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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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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7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DG2021134)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详情请参见本招标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配送资格单位,与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签订正式配送合同,对下属厂区22个员工食堂的食品原材料等提供配送服务。具体配送数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招标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单位实际采购品类,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的实际采购数量。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配送的品种包括:肉类(猪肉类、牛肉类、冻品类、禽类、腊味类、淡水鱼类、海水鱼类以及相关冰鲜水产品)、调配料、腌菜、干货及蛋品、蔬菜类、水果及食用菌类、点心、豆制品、面食类、粉面、大米类及食用油类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篇用户需求书)。

2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投标人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06日,工作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①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如投标人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所在地区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投标人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编号等信息及相关备案证明(如有)或其他能证明其为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复印件;

③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150.00元整,售后不退;

(5)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4 招标代理机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信用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做好相关记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5 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12月08日14:00~14:3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1年12月08日14:30;

(3)投标及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5层A505开标室。

6 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亲自递交的投标文件。电报、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7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d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网(www.dgswjt.cn)、招标代理公司网站(www.gdhsbid.com)上发布。

8 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滨河路100号二期1号楼101室

联系人:李卓彬

电话:0769-21663734

9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联系人:钟秀芳

电话:0769-22019033

监督单位: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招标文件--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doc


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SDG2021134

招标单位: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篇 招标公告 4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6

一、 总则 6

1 资金来源 6

2 合格的投标人 6

3 合格的服务和货物 6

4 其它说明 7

二、 招标文件 8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8

6 招标文件的异议 9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9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8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9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

10 投标函 11

11 投标报价 11

12 投标报价货币 11

13 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1

14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2

15 投标保证金 12

16 投标有效期 13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4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14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5

五、 开标与评标 15

22 开标 15

2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5

24 评标委员会 15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16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16

27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16

28 评标原则及方法 16

29 评标结果公示及异议、投诉 16

30 真实性审查 17

31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8

六、 授予合同 18

32 授予合同的准则 18

33 中标通知 18

34 签署合同 19

35 履约担保 19

36 在合同履行中变更采购服务范围的权利 21

37 中标服务费 21

38 发票 21

39 本次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有补充解释说明的权利。 21

第三篇 用户需求书 22

第四篇 合同条款 31

第五篇 相关保函格式 49

第六篇 投标文件格式 52

一、投标函格式 52

二、投标承诺书格式 54

三、投标报价表格式 55

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58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65

六、投标人财务状况表格式 67

七、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合同条款偏离表)格式 68

八、业绩表格式 70

十、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 73

十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资质证书及获得的相关获奖、认证证书、社会评价资料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投标人认为有需要证明其具备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服务能力的有关其它商务文件(不做强制要求)。 74

十二、技术响应文件格式 80

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 95

第一篇 招标公告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DG2021134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详情请参见本招标文件。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招标范围:

本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配送资格单位,与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签订正式配送合同,对下属厂区22个员工食堂的食品原材料等提供配送服务。具体配送数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招标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单位实际采购品类,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的实际采购数量。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配送的品种包括:肉类(猪肉类、牛肉类、冻品类、禽类、腊味类、淡水鱼类、海水鱼类以及相关冰鲜水产品)、调配料、腌菜、干货及蛋品、蔬菜类、水果及食用菌类、点心、豆制品、面食类、粉面、大米类及食用油类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篇用户需求书)。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1117日至2021年1206日,工作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①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如投标人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所在地区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投标人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编号等信息及相关备案证明(如有)或其他能证明其为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复印件;

③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150.00元整,售后不退;

(5)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信用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做好相关记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120814:00~14:3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1年120814:30;

(3)投标及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5层A505开标室。

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亲自递交的投标文件。电报、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d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网(www.dgswjt.cn)、招标代理公司网站(www.gdhsbid.com)上发布。

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滨河路100号二期1号楼101室

联系人:李卓彬

电话:0769-21663734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联系人:钟秀芳

电话:0769-22019033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合格的投标人条件见第一篇《招标公告》中第2条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本条以下2.2款至2.6款的通用要求。

2.2 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前的三年内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四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第七十七条(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罚。投标人存在前述处罚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主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最近3年企业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或其他处罚(失信和违法)说明格式”,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3 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4 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相关投标均无效。

2.6 投标人必须在售卖招标文件期间在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购买了招标文件,方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 合格的服务和货物

3.1 “服务”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及须承担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伴随服务;

3.2 “货物”是指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行业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涉及进口产品或原材料的,中标人负责办理所有货物的进口及商检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3 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及用户需求;

3.4 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招标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招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有违反,造成招标人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6 无论投标人是否在投标报价表中明示,均视为投标报价已包含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如投标人未依法向第三方支付应缴版税的,造成招标人任何经济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其它说明

4.1 投标费用

无论招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须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4.2 踏勘现场

(1)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和答疑,投标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后应自行到实地踏勘考察。

(2) 潜在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3)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有关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4) 潜在投标人可为踏勘需要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潜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潜在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3 纪律与保密事项

(1) 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2) 凡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招标人采购活动的监督人员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情况。

(3)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4) 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联系。

(5)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阶段,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招标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产生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6)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采购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篇 招标公告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用户需求书

第四篇 合同条款

第五篇 相关保函格式

第六篇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

5.2 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标志的部分为投标人、投标拟供服务必备的条件或重要指示),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或评审为无效投标文件

5.3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1)“招标人”指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指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投标人”指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从招标代理处获取了招标文件,参加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员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所需的服务的投标,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评标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具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6)“甲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服务的单位,即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7)“乙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9)“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日期”指公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13)本招标文件中的“境内”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以外。

6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将材料原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逾期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异议。异议书面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超出提交接收异议截止时间而提出的任何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篇投标文件格式)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7.1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项目特定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将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dg.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网(www.dgswjt.cn)、招标代理公司网站(www.gdhsbid.com)公布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如在24小时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由投标人根据各自文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册装订,招标文件不做限制。

9.1.1 商务文件:

目录 :

(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供货及/或提供服务过程承诺函

(4)投标报价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投标时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为投标代表或签署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②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 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如投标人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所在地区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投标人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编号等信息及相关备案证明(如有)或其他能证明其为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复印件;

④ 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⑤ 最近3年投标人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或其他(失信和违法)处罚说明。

(6) 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7) 投标人财务状况;

(8) 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合同条款偏离表);

(9) 业绩表;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1)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

(1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资质证书及获得的相关获奖、认证证书、社会评价资料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投标人认为有需要证明其具备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服务能力的有关其它商务文件(不做强制要求)。

① 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场所;

②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及车辆情况;

③ 拟供应货品来源情况。

9.1.2 技术文件:

目录:

(1) 用户需求的响应程度;

(2)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承诺书;

(3) 总体实施方案;

(4) 投标产品的质量保证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5)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方案;

(6) 投标人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不做强制性提交要求)。

9.1.3 投标文件电子文件(详细要求见本篇第17.5款)

(1) 签字、盖章后的投标文件扫描版PDF格式电子文件。

9.1.4 唱标信封(单独密封)

(1) 投标报价表;

(2)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9.2 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组成目录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招标文件提供了相关格式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含格式的,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文件编制中要求的复印件、照片可为该资料扫描件的打印件。

9.3 投标文件中相关证件、证书、合同、第三方检验报告、发票、照片等证明材料中的原始印章、签名、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认,签字、盖章真实,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存在外文资料的,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且必须保证中文译本的准确,否则招标人不予认可,视为无效材料;投标人须承担因此对应造成投标无效,或评标时因无效证明材料不得分,或拒绝接受投标的风险

10 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

11 投标报价

11.1 本项目不需要报价,定价方式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菜篮子价格监测”(http://dgdp.dg.gov.cn/jggl/jgjc/,网址仅供参考,具体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址发布的为准)最新公布的价格监测作为基准价;若东莞物价专栏无最近当月份公布或招标人所需的相同品种,则招标人将对本市区农副产品市场(莞城细村市场)的市场零售价(精品零售价)进行抽样调查,核定相同品种的市场价格,同时为合同监督食品报价作依椐,定价周期详见用户需求书。

11.2 本项目的价格为含税价,本招标文件所称的含税价和暂定合同价是包含了投标人完成合同义务(含投标人代缴代扣、采购货物等所产生的价税)的其他全部费用。投标报价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涉及的费用

(1)货物的采购费、运至合同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储存费、合理利润、税费、中标服务费等;

(2)法律法规、商业公认、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直接及间接费用。

12 投标报价货币

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 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2条、第13.2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符合: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投标人具有履行本项目所必须的服务、技术力量的证明文件;

(3) 投标人证明其相应资格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

13.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服务要求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专业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分包供应商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14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根据第9条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资料。

14.3 为说明第14.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本招标文件在《用户需求书》中对服务要求所说明只是概括性的,不能理解为所需要的全部服务的要求,投标人应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以往的服务经验,合格优质的完成采购内容和包含的全部服务。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重要的技术要求或商务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投标时须附有投标保证金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15.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采用银行转账、电汇形式缴交,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或未通过其基本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5.3 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通过本单位基本账户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账号以下账户上。

开户名称: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政和支行

银行账号:580 000 110 011 878

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提交金额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15.4 任何未按第15.1款、第15.2款和第15.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项目的《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照其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上注明的收款人名称和账号予以退还,除非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延长。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满足下列要求,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退还。

(1) 中标人提交了履约担保;

(2) 中标人支付了中标服务费;

(3) 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本招标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15.7 若发生下列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在书面通知投标人(或中标人)后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3)未根据第34条规定签署合同;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合同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6) 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90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6.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6.3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两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纸质投标文件上编上目录(目录内的页码必须与实际内容对应)、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签署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私章),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17.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7.4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17.5 电子文件内容包括:电子文件不可设置密码,用DVD或CD-R光盘或U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电子文件的包装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7.6 电报、电传、传真的投标概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所有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本处不含唱标信封、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18.2 唱标信封应单独密封(“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与18.1款的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18.3 投标文件密封封装标记:

(1)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的封条上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8.4 如果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5 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及主动自愿参与检查的投标人代表)和招标人代表将对所有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并签署进行确认。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一篇“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条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已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履行。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19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5.7款(1)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第一篇“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

22.2 按照第21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若招标代理机构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监督人员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确认宣读的结果。

22.4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2.6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第22.5款发生的异议及答复、按第22.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 递交投标文件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3.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 评标委员会

24.1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24.2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评审结果,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包括商务、技术的详细评审。

27.2 对投标文件商务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3 对投标文件技术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4 本次评标的评分权重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5 根据上述商务、技术的权重分配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8 评标原则及方法

28.1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按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评审。

28.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在评标时将根据第27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对所有实质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

28.3 若本次招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公开招标失败。

29 评标结果公示及异议、投诉

29.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将完整的异议书面材料原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逾期则视为对评标结果无异议。超出提交异议截止时间而提出的任何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未能提供完整异议书面材料的异议,完整的异议书面材料必须同时包含:异议书(加盖法人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授权提交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反映异议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以及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29.2 结果公示后,中标候选人有义务在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文件、履约能力证明文件的原件供招标人核查。招标人如有需要,中标候选人有义务提供投标文件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供招标人核查。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响应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当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候选人发出提供上述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外其他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的证明资料原件进行核查的书面通知后,公示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中标候选人仍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核查的,视为其无法提供真实的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9.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按程序向招标人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提供纸质投诉书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监督部门: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莫先生,联系电话:0769-28823251。

30 真实性审查

30.1 在授予合同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有权组织对投标人的真实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文件、履约能力证明文件的原件真实性进行核查。招标人如有需要,投标人有义务提供投标文件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供招标人核查。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响应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经审查确认其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无法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履约的,或其明确表示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约的,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0.2 投标人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通知其提供上述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外其他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的证明资料原件进行核查的要求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进行核查的,视为投标人无法提供真实的资料,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0.3 若投标人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能根据本须知29.2款约定按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的,或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约或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纳入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由其管理的参股公司)招标、采购、征集供应商或合作方采购的‘黑名单’中,因此导致投标人无法参与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招标采购等活动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31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授予合同

32 授予合同的准则

32.1 除第29条、30条、31条规定外,招标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32.2 招标人依法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2.3 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按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3 中标通知

33.1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2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

34 签署合同

34.1 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招标人处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4.2 因本招标项目服务范围包括招标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为便于结算,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根据实际使用单位的不同,分别签订合同。

35 履约担保

35.1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金额及形式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否则招标人可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其中采用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形式)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采用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形式的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整,采用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形式的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相应责任。

35.2 履约担保用于补偿招标人因中标人不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或其他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招标人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有权提取履约担保并进行相应处理:

(1)中标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

(2)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招标人通知或要求承担当月订货款总额的20 %的违约金后仍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依法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担保。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中标人货物、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侵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拖欠原材料供应商货款或与其所雇用员工发生劳资纠纷、上访、闹事或其他影响招标人生产经营等情况而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招标人有权使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或作出相应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4)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罚款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招标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

(5)合同期内,中标人不能及时完成合同某项义务的,招标人有权提取履约担保用于处理该项工作。

(6)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招标人可启用履约担保的情形。

35.3 履约担保应符合如下规定:

(1)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境内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并经招标人同意,如果提交的是境内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格式参见第五篇),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履约担保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参见第五篇),投标人如以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投标前应当自行向其拟申请开具保函的银行(或担保)机构落实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格式情况,以确保能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保函。如使用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须事先经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3)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经济性质须为本市国有企业,并经招标人同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招标人合同条款接受担保公司预付款担保函的,对担保机构要求参照本条执行。

(4)如果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无条件办理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向出具履约担保的机构提取履约保证金。在银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到期后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重新提供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以履约担保金额为限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未付采购合同费用中扣除。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履约担保金数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补足。逾期不予补足的,招标人有权按需补足的金额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金,并要求限期补足。如中标人仍不补足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可直接从未付合同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6)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并完成全部供货及相关服务义务后二十八(28)日内保持有效。

35.4 履约担保应用本合同货币。

35.5 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是其分支机构以转账形式转入的,要提交中标人的法人书面授权,不接受由私人账户和其它单位转入的保证金,也不接受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以存入招标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为准。

履约保证金账户:(特别提醒,本账户非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账 号:2010021309900059661

35.6 中标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后,当履约保证金转达招标人履约保证金账户后,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的汇款凭证用A4纸复印件( 注明招标编号)一式二份并加盖中标人的公章送招标代理机构,[或当中标人采取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的方式缴纳履约担保时,中标人将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原件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在履约保函一式两份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及签收人、日期后,中标人在每份复印件上加盖中标人的公章,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并经向招标人核实后,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35.7 中标人在依法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合同义务后,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交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招标人审核无异议后,办理履约担保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退回时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无息退回到中标人的账户。

36 在合同履行中变更采购服务范围的权利

36.1 合同履行中,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采购范围进行变更调整,变更采购范围后,投标人应遵照执行。

37 中标服务费

37.1 中标人应按37.2款规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

37.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1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用及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和义务。

37.3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账、电汇。

中标服务费汇入账号(特别提醒,本账户非投标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名称: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银行账号:9550 8802 0474 2200 188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

37.4 中标人如未按第37.1款、第37.2款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8 发票

38.1 该项目获得中标的中标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权属子公司)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中标人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本项目中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权属子公司)出具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39 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所有

第三篇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为了做好食堂规范管理工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拟对下属厂区22个员工食堂的食品原材料等配送的供货资格进行招标。凡符合配送准入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竞标。

本项目配送地点: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22个员工食堂(具体地址见附件1)。招募食堂餐饮食品配送公司配送主副食,调味料、农副产品和其他食品。

二、配送情况

本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配送资格单位,与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签订正式配送合同。具体配送数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招标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单位实际采购品类,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的实际采购数量。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配送的品种包括:肉类(猪肉类、牛肉类、冻品类、禽类、腊味类、淡水鱼类、海水鱼类以及相关冰鲜水产品)、调配料、腌菜、干货及蛋品、蔬菜类、水果及食用菌类、点心、豆制品、面食类、粉面、大米类及食用油类等。

三、总体要求

(一)服务期限

自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算1年。本项目确定的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农副产品食品材料配送合同,招标人不确保中标人农副产品、主副食品、其他食品材料实际产生配送量,每月份按实际产生量结算。采购服务期结束后,按招标人实际配送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采购服务期。

(二)付款方法

招标人每月与中标人按实际产生量结算一次。

四、具体要求

(一)采购内容

本项目主要是为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22个员工食堂提供2021年份食材配送服务,投标人根据自身能力进行投标,供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类:粮油干货类──大米、食用油、调味品、干货、杂货、米粉面粉类等食品材料;

B类(肉类);生鲜猪、牛、羊、三鸟,鱼及冰冻水产、畜、禽肉类。

C类(蔬果类)生鲜农副产品,其他食品。

就餐人数

2021年度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本部和运营厂区员工食堂,每天平均用餐人数合共约1094人。(具体就餐人数随时间有变动)详见附件1。

(三)供货地点

1、供货地点: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下属厂区员工食堂,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

(四)定价及定价周期

1.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供货价格(定价原则):

1.1原则上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菜篮子价格监测”(http://dgdp.dg.gov.cn/jggl/jgjc/,网址仅供参考,具体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址发布的为准)最新公布的价格监测作为基准价;若东莞物价专栏无最近当月份公布或招标人所需的相同品种,则招标人将对本市区农副产品市场(莞城细村市场)的市场零售价(精品零售价)进行抽样调查,核定相同品种的市场价格,同时为合同监督食品报价作依椐。

1.2临时委托采购: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急需餐料物资品种、数量、送货时间、地点等在2小时内进行供货,若急需餐料物资不在供货物资清单表上,其供货价格招标人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

3.定价周期

3.1 A类(粮油干货类)、 B类(肉类)、 C类(蔬果类、其他类项)价格每半月更新一次,中标人每月12日前提交下半月报价给招标人审核,每月25日前提交下个月上半月报价给招标人审核。

3.2所供货品规格、型号报价与实际配送的规格型号相符合。核定价格后若供货时期市场出现部份类型餐料价格大幅浮动,升降在30%或以上时,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价格调整请求(未提出调整请求的部分则以原核定价格执行),双方通过市场调查核实后,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价格(双方确认生效后开始以新的价格执行,在此之前的仍以原核定价格执行),并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若在此期限内不予函复则以新定价格执行,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供货物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五)考核管理

1.招标人每月安排相关人员对中标人进行服务质量跟踪,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期,食堂填写‘食堂对供货商考核评分表’(附件2)具体如下:对中标人分别配送的食堂考核调查,对考核成绩较差(低于80分)的中标人下达整改意见书,以确保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能满足招标人要求;如在合同期内出现两次考核在80分以下的,招标人将有权取消相关运营厂区的配送服务或解除相关配送合同。

2.中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物品订货清单,不论数量多少,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货。

3.中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临时性服务要求应按招标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

4.中标人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相关标准,保质、保量。不合格的货品,中标人必须包退包换。

5.中标人提供的货品必须出示真实有效的合格证书、检验报告。

5.1 A类:食品材料按招标人要求定期提供有效检验合格报告;B类、C类食品要提交所有相关检验、检测证明报告。

5.2 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必须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交饭堂存档,符合国家朔源制度规定。

6.中标人每次送货应有相应的送货清单(盖有中标人的有效公章),且必须时提供合法的进货单据。

7.中标人提供的货品导致招标人有任何食物安全事件出现,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招标人一切损失,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违约金。

8.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指定时间内对下月供货价格进行签字确认。

9.中标人的供货价应包含货品交给招标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储存费等,并承担送货途中的一切风险。

10.未列入物资明细表内又需要购买的货品,其单价由双方以本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供货价格。

11.中标人进入招标人范围内必须遵守招标人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招标人的正常工作,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招标人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中标人未及时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且第三方要求招标人先予垫付的,招标人有权先予垫付并按实际支付款项的【2】倍标准向中标人追偿。

12.中标人须提供招标人与中标人以往交易记录。

13.中标人须有固定分割肉加工场所并提供该加工场所的经营资质扫描件(复印件),具备空调作业环境,配套设备设施齐全,有相应加工作业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14.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购买额度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或以上的保险(食品安全责任险),受益人为东莞市水务集团净水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承保期限不短于中标人实际配送时间(须满足采购服务期结束后,按招标人实际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采购服务期的情况)。

(六)验收标准

A类(粮油干货类)

1.粮食大米类

1.1 由正规厂家出厂、颜色品质纯正,米粒形均匀、整齐、重量大没有碎米和爆腰。

1.2 有清香味和光泽,无米糠和其它杂质、无虫害、无异味、无霉味,用手摸时滑爽、干燥。

1.3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无毒、无污染。

2.食用油类

2.1 由知名正规厂家生产的植物油,非转基因类。

2.2 色泽纯正,透明度好。

3.调味品类

3.1 由正规厂家生产、颜色品质纯正。

4.干货、杂货、副食品类

4.1 必须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相关标准的商品,选用无毒、无害、无污染、可朔源的食品。掺假、掺杂食品坚决不能使用。

4.2 副食品等级标准要相符,其包装盒或标签上须注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食品的主要原料成份和食品保质期等信息,注明不详或没有注明的商品不予验收。

4.3 副食品表面外观新鲜、完整,无霉变异味,无砂粒杂质,无虫尸鼠粪等不洁卫生问题。

5.米粉面粉类

5.1 米粉面粉类及其制品颜色品质要纯正,不掺假、掺杂。

5.2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粉质细腻干爽无异物、无毒、无污染。

5.3 制成品不能出现异味、霉变结块、虫尸鼠粪等不洁的卫生问题。

上述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相关标准,符合招标人使用要求,货品必须保证有三分之二以上保质期(如货品有保质期)。

B类(肉类)

1.猪肉类

1.1 具有当天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体印有检疫章。

1.2 表皮干爽、肌体结实、肉质紧密、肉色淡红新鲜,肥肉洁白而细腻。

1.3 外观检测无异味、无寄生虫、无粘液、无渗出液体、指压反弹迅速、具有猪肉自然气味。

1.4 运输设备具备恒温保鲜(5℃ ),存放容器保持清洁卫生,包装合理且材料无污染。

2.牛肉类

2.1 具有当天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观检测新鲜肉质柔软有光泽、无腐臭变质异味、无寄生虫、无粘液、无渗出液体。

2.2 牛肉色泽棕红,脂肪呈淡黄色或深黄色,肉质坚硬,弹性足。

2.3运输设备具备恒温保鲜(5℃ ),存放容器保持清洁卫生,包装合理且材料无污染。

3.羊肉类

3.1 具有当天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 羊肉色泽暗红,

附件(1)