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二、 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地区大数据中心餐饮服务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KSBX(CS)-2021-02
四、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五、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2日
七、 预算总金额: 900000
八、 废标理由:
标项一: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九、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孙宁山,戚洪斌,王金强,陈红杉,孙海燕
十、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再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
十一、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喀什博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3565665606
传真:0998-2821999
地址:新疆喀什市东城区深喀大道深圳城3号楼15楼1504室
2、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联系人:冯老师
联系电话: 17709986365
传真:
地址:喀什地区东城大数据中心
附件信息:
废标公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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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餐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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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地区大数据中心
餐饮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服务类】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地区大数据中心餐饮
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KSBX(CS)-2021-02
采购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公章)
联系人: 冯老师
联系电话: 17709986365
采购代理机构: 喀什博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联 系 人: 刘老师
联 系 电 话: 13565665606
日 期: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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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总 则 2
二 磋商文件 4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6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0
五 磋商开启及评审 12
六 确定成交 18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0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22
(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22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22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23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23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23
五、免责条款 24
六、争议的解决 24
七、保函的生效 24
第2章 响应文件格式 25
第3章 磋商邀请 45
第4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7
第5章 服务需求 51
第6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54
附表一 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表 54
附表二 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表 55
附表三、详细评审表 56
第3章 政府采购合同 63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63
(服务类) 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大数据局地区大数据中心餐饮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KSBX(CS)-2021-02
第一册
供应商须知
一 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构成
5.1 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二册
磋商邀请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服务需求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三册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磋商文件第5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0.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磋商报价
11.1 所有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供应商应在标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1.3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1.4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5 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密封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2.磋商保证金
12.1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12.4 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2.6.1 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2.6.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磋商有效期
13.1 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磋商开启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合订成册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响应文件”字样,正副本分开密封提交。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采购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开启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5.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5.4
16.磋商截止
16.1 供应商应在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17.3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开启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五 磋商开启及评审
18.磋商开启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开启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磋商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开启。
18.2 磋商开启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价格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磋商开启时当众宣读,评审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开启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磋商开启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4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开启过程和磋商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审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本项目审查原件内容如下(开标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或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具有税务局开具依法缴纳近三个月完税证明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和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有效银行资信证明);
5、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6、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反商业贿赂承认书)
7、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审。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开启前1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组成。
20.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响应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6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21.响应偏离
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响应无效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参加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参加磋商;
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
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密封报价),磋商
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3.2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1、价格因素:2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x100)
2、 商务因素:5分 ( 业绩证明)
3、技术因素:75分 ( 实施方案、项目人员、服务措施 、具体详见 第5章 )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磋商文件第6章。
23.4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优先选择《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目录内的产品。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成交
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28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磋商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6章。
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28.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9.成交通知书和采购结果通知书
29.1 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采购结果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签订合同
30.1 成交人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 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3.2 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1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33.2.2 成交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3.2.3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4.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3 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信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5.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质疑与接收
36.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成交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服务)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1 、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一);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二,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5、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及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 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一)
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分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 万元
服务名称 |
标的总价 |
磋商保证金 |
履约期限 |
履约地点 |
备注 |
大写: 小写: |
/年 |
喀什地区大数据局 |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装订密封。
2、此表中,每个分包的标的总价应和标的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2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
3、将此证明书原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谈判响应文件附件。
(为避免废标,请投标人务必提供本附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2.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文件格式二,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投标人)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说明:
1、如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
2、如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证明文件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磋商开启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采用合格的投标担保函的,可提供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替代。
5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及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证明:供应商提供单位上一季度社保缴纳凭证及人员明细(含委托人)。
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证明:供应商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近期缴纳税收证明。说明:1.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提供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本项目附投标人在 投标截止时间止前一星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网上截图并盖鲜章。
说明:1.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作出说明。
2.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本单位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7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说明:1.应提供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3. 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提供的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1、磋商响应书(响应文件格式三)
2、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响应文件格式四)
3、标的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五)
4、商务条款偏离表(响应文件格式六)
5、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交)
5-1《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响应文件格式七)
5-2《制造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响应文件格式八)
6、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格式自拟)
7、响应文件还应包括供应商须知第10条的所有技术文件
1 响应书(响应文件格式三)
致: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邀请(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的标的总价详见磋商开启报价一览表,其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产品的价格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占所投总价 %。
(2)本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3)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联合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 (存在、不存在)投资关系(如果联合体的话)。
(4)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5)在规定的磋商开启时间后,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条规定,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7)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8)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全称):-----------------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供应商单位章:-------------------------
日期-:------------------------------
2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
供应商可将本项目磋商保证金支付的汇款凭证、支票、汇票或保证金收据(如有)的复印件作为缴纳凭证装订在本部分,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使用银行保函等其他投标担保函的,应将担保函正本,装订在本部分正本中;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的,应使用(响应文件格式三),将原件装订在本部分正本中。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响应文件格式四)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磋商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3 标的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五)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分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