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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监狱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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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一、项目编号:SZDL2021340703 二、项目名称: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A包

投标供应商

报价(万元)

1

深圳市顺和欣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9.72070000

2

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

9.76930000

3

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10.07050000

4

深圳市正合食品有限公司

10.21805000

5

东莞市食唯鲜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7008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投标单位(A包): 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食唯鲜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A

供应商名称: 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中心村工业区

中标(成交)金额: 9.76930000(单位:万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

服务范围:详见附件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服务时间:详见附件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一)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1、 兰全学; 2、 叶彬; 3、 李集诚; 4、 吴育兵; 5、 连俊鸿;
(二)打分明细:专家打分明细( A包; )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
法计算后收取。收费金额为:35000元

九、公示期限

2021年11月16日至 2021年11月18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本项目公告里的投标报价和成交价为采购清单各货物每月总报价(即:千人月用量*单价)之和(即大米、面条、面粉和食用油各项货物每月总报价之和),该报价仅做为价格分计算,本项目预算上限为350.00万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

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页(http://www.szzfcg.cn/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 id=597839319)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2号英龙商务中心17楼1701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咨询电话:13824396451。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东省深圳监狱
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田路200号
联系方式: 陈卉0755-66838127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2号英龙商务中心17楼1701
联系方式:网上操作咨询:
系统技术支持、招投标软件技术支持:0755-83938599、0755-83948100、0755-83938584、0755-83203022-805
工作QQ:1945831364、1910036032、2684586951、1272422942
技术支持QQ群:673471913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鑫
电 话:13824396451

十二、附件
  • 采购文件ZBS:-点此下载-
    采购文件PDF:-点此下载-
    采购文件DOC:-点此下载-(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 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 A包 : 公开部分.zip
  • 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A包 : 公开部分.zip
  • 评分结果表:

    投标单位(A包)

    价格扣除比例(%)

    扣除价格(元)

    价格上浮比例(%)

    上浮价格(元)

    政策调整后价格(元)

    李集诚

    兰全学

    连俊鸿

    叶彬

    吴育兵

    总得分

    最终得分

    价格分

    总分

    名次

    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

    6.0000

    5861.5800

    0.0000

    0.0000

    91831.4200

    48.0000

    50.0000

    49.4000

    48.6000

    50.0000

    246.0000

    49.2000

    49.7513

    98.9513

    1

    东莞市食唯鲜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6.0000

    6420.4800

    0.0000

    0.0000

    100587.5200

    47.8000

    50.0000

    49.4000

    48.6000

    49.2000

    245.0000

    49.0000

    45.4204

    94.4204

    2

    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100705.0000

    47.7000

    49.1000

    48.5000

    48.3000

    47.7000

    241.3000

    48.2600

    45.3674

    93.6274

    3

    深圳市正合食品有限公司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102180.5000

    47.2000

    50.0000

    49.4000

    48.6000

    49.2000

    244.4000

    48.8800

    44.7123

    93.5923

    4

    深圳市顺和欣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6.0000

    5832.4200

    0.0000

    0.0000

    91374.5800

    26.1000

    27.5000

    26.1000

    26.7000

    27.5000

    133.9000

    26.7800

    50.0000

    76.7800

    5

  • 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他内容.(专家评审明细表 A包; 、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 A包; )

  •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 (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DL2021340703 项目名称: 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 送服务(重新招标) 包 号: A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 2 - 序号 内容 1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或单价最高限价的; 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 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 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5 未按要求提供《用户需求偏离表》的 6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 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7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 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组成不完整); 8 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9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10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 11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 12 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50 2 技术 10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 3 - (%) 1 应急保障方案 3 考察内容:提供完善的应急保障方案(包括 具体事件、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应对 处置方法)。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响 应内容全面; (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 (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 (4)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 (5)投标文 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五项要 求的评价为第一档,得 100 分; 满足以上 四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二档,得 80 分; 满足 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三档,得 60 分; 满足以上两项要求的评价为第四档,得 30 分; 满足以上一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五档, 得 20 分。 不提供方案或不满足要求的,不 得分。 2 规章制度 2 提供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 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客户投诉反 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具备以上规章制度 的得 100 分,少一项扣 20 分 3 专职人员承诺 1 考察内容:承诺指定一名有领导职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跟踪货物定单、货物质量、月结对 账等事项。提供承诺的得 100 分,未提供承 诺或承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4 拟投入本项目产品品牌市场 使用 4 拟投入本项目产品在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普及情况、入驻超市级别和 数量情况等): 评分标准: 评审标准: (1) 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内容全面; (2)用户市 场使用情况内容具体; (3)用户市场使用 情况内容针对性强; (4)用户市场使用情 况内容科学合理; (5)用户市场使用情况 内容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 价为第一档,得 100 分; 满足以上四项要 求的评价为第二档,得 80 分; 满足以上三 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三档,得 60 分; 满足以 上两项要求的评价为第四档,得 40 分; 满 足以上一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五档,得 20 分。 不提供方案或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注: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不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不得分。 3 综合实力 35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5 (一)评分内容: 1.投标人通过危害分析与 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得 40 分 2.投标人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得 60 分; 本项累计最高得 100 分。 (二) 评分依据: 1.如认证证书注明年审要求的, 必须按规定年审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方为 有效;网站查询结果的证书状态须显示“有 - 4 - 效”。 2.证明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以及网站(http://cx.cnca.cn/)的相关证书认 证信息截图,原件备查。 以上证明文件原 件备查,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 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2 拟安排的车辆情况 5 (一)评分内容: 1.提供 3 辆(或以上) 货物运输车辆,且合计运输能力不小于 50 吨的得 100 分; 2.提供 2 辆(或以上)货 物运输车辆,且合计运输能力不小于 35 吨 的得 60 分; 3.提供 1 辆(或以上)货物 运输车辆,且合计运输能力不小于 20 吨的 得 20 分。 (二)评分依据: 提供车辆行 驶证或车辆租赁协议扫描件,同时承诺固定 所提供的车辆专职服务该项目,未经采购人 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更换,否则不得分。 3 投标人货源保障能力 9 1.投标人所投产品情况: (1)投标人所投 产品中品牌中有 3 个(或以上)品牌为投标 人自有的(包括自己生产的)或代理经营的, 得 50 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中有 2 个品牌为投标人自有的(包括自己生产的) 或代理经营的,得 25 分; (3)投标人所 投产品品牌中有 1 个品牌为投标人自有的 (包括自己生产的)或代理经营的,得 10 分; 注:提供自有品牌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扫描件,代理经营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及代 理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仓储 能力: (1)投标人仓储面积≥1800m2 的得 50 分; (2)1500m2≤投标人仓储面积<18 00m2 的得 25 分; (3)1000m2≤投标人仓 储面积<1500m2 的得 10 分。 (4)投标人 仓储面积<1000 m2 的不得分。 注:自有 仓库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租赁仓库则 提供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4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3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情况: 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1 人)需满足 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的基础下进行打分, 如此项不满足,本项不得分。 1.具有高级食 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食品销售)(或仍在有 效期内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食品流 通))的,得 40 分; 2.具有高级公共营养师, 得 30 分; 3.具有食品检验员三级(农产品 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得 30 分; 本项累 计最高得 100 分。 注: (1)拟安排负责 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需提供与投标人 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近 3 个月的工资流水或缴 纳社保证明(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 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 顺延一个月)作为评标依据; (2)提供项 - 5 - 目负责人相应的证书和学历证书(学历证书 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对 于较早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 的,须提供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 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相应 的证书须提供该证书官网或权威机构等合 法查询渠道的查询记录,相关证书在公开渠 道无法查询的,需提供颁发部门或者监管机 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且为合法 机构颁发。 (3)投标人必须承诺未经采购 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格式自拟, 未提供承诺此项不得分)。 以上证明文件原 件备查,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 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5 食材检测报告 3 提供 2020、2021 年度任意一份由第三方检 测机构出具的印有 CMA 或 CNAS 印章的检 测报告(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须为投标人或所 投标品牌的生产厂家): 1.大米类(检测项目须包含但不限于:色泽、 气味,不完善粒含量,黄粒米含量,加工精 度,水分含量,碎米总量,无机杂质含量, 滴滴涕,六六六,黄曲霉素 B1,镉(以 Cd 计),铅(以 Pd 计),无机砷(以 As 计), 总汞(以 Hg 计),互混率)满足检测项目中 任意 10 项的得 30 分,10 项以上的得 60 分, 否则不得分; 2.食用油类(检测项目须包含但不限于:色 泽,滋味、气味,状态,酸价(mgKOH/g ),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g/kg),黄 曲霉毒素 B1(?g/kg),铅(以 Pd 计)(mg/ kg))满足检测项目中任意 5 项的得 20 分, 5 项以上的得 40 分,否则不得分; 证明文件: 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需体现查 询二维码或条形码,与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 合作的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 料或提供的材料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 的不得分。 6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 3 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 1 日至本项目 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 业绩。 用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 本满意”、“一般”或“优”、“良”、“中”、“差”四种情 况。 (1)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及用户 评价表,且同时用户评价表评价为“非常满 意”或“满意”或“优”或“良”的,则该项经验得 35 分; (2)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及用 户评价表,如用户评价表评价为“基本满意” 或“中”的,则该项经验得 20 分; (3)每提 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及用户评价表,如用户 - 6 - 评价表评价为“一般”或“差”的,则该项经验 得 10 分; 本项累积最高得 100 分。 注: 投标人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作为专家评 分依据:中标通知书、配送合同、配送发票、 用户评价表的扫描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 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一 律作不得分处理。 7 投标人货源响应能力 2 投标人接到采购人服务要求: 1.承诺在 2 小 时(含)内响应并提供服务的,得 100 分; 2.承诺在 2-4 小时(含)内响应并提供服务 的,得 80 分; 3.承诺 4-6 小时(含)内响 应并提供服务的,得 50 分; 4.其他不得分。 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 分。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做无效投标 处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 管部门处理处罚。 8 投标人购买保险情况 2 1. 投标人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年 总保额在 2000 万元或以上的,得 100 分; 2. 投标人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年 总保额在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 的,的 50 分; 3. 投标人购买有效的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年总保额在 500 万元(含)-1 000 万(不含)的,的 25 分; 4. 其他不得 分。 注: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保险保单及 投标人购买保险费的发票扫描件,保险购买 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且 投标人应承诺若在本项目期间内所投的保 险到期,投标人会按之前投保的保额进行续 保,否则不得分。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或提供的材料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 不得分。 9 履约评价情况 3 近三年(2018 年 9 月 1 日至以投标截止日期 为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履约评价 为差的记录,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 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 机构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4 诚信情况 5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市财政局诚信管理情况 5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 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 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 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 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投标书目录 - 7 - ? 一、投标函 ?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 三、报价一览表 ?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 五、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 六、拟安排的车辆情况 ? 七、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 八、食材检测报告 ? 九、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 ? 十、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 务(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SZDL2021340703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类型:服务类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 发布日期:2021 年 11 月 - 9 -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 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 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 (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 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 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 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 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 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 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 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 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 (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 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 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 - 10 - 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 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 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 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 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 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 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 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 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 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 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 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11 -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SZDL2021340703 项目名称: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 服务(重新招标) 包 号: A 包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或单价最高限价的; 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 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 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5 未按要求提供《用户需求偏离表》的 6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 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7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 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组成不完整); 8 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9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10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 11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 12 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 - 12 - 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 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50 2 技术 10 序 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应急保障方案 3 考察内容:提供完善的应急保障方案(包括具体 事件、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应对处置方 法)。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 (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 (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 (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 (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一档,得 100 分;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二档,得 80 分;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三档,得 60 分; 满足以上两项要求的评价为第四档,得 30 分; 满足以上一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五档,得 20 分。 不提供方案或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2 规章制度 2 提供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 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 度等规章制度,具备以上规章制度的得 100 分, 少一项扣 20 分 3 专职人员承诺 1 考察内容:承诺指定一名有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跟踪货物定单、货物质量、月结对账等事项。 提供承诺的得 100 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不满足 要求的不得分。 4 拟投入本项目产品品牌市 场使用 4 拟投入本项目产品在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市场普及情况、入驻超市级别和数量情况 等): 评分标准: 评审标准: (1)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内容全面; - 13 - (2)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内容具体; (3)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内容针对性强; (4)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内容科学合理; (5)用户市场使用情况内容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一档,得 100 分;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二档,得 80 分;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三档,得 60 分; 满足以上两项要求的评价为第四档,得 40 分; 满足以上一项要求的评价为第五档,得 20 分。 不提供方案或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不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不得分。 3 综合实力 35 序 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5 (一)评分内容: 1.投标人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 CP)认证的,得 40 分 2.投标人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60 分; 本项累计最高得 100 分。 (二)评分依据: 1.如认证证书注明年审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年审 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网站查询结果的 证书状态须显示“有效”。 2.证明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以及网站 (http://cx.cnca.cn/)的相关证书认证信息截图, 原件备查。 以上证明文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 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 分。 2 拟安排的车辆情况 5 (一)评分内容: 1.提供 3 辆(或以上)货物运输车辆,且合计 运输能力不小于 50 吨的得 100 分; 2.提供 2 辆(或以上)货物运输车辆,且合计 运输能力不小于 35 吨的得 60 分; 3.提供 1 辆(或以上)货物运输车辆,且合计 运输能力不小于 20 吨的得 20 分。 (二)评分依据: 提供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租赁协议扫描件,同时承 诺固定所提供的车辆专职服务该项目,未经采购 人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更换,否则不得分。 3 投标人货源保障能力 9 1.投标人所投产品情况: (1)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品牌中有 3 个(或以上) 品牌为投标人自有的(包括自己生产的)或代理 经营的,得 50 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牌中有 2 个品牌为投标人 自有的(包括自己生产的)或代理经营的,得 2 - 14 - 5 分; (3)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中有 1 个品牌为投标 人自有的(包括自己生产的)或代理经营的,得 10 分; 注:提供自有品牌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扫描件,代 理经营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及代理证明扫描件, 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仓储能力: (1)投标人仓储面积≥1800m2 的得 50 分; (2)1500m2≤投标人仓储面积<1800m2 的得 2 5 分; (3)1000m2≤投标人仓储面积<1500m2 的得 1 0 分。 (4)投标人仓储面积<1000 m2 的不得分。 注:自有仓库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租赁仓 库则提供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4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3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情况: 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1 人)需满足具有 专科(或以上)学历的基础下进行打分,如此项 不满足,本项不得分。 1.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食品销售)(或 仍在有效期内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食品 流通))的,得 40 分; 2.具有高级公共营养师,得 30 分; 3.具有食品检验员三级(农产品检验员)及以上 证书的,得 30 分; 本项累计最高得 100 分。 注: (1)拟安排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员工,需 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近 3 个月的工 资流水或缴纳社保证明(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 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 前顺延一个月)作为评标依据; (2)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证书和学历证书(学 历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 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 须提供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 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相应的证书须提供 该证书官网或权威机构等合法查询渠道的查询 记录,相关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需提供 颁发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 实有效且为合法机构颁发。 (3)投标人必须承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 换项目负责人(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此项不得 分)。 以上证明文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 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清晰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 分。 - 15 - 5 食材检测报告 3 提供 2020、2021 年度任意一份由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印有 CMA 或 CNAS 印章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须为投标人或所投标品牌 的生产厂家): 1.大米类(检测项目须包含但不限于:色泽、气味, 不完善粒含量,黄粒米含量,加工精度,水分含 量,碎米总量,无机杂质含量,滴滴涕,六六六, 黄曲霉素 B1,镉(以 Cd 计),铅(以 Pd 计), 无机砷(以 As 计),总汞(以 Hg 计),互混率) 满足检测项目中任意 10 项的得 30 分,10 项以 上的得 60 分,否则不得分; 2.食用油类(检测项目须包含但不限于:色泽,滋 味、气味,状态,酸价(mgKOH/g ),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g/kg),黄曲霉 毒素 B1(?g/kg),铅(以 Pd 计)(mg/kg))满 足检测项目中任意 5 项的得 20 分,5 项以上的 得 40 分,否则不得分; 证明文件: 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上需体现查询二 维码或条形码,与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合作的相 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的材 料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6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 3 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 1 日至本项目开标 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业绩。 用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 “一般”或“优”、“良”、“中”、“差”四种情况。 (1)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及用户评价表, 且同时用户评价表评价为“非常满意”或“满意” 或“优”或“良”的,则该项经验得 35 分; (2)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及用户评价表, 如用户评价表评价为“基本满意”或“中”的, 则该项经验得 20 分; (3)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及用户评价表, 如用户评价表评价为“一般”或“差”的,则该 项经验得 10 分; 本项累积最高得 100 分。 注:投标人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作为专家评分 依据:中标通知书、配送合同、配送发票、用户 评价表的扫描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专家无法 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一律作不得分处 理。 7 投标人货源响应能力 2 投标人接到采购人服务要求: 1.承诺在2小时(含)内响应并提供服务的,得 100分; 2.承诺在2-4小时(含)内响应并提供服务的, 得80分; 3.承诺4-6小时(含)内响应并提供服务的,得 50分; 4.其他不得分。 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投 - 16 - 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涉嫌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管部门处理处 罚。 8 投标人购买保险情况 2 1. 投标人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年总 保额在 2000 万元或以上的,得 100 分; 2. 投标人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年总 保额在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的, 的 50 分; 3. 投标人购买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年总 保额在 500 万元(含)-1000 万(不含)的,的 25 分; 4. 其他不得分。 注: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保险保单及投标人购买 保险费的发票扫描件,保险购买日期须在本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且投标人应承诺若在本 项目期间内所投的保险到期,投标人会按之前投 保的保额进行续保,否则不得分。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清晰导 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9 履约评价情况 3 近三年(2018年 9月 1日至以投标截止日期为 准)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履约评价为差的 记录,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 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 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4 诚信情况 5 序 号 评分因素 权重 (%) 评分准则 1 市财政局诚信管理情况 5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 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 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 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 息。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一)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定标方法 自定法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3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二)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 17 - (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 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符合优惠主体资格条件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所投产品的价 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确定。 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二)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明确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 额 30%以上的,价格扣除比例为 2%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确定。联合体各 方均为优惠主体的,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本条 不适用)。 (三)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监狱企业声明函》以及《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 函样式见“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的“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监狱企业或者代理 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 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其他说明 1.采购人拟采购的服务(工程)中,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的产品,要依据该通知要求执行。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内容可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 n)以下栏目中查看(两处均可): ○1 “业务服务”—“面向供应商”—“采购文件模板”; ○2 “业务服务”—“面向采购人”—“采购文件模板”。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 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 18 -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括 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深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下载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 于 2021年 11月 12日 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1340703 2.项目名称: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 3.预算金额: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 4.最高限价: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需求 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 (重新招标) 1.0 项 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 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 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 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11月 1日 14: 00至 2021年 11月 12日 14: 30(北京时间)。 地点:下载路径,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 →点击打开“供应商”(页面上方)→在“采购公告”栏点击打开“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公告” →查找本项目采购公告并点击打开→在本项目采购公告下方点击下载。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 年 11月 12日 14: 30(北京时间) - 19 -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 2 号英龙商务中心 17 楼 170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 一平台(www.szzfcg.cn)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 一平台(www.szzfcg.cn)(深圳社会代理机构系统)后点击“应标管理→投标响应”或“应 标管理→确认邀请”;如果网上报名后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应标管理】→【投标响应】 功能点中点击“撤销响应”;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应 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 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先办理注册手续,再进行投 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应标管理→下载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深圳 社会代理机构系统),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 标文件最大容量为 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4.开标情况: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深圳 社会代理机构系统),在系统“查看开标一览表”功能点查询开标情况。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1 年 11 月 7 日 00:00(北京时间)时前,供应商如认 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的,可登录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在“应标管理→提出采购 文件澄清要求”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1年 11月 9日 00:00(北京时间)时前将采 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应标管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查询”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 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 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 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所发布的质疑指引、 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 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闻路 2号英龙商务中心 17楼 170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 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 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7.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 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在深圳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 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8.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 20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东省深圳监狱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田路 200号 联系人:陈卉 联系电话:0755-66838127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 2号英龙商务中心 17楼 17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鑫/姚奕 电 话:13824396451/18144619338 邮 箱:13824396451@139.com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 - 21 -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联合体投标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 投标人的替代 方案 不允许 4 投标文件的投 递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前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使 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将编制好的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 100MB 5 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 10万元整 6 招标代理服务 费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的规定执行。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布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万元) 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1.1% 0.8% 0.7%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含)-1亿元 0.25% 0.1% 0.2% 1亿元(含)-5亿元 0.05% 0.05% 0.05% 5亿元(含)-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亿元(含)-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亿元(含)-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含)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本次招标为服务招标,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按服务招标 计费标准收费。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 账户名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银行帐号: 3110910037672121348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 22 - 二、实质性条款 序号 具体内容 1 服务期限:2022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 2 投标人需承诺所供大米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 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 投标人需承诺所供食用油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 担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 付款方式: 1.双方每个月对账一次,对账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中标人应于次月 15 日 前将周期内完成的供货订单制作汇总对账单,加盖公章后与采购人完成对账; 2.采购人每 2 个月支付一次货款,双方每完成 2 个对账周期后,中标人于第二次对 账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凭与对账金额一致的国家正式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 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月货款(不包括年初政府财政资金用款 额度未下达时间) 3.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超期审批、超过当年财政预算等非甲方原因造成付款迟延的, 不视为甲方违约。 4.如中标人存在未按约定对账、送达发票,而错过当次支付周期的,当期货款则顺 延一期支付。 5.中标人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5 投标人对大米、面条、面粉及食用油报价,应至少报 2个品牌的产品供采购人选择, 但针对 2 个品牌只能产生一个报价,不得同一非散装产品存在不同的报价,若少于 2 个品牌,则视为无效报价,中标人配送时,只要配送所投品牌的任何一种品牌均 视为满足投标响应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散装产品报价。如遇所投品牌或品种停止生 产经营,或产地发生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无法配送的,投标人负 责举证并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解决方案,采购人应当成立讨论小组商决应对方案。 投标人对所投产品的品牌一定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不得提供无法供应或厂家已经 不生产的品牌,若签署合同后,在供应过程中,遇到生产厂家中途停止生产的,投 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后,投标人方可申请更换供货品牌。 若投标人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报价的,不受以上限制,可接受一个品牌报价,但自己 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合法注册带商标的产品,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有显著标记。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 23 - 三、项目概况 (一)预算金额: ?3500000 元,最高投标限价: ?3500000 元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深圳监狱罪犯伙房大米、面、面粉、食用油采购及配送 (三)有关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 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若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则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强制性节能 或环保产品进行响应,并提供该产品强制性节能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用户需求书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 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四、项目技术要求 1、采购清单 1.1年预算上限:预算上限为 350.00万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 1.2采购清单 1.2.1大米 序号 品名 单位 规格 千人月用量 最高限价要求(单位: 公斤或升/元) 1 一级大米(籼米) 公斤 50 公斤/包 2000 5.2 2 二级大米(籼米) 公斤 50 公斤/包 15000 4.5 1.2.2面条、面粉 序号 品名 单位 规格 千人月用量 最高限价要求(单位: 公斤或升/元) 1 面粉 公斤 25KG/箱 2200 4.5 2 面条 公斤 不低于 5KG/箱 850 6.2 3 方便面(红烧牛肉 /酸菜) 公斤 24 袋/箱 10 1.2.3食用油 序号 品名 单位 规格 千人月用量 最高限价要求(单位: 公斤或升/元) 1 大豆油(餐饮专用) (国家大豆油一级 标准) 升 10升/桶(塑料 桶装) 1900 10.00 2 花生浓香型食用调 和油 (国家食用调和油 一级标准) 升 5升/桶(塑料 桶装) 50 10.50 2、服务要求 - 24 - 2.1质量要求: 2.1.1大米 ★(1)投标人需承诺所供大米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 承担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中标后,需按配送要求提供所送大米的检测报告,且必须保含以下检测项目: 一级籼米 项目名称 单位 标准要求 色泽、气味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不完善粒含量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黄粒米含量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加工精度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水分含量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碎米总量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无机杂质含量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小碎米含量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滴滴涕 M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六六六 M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黄曲霉毒素 B1 u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镉(以 Cd计) M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铅(以 Pb计) M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无机砷(以 As计) M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总汞(以 Hg计) Mg/kg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互混率 % 符合一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二级籼米 项目名称 单位 标准要求 色泽、气味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不完善粒含量 % 符合一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黄粒米含量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加工精度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水分含量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碎米总量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无机杂质含量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小碎米含量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滴滴涕 M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六六六 M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黄曲霉毒素 B1 u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镉(以 Cd计) M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铅(以 Pb计) M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无机砷(以 As计) M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总汞(以 Hg计) Mg/kg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互混率 % 符合二级大米(籼米)检测标准 - 25 - (2)标签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 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2.1.2食用油 所送货品不得超过保质期的 1/2,有预包装的食品要求包装完整、无破损,所有副食品 的包装材料应为塑料或纸制品,不得提供由玻璃、陶瓷和金属等制成的包装器皿或包装材料。 采购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类货品可作退货或换货处理,并追究投标人相关责任。 (1)大豆油质量标准:具有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 味。符合国家一级标准。 (2)花生浓香型食用调和油质量标准:具有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 酸败及其他异味。 ★投标人需承诺所供食用油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若不符合,愿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 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投标人送货(大豆油)时需提供涵盖以下 8项的检测报告。 序号 内容 标准 1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2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气味 3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 酸价(mgKOH/g) ≤0.5 5 溶剂残留量 不得检出 6 苯并(a)芘(?g/kg) ≤5.0 7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8 铅(以 Pb 计)(mg/kg) ≤0.1 中标人送货(花生油)时需提供涵盖以下 8项的检测报告。 序号 内容 标准 1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2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 气味 3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 酸价(mgKOH/g) ≤3 过氧化值(g/100g) ≤0.25 5 溶剂残留量(mg/kg) ≤20 总砷(以 As计)(mg/kg) ≤0.1 6 苯并(a)芘(?g/kg) ≤10 7 黄曲霉毒素 B1(?g/kg) / 8 铅(以 Pb计)(mg/kg) ≤0.1 (3)标签标识:有 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 准,具有产品合格证。 - 26 - (4)所送货品不得超过保质期的 1/3,要求包装完整、无外漏。招标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 的货品可作退货或换货处理,并追究投标人相关责任。 2.2产品票证要求 类别 公司资质证明 产品资质名 称 验收索证要求 大米、面条、 面粉、方便面、 食用油 签合同及首次送货时 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 件、食品经营许可复 印件(双证合一的, 提供一份复印件即 可),签合同时提交 给监狱狱政管理办公 室备案,首次送货时 提供给罪犯伙房存档 货物清单 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 单,一式三联) 《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 由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每 3 个月一次。 《出厂检验 报告》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 检验合格报告,随货同行。 第三方的检 测报告 首次送货时提供当批次货物的检测 报告,后面至少每 3月提供一次。 2.3项目服务期限 ★2.3.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 2022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 月 31日。 2.3.2合同延期: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 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2年,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 2.4包装要求 包装完整,无破损,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强制标示内容:食品 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等内容,对实行食品质量 (QS)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食品,还应有 QS 标志及 QS代码。 2.5 配送要求 2.5.1 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 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2.5.2 交货地点:深圳监狱罪犯伙房。 2.5.3 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将所订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如采购人对货物验收不合格导致退货的,中标人必须于次日内安排重新送货上门。 2.5.4 送货人员车辆:中标人应安排固定的司机和车辆负责货物的配送,同时,在 WHO (世界卫生组织)未正式宣布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前,中标人应按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和 采购人的相关防疫规定,提供送货司机的防疫证明材料,因防疫证明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中 标人承担,WHO(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结束后可不再提供。 2.6 仓储要求 贮存仓库必须通风、干燥、清洁卫生,具有防虫、防鼠设施,定期清扫、消毒。油脂贮 存罐必须坚固、密闭、无毒,按国家的有关设计制作。 - 27 - 五、项目商务要求 ★ 1、付款方式 1.1 双方每个月对账一次,对账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中标人应于次月 15 日 前将周期内完成的供货订单制作汇总对账单,加盖公章后与采购人完成对账; 1.2采购人每 2个月支付一次货款,双方每完成 2个对账周期后,中标人于第二次对账 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凭与对账金额一致的国家正式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 收到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月货款(不包括年初政府财政资金用款额度未下达时间) 1.3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超期审批、超过当年财政预算等非甲方原因造成付款迟延的,不 视为甲方违约。 1.4如中标人存在未按约定对账、送达发票,而错过当次支付周期的,当期货款则顺延 一期支付。 1.5中标人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2、履约保证金 2.1中标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整 2.3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 2.4在合同期内,因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被采购人依据《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 应商考核细则》扣分的,采购人将按每扣 1 分扣除中标人 1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若因中标 人单方面原因被采购人解除供应合同,取消供应资格的,采购人可扣除中标人的全部履约保 证金 2.5 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的,中标人需在 10 个工 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 2.6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2.7 在中标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30 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 3、物资验收 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按照《伙房物资验收流程》(详见附件一)进行验收 4、数量要求 千人月用量仅为预估数量,具体配送数量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投标人和采购人在食品数 量验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弄虚作假,必须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 货数量为准,投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 2份,中标人持 1 份,作为送、收货及报销的凭证。 5、关于采购人对中标人合同执行期间的考核机制 《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二)。 - 28 - 6、品牌及品种调整 ★6.1投标人对大米、面条、面粉及食用油报价,应至少报 2 个品牌的产品供采购人选 择,但针对 2 个品牌只能产生一个报价,不得同一非散装产品存在不同的报价,若少于 2 个品牌,则视为无效报价,中标人配送时,只要配送所投品牌的任何一种品牌均视为满足 投标响应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散装产品报价。如遇所投品牌或品种停止生产经营,或产地 发生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无法配送的,投标人负责举证并提出书面申请 和相应的解决方案,采购人应当成立讨论小组商决应对方案。 投标人对所投产品的品牌一定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不得提供无法供应或厂家已经不 生产的品牌,若签署合同后,在供应过程中,遇到生产厂家中途停止生产的,投标人需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后,投标人方可申请更换供货品牌。 若投标人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报价的,不受以上限制,可接受一个品牌报价,但自己生 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合法注册带商标的产品,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有显著标记。 6.2采购人如需增加采购货品清单以外货物的,由中标人报价,报价不高于中农数据网 该货物当天价格。如遇中农数据网无相关报价的,以采购人组织到大型超市或农贸市场进行 考察确定价格的合理性。 6.3对中标人不能提供或监狱有其他特殊需求的货物,监狱可委托中标人在中农数据网 进行采购,价格按供货当日中农数据网价格结算,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开通中农数据网注册为 会员。该采购一般列入本项目预算。 7、责任界定 7.1投标人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因投标人所供货的 食品造成采购人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的,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投标人责任,投标人须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并作出全部的经济赔偿。 7.2 投标人的粗加工人员和配送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人员伤亡事故由中标人负全 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8、报价要求 8.1 投标人需在开标一览表填写采购清单各货物每月总报价(即:千人月用量*单价) 之和(即大米、面条、面粉和食用油各项货物每月总报价之和),该报价仅做为价格分计算, 与后续合同履约支付无关。 8.2 投标人需按投标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填写对应品名的单价:**元/公斤(或升) 以及千人月用量*单价;单价价格为后续合同履约的结算价格(中标价格为千人月用量*中 标单价)。 8.3每月总报价(即:千人月用量*单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8.4所有物资的报价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采购人的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 理费、税金等一切将可发生的费用。以上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 - 29 - 发票。 8.5所有物资的报价均应符合市场价格情况,请各投标人均按标书上的计量单位(非按 规格进行报价)进行报价。 8.6对有限价要求的物资,请务必按限价(含)以下的幅度报价,高于限价,视为无效 报价。 8.7 千人月用量数值仅为参考数据,并不代表采购人后续会按该数值的比例进行采购, 投标人中标后,采购人有权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下单采购,因此,投标人应深入市场调查, 慎重报价。 9、调价要求 9.1第一年合同期前六个月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货物价格 9.2第一年合同期第七至第十二个月,根据同类型品牌的大米、面条、面粉和食用油(如 遇中农网无所投大米、面条、面粉和食用油品名或品牌的报价,可选取市场价格波动接近的 品牌作为参考)在中农数据网上开标当日的价格与申请调价当月前三个月(不包括申请调价 当月)记录的平均价格做对比,买卖双方可根据涨跌幅按需要提出议价申请,涨跌幅>15% 的可以按涨跌幅进行调整,涨跌幅≤15%的不调整。同种货品在合同期内买方可以且仅可以 提价或降价一次,同种货品在合同期内卖方可以且仅可以提涨价一次。如合同续期,在下一 个服务期年限需调价应距离上一次调价时间满 6个月,如上一年未发生调价可在下一服务期 内随时调价,但次数应按每年度最多调价一次计算。 9.3开标当日价格: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开标当日中农数据网价格记录表,加盖 公章。货品必须完整记录中农数据网上的品名、规格、单位、单价和日期。若中标人在签订 合同时,不提交开标当日中农数据网价格记录表的,采购人默认以中标人的投标价上浮 10% 作为开标当日中农数据网的价格,即作为后续调价的基准价。 9.4当月前三个月(不包括当月)记录的平均价格计算方式: ① 前三个月中,每月的 1、11、21日三天的价格取平均值计为当月价格:V1=(N1+N11+N21) /3,如遇当日无报价,顺延 1天取值; ② 三个月的平均价:V= (V1 +V2 +V3)/3。 9.5议价申请在前一个月的 23日(含 23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提 出,申请内容包括: ① 当月前三个月中农数据网价格记录表,加盖公章; ② 申请的函,签字加盖公章。 9.6中农数据网采购价格指数品名若更改或取消 ① 更改品名的按更改后的价格指数品名计算涨跌幅。 ② 价格指数取消的,由监狱组织在深圳地区大型批发市场开展市场价格调查,根据开 标当日记录的价格与市场调查价格涨跌幅做对比,经具体讨论确定相应价格。 - 30 - 10、签约要求 投标人中标后,按附件 3的合同样本进行签约。 11、关于中标人及备选单位的说明 11.1 采购人将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且评标结果公示合格的投标人签订服 务合同。在合同执行前,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选择放弃的, 采购人有权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另行选择中标人,但若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因自 身主观原因放弃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11.2采购人将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备选供应商承诺》。 12、特别说明 12.1如采购人因特殊需求,需临时配送餐饮材料,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12.2中标人提供配送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要求,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检验,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因配送物品造成的人 员中毒、伤残、伤亡等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相关民事和法律责任。 - 31 - 附件一: 伙房物资验收流程 1.卸货前的检查。验收人员卸货前应对场地和验收设备做好准备,并对货物的外观质量 进行初步了解。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输工具,车厢内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无 异味。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 冻温度,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食品应清洁,无损伤、 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 2.采取当场验收的方式,验收人认真检查物资的质量,按核对→索证→抽查(检测)→ 数量、重量验收→入库→制单→签名的程序完成验收。供应商可提供票证原件的留原件,原 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归档留存。(各类物资票证要求参 照本指引第四部分) 3.包装数量在 10件以下的,抽查 2件;11至 19件的,抽查 20%;20件以上的抽查 10%。 4.按后附产品质量描述对货物质量进行检查。 5.对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1)使用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样品提取液对酶抑制率≥50%时,表示农药残留 超标。 (2)每批次同品种蔬菜抽检两份样品,两份检测结果均合格的才能判断为合格,有一 个样品不合格的需重新抽检两份样品;重检结果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判断为不合格。 (3)检测结果栏由负责检测的值班警察直接填写检测数值并签名确认。检测结果判断 为不合格的,负责警察填写处理意见,并报告狱政管理办,退货按相关程序办理; 6.抽查发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质量问题当日所送同批次产品全部退货,如大米中发现虫蛀结块 挂丝、碎米粒、黄粒米、杂质超标,食油有焦臭、酸败气味,水产品中发现河豚鱼,发现腐 败变质肉类等。 若抽查未发现问题,按储藏要求储藏后在加工食用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立即通知 监区当班领导及狱政管理办,将问题产品退货处理。 7.冻肉类抽查发现资质证照不全问题的处理: (1)整批产品无政府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全部退货; (2)抽查发现部分产品无政府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抽 15%,两次抽查数 50%以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全部退货;50%以下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将无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的货物退货; (3)整批产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箱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加抽 15%,两次抽查 - 32 - 数 50%以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全部退货;50%以下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将无产品合格证 明的货物退货; (4)肉制品无疾病控制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同类产品半年内有效检验报告,作 退货处理;随箱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加抽 15%,两次抽查数 50%以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 全部退货;50%以下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将无产品合格证明的货物退货。 8.其余无法出具相关票证的货物退货处理。 9.货物重量验收: (1)冻肉类:双方各随机抽取每品种货物一箱,去包装,在流动的 10-25℃清水中浸 泡解冻至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够分离为止,充分摊开货物沥水三分钟后称重,取双方抽取 样本均值为该产品本批次货物的验收重量。 (2)水产类:双方各随机抽取每品种货物两箱,去包装,在流动的 10-25℃清水中浸 泡解冻至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够分离为止,充分摊开货物沥水三分钟后称重,取双方抽取 样本均值为该产品本批次货物的验收重量。 (3)丸类、火腿、腊肠类等不含冰货物直接称重验收。 (4)大米:按上文抽验原则抽样,按抽样平均重量验收。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标注净 含量的 1%。 (5)油:大桶装过磅验收,退桶时查验桶的实际重量,如有误差作相应抵扣;小包装 则按上文抽验原则抽样称重验收,按抽样平均重量验收。 (6)蔬菜:去筐包装后按实物过磅称重验收。 10.验收记录 分别建立大米、肉、油、蔬菜、副食品等物资验收登记本,每次验收的物资均记录物资名称、 数量、验收情况、票证索取等事项,并由供应商送货人签名确认。 - 33 - 附件二: 广东省深圳监狱 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的管理,全面、准确评估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 供货行为,保护监狱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办法》结合监狱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广东省深圳监狱(以下简称监狱)经招标确定的罪犯生活物资 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四条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的种类: (一)罪犯伙房生活物资供应商; (二)罪犯供应站生活物资供应商; (三)罪犯物资仓库供应商。 第三章考核实施主体 第五条监狱成立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狱政管 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狱政管理办公室、规划财务室、监察审计室等处室的领导任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的考核工作,并实施对考核意见的应用。 第六条各采购部门负责各类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罪犯伙房生活物 资供应商由司务长进行考核,由监区领导对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罪犯供应 站生活物资供应商由站长进行考核,由狱政管理办公室领导对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共同签 字确认;罪犯物资仓库供应商由仓管员进行考核,由狱政管理办公室领导对考核情况进行复 - 34 - 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考核内容及周期 第七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价格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按照中标价格供货,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根据市场 价格的变化而调整价格; (二)交货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在合同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提供监狱所需数量的货物, 能否及时提供备选品种货物,能否按时按索票验证的要求提供票证等; (三)质量方面,包括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品牌、质 量、规格、保质期等; (四)服务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按中标项目供应,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等 内容; (五)其他,监狱认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供应商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指 派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二)中标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中标供应项目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监狱供货的; (五)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六)工作人员为监狱服刑人员私传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 (七)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八)与采购部门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以牟取私利的; (九)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35 - 第九条考核周期为一个合同期;考核在采购合同执行日开始由采购部门组织进行;考核 依据为罪犯生活物资日常供应验收记录、供应商服务质量等合同履约情况。 第五章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条考核处理意见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考核期内,扣分累计达到 20 分的供应商,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向其作出警告 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考核期内,扣分累计达到 40 分的供应商,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向其作出解除 合同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考核期内,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供应商,经领导小组同意,可 向其作出解除合同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对负责多个供应项目的供应商,分项目考核,独立应用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根据《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细则》(附件 1)进 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记录》(附件 2)并存档。 考核评分应遵循“一事一扣分”的原则,同一事件以一细则为根据进行扣分,不得重复 扣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考核处理意见的,由采购部门填写 《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意见审批表》(附件 3),经狱政管理办公室、规划财务室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采购部门必须按照先警告后解除合同的程序报批考核意见,不得未经警告直接提请解除 合同。 - 36 - 采购部门将考核意见于考核评分超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报送狱政管理 办公室。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考核处理意见的,由调查小组填写《罪犯生活 物资供应商考核意见审批表》,经狱政管理办公室、规划财务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 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第七章考核意见的应用 第十八条考核意见,由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复核,并由狱政管理办公室将考核处理意见送 达相关供应商。 第十九条被解除合同的供应商,从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监狱相同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在考核中被解除合同取消供应资格的,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选取供应商。重新 选取期间,由领导小组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除纳入考核外,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在本办法执行日前的考核情况,以考核处理意见为准。已被作出警告 处理的,视为已扣 20 分,已被作出解除合同处理的,从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监狱相 同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深圳监狱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37 - 附件 1: 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细则 项目: 供应商: 项目 序号 考核细则 扣分值 备注 价格 1 供应货物价格与合同价格不符的; 10 交货 2 未按监狱采购需求计划的数量、时间供货的; 2 3 未按监狱指定秩序卸货的; 2 4 未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票证的; 5 5 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的; 10 6 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的; 10 质量 7 产品质量验收不合格并整批次退货的; 5 8 同一品种产品连续第二次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并整批 次退货的; 10 9 发生退货情况,造成监狱伙食无法按时供应的; 10 10 把监狱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监狱的; 10 11 向监狱提供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含量超标的; 10 12 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10 服务 13 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不 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2 14 对监狱提出的合理建议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回复的; 2 15 供应其他中标人中标项目物资的; 10 16 配送人员、车辆发生变更或进出监管区审批期限到期, 未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进出监管区手续,造成无法及 时配送的; 10 17 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变更,未及时通知监狱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的; 10 18 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的; 10 其它 19 工作人员不遵守监狱各项管理规定,或泄露监狱内部 情况的; 10 20 监狱认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 38 - 附件 2: 考核评分纪录 供应项目:供应商名称: 序 号 日期 情况描述 违反细则 扣分值 供应商 代表 考核人 复核人 1 2 3 4 5 - 39 - 附件 3: 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意见审批表 供应项目 合同期限 供应商名称 已扣分值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考核处理意见 □警告 □解除供应合同 采购部门/ 调查小组 意见 签名: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狱政管理办 意见 签名: 规划财务室 意见 签名: 监狱领导审 批 签名: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采购部门/调查小组留存,一份交狱政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份交招标办备案 - 40 - 六、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 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 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 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 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 依据。 4.除非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 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 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 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 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 41 -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 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 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目录”,投标文件附件 (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附件”,如下图所示。 我司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 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 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 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 42 - 各投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为增 强各供应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各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我 市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将依法依规对如下投标信息予以 公示,望各投标供应商给予配合,履行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1.公示的内容。公示的内容为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项目业绩、履约验收报告及评价、社保证明、设备发票、职称、货物的规格型号及配置参数 等。 2.公示时间。从 2014年 9 月 10 日起,所有新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的投 标文件都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有两次,具体是: 第一次公示时间:评标环节。当项目开标评审开始后,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关 信息将随开标一览表向所有参与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公开; 第二次公示时间:中标结果公布环节。当发布中标结果时,同时向社会公布参加该政府 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包括中标和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3.履行职责并及时指出有造假的行为。各投标人有权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在第一次 信息公开后的 90 分钟内,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反馈质疑和举报有 造假行为的供应商,具体操作: 点击“我要举报”按键,系统即显示所有投标人相关内容,选择有造假的供应商,在公 示内容上点击。该内容下框会有“√”显示,当选择完后,确认提交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 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辅助评标系统。评标委员会将于开标后的 90 分钟后打开该系统,如 显示有被举报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即启动取证环节的相关工作,当取证完成,经确认该投 标人有造假,则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同时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反之,如该项目无任何举报信 息,评标继续进行。 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后始终保持本项目联系人手机畅通。当开标时间超过 90 分钟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将视举报信息反馈情况会与您通话 (所有通话内容将会录音),如有要求提交公示内容正本(原件)的,务必在通话后的 120 分钟内送达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以便评委现场查验。如不按时送 达或拒送原件的,您的投标将视为投标响应不足,评标委员会将终止对该企业的标书评审, 投标文件将视为弃标,评标中止;如查验确为造假,则投标无效,并视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次中标供应商信息公示的质疑,按现规定和做法执行。 望各供应商要珍惜本次投标机会,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标。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 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开标一览表”的评标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 作评审依据。 3.关于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说明:“开标一览表”中“完工期”一 栏的填写内容不作任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 43 - 温馨提示 投标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1.未按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扫 描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声明等证明文件; 2.投标报价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总价或项目报价表 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投标文件报价出 现前后不一致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确认的; 3. 未对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进行响应; 4.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内容缺漏,包括但不限于:《投 标函》中未填写项目编号或名称、《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未 署名投标人名称; 5.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内容缺漏,包括但不限于: 未提供完整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 件)、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 扫描件); 6.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内容未放置于投标文件信息公 开部分。 - 44 -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SZDL2021340703 的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 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 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 我方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 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 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 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 %(或 10 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 提供保函或现金)。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 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 同。 6.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 45 -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2.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 效期内的情况。 4.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5.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6.我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 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 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7.我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 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我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 的风险;我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 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公司清楚, 若我公司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 理处罚。若我公司中标本项目,我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公司清楚, 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公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 验收工作;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 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 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公司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 - 46 - 三、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各货物每月总报价 (人民币/元) 服务期限 备注 罪犯伙房物资(米、面、 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 新招标) 2022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1. 投标人情况介绍: 2.资格证明材料: 注意:资格证明材料必须至少包含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均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3.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还必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可选项)。 4、如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投标人可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选项) 备注: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相关声明,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 不填写或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声明,将报送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中小企业声明函(样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 47 -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48 -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49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 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 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 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 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期: (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样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 名称)_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 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 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 件。 单位名称: 日期: (4)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样表) 1. __(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____共同组成联合体(详见联合体协议)。根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联合体中:□______单位 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______单位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承诺人在□处打√)。 - 50 - 2.本联合体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_项目采购活动,其中, 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比例为_____%(该合同金额为:□小微 企业制造的货物,□小微企业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请承诺人在□处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联合体对上述声明的真实 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日期: 日期: 日期: 五、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 六、拟安排的车辆情况 七、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食材检测报告 九、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 十、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 51 - 信息公开部分到此为止,以下是信息非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境外人员 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 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 - 52 - 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服务期限:2022年 1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 2 投标人需承诺所供大米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若不符合,愿意 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 投标人需承诺所供食用油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若不符合,愿 意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 付款方式: 1.双方每个月对账一次,对账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中 标人应于次月 15 日前将周期内完成的供货订单制作汇总对账 单,加盖公章后与采购人完成对账; 2.采购人每 2 个月支付一次货款,双方每完成 2 个对账周期后, 中标人于第二次对账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凭与对账金额 一致的国家正式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月货款(不包括年初政府财政资金用款额度 未下达时间) 3.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超期审批、超过当年财政预算等非甲方原因 造成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4.如中标人存在未按约定对账、送达发票,而错过当次支付周期 的,当期货款则顺延一期支付。 5.中标人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5 投标人对大米、面条、面粉及食用油报价,应至少报 2 个品牌 的产品供采购人选择,但针对 2 个品牌只能产生一个报价,不 得同一非散装产品存在不同的报价,若少于 2 个品牌,则视为 无效报价,中标人配送时,只要配送所投品牌的任何一种品牌 均视为满足投标响应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散装产品报价。如遇 所投品牌或品种停止生产经营,或产地发生台风、海啸等不可 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无法配送的,投标人负责举证并提出书面 申请和相应的解决方案,采购人应当成立讨论小组商决应对方 案。 投标人对所投产品的品牌一定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不得提供 无法供应或厂家已经不生产的品牌,若签署合同后,在供应过 程中,遇到生产厂家中途停止生产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并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后,投标人方可申请更换供货品牌。 若投标人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报价的,不受以上限制,可接受一 个品牌报价,但自己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合法注册带商标的产 品,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有显著标记。 注:1. 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 “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情况”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响应条款响 - 53 - 应情况”为准。 四、用户需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文件条款 偏离情况 说明 1 本项目第二章招标项目需 求的全部内容 完全满足本项目 第二章招标项目 需求的全部内容 填写说明: 上述表格,“招标文件条款”栏填写“本项目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的全部内容”、“投标 文件条款”栏填写“完全满足本项目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的全部内容”即可。 若响应情况优于招标要求,应作详细说明。“偏离情况”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 要求的填“负偏离”,应作详细说明。达到要求的填“符合”,优于要求的填“正偏离”。 - 54 - 五、详细分项报价 详见《附件: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重新招标) 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各分项报价不能超过各个单项的最高限价要求。 六、拟投入本项目产品品牌市场使用 七、投标人货源保障能力 八、投标人货源响应能力 九、投标人购买保险情况 十、应急保障方案(格式自拟) 十一、规章制度(格式自拟) 十二、专职人员承诺(格式自拟) 十三、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 55 -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文本 深圳监狱罪犯伙房物资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罪犯伙房物资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JHF2022003 签约地点:广东省深圳监狱 签订日期: 2022年 月 日 甲方:广东省深圳监狱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56 - 根据深圳监狱罪犯伙房物资米、面、油 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招标编号 ) 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有限公司为中标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 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深圳监狱罪犯 伙房物资米、面、油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一事,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以 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供应期限 1、货物品种、价格详见合同附件。 2、供货数量:批次订货以甲方周计划为准。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 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3、供货金额: (1)年度金额:本合同预算上限为 350 万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超出预算上 限的部分,付款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 (2)按合同单价和当月实际供货量为准,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月供货金额=∑[当月实际供货量(公斤/升)×相应品种的合同价格(元/公斤/升)] 4、供应期限: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 5、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含品牌、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供应。乙方未经甲 方同意,不得变更供应商品的品牌、品种、质量等,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二、货物质量标准: 1、包装完整,无破损,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强制标示内容:食 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 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等内容,对实行食品质 量(SC)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食品,还应有 SC标志及 SC代码。 2、干货要求:干燥、干净、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3、保质期要求:不得超过保质期的 。 3、乙方提供货物应符合下列的生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票证: 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食用油、米面制品) 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供应时提供前述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并带原件送甲方查验)。 产品票证要求:《货物清单》(盖供应商公章,随货同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 出厂合格证明》、《检测报告》。 三、交货地点 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伙房,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田路 200号 四、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乙方从甲方处及/或其关联单位、部门等获得的与 本合同约定项目相关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价目表、招/投标文件、批次订单、送货单、对 - 57 - 账单等,以及与本合同项目有关资料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电子数据 或其他形式)信息、知识、数据、图纸、技术、分析、编辑、研究和其它材料;保密信息还 包括乙方从上述信息或者与上述信息相关的信息得到的其他信息。乙方赋有妥善保管前述信 息不被第三方获取知晓的义务,不得将相关资料等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 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 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五、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为:人民币 10万元整。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 2、在合同期内,因乙方单方面原因被甲方依据《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商考核 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扣分的,甲方将按每扣 1 分扣除乙方 1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 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被甲方解除供应合同,取消供应资格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 金。 3、如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4、在乙方完成其本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履行完毕且双方对本合同所涉全部货物、款项核 算结果无异议之日起后 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送货及验收 1、甲方按实际需要通知乙方备货,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将货物准备齐全,每天按时按 量送抵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乙方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甲方负责按《伙房物资验收流程》验收,乙方予以配 合。如因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少、毁坏、灭失等情况,乙方负责重新配送,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所有费用。 3、乙方所供应的货物送达交货地点时,按上述票证要求提供票证给甲方查验留存。 4、对甲方提出质量有争议的货物,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将争议货物交深圳市当地食品检 测部门或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如存在质量问题,则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检测费用由甲 方负责。 七、运输及费用 1、运输要求:运输车辆必须为固定的密封厢式货车,且为专人驾驶。 2、乙方在组织货物供应的运输费、搬运费、税金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到达甲方指 定地点时,甲方负责卸货。 八、供货计量 以交货地过磅为准。 九、付款方式 - 58 - 1.双方每个月对账一次,对账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将周期 内完成的供货订单制作汇总对账单,加盖公章后与甲方完成对账,双方对货款金额存在争议 的,应以双方签署的订单、送货单位为凭证。 2.甲方每2个月支付一次货款,双方每完成2个对账周期后,乙方于第二次对账完毕之日 起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凭与对账金额一致的国家正式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月货款(不包括年初政府财政资金用款额度未下达时间)。 3.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超期审批、超过当年财政预算等非甲方原因造成付款迟延的,不视 为甲方违约。 4.如乙方存在未按约定对账、送达发票,而错过当次支付周期的,当期货款则顺延一期 支付。 5.乙方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付款方式:转账。 7.乙方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如乙方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不合格的货物,有权作退货处理;甲方需按时与乙方结算货款。 2、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或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因生产厂家停止生产的,需乙方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甲 方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差价、额外的运输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货物质量。凡乙方提供 的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4、对于已经通过验收的货物,甲方在使用或政府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生有质量问题的, 乙方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提出的质检工作,如甲方提出退换货的,乙方需要在甲方规定 的期限内补足合同的货物差额,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外来人员以下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监狱管理、检查。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办理进出监门审批手续,并如实向监狱申报个人身份信息。人 员和车辆进出监门时,应主动接受监门警察安检,办理登记和押证、换证手续,不得私自携 带通讯工具、现金、毒品、火机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区。 (3)乙方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狱规定的时间、路线在监狱警察陪同下进出监管区, - 59 - 严禁私自指定区域和在监管区内随意走动,严禁私自与罪犯接触,严禁为罪犯传递口信或通 讯工具、现金、毒品和信件等物品。 (4)运输车辆应停放在监狱指定地点,停车后应及时熄火、拔出点火钥匙、锁好驾驶 室和车门。运输车辆不得在监管区内过夜,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过夜的,必须经监狱同意,并 拆掉电瓶、锁好驾驶室和车门、将钥匙交警察保管。 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得再次进入监管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 将按《考核细则》取消供应资格,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5、乙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监狱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防疫证 明材料。 6、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负责跟进该项目, 指定的负责人应该熟悉项目情况、符合甲方招标文件上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并能在规定时间 内作出相应的决定。乙方更换负责人或联系人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 有违反以上内容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且甲方有权将乙方纳入不诚信评价系统,并禁止乙方再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乙方若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的,乙方应 承担甲方因临时组织采购所导致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9、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业务需要变更名称、账号等内容的,变更方凭工商、银行等 部门出具的有效资料,于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更改相 关信息。 十一、违约责任 1、因乙方供应货物时间、数量、质量等原因引起物资短缺,无其它同类物资代替,造成 罪犯伙食无法按时供应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依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2、依据《考核细则》,乙方存在所列各项情况且达到取消资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可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乙方违反以下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违约金可由甲 方直接在保证金和当期货款中进行扣除: (1)乙方工作人员不配合监门警察安检、办理登记手续的,或未按监狱规定时间、路 线进出监管区,私自离开指定区域和在监管区内随意走动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生 上述情形的,支付违约金 1000元;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违约金金额较前次依次翻倍; (2)乙方工作人员私自携带通讯工具、现金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区的,第一次支付违约 金 3000元;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支付金额较前次依次翻倍; (3)乙方工作人员私自与罪犯接触,为罪犯传递口信或通讯工具、现金、信件等物品 的,第一次支付违约金 5000元,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支付金额较前次依次翻倍; - 60 - (4)运输车辆进入监管区域未停放在监狱指定地点,或停车后未及时熄火、拔出点火 钥匙、锁好驾驶室和车门的,或因特殊情况,施工车辆和其他大型机械设备在监管区过夜, 未拆除电瓶、锁好驾驶室和车门的,第一次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支 付金额较前次依次翻倍; 4、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监狱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监管区,构成违 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 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 或其他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 1、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 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 的为准。 2、本合同正本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执壹份,甲方留存存肆份,合同经双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 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的不可分割组成部份,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 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广东省深圳监狱 乙方: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田路 200号 地址: 电话: 0755-66838095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 合 同 编 号 : S J H F 2 0 2 2 0 0 3) (除根据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合同资料表条款及甲乙双方据此协商议定的补充条款签订 的主合同外,下列内容亦为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 1. 价目表……………………………………………………………………… 2.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 61 -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中标金额 合同履约时间 自 至 履约 情况 评价 总体评价 □ 优 □ 良 □ 中 □ 差 分项 评价 质量 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价格 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服务 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时间 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环境 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 其他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具体情况说明 采购人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为采购人向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 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 62 -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 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公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3.2“采购人”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团体组织;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 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 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临 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提供的投 标书加密软件加密的投标文件 ,适用于网上投标;(此投标书加密软件可从 http://www.szzfcg.cn 网站“相关软件”栏目中下载);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上传电子投标 文件; 3.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 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注册。《供应商注册及电子密钥新申请 指引》详见 http://www.szzfcg.cn。 5.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内容。 5.3联合体投标 5.3.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 63 -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投 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 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 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 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 2014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 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 LNG 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 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 LNG 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 30%。 6.2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 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 财规〔2017〕8 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 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 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 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 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 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 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 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 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 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 - 64 - 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 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 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 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必须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招 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 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 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 提问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10.3 招标代理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 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 如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或集中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澄清 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第十二章 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第十四章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 65 - 〔2017〕141 号) 第十五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章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 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 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招标代理机构在网 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 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 提问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不论是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 形式(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 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 (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 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招标代 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 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 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 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 招标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 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 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 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 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 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 66 -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 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 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 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 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 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 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 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 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 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 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 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 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 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 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 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 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 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 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 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 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 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投标资料异常核查范围为:质疑函、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 件资料、被质疑供应商答辩说明、被质疑资料原件、被质疑资料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 信息等。以下情形可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资料无效: (1)被质疑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资料原件核对,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2)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原件与投标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3)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在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且 不能合理说明的。 19.2 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 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 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 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 - 67 - 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 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 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 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 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 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 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 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 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 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 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招 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zbs的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要求下载安装 《投标书编辑软件》及其配套软件,使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 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然后在右侧的“相关链接”栏目中下载。在安装此软件 之前,须先安装 Adobe Reader 7.0以上版本】。 2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 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 A 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 项目 B包的投标书。 23.2.2 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 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 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 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 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招标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 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1)货物类 - 68 -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 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服务类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 - 69 - 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3)工程类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 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 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 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 投标书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 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 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 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上传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 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 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有权 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 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 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书编制软件点击“加密投标书”按钮进入加密界 面,对投标书进行加密,也可单独使用“深圳政府标书加密软件”(一般是与投标书编制软 件捆绑下载)进入加密界面进行加密,无需用其它加密方式。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 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界面如下 图所示: - 70 - 24.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ZBS)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 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ZBS) 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25.投标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 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使用“应标管理” —》“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没有该功能点,请用本公司的机构管理员 在 “系统维护”—》“修改用户权限”中增加该功能点,如果增加不成功,请在工作日与招 标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 电子投标文件送达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三楼 304室。 25.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 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 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 - 71 - 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6. 样品的递交 26.1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 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 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具体见第一册专用条款相 关内容。 26.2 投标样品上必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等信息,但 不得显示指向任何投标供应商的信息、生产厂家的商标,或者其他的标记标识。需要安装的 投标样品必须为安装完整的成品,由投标供应商自行组织安装。 26.2.1样品递交签到: 投标供应商授权人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样品清单(加盖公章), 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现场,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引进行样品递交签到。 特别注意事项:(1)上述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签到;(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 不再受理签到;(3)未进行签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6.2.2 样品接收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进行投标样品接收。投标样品接收必须进行身份核对、样品核对、 登记确认、顺序编号。 (1)身份核对。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 不齐全的,不得接收投标样品。 (2)样品核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样品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清单》 (盖公章)进行一一核对。有不一致的或损坏情况的,将要求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在《样品清 单》上注明。 (3)登记确认。在完成身份核对及样品核对后,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必须在《样品 接收登记表》上登记确认。 (4)顺序编号。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投标样品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6.3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投标样品摆样,指引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将投标样 品搬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拆除包装,按要求摆放整齐。完成样品摆样后,供应商授权委托人 应及时立场,不得在摆样现场滞留。 26.4样品的退回:(1)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进 行通知,并要求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在项目完成评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及样品受理回 执原件办理退回手续。(2)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进行 通知,并要求采购人代表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原 件办理领取手续。 投标样品移交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再次核对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或采购人代表身 份、核对《样品清单》,签字确认后并取走样品。 26.5未能及时退回的样品的处理: (1)未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项目完成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投标样品的, 视为放弃取回,招标代理机构将定期清理。 (2)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内领取中标供应商投 标样品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发函或电话敦促。经敦促仍拒不领取的,将按规定内容 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通报。对于拒不领取的中标样品,视同采购人放弃取回,公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将定期清理。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 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 - 72 - 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 28.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 标结果。 28.2 网上投标的,当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后,投标人即可登录“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 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使用“应标管理?浏览开标一览表”功能点查看开标一览表。 第六章 评标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 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 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定分离项目评审 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审专家从深圳市财政局评标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注:《评标授权书》模板可以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 (http://www.szzfcg.cn)采购人页面下“采购”环节“通用表格”处下载。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 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 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 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 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标 30.1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 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 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 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 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审结论在系统平台进行填报。符合性审查: - 73 -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 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 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 通过审查。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 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 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 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 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 有规定和 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 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 用条款 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74 -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 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评标报告。 36. 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 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 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报价进行排序且投标报 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 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1.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 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 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 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 75 - 38.1.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代 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 商及中标候选人。 38.1.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 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 人)。 38.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 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出现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 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评标和 定标分离办法,即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规定的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 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 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所采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定标规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一 册关键信息的内容。 38.2.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依照招标文 件第一册关键信息的内容推荐相应数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 采购人应当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 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3.1自定法。 操作程序: ①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 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具体数量由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领导班子组成;特定品目项目(非重大项目)的定标委 员会可以由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 任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定标委员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 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成员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 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流程:网上具体操作时,在结束辅助评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上传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录入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完成上述操作后后进入 “采购人录入定标结果”的环节;采购人在“采购人录入定标结果”中可以实时的查看候选 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同时查看和打印综合得分表、评审报告、候选中标供应 商评价表,以单选框的方式,在显示候选中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报价的列表中,由采购人根 据定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 ③采购人应当自定标会召开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书面记录、定标报告在采购人内 部网站或者内部办公区域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 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 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环节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④采购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定标报告送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定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⑤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 - 76 - 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深圳交 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监 督电话:0755-83948143。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 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 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http://www.szzfcg.cn)上打印《数字中 标通知书》(咨询电话:0755-83938599,83948100,83938584)。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 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吊销 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 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招标 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 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 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 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 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 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 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 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 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并由 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 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 77 - 46.1 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 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外,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 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46.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 当予以赔偿; 46.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7. 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 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 48.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 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9. 履约抽检及情况的反馈 49.1供应商必须诚信履约,采购人必须对采购项目实施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履 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将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抽检评价。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深圳经济 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操作细则进行处理。 49.2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 传方案报市财政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 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 - 78 - 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令第 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质疑条件 52.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2.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 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 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 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52.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质 疑函范本可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网站下载。 52.4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2.5收文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 2号英龙商务中心 17楼 1701,质疑咨询电话:13824396451。 52.6收文办理程序 52.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52.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 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 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52.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53. 质疑后续处理 53.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 53.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 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 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第十二章 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Ⅰ、政策依据: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 ”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 141号)。 5.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 6.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7.国家要求执行的其它政策文件。 - 79 - 注:除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外,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Ⅱ、 证明文件的规定 1.《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要求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标准(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据财库〔2017〕141号文的要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要求的投标人应提财库〔2017〕 141号文规定格式。(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监狱企业的证明》,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Ⅲ、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1.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依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精神、本项目之“评分标准和准则”。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3.符合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特别提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不可同时或兼得享受。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 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 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 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 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 - 80 - 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 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 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 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 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 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 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 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 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 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 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 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 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 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 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 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 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 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 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 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 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 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81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 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 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 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 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 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章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 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 82 -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 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 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 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第十五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 83 - 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 计 局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84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章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 - 85 - 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 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 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 12月 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 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 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 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 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 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 6000 Y<300 - 86 -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 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 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 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 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 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 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 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0 1000≤Y< 100000 100≤Y< 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 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0 1000≤Y< 200000 100≤Y< 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 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 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 0 8000≤Z< 120000 100≤Z< 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 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 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 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87 -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 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 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 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 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 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 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