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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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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YLZC2021-J3-020222-GXJG

二、项目名称: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最终报价:0(%) 玉林市民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玉林市玉州区金港路388号26幢第3层301室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中标供应商按保障就餐人数要求,为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营养、节约等条件的健康工作餐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奕源,叶伟萍,苏昊(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18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玉林市玉州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地 址:玉林市金港路388号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人:邓春梅

项目联系方式:0775-31298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263号

项目联系人:陈丽芳

项目联系方式:0775-2620288

附件信息:

  • 11.8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doc

    350.0K

  •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95.5K

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项目编号:YLZC2021-J3-020222-GXJG

采购单位:玉林市玉州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120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HYPERLINK \l _Toc816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323 第三章 采 22

HYPERLINK \l _Toc4167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9

HYPERLINK \l _Toc2174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5

HYPERLINK \l _Toc6794 第六章 拟定的合同文本 56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2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LZC2021-J3-020222-GXJG

项目名称: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总金额(元):745488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45488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最高限价(如有):/

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08日至2021年11月11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潜在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办理并自行下载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未注册的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后再进行报名。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开启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5:30(北京时间)

地点:玉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林市金港路388号26幢)

五、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5:30(北京时间)

地点:玉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林市金港路388号26幢)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竞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竞标保证金。

2.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玉林玉州区政府门户网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为配合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及备案,未入驻政府采购云平台的供应商请在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商家入驻,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6.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监督部门: 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75-2098597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玉林市玉州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地 址:玉林市金港路388号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人:邓春梅

项目联系方式:0775-31298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263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丽芳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775-262028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5.2

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2

不允许分包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1 4 月至 2021 9 月内任意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或者供应商自拟的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说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除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格式后附);(如有请提供)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8.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9.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

10.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不需要提供

15.2

竞标报价必须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

竞标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60 日。

17.1

竞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其他文书、文件递交: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三、响应文件的编制20.4款”。

24.1

谈判小组的人数: 3 人。

25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6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谈判的顺序:

随机排序。

参与谈判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向谈判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谈判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应当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谈判小组将拒绝其参与谈判。

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

按整体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整体技术指标仍然相同时,按售后服务承诺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售后服务承诺仍然相同时,由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排序。

28.1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9.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30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775-2620288,通讯地址:玉林市广场东路263号四楼

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 00分,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32.1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32.1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服务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3.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账户的信息:

开户名称: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银行账号:45050166045500000936

33.1

解释:构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响应文件格式、拟定的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3.2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自然人可以加盖手指指印。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谈判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8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2.9 “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情形;“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满足”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无“负偏离”或者“正偏离”的情形。

2.10 “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作出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响应,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2.12技术参数或者配置缺项漏项的,或者商务条款未承诺的视同为该项负偏离。

2.13“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

2.14“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竞标费用

4.1竞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

6.3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特别说明

7.1如果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本供应商所拥有。

7.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响应文件格式;

(5)拟定的合同文本

(6)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一经发布,视作已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再另行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应密切关注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因未能及时获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均应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竞标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竞标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

17.2竞标保证金的退还

17.2.1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原件退还手续。

17.2.2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竞标保证金不计息。

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包封袋/箱上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响应文件的密封以不露出响应文件为合格,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19.3条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0.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请同时单独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不用密封包装,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响应文件签收回执” 的要求填写)。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的响应文件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6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退领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开启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第17.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四、评审及谈判

24.谈判小组成立

24.1竞争性谈判小组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25.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谈判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规定的评审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定成交的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27.3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6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活动终止;终止后,若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者项目配置标准等,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27.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28.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8.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29.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缴纳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费率

金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15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 150 - 100 )万元 ×0.8%= 0.4万元

合计收费= 1.5 + 0.4= 1.9 万元

32.2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银行账号:45050166045500000936

3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者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序号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者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谈判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者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采购人或者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本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该项目已于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

(大写)人民币 (小写)? 退付到达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此表于 日收到。

会计审核:

财务负责人审核:

单位负责人签字:

出纳办理转账日期:

注:供应商凭经采购单位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 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采购内容所属行业:餐饮服务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采购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技术需求

1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

1

(一)服务地点:

如竞标单位成为成交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前必须在玉林市区内,距离采购人单位步行500米范围内设有营业点,环境舒适,可容纳约170人用餐,营业点必须与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点相符或提供经营点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用餐场地在用餐时间内不得同时对外经营使用。

(二)服务内容:

1.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餐服务,中标供应商按保障就餐人数要求,为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营养、节约等条件的健康工作餐。

2.采购人单位职工就餐人数约170人;另有临时办事、开会的相关人员和物业、餐饮等保障人员未算在服务对象采购范围内。

(三)用餐要求:

1.用餐时间为12:00-13:00,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5分钟布置完毕。

2.以刷脸打卡方式,落实登记好当天的就餐人数及名单。

3.合理安排用餐人数,做好用餐人员分流,保持供餐器皿食品在一半以上,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用餐人员伙食标准设计菜品,菜品份量足,菜品的质量和价格要相符,做到菜肴营养合理,品种多样,每周公布菜谱,根据采购人意愿实时调整菜单。用餐方式采用分餐制,确保每人每餐有1全荤1半荤素1时蔬1水果(杂粮);或者两个半荤素1时蔬1水果(杂粮),提供米饭、白粥、小菜、辣椒酱、2种汤自助。

(四)菜肴成品质量标准:

1.菜肴成品的质量,一般要求选料新鲜,干净无异物;

2.加工细致、均匀,配菜合理,成本准确,符合营养卫生要求;

3.火候适当,咸淡适口,菜肴的色、香、味、形皆佳;

4.热菜要炒熟煮透、油炸食品要金黄色不能炸糊,口感体现在烂、酥、软、滑、嫩、清鲜、脆。芡汁厚薄均匀、要包住、有亮度;

5.核算准确,标准投料,按质论价,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提价降价;

6.烹调方法变化多样、口味俱佳,满足不同就餐需求;

7.严禁出售霉烂变质的食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发生;

8.根据就餐人员反馈意见和季节时蔬变化及时调整菜品种类、色香、味、形,注意菜品美观、鲜艳、整齐,给予物美价廉实惠。

(五)拟投入人员的技术要求:

1.为了保证采购人职工用餐工作的正常开展,成交供应商需派遣足够满足食堂日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长、副厨师长、面点师、配菜工、服务员等。厨师服务团队不得因人数配置不足影响服务质量和效率,若有影响的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整改,增加人员,其所增加人员经费由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方不承担增加人员的任何服务费用。

2.供应商的厨师、服务员等均需持有效健康证,持证上岗,经过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并且品行端正,无违法记录,职业素质好。

3.相关人员须服从采购单位的管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成交供应商配合协助的,成交供应商以最大限度配合、协助采购人开展工作。

4.工作人员要讲究仪容仪表。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口罩,并做到衣冠整洁,干净卫生。同时,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女的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男的不留胡须。

5.具备机关单位饮食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熟悉机关饮食工作规律和特点,服务员必须经过餐饮服务礼仪等相关培训,为采购单位提供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服务。

6.供应商人员缺岗、故意破坏、未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扩大等人为行为,造成采购人财产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赔偿采购人保险理赔后的损失;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不合格人员。

(六)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1.严格管理确保原料库房安全,库房由专人专管随时上锁,物品出入库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严防他人破坏、投毒;

2.食堂值班员要全面检查食堂的安全工作,下班时锁好门窗,关闭煤气、水、电阀门;

3.未经培训的炊事员不得单独使用机械;

4.食堂各场所要安装安保摄像头,确保出现问题可追查索证;

5.各食堂的机械设备,由专人使用和保养;

6.使用机械,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运转;

7.食堂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责任人妥善处理;

8.维修人员加强检查,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

9.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考核;

10.加强安全教育,防火、防盗、防毒、防霉烂;

1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五、四制”,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坚持每天一小搞,每周一大搞的卫生制度,成立卫生检查小组,及时检查食堂卫生;

12.厨房卫生、灶具、盛器要及时洗刷、消毒;生、熟隔离,初加工的肉类、蔬菜要分离切制,工具生熟分开;厨具、食品要摆放整齐不能落地,生熟食品分开摆放;

13.食品原料分类保管,库房无霉烂及虫、鼠害,墙壁干净无灰尘,地面整洁,门窗干净,要有三防设备;

14.个人卫生应达到健康要求,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一次,新参加工作的炊事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制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发现“五病”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15.操作时讲究卫生,不允许工作期间抽烟,操作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在食品附近打喷嚏、擦鼻涕、挖耳朵或其他不文明的动作,尝味应用小碗和汤勺,尝后不能倒入锅中,严禁涂指甲油和佩带戒指操作。抹布要专用,经常搓洗、沸煮消毒,工作时不得穿拖鞋上岗;

16.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换衣帽、围裙),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大小便后要洗手消毒,不用围裙擦手擦刀;

17.操作完后和每顿饭后,必须将食堂各处清理整洁,地面冲洗干净,炊具清洗干净,各种食品、物品归类摆放整齐;

18.机械清洁卫生:和面机、压面机、拌面机用后清理干净,不得外溢;饺子机、削面机、绞肉机用完后清除里面肉馅、肉片,用热水冲洗干净、盖好;

19.食堂内厨、仓库不许存放任何有毒性药品。对灭鼠药要实行专人管理,严防食品和药物混串造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0.厨房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七)食品卫生标准:

1.烹制菜品的原料符合卫生使用要求,外观新鲜无腐烂、无农药味;

2.严格按洗涤切配程序的原料,才能烹制;

3.加工前检查肉类是否新鲜,有无异味、变色现象;

4.当天未加工完的原料要及时存入冰柜内,加工的成品要加盖防尘、防蝇罩;

5.炖煮肉类食品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大于70度;

6.调料缸内禁止混放调料,并保持外观整洁;

7.严格按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顺序操作,避免交叉污染;

8.洗涤分设洗菜池、洗肉池、洗水产品池,做到专池专用,避免交叉污染;

9.切配墩生熟分开,专墩专用,操作结束后,将墩、刀清洗干净,按要求存放;

10.清蒸食具按要求专柜存放,操作时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放入垃圾桶内,并加盖;

11.工作结束后将垃圾及时清倒,并将垃圾桶清洗干净;

12.操作间原料不准落地存放,鲜菜、肉类、半成品、成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混放,不能落地应摆放到货架上;

13.从原料加工到成品做到“四不”: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售菜员不卖腐烂变质的成品。

(八)食品安全采购:

1.与采购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餐饮保障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

2.供应商自主决定内部管理等各项事务和原料采购,并对餐饮服务的食品原材料进行产品生产、加工、留样等工作,采购人有权进行监督。

3.不得采购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过期冰冻食品原料和粮油。

4.粮油必须从正规渠道、大型粮油公司采购,不得采购使用地沟油、回收油等有毒有害劣质产品。

5.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检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留采购票据和相关信息。

6.严格食品添加剂采购程序,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妥善使用食品添加剂。

7.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诚实守信,严格自律,严把食品安全采购关,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8.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餐饮产品从食材采购、供应到制作、配送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性。因供应商过错导致出现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应自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9.采购运输食品的工具(车辆)必须保持清洁,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①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性异常的食品、原料及调料;

②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定型包装食品及调料;

③已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及调料;

④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及调料;

⑤无动检证明的冷鲜肉系列;

⑥无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九)食品安全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2.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3.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4.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5.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6.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给干部职工使用;

7.不得私自出售非本食堂生产、加工、制作的食品,外部食品未经允许不得入驻本食堂从事买卖推销活动;

8.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9.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2.报价形式:供应商采用下浮费率报价,本项目用餐人员餐标为18元/人,餐费=用餐人数×餐标×天数×(1-下浮费率),有效的下浮费率报价为:0~20%之间。

3.付款方式:按月拨付,供应商应填写支付申请表等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采购人确认,凭正式发票支付。

4.合同签订期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5.经权威部门鉴定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及民事责任,采购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按相关法规处理,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供应商除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中标单位需对用餐满意度意见进行服务完善,满意率未达到70%则责令中标单位整改,若多次督促整改未果,按季度服务费用的10%扣除。情形严重的经双方协商,可予以终止合作。

7.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提供或不提供职工膳食,如供应商拒不提供膳食,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下,采购人可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供应商需立即告知采购人,并全力配合采购人及时作出应对。

8.双方对于菜品的种类和味道应加强沟通与磨合,采购人有权按本单位就人员口味习惯对供应商列出的菜单及菜品味道进行更改及调整,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如供应商对采购人正常合理的调整要求拒不配合,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按相关法规处理。

9.发现饭菜质量、份量欠佳或服务、卫生出现问题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立即整改。

10.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即时到达指定现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评审程序

1.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由谈判小组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

2.资格审查

2.1响应文件开启后,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

2.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2.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本章3.6条规定除外)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符合性审查

3.1谈判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竞标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竞标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竞标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竞标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的情形的;

12)明显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13)技术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15)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谈判文件未允许但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6)未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项目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项目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项目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5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6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谈判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谈判

谈判的程序

4.1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6条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参加现场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4.3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4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谈判,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6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4.7谈判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4.8最后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 最后报价

5.1竞争性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除本章第3.6条外,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5.2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

5.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谈判,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6谈判小组收齐本项目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谈判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5.7响应文件首次及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3.4条的规定修正。

5.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5.10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6. 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6.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2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对其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

6.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6.4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5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供应商被评定为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其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1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3%)。

6.6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7. 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由谈判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6条规定的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者副本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