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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九华镇教育管理中心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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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6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详情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时间:2021-11-16 18:08:42
项目概况
  • 320682-2021-11-0324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320682-2021-11-0324

    • 项目名称:

    • 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预算金额:

    • 239100.0(元)

    • 最高限价:

    • 215200(元)

    • 采购需求:

    •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6所学校)购置部分设备:1.九华小学双头灶具5套 (90cm+90cm) ;2.九华幼儿园双头灶1套 (90cm+90cm),单头灶具1套(90cm);3.九华初中双头灶具3套 (90cm+90cm);4.马桥幼儿园双头灶具1套 (80cm+80cm);5.营防小学双头灶具1套(90cm+90cm)、双头灶具1套(80cm+80cm);6.营防幼儿园双头灶具1套(90cm+90cm)、单头灶具1套(80cm)。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条款不适用。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响应供应商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 5.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信用江苏(http://www.jscredit.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 三、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如皋市高新区实验学校行政楼6楼

    • 四、评审时间:

    •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如皋市高新区实验学校行政楼6楼评审三室

    • 五、其他补充事宜:

    • (1)本项目采用当面谈判形式,可能会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

      (2)本项目为了保证响应供应商能全面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避免盲目投标,特别提醒所有响应供应商需自行组织人员踏勘现场,踏勘前与采购人联系预约,自行负责现场踏勘安全。如响应供应商选择不踏勘现场,造成项目需求理解偏差、方案编制失误或响应报价失误均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响应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报价或履约过程中提出索赔等要求。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10%。

      (4)其他事项详见本项目谈判文件。

    •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如皋市九华镇教育管理中心

    • 地址:如皋市九华镇郭李14组

    • 联系方式:15371779680

    • 2.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如皋市金地城邦9号楼702室

    • 联系方式:18015249056

    • 3.项目联系人:
    •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 电 话:15371779680

    本项目属于教育系统自行采购项目,依据教育局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_上网版_.docx




    如皋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

    计划编号:

    320682-2021-11-0324







    采 购 人:如皋市九华镇教育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 1112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

    计划编号:320682-2021-11-0324

    预算金额:23.91万元

    最高限价:21.52万元

    采购需求: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6所学校)购置部分设备:1.九华小学双头灶具5套 (90cm+90cm) ;2.九华幼儿园双头灶1套 (90cm+90cm),单头灶具1套(90cm);3.九华初中双头灶具3套 (90cm+90cm);4.马桥幼儿园双头灶具1套 (80cm+80cm);5.营防小学双头灶具1套(90cm+90cm)、双头灶具1套(80cm+80cm);6.营防幼儿园双头灶具1套(90cm+90cm)、单头灶具1套(80cm)。体详见谈判文件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12月10日前(以甲方实际通知送货为准),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含接电、使用培训)完毕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条款不适用。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响应供应商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

    5.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信用江苏(http://www.jscredit.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1.时间:20211116 日至20211121潜在响应供应商自行在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竞争性谈判公告附件中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答疑、变更公告等采购资料均在以上网站公布,供应商自行关注并下载。

    2.对参加本次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收取谈判文件编制费200元人民币,响应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缴纳,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收据。无论流标或响应供应商是否中标,文件编制费一概不退。

    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11 2214 : 30(北京时间)

    地 点:如皋市高新区实验学校行政楼6楼。

    特别提醒:

    1.拒绝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

    2.来自中高风险所在地的低风险地区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所有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佩戴口罩,体温正常,并出示绿色健康码。

    4.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必须自行核查单位所在地风险等级,按以上防疫要求执行,否则拒绝进场。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管控、交通堵塞以及停车难等诸多因素,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和应对,否则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负。

    5. 供应商到现场谈判时,请考虑路途拥堵、停车困难等情况,适当提前到达。

    五、评审时间、方法和地点

    1.评审时间:2021 11 221430分(北京时间)。

    2.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3.评审地点:如皋市高新区实验学校行政楼6楼评审三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当面谈判形式,可能会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

    (2)本项目为了保证响应供应商能全面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避免盲目投标,特别提醒所有响应供应商需自行组织人员踏勘现场,踏勘前与采购人联系预约,自行负责现场踏勘安全。如响应供应商选择不踏勘现场,造成项目需求理解偏差、方案编制失误或响应报价失误均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响应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报价或履约过程中提出索赔等要求。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10%。

    (4)其他事项详见本项目谈判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如皋市九华镇教育管理中心

    联 系 人:张先生

    地 址:如皋市九华镇郭李14组

    联系方式:153717796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金地城邦9号楼702室

    联 系 人:徐女士

    联系方式:18015249056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参加谈判费用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1.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谈判文件并决定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和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谈判响应文件应牢固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注明竞争性谈判公告或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计划编号、供应商名称。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5.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90天。

    四、谈判与评审

    1.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或评审,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

    3.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

    4.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或工程量的,以及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用当面谈判形式。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五、成交和合同

    1.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一)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工程项目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5%—5%作为其价格分。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下列情形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2)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四)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本项目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6%。

    (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相同,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财政部、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则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若均非“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则将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

    七、采购活动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递交质疑书面资料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条件要求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代理人)、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及依据文件。以上文件装订成册后由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当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信息详见采购文件公告)提出。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6.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1.5%;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1.1%;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0.8%;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5%)分段计算后汇总,不足叁仟按叁仟元计取。投标供应商在报价中需考虑此费用的代付,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十、其他事项

    (一)主要技术参数: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主要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主要技术参数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并说明调整的理由。

    (二)推荐品牌:

    项目中有列明的品牌、型号为优先选用的品牌、型号,竞谈响应供应商也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品牌、型号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的证明材料由竞谈响应供应商提供,由评审小组确认。竞谈响应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投标。

    (三)产品要求:

    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四)产品品牌与型号: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主要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内容,可附产品介绍图文资料。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明确主要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内容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五)★号条款:

    标注★号的内容(如有)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有负偏离;一般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不得超过叁个,否则投标无效。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简介: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

    %1、 采购内容: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6所学校)购置部分设备:1.九华小学双头灶具5套 (90cm+90cm) ;

    2.九华幼儿园双头灶1套 (90cm+90cm),单头灶具1套(90cm);

    3.九华初中双头灶具3套 (90cm+90cm);

    4.马桥幼儿园双头灶具1套 (80cm+80cm);

    5.营防小学双头灶具1套(90cm+90cm)、双头灶具1套(80cm+80cm);

    6.营防幼儿园双头灶具1套(90cm+90cm)、单头灶具1套(80cm)。

    7.六所学校原灶具拆除并搬运至学校指定位置人工及机械费用。

    8.所有电磁灶具安装调试,含电源接入安装调试及员工使用培训。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mm)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单锅灶:电磁90cm大锅*1

    微晶平板,304不锈钢外壳侧板1.0mm-20C面板1.5mm-20C,防水、防漏电、防干烧。火力自由调节。单锅功率:25kW/380V。

    1

    含旧灶拆除、搬运,新灶接电、接水,使用培训。

    2

    单锅灶:电磁80cm大锅*1

    微晶平板,304不锈钢外壳侧板1.0mm-20C面板1.5mm-20C,防水、防漏电、防干烧。火力自由调节。单锅功率:20kW/380V。

    1

    3

    双锅灶:电磁90cm大锅*2

    微晶平板,304不锈钢外壳侧板1.0mm-20C面板1.5mm-20C,防水、防漏电、防干烧。火力自由调节。单锅功率:25kW/380V。

    11

    4

    双锅灶:电磁80cm*2大锅

    微晶平板,304不锈钢外壳侧板1.0mm-20C面板1.5mm-20C,防水、防漏电、防干烧。火力自由调节。单锅功率:20KW/380V。

    2

    合计

    15

    三、技术要求

    四、质量标准

    质量:设备合格,安装符合要求,正常使用。

    五、交货或者服务期限和地点

    服务期限:2021年12月10日前(以甲方实际通知送货为准),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含接电、使用培训)完毕并交付使用。

    地点: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小学

    服务要求: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结合自身实际报价。所有设备质保叁年。

    %1、 验收方案

    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2.买方将在卖方安装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验收中如有疑问,设备(产品)厂商技术工程师需当场予以解答。

    3.如部分不能通过验收,设备(产品)厂商承诺需采取一切补救措施,所有费用由设备(产品)厂商承担。

    七、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单位按照成交金额10%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约定事项:

    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结合自身实际报价。

    报价要求:响应供应商报价应包含设备(材料)的制造、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培训、检验、税金等一切与之相关费用;工程类的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规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等(如有)。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采购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本项目采购代理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九、付款方式

    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验收合格后2022年春节前支付合同价的70%,第二年春节前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在验收合格满3年后农历年底一次性付清。

    每次支付前,成交人均应出具在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票

    第四章 合同范本

    如皋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名称: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20682-2021-11-0324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1、 货物及其数量如下表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计

    (大写)

    2、 质保期:叁年。

    3、 交货时间

    4、 交货地点

    5、 付款

    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并验收合格后2022年春节前支付合同价的70%,第二年春节前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在验收合格满3年后农历年底一次性付清。

    每次支付前,成交人均应出具在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票。

    6、 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7、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号)采购文件;

    2.竞争性谈判(磋商)响应文件;

    3.乙方在参加采购活动时的书面承诺;

    4.(××号)中标(成交)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如: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7.保密协议或条款;

    8.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供货及知识产权

    乙方应按询价文件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所提供产品应包含不少于年的整机(含全部部件)免费上门保修服务,质量保证期从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内厂商应自行处理保修凭证问题,采购人不负责提供产品的保修卡、发票等保修凭证。

    3.应针对本项目指定专人 作为联系人,服务时间为7*8小时负责协调产品销售以及售后问题。

    4.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故障报修电话服务时间为7*24小时,故障报修响应时间应在60分钟内。故障修复时间应在48小时内提供上门服务并修复。此款“修复”,是指从发现设备或系统发生故障并通知有关成交供应商后,经过相应的技术服务使设备或系统继续正常提供系统服务,才视为“修复”。

    5.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情况下主动提供免费备机服务。

    6.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的任何配件,须为原设备厂家生产的;并且保证替代的零配件是新的未使用过和未经修复的。

    7. 提供的产品若有设计缺陷,应主动召回。

    8.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提供每年度技术巡检服务,巡检内容应包含:对设备使用状况的调查、升级软件、为机器除尘,故障预防工作。并向采购人提供巡检记录以及巡检报告。

    9.软件免费维护和升级服务的内容,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的软件服务方案。

    10.损坏的信息存储介质不得收回,应免费由用户保留。

    第四条 质量保证期外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按乙方询价响应文件执行。

    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五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货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并提交所需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3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南通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单位按照成交金额10%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履约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一、封面


    如皋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二、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前三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任据。(复印件)。

    4.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声 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公司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________。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 月日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声 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投标截止时间节点,没有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江苏”(www.jscredit.cn/index.htm)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 月日

    6.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 ______(供应商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项目名称: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代理人(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代理人(被授权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身份证原件



    8.谈判响应函。

    竞争性谈判响应函

    致: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的号谈判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谈判采购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__________(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2.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3.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如果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们的谈判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采购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7.遵守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8.与本谈判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 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9. 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注意: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则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谈判响应文件。

    二、商务技术文件

    (一)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

    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技术指标名称

    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

    供应商响应具体情况

    结论(正偏离、符合或负偏离)

    备注














































    如皋市九华镇学校食堂电磁灶采购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_上网版_.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