、禽蛋类、水产类、副食、干货、调配料、糕点、熟食等。

7

项目相关单位

需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验收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8

采购意向公开

本项目已于2021824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9

支持中小企业

本项目(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联系人:何星辉 联系人办公电话:0755-25860155

一、项目概述

1.采购使用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本项目以每月食品供应实际发生数量结算,年度支付上限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64万元。采购数量和品种以我局当天17:00确定第二天所需食物的量为准,采购食材应于每日6:00前配送至我局。

2.采购范围:蔬菜瓜果类、肉类、米油、牛奶、水果、禽蛋类、水产类、副食、干货、调配料、糕点、熟食等。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所示,详见下表:

食材相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摘录)

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A1202

农产品

A120201

谷物

A120202

薯类

A120204

豆类

A120212

蔬菜及食用菌

A12021201

蔬菜

包括叶菜类蔬菜、芥菜类蔬菜、瓜菜类蔬菜等。

A12021202

食用菌

包括平菇、杏鲍菇、金针菇等。

A120402

活家禽

A120403

畜禽产品

A12040301

生奶

包括生牛奶、生羊奶、生马奶等。

A12040302

禽蛋

包括鸡蛋、鸭蛋、鹅蛋等。

A1205

渔业产品

A120501

海水养殖产品

A120503

海水捕捞产品

A120504

淡水养殖产品

A120506

淡水捕捞产品

A1501

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A150101

谷物细粉

包括小麦粉、小麦专用粉、大米细粉等。

A150102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

包括碾磨、脱壳其他谷物、粗磨谷物等。

A150103

薯、豆、相关植物加工品

A150105

植物油及其制品

包括食用植物油、非食用植物油、植物油分离制品等。

A150106

糖及副产品

包括原糖、成品糖、加工糖等。

A150107

畜禽肉

包括鲜、冷藏肉,冻肉等。

A150108

油脂及食品杂碎

包括动物肠衣、可食用动物杂碎、动物油脂及加工制品等。

A150109

熟肉制品

包括蒸煮香肠制品、熏肉制品、酱卤烧烤肉制品等。

A150110

水产品加工

包括冷冻水产品、干制水产品、腌渍水产品等。

A150111

蔬菜加工品

包括冷冻蔬菜、暂时保藏蔬菜(原料)、干制蔬菜(脱水蔬菜)等。

A150112

水果、坚果加工品

包括冷冻水果及坚果,水果酱,坚果酱,果泥等。

A150113

淀粉及淀粉制品

包括淀粉、菊粉、淀粉制品等。

A150114

豆腐及豆制品

包括水豆腐、豆制品、豆浆及豆浆粉等。

A150115

蛋制品

包括干蛋品、冰蛋品、再制蛋等。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A1502

食品及加工盐

A150201

焙烤食品

包括糕点、面包、饼干等。

A150203

方便食品

包括米、面制半成品,速冻食品,即食方便食品等。

A150204

乳制品

包括液体乳、固体及半固体乳制品等。

A150205

罐头

包括畜肉类罐头、蔬菜类罐头、水果类罐头等。

A150206

调味品

包括味精(谷氨酸钠)、酱油及酱类制品、醋及醋代用品等。

A150207

发酵类制品

包括酵母、食品用氨基酸、柠檬酸及其盐和酸酯等。

A150210

加工盐

包括食用盐、非食用盐等。

A150211

食品添加剂

包括食品增稠剂、蛋白质添加剂、食品甜味添加剂等。

A150299

其他食品

3.供应商负责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每日约600人的食堂食材和配套服务。

4.本项目服务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项目需求

(一)总体要求

1.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产品国家标准等。

2.服务要求

2.1供应商应成立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我局相关工作。服务小组人员必须提供有效健康证,并根据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定期提供粤康码、行程码,不得隐瞒行程或报送虚假信息;服务人员应接种疫苗,因身体原因无法接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报告;服务小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我局管理,遵守我局食堂工作相关规定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相关证件、检测报告等需定期交我局检验核查。

2.2 供应商应定期聘请师资为本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和我局食堂团队提供食品安全、厨房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

2.3 配送食材每月需由具备国家认定规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抽样检验,并附检测报告以供查验;供应商需出具相关承诺书,确保食材安全可靠,不得出现配送卫生安全事故,所有资料需交于我局备案。

2.4 所供食品的质量要求:所供食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详见“具体项目要求”)。

2.5 送货时间要求:根据我局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送货时间。我局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供应商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订单,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订单要求送货。极个别产品因质量太差或没有货源时应及时反馈我局并协商调整,保证所需货物准时送达。如若迟到,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详见“违约责任”)。

2.6 配送的货物如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限提供我局要求的货物并配送的,我局将在每月考核评分据实记录,并根据违约条款处理,我局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并按照项目中标结果顺延选择备选供应商。

2.7 临时加货处理:如我局临时有客餐任务或临时增加员工用餐,供应商需在接到我局口头或书面通知2小时内将货物送到我局指定地点,确保用餐正常。

2.8 在供货过程中,我局对所供货物如有意见建议可随时向供应商反映,供应商应及时改进,否则,我局有权中断与供应商的合作;合同生效期间,我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供应商。

2.9 数量及验收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我局由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以我局最终验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供应商应每次随货送上《送货清单》(一式两份),供我局验货人员签字确认,《送货清单》由供应商和我局各留一份,作为送货和收货的凭证;如货品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我局验货人员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退换,供应商必须在2小时内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员工正常就餐;我局有权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罚(详见“违约责任”)。

2.10 因配送运输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供应商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我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11 供应商应按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板建立专门台账,按格式如实记录配送给我局的各类物品,留存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资料,并清晰准确地提供各类货物原产地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报告,保证可追踪溯源。

2.12 我局有权对供应商配送的各类物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我局予以书面警告,并对该批货物予以没收销毁,不必退还供应商,防止二次流通至社会市场;第一次书面警告后再出现同样情况,我局将参照“违约责任”处理。

2.13 如采购物资需进行现场初加工,我局可提供初加工操作场地,供应商应服从我局相关安排及管理。若供应商在初加工过程中违反我局相关规定,我局第一次将予以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如再出现同类情形,我局有权扣除供货商方当天总货款的10%;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我局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2.14 供应商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品的销售额开具发票。

(二)质量要求

1、瓜果蔬菜、辅料、佐料

1.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辅料、佐料类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标准,应符合或高于我国无公害蔬菜或食品的卫生指标规定,如GB2763-2021、GB2762-2017。以下为部分参考指标,项目执行期间将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部分食品安全参考指标

项目

指标(mg/kg)

甲胺磷

不得检出

甲拌磷

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呋喃丹

不得检出

百菌清

≤1.0

多菌灵

≤0.5

汞(以Hg计)

≤0.01

铅(以Pb计)

≤0.2

砷(以As计)

≤0.5

氟(以F计)

≤0.5

硝酸盐(以NaNO3计)

瓜果类≤600;叶菜根茎类≤120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4

1.2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1.3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1.4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即为异常;

1.5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

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1.6蔬菜供应链要求: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应当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如供应产品涉及有机蔬菜,产品来源需为正规的有机蔬菜供应商。

2、肉类

2.1鲜肉

所供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的要求,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需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2.2其他肉类

所供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分割的猪肉每次送货时要有深圳市分割肉销售凭据),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所有产品规格符合我局提交的日采购计划或月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5%,冷冻水产类食品(带外包装)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5%,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

未经我局同意,不得提供进口肉品或不明来源的肉品。

2.3禽类

家禽三鸟类来自政府认定合格的屠宰场,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是送货前12小时内屠宰好的新鲜鸡、鸭。未经我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供进口肉品或不明来源的肉品。

2.4水产品类

淡水鱼验收前必须是活的,海鱼必须是冰鲜新鲜、无味、肉感好。同时,海鲜类要求送货时是活的且必须要配有冲气装备及海鲜车配送服务。

2.5副食、干货、调味品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副食、调味品由正规厂家生产,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所提供的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名牌信得过产品。并提供贴有生产许可验收和商标及地址、电话、保质期内食用产品。

2.6水果

采购范围:主要采购当季时令水果,产品来源必须是正规渠道,提供的产品品质要确保新鲜,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水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7早餐奶

供应商提供的牛奶必须是原厂出品的合格产品,如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要求赔偿。项目执行期间,供应商应根据我局实际需要,提供相应品牌牛奶。

2.8粮油

2.8.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大米、油、面粉、豆类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大米、油:要提供QS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供应方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2.8.2执行标准:

米类执行标准:GB1354-86、GB2715-2005 标准一等米不含添加剂

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等米外,要求:

碎米总量≤17%(国家标准:≤35%)

小碎米总量≤2%(国家标准:≤2.5%)

不完善粒≤3.5%(国家标准:≤4.0%)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油类执行标准:色拉油:GB1535-2003一级大豆色拉油

花生油:GB 1534-2003;

大豆油:GB 1535-2003;

葵花籽油:GB10464-2003;

棉籽油:GB 1537-2003

油茶籽油:GB 11765-2003;

玉米油:GB 19111-2003;

米糠油:GB19112-2003。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国家更新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供应商需与我局洽谈,决定是否以最新标准为准,并签订补充说明。

2.8.3油类质量要求:

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霉变粒不得超过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 (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赭曲霉毒素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汞(0.02 mg/kg)、无机砷(0.1 mg/kg~0.2 mg/kg)。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140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并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3、配送标准

3.1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运输过程中需以薄膜覆盖或塑料袋包装,保证食材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容器每日回收后必须消毒。

3.2运输要求:供应商需配备运输专用车辆,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异物、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奶制品、肉类运输等易坏食材需用冷藏车防止变质。

三、价格预算

(一)定价方式

1.我局将根据以下方式定价:

(1)每月我局根据食堂需求,参考深圳市中农网平台(“天天采配”平台)确定次月食材采购清单。

(2)结算时,依据上月25日中农网食材报价作为当月食材基准价格,实际采购价格应在上月30日前书面确定。

食材基准价格是食材实际结算价格的依据标准,即食材A的实际结算单价=食材A的基准价格×(1+综合服务费率)。综合服务费率即投标人针对食材基准价格的收取的服务费用比率,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浮动率”确定。综合服务指采购人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服务要求,包含人力服务费、运输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3)若中农网未提供某项食材市场价格,则由我局和供应商协商确定以周边某农贸市场、超市价格或其他具有公信力或参考价值的平台的食材价格为准,实际结算单价不再加记综合服务费。

(4)我局根据以上原则核定菜品种类和价格并反馈至供应商,供应商应据此修改《食材价格清单》。

2.每月结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金额=食材结算单价x验收数量=基准价格×(1+综合服务费率)x验收数量

结算金额已包括供应食材费用和综合服务费,项目双方的中农网平台服务费均由供应商承担,原则上我局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以上金额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二)驻场人员配置能力承诺

1.根据我局食堂的实际情况,供应商需提供具有食材处理能力的专人(至少4人)驻场负责辅助清洗食堂食材和食材现场初加工的一切工作,驻场人员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2.供应商需派遣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负责处理我局临时供货需要、食材搬运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三)项目分包

1.分包要求已列为供应商资质要求之一,供应商需严格考核分包企业资质,确保分包企业的服务能力,不得弄虚作假,若产生法律责任,由供应商与分包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供应商不得与各分包企业为同一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相关资质需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和规定。资质材料需要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材料、经营规模、纳税情况等。

3.项目中标后,本项目合同签订前,供应商需严格按招标文件所示比例和金额与各分包企业草拟分包合同,并将分包企业资质和合同草稿交予我局审核。

4.经我局同意后,供应商可与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未经我局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分包企业。(另有条款见“违约责任”。)

5.签订本项目合同时,供应商须将项目分包合同(原件1份)及其他有关资料列为合同附件,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附上。

6.如本项目由小微企业中标,则无需考虑分包事宜。

四、合同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

1.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限金额为864万元,实际金额以月度发生额为准。中标人履约情况经考核符合服务要求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逐年签订续期合同。

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我局签署合同,否则双方供货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并生效,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需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项目中标后,本项目合同签订前,供应商需严格按招标文件所示比例和金额与各分包企业草拟分包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向分包企业采购的食材类别,并将分包企业资质和合同草稿交予我局审核。

4.供应商不得与各分包企业为同一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相关资质需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和规定。资质材料需要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材料、经营规模、纳税情况等。

5.经我局同意后,供应商可与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未经我局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分包企业。(另有条款见“违约责任”。)

6.签订本项目合同时,供应商须将项目分包合同(原件1份)及其他有关资料列为合同附件,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附上。

7.试供期:签订合同后正式进入试供期。试供期为15天,主要考察供应商的货物质量、服务、信誉等方面。试供期满需经我局验收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合同继续执行;若未通过验收考核,或在此期间出现不符合我局服务要求的问题,我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项目中标结果顺延选择备选供应商。(考核标准见下文“五、考核管理”。)

8.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尚未明确的内容,我局有权依照上级部门所发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和细化。

(二)保密条款

供应商在实施货物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货物配送服务,并应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我局备案,货物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我局并将其个人资料送我局审批,审批合格者才能更换。如我局认为配送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有权随时要求更换,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

(三)付款方式

1.由我局每月结算上月费用。

2.项目验收:

(1)我局将组织验收小组,于每月3日前对上月供货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验收。

(2)验收小组将据实出具项目验收书和考核评分表(见“考核管理”),并于验收后15日内申请支付货款,如有意外情况,需提前与供应商协商,如供应商未通过服务验收,我局有权暂停付款。

3.付款要求:

(1)供应商每月应编写《食材分类清单》,分类统计各种食材的采购金额,分类包括:蔬菜类、肉类、蛋类、水产品、米面类、油类、水果类、乳制品类、其他类。分类如有变更我局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供应商。

(2)供应商每月应按日统计配送金额,编写《食材费用统计表》,并于次月5日前将送货清单、《食材费用统计表》、《食材分类清单》供我局审核,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3)我局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必须据实开具发票,开票时分类录入销货清单并随票送达。供应商需确保向我局提供的发票属合法有效,否则我局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或其他违约责任。

4.涉及退换、定价问题,应由我局和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商后,按协商结果调整结算款。

5.供应商应按月统计向分包企业采购的食材类别与分类金额,供我局审核。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我局有权拒收,并且供应商须向我局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对我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配送的货物如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限提供我局要求的货物并配送的,出现1次将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保证;2次扣当天货款10%;当月食材配送逾期,或质量出现问题达3次以上,若无正当理由,我局将视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偿付不超过当月货款5%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视问题严重程度决定。同时,我局有权视供应商的违约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供应商仍需根据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供应商须严格遵守本项目定价方式,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价格凭证,不得偷税、漏税,一经发现,我局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上述第2点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并且给我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4.我局每月依照《食堂配送服务项目考核评分表》对供应商当月服务进行考核,95分以上即为考核结果优秀,90分视为考核结果一般,验收部门将致函供应商,要求7日之内对缺点予以整改;如低于85分,则服务考核不合格,我局将致函供应商,要求整改,暂停支付货款。针对考核期间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前述违约条款逐项处理。

5.如一个服务年度内,供应商服务考核结果不合格达2次以上,则视为供应商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我局有权视供应商的违约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供应商仍需根据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供应商与分包企业作为服务供应方,均需接受我局监督,不得违反招标文件所示服务和质量要求,实际经营管理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我局有权要求双方随时提供资质材料,如发现外包企业无法满足我局服务要求,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或外包企业与供应商存在不当联系,我局有权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更换外包企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如对我局造成损失的,供应商与分包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如供应商在项目分包中存在弄虚作假、擅自分包等行为,我局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重新招标,同时不允许原供应商参与投标,供应商的行为如对我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8.供应商有义务遵守我局疫情防控、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等规定,所提供的服务人员须服从我局管理,如供应商在疫情防控、人员管理方面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管理不善,我局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且给我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恶劣后果,我局将继续追究供应商赔偿责任。

9.我局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我局向供应商偿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我局无正当理由恶意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

10.我局有权不定期对供应商和分包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如检查中发现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约定,我局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如供应商仍不能达到其要求,我局有权按照合同总金额5%的标准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或随时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免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1.如因质量不合格给我局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局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我局为追索供应商责任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12.本合同中所述的损失或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五、考核管理

(一)我局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合同约定组建验收小组,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验收小组负责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验收小组将对供应商的价格水平、物资配送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书。

(二)我局在合同执行期间将严格按月度考核。若中标供应商在履约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我局可根据违约条款第4点、第5点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理。

《食堂配送服务项目考核评分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1

价格方面

价格执行情况

是否依时报价,建立完善的报价机制;是否存在临时补货物品价格虚高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账单价格乱报、错报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月度结算对账不及时情况。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最高扣分6分。

6

2

质量方面

物品质量

配送物品是否存在霉烂、变质、过期、破损等不符质量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次充好达不到采购方要求的情况。每发现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5分。

30

食品检测

采购方对配送物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每发现1项不合格的,直接扣10分。

索证制度

是否建立相应的追踪溯源体系,专门台账档案;是否有清晰的货物来源或产地;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的票、据、证等材料。每发现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5分。

3

数量方面

物品数量

是否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是否按照采购方订单品种和数量进行配送物品。与订单数量相差10%,扣2分;相差20%,扣5分;相差30%,扣10分;与订单品种每相差1个,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10

4

时间方面

配送及时性

迟于合同规定时间配送的,每迟到10分钟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20

应急响应时间

是否按照采购方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按照招标时的承诺进行应急处理。发现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5

卫生方面

人员管理

所派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无理由缺勤,是否有健康证,是否统一穿工服,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4分;是否存在盗取货物等情况,没发现1次扣4分。

14

初加工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卫生安全初加工;是否初加工完成后将加工场所垃圾清理干净。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6

态度方面

服务态度

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良好。每接到1次有效投诉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20

反馈整改情况

是否对采购方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及时的整改,每发现1次扣5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总分

/

100

六、注意事项

(一)供应商须严格遵守项目分包相关条款,不得在未经我局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我局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二)食材的安全质量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如供应商使用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我局将有权不予接受,供应商必须详细说明其中差异。

(三)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鉴于中农网公告价格未包含采购人采购需求中涉及的服务费用,如投标人综合服务费率报价小于0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参照前款规定研究处理。

七、供应商资质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将采购合同金额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分包的合同金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60%);(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分包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

2.供应商如分包给中小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0年-2021年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2020年-2021年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4.提供2020年-2021年任意1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五)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投标人为分公司,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