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 XJXCT2021-ZB-124
二、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水磨沟区河马泉校区食堂排烟系统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水磨沟区河马泉校区食堂排烟系统采购项目 | 1548050.00 | 新疆纵凡商贸有限公司 | 新疆博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八一西路41号世纪华庭南G10-19号 | 91652701MA78YNPQ77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规格型号 |
1 | 油烟净化一体机 | 鑫净界 | 90 | 5800 | 15000x1600 |
2 | 油烟净化一体机 | 鑫净界 | 15 | 5800 | 16000x1300 |
3 | 多翼式低噪音双吸抽风机 | 肇丰 | 3 | 26000 | 22KW |
4 | 低空静电油烟净化器 | 肇丰 | 7 | 21500 | 40000m3 |
5 | 低噪音送新风风机 | 肇丰 | 3 | 3800 | 4.0W |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029.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西二巷195号
项目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方式:0991-52702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66号万科大都会8号综合楼1003室
联系方式:0991-5367788、182994444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单微
电 话:0991-5367788、18299444471
4.政府财政监管: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政府财政监管联系方式:0991-2822689
附件信息:
发售 【竞争性磋商文件】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水磨沟区河马泉校区食堂排烟系统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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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XJXCT2021-ZB-124
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水磨沟区河马泉校区食堂排烟系统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盖章):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
项目联系人: 韩老师
联系电话: 0991-5270213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 单微
联系电话: 0991-5367788、18299444471
日 期: 2021年11月
目 录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 3 -
第2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21 -
第 3 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45 -
第 4 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48 -
第 5 章 采购需求 - 52 -
第 6 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 63 -
第 7 章 政府采购合同 - 68 -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一 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竞标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竞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3.6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或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竞标。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竞标的,其相关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3.竞标费用
不论竞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竞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分为7章,构成如下:
第1章 供应商须知
第2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3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4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5章 采购需求
第6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5.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5 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章。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供应商未回复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因潜在供应商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通知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7.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竞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磋商响应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竞标,除非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竞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8.3 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磋商响应文件组成
9.1 磋商响应文件由“第一部分竞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组成。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第一部分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10.证明竞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竞标标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对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审时判定其竞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竞标报价
11.1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采购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所有竞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在竞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竞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竞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竞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竞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等费用;
11.4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竞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竞标,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1.5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2.磋商保证金
12.1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有效期
13.1 竞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竞标,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竞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3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为止撤销竞标, 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支付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的违约赔偿金。
14.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磋商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磋商响应文件,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4.3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第一部分竞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分成两部分,并用不可拆装的方式分别装订成册,否则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14.4 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5.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磋商响应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两个部分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分竞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供应商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名称及包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响应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5.3 如果磋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16.磋商响应截止
16.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到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磋商响应文件。
17.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磋商响应文件。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响应文件后,将记载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17.3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4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除供应商不足3家未评审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五 磋商程序及最终报价
%1. 磋商原则
18.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8.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不应谈及与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技术、价格等无关的话题。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组建磋商小组
19.1 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于开标前48小时内,从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9.2 磋商小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独立完成磋商工作,负责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询、评审、推选成交候选供应商。
20.磋商程序
20.1 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活动。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参与。
20.2 开标会议将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磋商活动。供应商须拟派采购代表参加开标会议。与会的供应商代表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其磋商响应文件已递交。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磋商响应文件。
20.3 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宣读会议纪律,介绍采购人监督人;由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封装、标识、密封等情况;由监管人及供应商代表对供应商的有效证件进行资格查验;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对检查未通过的,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20.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20.4.1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20.4.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0.5 供应商代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0.6 磋商会议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磋商小组首先对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
⑴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竞争性磋商资格。
⑵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所述服务质量、技术、规格等和服务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0.7 磋商小组判断“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磋商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对非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20.8 采购人按照供应商签到时间顺序通知有效供应商磋商。参与二次及多次报价及服务承诺的人员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供应商未及时参与磋商或多次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磋商的资格。
20.9 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等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进行合议。
20.10 磋商文件修正:根据磋商掌握的情况,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及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磋商响应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磋商响应供应商。
20.10.1 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由供应商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未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磋商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20.10.2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10.1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1 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响应文件与磋商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如未实质性提高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情况下,供应商第二轮磋商竞标报价均不得超过第一轮报价,否则其本次报价无效并以其前一轮的报价为有效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和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轮磋商后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按20.10磋商文件修正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第三轮磋商为最终的磋商。
20.12 最终报价:最终的磋商结束后,所有供应商作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磋商小组,最终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13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0.1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14.1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0.15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中只要有1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14.1条规定处理。
20.16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6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为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
20.17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0.1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0.19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20.20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1.竞标偏离
磋商响应文件中存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初步审查内容)的负偏离,其竞标将被认定为竞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