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12 16:45
一、项目编号 | |||
510185202100240 | |||
二、项目名称 | |||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阳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白马寺街19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总价:304680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时间:所有抽样及检测任务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应全部在国抽平台上录入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罗明超,胡兴荣,曾成霞(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交纳。定额支付: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4000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计划号:(2021)0551号。 2、采购品目:C99其他服务。 3、监督投诉单位:简阳市财政局,028-27224330。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60%,项目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成交供应商需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凭证后30日内支付剩余总合同金额的40%。 5、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作要求。6、成交日期:2021年11月12日;7、本项目报名供应商共6家,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且3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实质性审查。8、信用融资: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办理。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址: | 简阳市河东新区印鳌路15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付老师;联系电话:028-27558521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6573188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老师 | ||
电话: | 028-65731881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采购项目编号:510185202100240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阳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年10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4
二、总则 6
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4
二、食品监督抽检需求 14
(一)抽查产品判定和检验依据 14
(二)质量要求 14
(三) 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和项目表 17
三、食品监督快检 36
(一)质量要求 36
(二)抽检任务分配 37
第四章 供应商和供应商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9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0
第六章 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 42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须知 49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50
第九章 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52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 53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4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55
三、承诺函 56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57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8
六、监狱企业 59
七、供应商其他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60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61
一、响应函 62
二、承诺函 63
三、首轮报价函 64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5
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6
六、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67
七、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表 68
八、商务应答表 69
九、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70
十、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71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格式自拟) 72
第三部分 最终报价函 73
附件一:联系方式 74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214 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拟对“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阳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服务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下述采购项目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并提出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阳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510185202100240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四、采购内容概况:本项目共1包,预算金额321万元。(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五、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须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3、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六、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
1、网络报名获取,凡有意投标企业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8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提示:
(1)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
(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3)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地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19&utm=a0017.b1347.cl50.3.c0de9400b91b11eb870ad7da87d69c97;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2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时间、地点:2021年11月12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九、本项目相关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公示。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简阳市河东新区印鳌路159号;
联 系 人:付老师;
联系电话:028-2755852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321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304.9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
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价格扣除不适用。 |
4 |
评审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做要求。 |
6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做要求。 |
7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
8 |
开标、评审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
9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应当直接向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并由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受理和回复。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11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应当直接向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并由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受理和回复。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简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27224330 地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12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3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4 |
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交纳。定额支付: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 收款单位: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银行账号:677868681 |
15 |
承诺提醒 |
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16 |
信用融资 |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等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联系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采贷”办理咨询电话:028-65731881。 3.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17 |
采购计划文号 |
(2021)0551号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指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响应招标、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5 本磋商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磋商文件凡是要求“单位(供应商)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单位的“行政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参加人员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4.1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对现场做出的解答需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4.2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磋商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5、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响应文件编写要求
6.1 总体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2 语言及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6.2.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中文说明为准。
6.2.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3 响应文件的组成
6.3.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承诺函;
4、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监狱企业;
7、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响应函;
2、承诺函;
3、首轮报价函;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7、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表;
8、商务应答表;
9、项目实施方案;
10、售后服务方案;
11、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
文件三:最终报价函
注:最终报价函应密封提交;供应商需现场填写最后报价的,应自行准备密封袋。
6.3.2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及最终报价函三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最终报价函供应商需现场填写最后报价的,应自行准备密封袋。
6.3.3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最终报价函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分别装订成册。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6.4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6.4.1 磋商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响应文件中的有效期短于90天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4.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6.5 响应文件的递交
6.5.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所有外层密封袋标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
6.5.2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
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8、其他
8.1 本部分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8.2 磋商开始后,除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以外,不接受供应商及与供应商有关的第三方递交的材料。
8.3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维权。
9、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0、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0.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0.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10.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3)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单位;
(14)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单位;
(1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
(16)与以上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与以上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8)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1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0)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21)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12、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2.1 供应商准备的响应文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2.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2.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磋商。
12.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装订完整。
12.5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3、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作要求。
14、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15、履约验收
1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经多次整改后验收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5.3 存在国家强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1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16.1 本项目允许合同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1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1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自行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相关内容)。针对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专业商务条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磋商过程、磋商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进行回复。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其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以保障简阳市食品质量安全,配合简阳市质量强市建设,切实增强行业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相关产业质量、产品质量、消费者生活质量提升。以更大决心和有力举措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深化放心舒心食品消费环境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满意度。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全年在简阳市范围内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其中,食品抽检2300批次(常规食品抽检任务159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710批次),快检20000批次,预算金额为321万元。
2.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检服务采购项目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食品监督抽检需求
(一)抽查产品判定和检验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及相关国家标准。
(二)质量要求
1、检验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均衡完成抽检任务。
2、承检机构需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 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从事检验工作,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3、承检机构需遵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要求进行检验并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检验检测活动中无重大差错或责任赔偿案例;抽样检测程序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抽检的规定。承检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承检机构需提供专业的独立采样服务,安排2名及以上人员与专用车辆开展采样工作,提供现场采样工具、容器等设备,抽样期间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承担;样品采集人员需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5、承检机构应按照国家局要求提供采样单、封签、告知书等,对每个抽检样品统一编号、登记、封存。采集完毕后,承检机构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由专人送达,并具备满足速冻及冷饮类储运条件的设备。
6、采集的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承检机构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 包装破损及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送达实验室的样品标签不得涉及企业信息。
7、采购人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其他监管需要临时调整抽检计划中的检测项目。
8、一般食品抽样时,原则上同一被抽样单位抽检样品数量不超过10批次。
9、承检机构在抽检结束后20天内出具抽检报告;检验完毕、复核确认并签 发检测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 “成都市食品检验检测数据整合平台”。
10、承检机构完成抽样后,应负责抽样信息统计录入,并在每次抽样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抽检信息统计表,提交检测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抽检信息公示表,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示模块”。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撰写《食品安全抽检与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书》,对本项目涉及的抽检数据进行总结分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方案。承检机构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食品安全抽检与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书》及工作总结报采购人。
11、严格落实廉洁纪律要求和抽样管理工作规程。对抽样人员未按国家相关抽样规范的要求,直接造成样品抽样过程及结果产生过错,抽样单位及其抽样人员违反抽样、送样纪律规定,承检机构及其具体工作人员违反收样、检验纪律规定,如超时限送样、换样,不按抽样规范实施抽样导致抽样样品浪费,不按抽样计划指标检验或选择性检验部分检验指标,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检测工作相关信息,以及被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抽检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报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12、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匹配。
13、县级食品抽检的重点侧重于经营消费环节,抽样面应覆盖市域内全部镇(街道)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生产环节抽检要求完全覆盖内正常经营的获证生产企业及建档备案小作坊(中标单位联系采购人索要)。餐饮环节重点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旅游景区、大中型餐饮店、农家乐等,其中2021年春季秋季学校抽检必须全覆盖(包括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中小学、高校)。
14、因本项目涉及到的检测较多,故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提供的相关检测仪器及设备,具体要求如下: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3)高效液相色谱;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5)原子吸收光谱仪;6)冷冻离心机;7)氮吹仪;8)恒温振荡器;9)旋转蒸发仪;10)微波消解仪。
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和项目表
1、常规食品抽检任务1590批次品种和项目表
序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 亚类 |
食品品种 |
食品细类 |
抽检项目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小麦粉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
镉(以Cd计)、苯并[a]芘、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B1、过氧化苯甲酰 |
||
挂面 |
挂面 |
普通挂面、手工面 |
铅(以Pb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
谷物碾磨加工品 |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 |
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 |
|||
米粉 |
铅(以Pb计) |
||||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 |
铅(以Pb计)、铬(以Cr计)、赭曲霉毒素A |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发酵面制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米粉制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玉米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
芝麻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 |
||||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
菜籽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 |
||||
大豆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 |
||||
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环节) |
煎炸过程用油 |
酸价、极性组分 |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动物油脂 |
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总砷、苯并[a]芘 |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大肠菌群、霉菌 |
||
3 |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 |
||
酱类 |
酱类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氨基酸态氮、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 |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调味油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 |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铅(以Pb计)、罗丹明B、苏丹红I-IV |
||||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
铅(以Pb计) |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蛋黄酱、沙拉酱 |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
||||
辣椒酱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罗丹明B、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蚝油、虾油、鱼露 |
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味精 |
味精 |
味精 |
谷氨酸钠、铅(以Pb计) |
||
食盐 |
食用盐 |
普通食用盐 |
氯化钠、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
低钠食用盐 |
氯化钾、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
风味食用盐 |
钡(以Ba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
4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
铅(以Pb计)、氯霉素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 |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酸性橙Ⅱ、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商业无菌 |
||
熟肉干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
|||
熏烧烤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铅(以Pb计)、苯并[a]芘、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灭菌乳 |
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三聚氰胺、商业无菌 |
||||
发酵乳 |
蛋白质、酸度、脂肪、乳酸菌数、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酵母 |
||||
调制乳 |
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乳粉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
蛋白质、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
淡炼乳、加糖炼乳和调制炼乳 |
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干酪(奶酪)、再制干酪 |
三聚氰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菌落总数、酵母、霉菌 |
||||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
酸度、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6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 |
界限指标、镍、锑、溴酸盐、硝酸盐(以NO3-计)、亚硝酸盐(以NO2-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饮用纯净水 |
电导率、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计)、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
其他饮用水 |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饮料 |
铅(以Pb计)、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霉菌和酵母 |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质、三聚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二氧化碳气容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
|||
茶饮料 |
茶饮料 |
茶多酚、咖啡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 |
|||
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蛋白质、铅(以Pb计)、赭曲霉毒素A、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
其他饮料 |
其他饮料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8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9 |
罐头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肉类罐头 |
铅(以Pb计)、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
水产动物类罐头 |
组胺、无机砷(以As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
||||
果蔬罐头 |
水果类罐头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亮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商业无菌 |
|||
蔬菜类罐头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 |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 |
黄曲霉毒素B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 |
|||
10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类 |
蛋白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力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糖精钠(以糖精计)、脂肪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水饺、元宵、馄饨等生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包子、馒头等熟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铬(以Cr计)、氯霉素、胭脂红 |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薯类食品 |
干制薯类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以Pb计) |
|||
13 |
糖果制品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 |
糖果 |
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铅(以Pb计)、沙门氏菌 |
|||
果冻 |
果冻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14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
铅(以Pb计)、草甘膦、吡虫啉、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多威、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茚虫威、毒死蜱、唑虫酰胺、氟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含茶制品 |
速溶茶类、其它含茶制品 |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代用茶 |
代用茶 |
铅(以Pb计)、哒螨灵、啶虫脒、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唑螨酯、吡虫啉、井冈霉素 |
|||
15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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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啤酒 |
酒精度、甲醛、警示语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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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 |
葡萄酒 |
酒精度、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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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 |
果酒 |
酒精度、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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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 |
配制酒 |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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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纽甜、阿斯巴甜、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蔬菜干制品 |
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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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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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渍食用菌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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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 |
铅(以Pb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